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
关于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包括
西方法律文化一词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发物于欧洲中世纪后期,历经罗马法复兴、人文运动、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而走向成熟。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一些关于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包括,希望对你有帮助。
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包括
从法律文化的阶级性来划分,大致包括三个阶段,即古希腊罗马希伯莱的奴隶社会法律文化,中世纪封建神学的法律文化,和近代资产阶级法律文化。在这几个阶段中,有一些一以贯之的主题和关注的中心问题,这形成了西方法律文化的特色。其特点可以概括如下:
①自然法思想贯穿西方法律文化发展始终。古希腊、古罗马的思想家认为,来自于神的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代表了正义和理性,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这种观念一方面使世俗法难以成为某个人随心所欲的工具;另一方面,将君主与人民都置于上帝或“理念”之下,使人们崇尚自己的精神创造物而不崇拜君主。中世纪,自然法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是一切法律的源泉,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将自然法理论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武器。主张自然法代表人类的理性,把贸易自由、契约自由、自由竞争以及人权、平等等看作是“自然”存在。资产阶级的平等观、权利观、自由观以及法治观都源于自然法观念。
②民主思想始终是西方法律文化发展的主线之一。古希腊的雅典以法律推行奴隶制民主政治。有著名的“贝壳放逐法”。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针对封建的专制统治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人民主权”等主张,并以此为理论根据建立资产阶级的宪政和法制。
③罗马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深远。其特点是发达的民商法。在西方,“法”字与“权利”相通。法律文化始终贯穿这样一个精神,即法律是个人权利的确认者、保护者,承认个人的价值、尊严和自由。与此相对应,西方法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法律个人主义观念的盛行,西方法也被认为是以个人为本位的。所以反映简单商品生产的最完善的罗马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发生了重大影响。从12世纪到15世纪,欧洲出现了“罗马法复兴时期”,许多国家纷纷采用罗马法。各国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大都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和改造自己的法律体系。最典型的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英美法系也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④独具特色的“契约精神”。古希腊雅典的法律中就规定了买卖、借贷、物品、保管、合伙、租赁及人身雇佣等契约种类。罗马法主要是契约法。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创“社会契约”说,将国家说成个人与统治者签订“契约”的结果。英国历史学家、法学家梅因(1822~1888年)提出了法律文明成长的著名公式: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把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的契约制度作为区别现代型法制与传统型法制的基本尺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系统阐述:“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法治观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新兴资产阶级针对封建专制人治提出“法治”主张,包括法律至上,限制君权、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西方资产阶级建立统治以后,又纷纷建立资产阶级“法治国家”。西方法律文化是人类法文化中富有特色的一支,它与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代表的东方法律文化形成鲜明的对此,在各自的发展进程中,应自觉吸收对方文化中的优秀成份来弥补自身的不足。必须反对欧洲文化中心论,这种观点在法律领域认为欧洲法律文化是人类法律文化的唯一样板,以西方法律文化的标准来评价其他文化的优劣长短。
什么是司法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点,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司法独立”源于资产阶级的分权学说,从历史上看,它的提出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它是新兴资产阶级为对抗封建帝王的专制统治,特别是反对专制君主控制司法机关,随意逮捕、审讯甚至处死臣民而进行的一种抗争,是资产阶级反对王权专横暴戾统治的一面大旗。基本要求各国的司法独立的内容存在很大差异,不过,作为共同的司法原则,它还是存在基本的要求,否则就不是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衡量社会制度化程度的重要指标。司法不独立的社会其制度化程度必然低,因为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程式化的运行容易被任意所打乱。
西方国家法治最优的国家形象
西方国家法治最优的国家形象是德国,形象是源于文艺学的一个概念。所谓形象,是指文学艺术把握现实和表现作家、艺术家主体思想感情的一种美学手段;是根据现实生活各种现象加以艺术概括所创造出来的负载着一定思想情感内容、因而富有艺术感染力的具体生动的图画。而国家形象,就是由公民、组织或者国家自身通过各种方式所塑造、描绘或自然展现的,承载一定的情感内容和价值追求,被国家以外的主体、内部的个体及其后代所能感知的外在体现。
不同时代和不同国家对法治有不同甚至迥异的理解和实践,法治发展进程具有多样性和曲折性。欧洲不同国家之间不同的法治观念和法治实践源于不同的法律、政治传统和发展状况,以及法治实际运行的社会结构。
三大法系是什么
世界五大法系是法学家们根据世界各国法律基本特征划的五大法系: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由于历史原因,有些国家或地区,如菲律宾、南非、英国的苏格兰、美国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兼有两系的特点。而在亚洲和非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往往兼有西方某一法系与原有的宗教法系的特点,如印度法律主要属于普通法法系,但又属于印度教法系;叙利亚法律主要属于民法法系,但又属于伊斯兰教法系。总体上讲,英美法国家主要是英国及其过去的殖民地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印度、巴基斯坦等;不包括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娜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
程序正义的意义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文化传统和观念。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