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
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开展专项治理,有效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些纠风专项治理的成果还不巩固,一些违反群众意愿,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和事件屡有发生,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损害群众利益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损害群众利益案例篇1
2013年7月22日讯,最近发生的湖南临武瓜农邓正加死亡事件引发“围观”,三次上访的冀中星在机场航站楼引爆自制炸药等事件,都在提示我们,走群众路线不应是口头语,不能走过场。“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这是近日由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辑出版的《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一书中,引述的邓小平同志的话。书中精选了25个损害群众利益典型的案例,用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和有关省区市纪委分别对案件实事进行了核实。今天,本报摘登其中的部分案例和剖析,希望能引起各方的启示与思考。
瓮安县公安局大楼前停放的被烧毁警车
一起自杀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贵州省“瓮安事件”的经过及启示
2008年6月22日,瓮安县三中初二女生李某某在县城西门河跳河身亡。当地公安机关对死者进行尸检后作出溺水死亡的结论。但死者家属认为死者有被奸杀的嫌疑,坚持将尸体停放在事发地大堰桥头的玉米地边,不予安葬并不断上访。6月26日,黔南州公安局法医再次对死者进行尸检,鉴定系溺水死亡,但家属对此结论仍然不服。与此同时,瓮安县城谣言四起,许多群众对李某某的死因和公安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6月28日,县公安局向死者家属送达了《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限死者家属必须于当天下午5时前把尸体抬走处理。为防止公安局强制处理,死者亲属、同学和当地群众约300余人从停尸地点出发,进城“喊冤”,为李某某的死因 “讨说法”。当日正值周六,街上人较多,部分群众尾随队伍前行,人越来越多。游行队伍抵达县政府时,已达上千人规模,但县政府没有人出来接待。游行人员在砸坏县政府公示牌后,又转到距县政府100米左右的公安局大楼聚集。
当日下午4时30分,游行人群开始向警方投掷矿泉水瓶和泥块,一些人开始打砸警车,并焚烧停靠在公安局门口的警车。随后又有人冲进附近的县政府、县财政局、县委办公楼打砸。
当晚8时至11时,公安局办公楼、县政府办公楼、财政局办公楼、县委办公楼相继被点燃。整个打砸抢烧事件持续近7小时。6月29日凌晨3时许,聚集的近万名群众散去,事态暂时平息。30日,县城基本恢复正常秩序。
不愿直面群众需求,不想倾听民生疾苦,是严重的渎职
“与民争利民则怨,让利于民民乃安”
全面反思“瓮安事件”,不能仅停留在如何应对和处理这类突发事件上,更应从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这个根本问题上进行深入思考。
“瓮安”事件的发生,具有偶然中的必然。当地经济在较快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社会矛盾。但当地政府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妥善处理这些问题,有关领导干部对群众利益漠然置之,对群众需求“打太极”、“踢皮球”,甚至还随意动用警力压制群众,致使长期积聚的矛盾集中爆发。近些年来,一些严重的干群冲突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与当地少数领导干部没有及时将矛盾妥善处理有关。不愿直面群众需求,不想倾听民生疾苦,一味装聋作哑、敷衍了事、推诿扯皮,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甚至是严重的渎职行为。
“瓮安事件”虽已过去,但深刻的教训我们不能忘记。
