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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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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是建筑工程消防的最终目的,下面就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设工程消防方面的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建筑工程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如仓库、食堂、木工间、脚手架、工棚等易燃的区域,必须设置消防器材、机具,不得随便借作他用,并按规范设置灭火器。

  2、临时设施区域内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一般为每100㎡临时设施设置十公升灭火器。

  3、临时木工间、油漆间、仓库应配足消防器材,一般每30M2放置两只十公升灭火器。

  4、木工间、油漆间、仓库等应设置防火制度和防火标志,挂在明显适当位置。

  5、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

  6、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保证性能完好,药剂应定期更换(半年一次),消防器材等设置处,不得堆放其它材料保证道路畅通,并定时检查保管。

  7、工地必须有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组织,并应有人值班、巡逻、监督、管理消防设施保证防火安全。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三)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

  (四)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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