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 > 演讲与口才 > 口才技巧 > 律师口才 >

律师学习司法口才的四大技巧

时间: 泽凡0 分享

法律带给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律师学习司法口才的四大技巧,方便大家学习了解。

律师学习司法口才的四大技巧

律师学习司法口才的四大技巧


一、顺气灭火,不死搬法律法规

有些人虽然违反了道德准则,但却没有触犯法律或法规,因而不能将之绳之以法。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极易因头脑发热和情绪偏激而做出出格的事,从而将“小事”搞大。

为了防止受害方情绪失控,调解民警就要开辟一条“消防通道,熄灭火焰”——这就像在水流受到阻塞眼看要溢漫堤岸时,挖出一条导流渠将水流引出,以避免冲毁堤岸一样。

在派出所实习的小高和赵所长接警后赶到一户人家,见女主人正手拿菜刀,要对一个张姓男子下手。原来,离异后的女主人两年前认识了独身无业的张某,很快便与之同居,并不惜钱物供张某享用。没想到几个月前张某却又和一个导游小姐搞到了一起,要和女主人分手。女主人对此焉能不气?

见女主人又打又闹,赵所长先将其手中的菜刀夺下,然后找张某谈话。待明白了事情原委后,小高就奉劝女主人:“你们虽然搞了两年对象,可是没有领结婚证,还不是合法的夫妻。他现在看上了别人并准备和她结婚,属于婚姻自由,我们也无权干涉。如果涉及财产赔偿的话,你可以同他协商,协商不成再到法院起诉。”小高说得虽然很正确,可处在气头上的女主人岂能接受得了这一冰冷的法律现实,于是就大喊道:“我不用你们管了,你们走吧,我自己能解决。”说着就往外冲。

赵所长经验丰富,马上来到女主人面前:“你要干什么?”女主人边冲边说:“这事不归你们管,你们拿他没办法,我有办法。”赵所长提高嗓门:“谁说不归我们管?我们一直也没闲着,他张某要是不把这事处理好,我就处罚他!你先坐会儿,等我把事情调查清楚了,我该教育他教育他,该处罚他处罚他。”听赵所长这么一说,女主人情绪稳定了一些。

接着,赵所长又训斥了张姓男子脚踩两只船的不道德行为,然后说:“你也看见了,要不是我们拦着,她今天非拿刀跟你玩命。这事说到天边也是你的不对,不论想什么方法,你都得把事情处理好,否则出现一切后果你都脱不了干系!”赵所长的.这些话,让女主人的情绪最终完全稳定了下来。在和张某深谈了一次后,她最终实现了自己的目的。

在这个案例中,赵所长用的就是顺气灭火法,先说要处理张某(其实处理不了)——目的是稳定女主人的情绪,而后才开始做双方的工作。

二、亲情诱导,可使用冷言相激

有很多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称为家庭纠纷。对此类纠纷,调解民警要善于利用旁观者“清”的特点,以亲情唤醒当事者一时的“迷”,以此来化解矛盾。使用此法时,既可以“热语”相劝,也可用“冷言”相激。

一对平时关系不和的婆媳,这天又因为琐事由口角发展成了相互殴斗,婆婆先动手打了媳妇,而媳妇则咬破了婆婆的手。

刘民警到达现场后,先让婆婆的儿子将她带到医院去看伤,后向儿媳询问了情况。待婆婆和儿子从医院回来后,刘民警说:“都是一家人,一会儿我让她给您赔礼道歉,怎么样?”婆婆说:“仅仅赔礼道歉绝对不行,她敢打婆婆我,我跟她没完的!”