党员干部必须真正站在全心全意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立场上,注重正确处理“发展、民主、稳定”的关系,要始终坚持“科学发展不偏离,执政为民固根基”,始终把为民谋利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最高工作原则;要充分认识“与民争利民则怨,让利于民民乃安”,始终注意解决群众的利益诉求;要深刻理解“心系群众鱼得水,脱离群众树断根”,始终注意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
漠视群众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的后果
广东省“乌坎事件”的经过及启示乌坎村村委会重新选举的投票现场
2011年9月,乌坎村400多名村民因土地、财务、选举问题对村干部不满,到陆丰市政府上访,下午和第二天,一些村民发生打砸行为。11月21日,400多名村民打出标语再次上访。当天下午及第二天发生几次数百人在村内聚集活动。11月24日,村民薛某、张某、洪某、庄某等,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妨碍公务罪拘捕。11月27日,村民设置路障阻止警方进入,而警方则封锁该村,双方形成对峙局面,由此引发了国内外舆论聚焦的“乌坎事件”。12月11日,被羁押在汕尾市看守所的薛某突然死亡,围绕死因与尸体处置,矛盾进一步激化。
12月21日,广东省委领导同志带领工作组进驻乌坎村,做了深入细致有效的工作。乌坎村民的过激行为和情绪逐渐缓和平息。
2011年12月28日起,广东省委工作组在乌坎村先后召开群众通报会,承诺解决土地问题的时间表,对乌坎村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作出整体无效的认定,并尽快组织村委会重新选举。汕尾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由政府出面协调、赔偿征地者损失,收回404亩事件所涉用地,通过征求规划部门和村民意见后再进行新的开发,并充分保障村民的利益。乌坎村临时代表理事会数十名代表同意取消原定的上访游行活动,撤掉村内的横幅标语,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012年3月4日,乌坎村进行投票选举,村民们用自己手中的选票选出了新的领导班子。
力戒与群众对立的立场、情绪、思维和方法
经过广东省委的努力,“乌坎事件”最终在2012年3月得到初步解决,但其中付出的沉重代价却发人深省。“乌坎事件”的发生和处理过程,反映了新时期基层党委、政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两种不同方法:一种是强硬对立,激化矛盾;一种是尊重民意,化解矛盾。
“乌坎事件”的发生,是在党群干群关系产生裂缝的情况下,因为矛盾处理不当而引起的。广东省委工作组正确对待民意诉求,主动沟通,积极化解了矛盾。这次矛盾化解的过程告诉我们,做好群众工作,必须做到四个“力戒”:
第一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立场,要调查民情,准确判断矛盾。工作组认为村民行为虽然缺乏理性,但主要诉求合理。这一符合实际的定性,使整个事件峰回路转。
第二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情绪,要理解民意,迅速缓解矛盾。工作组一进村就公布“以最大决心、最大诚意、最大努力解决群众合理诉求”,这一真诚表态让一度情绪激烈的村民趋于平和。这种对危机的柔性处置为事件平息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三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思维,要顺应民意,善于转化矛盾。工作组理性温和的态度得到了村民理性配合,终于形成党群干群良性互动局面,恢复了社会秩序。
第四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方法,要尊重民愿,切实解决矛盾。工作组与村民代表主动沟通,积极协调,民主协商,逐步解决群众诉求中突出的土地、换届选举等难题,掌握了缓解、化解矛盾的主动权。
专家点评
国防大学教授 公方彬 重新审视权从哪儿来
群众路线教育首先要考虑解决一个价值观问题,就是让党员干部们重新认识为谁执政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不可能把类似(瓮安)的事件解决好。这些事件表面上看是沟通解释不好,本质上还是对群众诉求和利益的漠视。
因为部分领导干部现在对权力的来源认识不到位。党员干部们不能总认为手中的权力是组织或者某一个领导给的,实际上,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
这里还有一个时代的变化:当年我们党从反对派手中夺取了政权,解放了人民,当然地占据了道德的制高点,所以群众有一种感恩的心理;而现在,人们则是纳税人的心态。革命结束之后,党进入了执政阶段,就要按照执政的规则和伦理来看问题,我们的领导干部能不能跟上时代的变化?
