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通道的规定
消防通道在各种险情中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所以我们不能轻视消防通道。培养消防安全潜意识是很具体的,要在时时、处处、事事关系消防安全的问题上引起注意,那么关于消防通道的规定你们了解多少呢?下面就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消防通道的规定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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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道是什么
消防通道是指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的通道,比如楼梯口、过道,那里都安有消防指示灯。消防通道在各种险情中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关于消防通道的规定
1、消防车的长、宽、高是影响消防车道通行能力的一个决定性因素。
一般消防车的长度均大于或接近10m,高度近4m,宽度近2.5m。《建规》第6.0.2条和《高规》第4.3.4条规定了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就是依照国内使用的各种消防车辆外形尺寸而确定的。考虑到消防车车速一般较快,穿过建筑物时宽度上应保证一定的安全系数,便于车辆快速通行,到达火场,顺利投入战斗。
消防车道设置要周全,路面荷载过小,道路下面管道深埋过浅,沟渠选用了轻型盖板等情况,都不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通行。另外,从上表可以看出,由于大型消防车车身长度和最小转弯直径过大,因此,消防车道的回车场设置为12×12m就明显不能通行了,需设置更大面积的回车场才能满足使用要求,这应按当地实际配备的大型消防车确定。
2、建成区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建成区特别是旧城区往往由于历史的原因,交通条件较差,消防供水不足,在易燃建筑密集区还混杂有小型工厂、仓库,与居民住宅犬牙交差。小城镇的旧城区,同时还常是繁华商业区,被视为“黄金地段”,居民开店设摊,路面被占,临时建筑、摊棚毗连,通道狭窄,一旦发生火灾,易形成火烧连营。建成区一般都设有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经常保持畅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消防通道搭屋、堆物、设摊。对现有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要结合城镇总体规划,逐步加以改造,有条件的可连片进行改造。消防车道一般不得停放其他车辆,要劝阻居民不要在搭建违章建筑、堆放物品。
3、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大型公共建筑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据各消防中队在扑救火灾实践中反映,较大面积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发生火灾时,燃烧极快,火势猛烈,扑救火灾延续时间较长,如果没有消防环行车道和平坦空地,必然造成消防车辆只进不出,势必造成堵塞,使消防车难以靠近火场,因此,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一座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一座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时,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供消防车通行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因为建筑体积大、占地面积大、人员多而密集,为了发生火灾时便于扑救和人员疏散,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4、高层建筑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随着城市化的步伐的不断加快,城市用地日益紧张,促进了高层建筑的建设。不少高层建筑,由于防火设计考虑不周等原因,存在许多先天隐患,大火时有发生,损失惨重。 为给火灾扑救工作创造方便条件,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应在高层建筑周围设置环行消防车道。但不论建筑物规模大小,一律要求环行消防车道确有困难,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车道。为防止火灾时建筑构件塌落影响消防车道正常作业,消防车道距外墙宜为5m。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5、设置消防车道的实际问题
5?1 问:《建规》和《高规》规定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建筑总长度超过220m,要设穿越建筑的消防车道。建筑没有内院,四周有环行消防车道,还需要设置穿越建筑的消防车道吗? 答:要设置消防车道,否则不利于火灾扑救。
5?2问:一栋L型的高层建筑,建筑总长度约170m,沿大街的长度为120m,沿内街(小区道路)的长度是50m,要设穿越建筑的消防车道吗?
答:《建规》和《高规》相关规定是考虑在满足消防扑救和疏散要求的前提下,对两翼长度不加限制。该建筑只要在沿街超过80m的部分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即可,不必设消防车道。
6、消防车道的规划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消防车道的规划,除了《建规》和《高规》的相关规定,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消防车道应满足抗灾救灾和疏散要求,其宽度应保证在干道两侧房屋受灾倒塌后消防车仍能通行。
2街区内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道。消防车通道的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均应符号有关的规定要求,保证消防车辆畅通无阻。
3有河流、铁路通过的城市,应当采取增设桥梁等措施,保证消防车的畅通。
4消防车通道建成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挖掘或占用。由于城建需要,必须临时挖掘或占用是时,批准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消防通道的法律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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