刘民警板着脸说道:“既然这样,我们就公事公办吧,我这就叫人取笔录,按照殴打他人的罪名拘留她。”然后又对儿子说:“把你媳妇喊回来,惹这么大的祸还上什么班?你媳妇的工厂是合资企业,据我所知,厂里规定,凡是因打架被公安机关处理的,厂里发现一个开除一个,有这么回事吧?”“有这个规定,民警同志您别拘留她,她找这个工作也不容易,再说了我们孩子也离不开她呀。”老实巴交的儿子乞求道。民警故意说:“她殴打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治安拘留7到15天,我也没办法。”

接下来,民警对婆婆说:“我先给您取个笔录吧。”婆婆也心软了:“不取了,这次我就饶她这一回,让她接受接受教训。”刘民警说:“您说不拘就不拘呀,她违反了《条例》,不拘可不行。”婆婆着急了:“我们是一家人,一家人打架违反什么法了?我这手伤得也不重,不用你们管了还不行。”

直到这时,刘民警才和颜悦色地说:“既然您不追究了,那我就说两句。在一块儿过日子,您老那嘴别那么厉害,你们儿媳妇又上班又操持家务多么不容易啊!再说了,你们俩打架,最难受的是您儿子,他夹在中间多难受!您儿媳妇我已经批评过了,这事就这么结了,她下班您可不能再说别的啊。”

在上面的案例中,民警其实始终在做亲情诱导,只不过是通过另一种方式表现出来,收到了比直说还好的效果。

三、疾言厉色,巧妙运用“反话”

有时民警到达现场以后,纠纷双方仍各说各的理,并在民警面前逞强。对这类人,以好言相劝他们往往听不进去,你越劝他们越在你面前表现出咄咄逼人的气势。此时,可以疾言厉色,运用“反语”压住他们的气焰,以便为后面的调解奠定基础。

两名小青年在街上因小摩擦发生争执,很快招来了一圈看热闹的人。民警老路带领两名青年民警赶到了现场,但两人却不听劝解且口出狂言,捋胳膊挽袖子地说要弄死对方。老路大喝一声:“要打到十里地开外的河边去打,那里没人拦着你们,把事情闹大了,我两个一块处理,别在这交通要道充英雄!”两名小青年立刻被镇住了,悻悻地不言语了。这时老路换了一种语调说道:“值得吗,为这么点小事?我看你们一点也不像个男子汉,心胸狭窄,斤斤计较,像个小肚鸡肠的妇人。有这点时间,干点什么不好啊?何必白给别人看热闹啊?”两人一听都低下了头,表示愿意听从民警调解。

当然,运用这种方法要看情况,如果纠纷双方有深仇大恨而且手里有凶器,就不能用这种方法。

四、细致分析,不讲过头之语

在很多情况下,对错没有明确的界限,调解民警在这时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还要分别指出双方的缺点,决不能对其中的任何一方说“你做得很对,这事全怨对方”之类的话,因为这样会使受到肯定的一方“得理”不让人,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一位叫刘红的居民因为在家门口泼水和邻居李侠发生了矛盾。张民警在解决这起纠纷时,先对刘红说:“刘红,这事的主要责任在你,难道她骂了你,你就该打人?有什么大事非动手不可?再说了,你不往他们家泼水,她会骂你吗?”刘红说:“我泼水也不是泼他们家呀,公共的胡同我泼我家门口上,关她什么事呀?”张民警说:“那不对,胡同那么窄,你们两家住对门,你泼完了水,人家怎么过呀?再说了,人家把水泼你们家门口,你高兴吗?你得换位思考一下。你让其他邻居怎么看你,不讲理,泼了水还打人,以后谁还敢跟你交往?大家都是邻居,平常总打交道,要为这么点事,闹生分了,多别扭呀!听我的,一会儿主动认个错,把事说开,啊!”

