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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

时间: 小兰676 分享

  损失补偿原则作为保险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宗旨是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且只进行补偿,其包含了填补被保险人损失和禁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两个方面,而禁止得利又是该原则的核心。以下是学习啦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篇1:

  2003年9月,原告为其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年期学生、幼儿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期间,其子在院中玩耍时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发生医疗费用1万多元,该医疗费用全部由汽车司机给予了赔偿。

  原告虽然获得了赔偿,但想起其子还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遂以其子受伤住院治疗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了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经调查核实,住院治疗费用已经得到补偿,投保人并无实际损失,所以保险公司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在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赔偿原告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本案所涉保险属医疗费用类保险,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由于撞伤原告儿子的汽车驾驶员已经赔偿了原告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故原告所受损失已经获得赔偿,保险人不应再负赔偿责任,否则将使同一保险标的损失实际获得双重或者多于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补偿。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篇2:

  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像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为1年。

  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该车在夕卜人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有合格驾驶照.系张某堂兄,随一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10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公司不负贵任,由车主自理。后来.为了打捞堂兄尸体,张某与王某达成一协议,7矫.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汽车,车内尸体及死者身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王某向张某支付4000元。残车终于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双方争执不果而诉讼。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篇3:

  某年9月23日,某保洁公司为包括张某在内的140名员工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一年。投保后不到两个月,11月6日,张某在路边工作时被金某驾车撞伤,后张某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5225.50元。因肇事车辆在某农业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某农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张某又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已就医疗费获得充分赔偿,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再赔偿其医疗费用。张某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不服,遂诉至法庭。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篇4:

  2002年5月孙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得知孙某购车后,多次向其推销车辆保险。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同意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随后,保险公司向孙某签发保单,列孙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02年10月,孙某驾车与他人车辆相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王某自赵某处了解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孙某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赔付。王某非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出资额部分享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孙某出资额部分赔款。王某与孙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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