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跆拳道示范团章程
广东省跆拳道示范团是代表广东省参加中国跆拳道协会(示范团)举办所有竞赛的合法组织,在活动中将遵守中国跆拳道协会(示范团)的章程、条款和跆拳道竞赛规定。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广东省跆拳道示范团章程。欢迎阅读!
广东省跆拳道示范团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跆拳道示范团(简称广东示范团)英文名为GuangDong Taekwondo Demonstration Team(缩写:GDTD),是在广东省跆拳道协会领导下的全省跆拳道运动品牌组织。
第二条 本示范团宗旨是团结广东省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积极分子,为发展规律跆拳道事业发挥积极作用,指导我省的跆拳道示范团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组织活动内容:普及跆拳道运动、改善群众体育组织、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高峰、增进各市跆拳道示范团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中国跆拳道协会(示范团)联系和合作。
第三条 广东省跆拳道示范团是代表广东省参加中国跆拳道协会(示范团)举办所有竞赛的合法组织,在活动中将遵守中国跆拳道协会(示范团)的章程、条款和跆拳道竞赛规定。
第四条 广东省跆拳道示范团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发展规律跆拳道事业的方针、政策开展工作,接受中国跆拳道协会(示范团)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示范团接受广东省跆拳道协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广东省跆拳道示范团。
第七条 广东省跆拳道示范团地址在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横路2号广东省重竞技体育训练中心9楼省跆协。
广东省跆拳道示范团章程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八条 示范团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推动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大力发展跆拳道事业。
(二)、统筹促进广东省跆拳道运动的发展,举办全省性跆拳道示范团、大学生社团比赛和活动,承办国内外跆拳道示范团竞赛及活动
(三)、对广东省跆拳道运动的活动,比赛及日常事务,提出建议、审议制定有关示范团规章制度。
(四)、加强与有关市、区示范团的联系、组织团员参加对外活动、交流经验,增进友谊,相互学习和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扩大广东省跆拳道协会的影响。
(五)、负责协调组织广东省内跆拳道示范团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培训工作。制定示范团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定和处理,承办国内外跆拳道示范团各种培训、会议。
(六)、选拔组织优秀示范团运动员参加全省、全国及国际跆拳道比赛。
(七)、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跆拳道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八)、研究省跆拳道竞赛制度及竞赛有关事宜。
(九)对全省性跆拳道比赛和活动,国内外跆拳道竞赛及活动负责跆拳道表演展示。
(十)审核各市跆拳道示范团人才输送基地资格。
广东省跆拳道示范团章程第三章 团 员
第九条 本示范团实行会员制单位团员凡承认广东省跆拳道协会(示范团)章程,服从广东省跆拳道协会(示范团)的组织领导,自愿履行团员义务的各市体委、院校、行业(产业)及省内各跆拳道场提出申请,符合相关条件,经批准审批后可称为广东省跆拳道示范团后备团员输送基地,并授予牌匾。原则上一个地区授予一个输送基地。
第十条 取消资格: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经跆协(示范团)批准,取消广东省跆拳道协会示范团后备人才基地输送资格:
(一)、未向广东省跆拳道协会(示范团)支付应交纳的活动款项。
(二)、严重违反广东省跆拳道协会(示范团)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广东省跆拳道协会(示范团)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示范团经费来源及使用:
经费来源:
1、 接受社会捐赠;
2、 政府资助;
3、 社会团体和个人筹集;
4、 活动收入。
5、 其它合法收入。
(二)、示范团经费用于广东省跆拳道示范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示范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按照会计法管理相关经费。
(四)、示范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广东省跆拳道示范团章程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二条 对示范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示范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广东省跆拳道示范团章程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示范团徽章的使用权归广东省示范团,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和使用。
第十五条 广东省示范团专项委员会的所有活动,均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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