做完了刘红工作,张民警又开始做李侠工作:“对方虽然不该在家门口泼水,但你也不应因为一盆水就骂人!你这一骂,就把一件小事骂‘大’了。”李侠说:“谁让她往我们家门口泼水的?泼了水还打人,我可不吃这个亏!你们得给我个说法,让她给我看病。”“人家将水泼在胡同里,你就认为对方对你故意使坏,那你洗完衣服为什么也把水泼在胡同里呢?虽然她这次泼得离你们家门口近了一点,但人家已经说了不是故意的,在这种情况下你还骂人家,这未免显得心胸太狭窄了吧!平常两家挺好的,因为这点事闹僵了对你有什么好处?你并没受伤,看什么病?她打你,你也打她了,你非要去看病,我不拦着;她想去看病,我也可以不管,反正最后把钱都给医院了,对你们谁也没好处。你要是还不听,你们可以去法院,不过,到法院起诉是要收起诉费的,你考虑值不值。反正我是认为不值的——谁没事打官司玩呀?行了,我一会儿把刘红叫过来让你们俩把事说开,让你顺顺气,然后赶紧回家给孩子做饭去。”

经民警这么一说,纠纷解决了。

法庭辩论双方口才技巧

①预防性。辩论的双方,在参加法律辩论之前,都必须做好思想上、材料上和口语表达的充分准备。尤其是公诉人和辩论人,辩论前都要依法查阅卷宗、讯问或会见被告人和进行必要的调查,撰写好公诉和辩护词,一般还经过本部门集体讨论,准备好对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的回答。所谓“九备一说”,说的就是事先九分准备,在法庭上的直接口语仅仅是一分而已。

②临庭性。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在特殊的场合,面对着特殊的对象,在特殊的气氛中,辩论双方面对面地阐述、争论、反驳,面对面地向审判庭提出各自的请求和主张。

③职责性。辩论的双方各有法定的明确职责,如公诉人的职责是揭露、证实被告人犯罪并请求依法予以惩处,辩护人的职责是辩驳、辩护;公诉人不得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辩护人不可代替公诉人对被告进行控诉。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不可逾越。

④均等性。法律规定,辩论双方的口语表达机会是均等的,允许公诉方发一次言,也允许辩护方发一次言(一方有两人派一人发言);一方发言时对方不得打断。

⑤敏捷性。辩论双方既要事先准备好反驳对方的意见,也要进行临庭体现出来的现实的言词争辩,后一种敏捷性的要求更高。敏捷性主要体现在对对方反驳的话听得清,思维能准确抓住症结,并迅速作出回答,而且言辞中肯、流畅、声音响亮。作为法庭辩论的一方,如没有那种“半路杀出个程咬金”的足够思想准备,并能作出相应的辩驳反应,往往会在辩论中失利。

⑥攻守性。社会主义法庭出庭辩论的双方都是为了协助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准确的定罪量刑,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双方都处于守势,同时又都处于攻势地位。某一点上公诉方处守势,辩护方处攻势,在另一点上则相反。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人的起诉书和公诉词无懈可击,辩护方无法进攻,就只得采取守势,要求审判长依法处置了。如果公诉方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有误、适用法律条款不当、不符合法律程序,辩护方就有较多的进攻机会了。双方攻守的机会是均等的,攻守的最终目的是共同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

⑦流畅性。流畅,首先是顺理成章,即论述和反驳的论点、论据、论证方法诸要素必须齐全,论点统帅论据,论据支持论点,论证方法恰当,具有逻辑性。流畅,还体现在使用通俗明了的法律言辞,口齿清楚,语言连贯而清晰。

法庭辩论的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辩论双方的技巧

辩论双方共同的一般技巧,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有下列几种:

1)善于使用第一手材料。辩论者要善于把自己在办案过程中亲眼看到的亲耳听到的,并经过反复查证属实的事实和证据,说得清楚、明白、具体,包括重要细节在内。由于材料确凿,潜力就大,使人产生坚信不疑的感觉,对辩论制胜特别有利。

2)善于发现“靶子”。要认真听取对方的发言,善于抓住对方一段话的主旨,抓住这段话的漏洞,抓住这段话与他前面的话、与证人的话、与被害人的话的矛盾。这样就能发现“靶子”,针锋相对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对方失去辩论的锐气和主动权,收到较理想的辩论效果。

