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关于慢性病中有哪些政策
医疗保险关于慢性病中有哪些政策
慢性病不大不小,在医疗保险政策里面,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学习啦小编来告诉大家医疗保险关于慢性病的政策,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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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中关于慢性病的政策
第一、慢性病资格什么时间鉴定?
答:每年4月15日至4月30日,9月15日至9月30日办理。
第二、城镇职工慢性病病种有哪些?
答: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
尿毒症门诊透析;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高血压病III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
慢性病毒性肝炎;阻塞性肺气肿;慢性心力衰竭、慢性房颤、
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
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系统性红斑狼疮、
系统性硬化症;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
精神分裂症;结核。
第三、鉴定慢性病资格所需哪些材料?
答:1、《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申请表》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张(A4纸);
3、一寸彩照两张(背部注明姓名);
4、住院病历复印件(A4纸)。无住院病历的需提供:①近期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②两年内连续治疗的门诊病历复印件;③近期化验单或检查报告复印件。
第四、城乡居民慢性病病种有哪些?
答: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III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冠心病(出现左心室衰竭);阻塞性肺气肿;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疾病。
第五、慢性病参保人如何办理签约手续?
答:慢性病参保人持慢性病有效证明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地点对协议单位进行选择,办理签约信息登记。签约登记完毕后,慢性病参保人与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协议单位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协议单位为参保人建立医疗保险慢性病大病历档案。已签约门诊统筹的慢性病参保人,选择社区协议单位签约应与门诊统筹签约医疗单位一致。异地安置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所选择的异地定点医院就医购药,按原办法报销结算。
第六、慢性病待遇有效期限多长?
答:城镇职工、城乡居民连续3年内慢性病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线标准的,应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慢性病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可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按原规定不设资格审核期限。
第七、慢性病人如何办理转诊手续?
答:确因慢性病签约协议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往上级医院治疗的,须经本人签约的慢性病签约协议医院转诊后方可就医,未办理转诊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报销范围。
第八、慢性病参保人如何变更协议服务单位?
答:慢性病参保人一年内不得变更签约协议服务单位,一年后需要更换协议服务单位的,需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后予以变更。需变更下年度门诊慢性病协议服务单位的,自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变更,逾期不变更的视为确认上年签约单位。
第九、按照二类标准缴费的居民门诊慢性病能与哪些医疗机构签约?
答:按照二类标准缴费的居民,镇卫生院为其门诊慢性病签约医疗机构。
第十、按照二类标准缴费的居民如何办理慢性病转诊?
答:按照二类标准缴费的慢性病居民,需到本区县属(管)定点医院门诊就医的,由镇卫生院办理转诊手续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需转诊到本区县外就医的,按照逐级转诊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门诊慢性病患者在签约协议服务单位购药限额规定是多少?
答:门诊慢性病患者在签约协议服务单位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和零售药店就医,发生的医药费实行险额管理。门诊和零售药店年度发生的医药费用累加计算限额设定为40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度限额按慢性病社区就医优惠限额规定执行。门诊慢性病参保人每增加一个病种原来限额标准上增加1000元,最多增加2000元。在签约服务单位中的医院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受限额限制。
第十二、门诊慢性病在签约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店就医购药的限额能增加吗?
答: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签约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店就医购药,在超出限额时,确因病情需要继续就医购药的,可向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增加限额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专家评审确认后,确定其中一家签约单位就医,限额可提高至1.5万元。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的实行联网结算,1.5万元以上的,应在门诊慢性病大病历中详细记载就医用药情况,发生的
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现金,年底经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纳入慢性病补助范围。
报销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3]
根据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参保人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自己看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
报销比例范围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各地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范围不尽相同,具体请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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