如果这个价值观的问题不解决,某些官员总处在一个和人民对立的状态,他看问题的时候,就总会觉得群众“要价”高了--他觉得我能满足你什么,想满足你什么,是我的决定;但实际上,这是你应该做的。
群众路线教育实际上就是在重新规范党员干部的价值坐标,去审视我们党的权力从哪儿来?党员干部的权力从哪儿来?在这个基础上去校正我们的行为。
离群众最近的人,产生的影响最直接
群众路线教育重点是围绕党的领导干部来的,因为领导干部掌握更大的公权力,影响的范围更大,所以重心在这里是必要的。从中央的八项规定就可以看出来,是先由上而下,上行下效,这一点很重要。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群众路线是一种思维方式和思想方法,强调对权力的认识不以官职的大小来区分。权力和官位相重合,但有区别。在一些贪腐案件中,普通的办事人员也可以上千万地捞钱,他甚至不是“官员”。离群众最近的人,产生的影响是最直接的,比如最近T3航站楼爆炸案中被报道曾经殴打嫌疑人的基层治安员。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基层办事员本身也是群众。中国从传统上来说是个等级制度的社会,有些人的毛病就是只要我比你高一点,我就产生一种优越感,要充分地利用我所掌握的任何一点点权力。
而群众路线教育就是要解决思想方法的问题,强调对权力的认识,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是简单能解决的。
姚桓(北京市委党校教授,党史党建部主任):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一次专项、集中的教育活动,特点在于把落实正面教育和解决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强调把握“为民、务实、清廉”这三项基本内容,同时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这四项作风问题。活动要想取得长久的效果,就必须进一步健全制度,建立起配套、系统化的群众工作新机制,其中,首要就是完善群众的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
最近发生在首都机场的爆炸案,无疑是一个违法行为,但同时也应当引起我们更深层次的反思。现在,民意表达渠道还不是完全畅通,如果不能理性、合法地表达,那么个别人在法律意识淡薄或者极为冲动的情况下,就有可能采用非理性的激烈手段。
当前,社会处在转型期,社会矛盾的确比较尖锐,这就要求我们提高群众工作本领,为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提供制度平台,如果有了良好畅通的渠道,同时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这样的事情就可能不会发生。
山西襄汾溃坝事故并非天灾 贪腐 利益是主要因素
2013年7月22日讯,2007年9月,新塔矿业有限公司擅自在停用的980沟尾矿库筑坝放矿。2008年年初以来,该坝脚多次出现渗水现象,新塔矿业有限公司采取措施阻止尾矿水外渗,但收效甚微,库内水边线直逼坝前。
襄汾溃坝事故发生后,挖掘机在坝底搜寻。
当地村民发现渗漏后,认为存在溃坝危险,立即向乡党委、政府作了报告,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多次在检查中发现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然而,当时当地的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并没有真正落实监管责任。
2008年9月8日7时58分许,尾矿库左岸的坝顶下方约10米处,坝坡出现向外拱动现象,伴随着连续的几声巨响,数十秒内坝体绝大部分溃塌,库内约19万立方米尾砂浆体汹涌而下,吞没了下游的宿舍区、集贸市场和办公楼等设施,涉及范围约35公顷,最远影响距离约2.5公里。
9月8日上午8时许,襄汾县陶寺乡党委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了襄汾县政府。上午9时许,时任襄汾县委副书记、县长李学俊接到报告到达现场。当时,现场已惨不忍睹,昔日美好的家园和众多老百姓都被淹没在泥浆之内。李学俊明知当时没有降暴雨,事故原因尚不清楚,但仍指示县政府工作人员向临汾市委、市政府报告,称“因暴雨发生泥石流,致使新塔矿废弃尾矿库坝被冲垮,造成1死1伤”。
上午11时许,时任襄汾县委书记亢海银到达事故现场。陶寺乡党委书记向他介绍,溃坝泥浆下面有好几十个人,李学俊已向市里报了“因暴雨发生泥石流,造成1死1伤”的情况。亢海银听了以后,微微点头,未予纠正。随后,县委宣传部长将一篇新闻稿报给亢海银,描述的事故情况也是“因暴雨发生泥石流”,亢海银看后同意以此对外发布新闻。
下午4时许,亢海银在明知现场已发现33具尸体的情况下,为不使国务院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决定按“死亡26人,受伤22人”上报,李学俊等人表示同意。
事故发生后,新华社记者到事故现场采访。提起这场惨剧,人们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这不是天灾,而是人祸。”当地群众还说:“这座尾矿库的安全隐患,连一个普通村民都能看得出来,但他们就是置之不理。”
他们为什么对人命关天的大事置之不理?随着调查的深入,隐藏在事故背后的严重腐败问题逐渐显现:当地一些领导干部或滥用职权,或收受贿赂,使公权力沦为不法商人的保护伞。例如,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原局长段波任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执法权力影响,为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佩亮等人购买红星煤矿阶梯井经营权提供帮助,并为该矿非法生产经营提供支持保护,收受张佩亮贿赂2000万元。
“这不是天灾,而是人祸”
“这不是天灾,而是人祸。”这样评价襄汾县“9·8”溃坝事故,可以说最准确、最有说服力。显而易见,是少数领导干部思想作风上的“溃坝”,导致了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的溃坝,也使得人们对个别地方政府的信任发生了“溃坝”。“这座尾矿库的安全隐患,连一个普通村民都能看得出来,但他们就是置之不理”,老百姓这番话,不止是受到责任追究的人,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应认真思考。
