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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保证金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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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外汇保证金,国内法律规定了什么?外汇保证金的相关政策有哪些你知道吗?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外汇保证金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国内外汇保证金政策

  中国外汇市场是中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汇率形成机制、推动人民币可兑换、服务金融机构、促进宏观调控方式的改变以及促进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等各方面已经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外汇保证金交易是一项很好的投资品种,在国外已经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的发展,而在国内基本处于空白阶段,所以在立法上也同样不够完善。目前国内法规默认投资者利用国外的外汇经纪商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

  在国内外汇的众多法规中,关于外汇保证金交易的规定只有1994年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联合发表的禁令。而且至今未允许国内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交易业务。

  国内曾一度开放外汇保证金交易

  上世纪90年代外汇保证金曾被允许试点运行,中间断断续续,06年银行又开始试点,到了08年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开始陆续正式推出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杠杆从5倍到最大30倍,直盘点差下三个银行基本都是10个点以上,但交叉盘点差从8点到20多点,如此高的点差基本阻绝了市场的大部分需求。而国外的外汇经纪商趁着政策的开放,开始大举打入中国市场,外汇投资热潮开始在国内兴起。

  然而好景不长,08年夏,银监会公告称停止国内所有的外汇保证金业务,刚刚兴起的外汇保证金交易不到半年就被勒令停止。自此,外汇投资基本转向民间的国外外汇经纪商,这种现状一直持续到现在。

  国家政策支持开放外汇市场

  外汇保证金交易至今仍未获得开放,很大一个原因在于人民币尚未完全的自由兑换。但随着中国经济开放程度的提高,正在有序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提高可兑换、可自由使用程度,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推进人民币资本走出去。

  国家外汇监管局2017年3月20日潘功胜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进行了题为“跨境资本流动:挑战与应对”的发言。“打开的窗户不会再关上”,年初时央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的形

  象比喻言犹在耳。日前,在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7年年会时,潘功胜再次强调,中国的外汇管理不走回头路,中国也不会退回资本管制的老路。

  为提高外汇市场开放水平,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2017年2月27日,国家外汇局发布《提高外汇市场开放水平促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汇发〔2017〕5号)通知,通知规定境外机构投资

  银行间债券市场获准使用在岸外汇衍生品工具进行外汇风险对冲,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得到进一步推动,同时深化外汇市场发展,丰富交易工具。

  投资是个长久之计,不是一朝一夕,所以不可操之过急。就算你现在亏损了,那也没什么可怕的,只要选择正确,失去的都会再回来。把握做单时机,掌握行情动向,方可百战百胜!

  国际外汇保证金政策

  外汇保证金交易市场的参与者根据其参与外汇保证金交易市场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投资者和交易商两种。外汇保证金交易市场参与主体的规模和数量决定了外汇保证金交易市场规模的大小,若外汇保证金交易参与主体的数量庞大,则外汇保证金交易市场容易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外汇经纪公司加入外汇保证金交易,从而保持市场的稳定发展。

  投资者参与外汇保证金交易一般是为了规避风险、降低筹资成本以及在交易过程中进行投机赢利等,有很大部分的投资者参与外汇保证金交易是为了投机获利,最终投资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政府、投资基金、商业企业以及个人等。投资者是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最终参与者和风险及损失承担者,投资者可以利用外汇保证金交易进行套利活动,获得经济利益;可以利用外汇保证金交易进行套期保值等避险行为,获得经营中的利益。但是,他们并不能成为撮合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或者做市的主体。

  外汇保证金交易活动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从缔结合同的角度,只要具有缔约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最终投资者。但是由于外汇保证金交易是高风险高杠杆的金融产品,因此,

  在实际的市场准入制度中,还会着重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者的投资经验等方面的因素,如果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太弱、投资经验不足,将会被拒之门外没法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投资,这也是处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考虑。

  0 世纪八九十年代,西方国家出现了政府主体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进行避险和套利的行为,当时有大量地方政府机构进入了外汇保证金交易这一场外交易市场。商业公司参与外汇保证金交易的主体资格必须要考虑两个方面。

  首先,从商业公司风险承受能力考虑能否承担外汇保证金交易所带来的风险。其次,从商业公司交易活动是否合法来考虑。商业公司交易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 第一,是否有公司章程

  的明示或默示授权;第二,交易是否为公司董事出于不正当的目而行使授权的结果;第三按照法律来判断该交易行为是否具有执行效力。根据各国公司法上的越权无效原则,超越经营范围的业务行为属于无效的公司行为。

  离岸外汇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国际化进程过程中催生的新生业务,其缩小了原有国际外汇市场之间时间和空间的距离,使外汇经营机构、经纪商可实现 24 小时不间断营业,加速国际资本流程、提高外汇资本的全球流动性。

  但是,因离岸业务不受国内金融制度限制跨境交易的特点,又使得离岸业务成为经营机构逃避税务和外汇管制的工具,其在本国以外开展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往往会受到质疑。而目前大量的国外离岸

  外汇保证金经纪公司在我国开展外汇保证金业务,通过在国内设立办事处或者招募代理的方式,在国内开发客户开拓市场。这些离岸外汇保证金经纪公司在我国开展外汇保证金业务的行为的是否合法的确值得怀疑,这也为投资者埋下了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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