3)善于引用法律条款。要求辩论者不仅对每一条法律序码说得出来,而且对每条中的第几款、第几项也要背得出,并要掌握其内函和实质,以及与相关条款的内在联系,进而阐明这些条款与本案事实准确无误的关系。做到了这几点,就能在辩论中胸有成竹,游刃有余,比较容易化“险”为夷,转“败”为胜。

4)善于放松情绪。有经验的辩论者善于用理智控制感情,始终保持放松的情绪,而紧张对辩论是极不利的。如何放松?首先要做到不被对方的言辞所激怒,情绪自始至终要放松;其次要坚持用适中的语速,以语速去抑制激动,第三要说清发言中的序码号,造成适当的语段间隙,既可使说出的话条理清晰,又可以控制情绪。

5)善于争取主动。争取主动是辩论制胜的关键。其技巧有二:一是辩论前善于设题,就是为对方设想可能要进行辩论的题目,设题一般在事实、证据、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条款、程序等六个方面考虑,善于设题就首先取得主动。二是善于出击,即在阐明自己观点的同时,敏锐地发现对方的漏洞和错误,抓住症结进攻,使对方陷于被动。

6)善于把开头话说好。常见的方法有三:一是借他人之口开头,如借审判人员之口,被告人之口,用他们的话,用法庭调查的某一情节作为辩论的开头,然后展开辩论。二是提出一个关键性的问题让对方答复,使对方的错漏暴露得一清二楚,接着以此为靶子开展辩论。三是针对辩论的症结开门见山地开头,就是针对对方的基本见解,进行直截了断的反驳。

7)善于利用语速快慢和声调高低。辩论中的口语表达,应以中速为宜,但也应当有所变化。作结论可以用稍慢的语速,略高的声调,以取得一种斩钉截铁、字字千钧的表达效果;向对方连续反诘的时候,可以逐渐加快语速,使对方在快速回答中露出破绽或出现失误,以便取得反击的机会。声调宜清晰洪亮,注意抑扬顿挫,但不能高声喊叫,也不宜象演戏似的“忘却自我进入角色”。

8)善于拒绝多余的辩论。在辩论中如出现对方在枝节问题上揪住不放或死不认帐的情况,可以采取拒绝辩论的作法:如对对方纠缠的问题是已经阐明的问题,只需点明已在前面讲过不再重复;如果对方揪住枝节问题不放,可以严正指出:“所提出问题根本不影响本案的定性与量刑”;如果被告人在清楚的事实和确定的证据面前死不认帐,律师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不再为其辩护,公诉人可以声明公诉发言到此结束,使辩论嘎然而止,干脆有力。

9)善于顾此顾彼。当对方一次性提出较多问题而且每个问题都与定性量刑有关时,辩论者只宜回答每个问题的重点,不要详加阐述,以给自己留下思考的余地;对方若再就一两个问题追问,再就这一两个问题作具体答复;如果对方提出问题很多,关键性的只有一两个,可只就这一两个问题作答,声明其他问题“暂且不答”,不宜把话讲死;如果是集团性的刑事案件,若干被告人都有各自的辩护人,这一辩护人的辩护发言,不可把罪责往另一辩护人的被告头上推,更不宜当庭出现辩护人之间的争执,要紧紧围绕被告人的事实进行辩护。

10)善于补救失误。法庭辩论是严肃的,要求尽可能不说不适当的话,要求不说不该说的错话,但是,说漏了嘴、讲错了话的现象毕竟不可能完全避免。遇到这种情况,可采取以下方法补救:一是对已说出的非根本性的不适当的话,可在下一轮发言中说得周全些,亦可在休庭时向对方作解释;二是说了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错话,必须立即予以更正,可以说:“审判长,请允许我更完整地、更准确地说明我刚才的发言……”这是法庭认错的委婉方式,另一方不必再去纠缠;三是说了不该说的'话,如有辱对方人格的话,应尽快转换口气,尽量弥补,并在庭审后主动向对方赔礼道歉。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避实就虚法。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二)示假隐真法。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三)间接否定法。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四)以退为进法。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五)先声夺势法。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六)后发制人法。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七)设问否定法。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2179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