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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持是什么

时间: 宋鹏849 分享

  从具体操作上看,债券持有方通过银行间交易与代持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标的债券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代持方。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分享债券代持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债券代持

  从具体操作上看,债券持有方通过银行间交易与代持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标的债券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代持方。经过一定期间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由债券持有方赎回;债券持有方通过支付代持方代持期间的资金使用费,保留了债券实质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代持方获得了代持期间让渡资金使用权费用包含在约定的赎回价格中。债券交易价差年化收益率和同期回购利率基本相当。从而达成双赢的业务。因此,从双方交易意愿和交易内容来看.债券代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口头达成的类似债券回购或质押融资的行为,并达到放大资产规模、提高投资杠杆作用的目的。

  债券代持是否违规

  券商债券销售人士认为,债券代持是债券交易的一种手段,是否违规,要看其代持的目的如何。大约有三种目的不算合规:

  一是监管机构会按照债券交易量排名来进行优秀评定和国债承销资格,因此对于银行、券商来说,都有意愿成为代持方,用来冲击交易量排名。

  二是为了将利润转移释放,用来修饰财务报表。通常,在季末年末等关键时点,一些机构为了掩盖债券投资的亏损,就以代持方式向其他机构转移这部分亏损。

  三是像银行在考核时点将债券暂时转出来降低风险资本占用量等。过去代持行为多发生在银行,现在券商和基金的需求量也在增大。

  债券代持、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的区别

  质押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质押给资金融出方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从资金融出方买回该债券。

  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质押式在质押期间和交割后,所有权一直都在正回购方手里;买断式在回购期间,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是在交割之后所有权又回到正回购方手里;代持则是在正常买卖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个某一日期购回的协议(该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同时完全靠信用和协议来约束,到期交割时有可能代持方不予交割。

  债券代持业务特征及影响

  债券代持业务最初货币市场基金为规避持有债券久期的限制和提高投资收益率的目的,进而逐步发展为银行间市场成员之间一种普遍的操作模式。自《企业会计准则》实行以来,债券代持业务又为金融资产重新分类、调控会计利润等提供了便利。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与同一交易对手在一定期间内对相同品种和数量的债券进行反向交易.单向或双向交易价格与债券估值偏离,债券交易价差年化收益率和同期回购利率基本相当,并有从双方交易向三方或多方交易转变的趋势。手法更具隐蔽性。因此债券代持业务主要影响以下方面:

  (一)债券代持业务约束性较弱。容易对社会信用造成不良影响

  债券代持业务的原本意图是债券持有方通过代持方间接持有债券。但是双方为规避监管.均不愿意签订书面协议,在操作上体现为正常的买卖交易。如果市场利率波动较大。代持期结束时回购价格可能与债券的市值差距增大.因而存在双方不愿履行口头协议的可能。如果发生纠纷,双方除了道德约束。没有其他维权措施,难以保障自身利益。如某证券公司在2007年度代持2.7亿元债券,由于央行经过数次加息,债券价值下降,债券持有方在代持期结束时违反约定不予回购,导致该证券公司直接亏损2500万元。由于金融业信用是市场经济信用的基础.金融企业违约行为,必将对社会信用产生不良影响。

  (二)债券代持业务放大资产规模,杠杆投资风险不容忽视

  债券持有方通过购买债券一委托代持一获取资金一再购买债券一再委托代持循环,可快速放大资产规模提高投资杠杆。如某金融企业通过购买1亿元债券,利用两次代持,可获取3亿元债券风险和报酬的实质控制权.投资杠杆放大3倍,一旦市场利率上升,债券价值下降,债券持有方将面临3倍亏损的风险。同时。由于债券代持业务外在表现为债券交易,隐性放大3倍的债券持有规模未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反映.也没有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可能会造成报表使用人判断失误。

  (三)规避债券久期限制,提高投资收益率

  为保障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剩余期限超过367天的债券。由于债券久期与投资收益率正相关,货币市场基金迫于市场排名或提高收益率的压力.一般通过银行间市场寻找代持方代其持有剩余期限超过367天的债券以提高其收益率。通常先买入高收益债券,在资产负债表日前以卖出的形式转让给代持方。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再从代持方赎回以规避监管限制。其表现特征主要是跨期交易、期间较长,交易价格单方或双方与债券估值相偏离率较高。 (四)规避资本市场波动影响。违规进行金融资产重分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对金融资产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时,根据持有意图将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并禁止对金融资产重新分类。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对投资收益影响不一。当资本市场波动较大时。企业为保证“投资收益平滑可持续”,通过债券代持业务,将交易性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A公司与B公司于2009年12月14日达成协议,A公司将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810万份08铁道06债券以90.4元,份的净价卖给B公司,并于当天又向B公司以相同的净价买入上述债券,买入的债券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公司通过卖出债券终止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重新买入债券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完成金融资产重分类,将该债券公允价值变动对投资收益的影响转移到资本公积上来,从而实现“投资收益平滑可持续”的目的。

  (五)兑现浮盈浮亏,调控会计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根据管理层持有意图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由于管理层持有意图难以客观量化.外界机构难以评估。而逐步成为对金融资产分类的“自由裁量权”。企业利用该“自由裁量权”将大部分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减少资本市场对投资收益影响的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储存在资本公积科目。如某企业2008年新增资金110亿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几乎同金额增加111亿元。资产负债表日前根据需要通过债券代持业务兑现浮盈浮亏,调控利润。如甲企业为完成总公司制定的考核指标,和同一交易对手于2008年12月在0—3天内对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同品种和数量的债券进行不转移实质所有权的交易.涉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金额25.74亿元.兑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浮盈,虚增投资收益15345万元:乙企业为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和同一交易对手约定在同一日结算的方式,于2009年12月对相同品种和数量的债券进行不转移实质所有权的交易。涉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金额21亿元.兑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浮亏,虚减当年投资收益1.23亿元,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30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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