“9·8”溃坝事故后,人们问出了许多个“为什么”。那么,究竟是为什么呢?其一,因为干部腐败。当地多名干部收受肇事者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佩亮的贿赂,最多的达2000万元。有这些手握重权的贪官保护,安监部门的整改令张佩亮自然就“不听”,老百姓找起来论理他就能有恃无恐地“不理”。这也再一次说明,这类重大事故背后往往隐藏着腐败问题。其二,因为只讲赚钱。时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一针见血地指出,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只讲生产、只讲效益、只讲赚钱”。实际上,不只是该企业“只讲赚钱”,当时当地政府和少数领导干部违背科学发展观,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也为这一恶果的产生埋下了隐患。其三,因为作风飘浮。事发前一些领导干部放弃监管、层层不负责任,事发后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有的领导干部还在撒谎、瞒报实情,弄虚作假。
“有困难、找干部”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也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主动深入基层,了解群众疾苦和诉求,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难题。可此事故反映出的情形却恰恰相反,村民发现危险当即上报却无下文,十万火急在有关部门变成了一点不急;群众迫切的需要,淹没在了个别干部的敷衍塞责和麻木不仁之中。若长此以往,日积月累,这些基层党委和政府就会丧失公信力和凝聚力。
案情背景
生活在山西省襄汾县的群众,永远不会忘记这一天。2008年9月8日,该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大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万元。这是一起本不该发生的事故。不该发生的事故发生了,一个重要原因是事故背后的腐败和渎职问题。事故发生后,因受贿、滥用职权等罪被判刑的党员干部达28人,其中副厅级4人、县处级10人。
损害群众利益案例篇2
三鹿集团毒奶粉事件的爆发,源于一些不法鲜奶供应商为了增加原奶的重量和蛋白质含量,偷偷地在供应三鹿集团的原奶里添加了三聚氰胺。三鹿集团虽然不是事件的始作俑者,却也决非无辜者。
2007年12月起,三鹿集团陆续接到反映部分婴幼儿食用三鹿奶粉后出现肾结石等病症的投诉。或许出于经济效益上的考虑,该集团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自己组织技术攻关、自行排查。2008年7月底,经自查,三鹿集团确认其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相关指标不正常,怀疑含有三聚氰胺,这才将产品送权威部门检测。2008年8月1日,检测部门很快就反馈了结果:送检的16个批次奶粉样品中15个批次检出三聚氰胺。
检测结果对于三鹿集团来说不啻于晴天霹雳,将其侥幸心理击得粉碎。但令人惋惜的是,三鹿集团却没有采取断然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2008年8月13日,三鹿集团召开了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议,作出决定: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lOmg/kg以下的产品继续销售;调集三聚氰胺含量20mg/kg左右的产品换回市场上含量更高的产品。而此前,在得知检测结果后,该集团已决定将加工三厂检测不合格的原奶转送本集团其他加工厂。就这样,三鹿集团在明知其婴幼儿系列奶粉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却没有停止奶粉的生产、销售,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直至2008年9月12日被政府勒令停止生产和销售。
三鹿奶粉事件代价十分惨重,后果极其严重。作为我国乳业界的龙头企业,三鹿集团在事件中轰然倒地,给当地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我国乳业全行业因此减产或停产,数万职工下岗,许多奶农杀牛、倒奶,大量城乡居民的就业、收入受到影响;国产乳业元气大伤,乳产品出口量一度锐减9成多,其中奶粉下降99%以上,而进口奶粉趁机涨价,国内消费者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更严重的是,截至2009年1月8日,全国累计报告食用三鹿奶粉和其他个别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达29.6万人,6例死亡病例不能排除与食用问题奶粉有关,这些患儿的康复将耗费大量的社会成本,而且此事件对他们人生的影响还难以评估,多少个家庭的幸福和未来被蒙上了阴影。
经国务院调查组调查认定,三鹿奶粉事件是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不法分子唯利是图,在原料奶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119人);主要原因是相关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奶制品等食品安全问题监管不力,重视和协调配合不够,也是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2009年1月,三鹿集团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法院判处罚金4900余万元,该集团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副总裁王玉良、杭志奇以及相关职工被判处从五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月,三鹿集团被法院宣布破产。此外,河北省、石家庄市以及质检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的30余名责任人员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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