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联络制度
交通安全联络制度是做好各组织之间交流工作的枢纽,我们应该认真的看待这一点,下面就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安全联络制度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交通安全联络制度一:
为切实加强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整合部门力量,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工作制度的通知》(**公共交管〔2005〕8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建立大足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能
联席会议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定期通报全县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制订有关事故预防工作措施,部署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研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宏观政策及制订、完善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中长期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职能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促进部门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大足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由县公安局、宣传部、监察局、建委、计经委、市政局、交通局、教委、卫生局、工商局、水务局、质监局、安监局、县政府法制办14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县公安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若遇人事变动自动替补)。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会议由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召集,邀请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出席会议。根据县领导指示、联络员工作组向联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需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本单位相关领导到会。
联席会议需要召开会议时,由县公安局研究提出会议的时间、内容、列席人员等,征得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联席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部门要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减少事故伤亡的大局出发,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如遇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时,应按照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工作、减少事故原则,由县政府与会领导召开会议协调和决定。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县政府。各成员单位和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认真执行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联席会议重新作出决定或议定前应当先行执行。
以联席会议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县公安局代章。
四、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主动研究涉及道路交通的安全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五、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组职责、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下设联络员工作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联系、沟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协调解决具体问题;专题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点问题和安全隐患;向联席会议提出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对策建议;完成联席会议交办事项。
联络员工作组召集人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
联络员工作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主要通报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各成员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收集各成员单位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要求,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召开联络员工作组会议。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
以联络员工作组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代章。
各街镇乡应参照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交通安全联络制度二: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等三项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15号)精神,加强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预防和压降道路交通事故,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分别建立市、县(市、区)及镇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和镇级联席会议成员组成县(市、区)、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和镇级联席会议召集人分别由县(市、区)和镇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安监、公安(或交巡警大队、中队、派出所)、交通、建设、教育、卫生、工商、财政、农机等部门负责同志。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和补充。在村一级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可吸收为镇联席会议成员,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1.联席会议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掌握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分析本辖区道路(包括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
2.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和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辖区交通安全计划和实施方案。
3.根据季节特点和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各项交通秩序整顿和交通安全管理活动。
4.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检查和道路隐患排查,及时落实整改措施,解决存在问题。
5.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完成道路安全隐患整改等工作任务。
6.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道路安全形势和各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情况;专题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点问题和安全隐患;解决涉及多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7.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高群众交通法制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
三、联席会议的工作规则市、县(市、区)级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会,镇级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由本级政府领导或受委托的负责人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县(市、区)级联席会议在按照市联席会议和上级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外,要对镇联席会议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联席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研究的主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贯彻落实。联席会议每季度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检查和道路隐患排查以及安全隐患整改等活动,并形成“情况通报”。
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地本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市安委会,并抄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一年度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省安委会,并抄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1.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平安地区”创建和对各级政府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抓好联席会议的组建和工作制度的建立完善,切实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各成员单位要主动研究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的各项工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决策咨询的作用。
3.联席会议可以委托当地交巡警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建立预防交通事故专家指导组、重特大事故专业技术鉴定专家组、交通事故伤员抢救专家组,并向联席会议提交交通事故分析和对策研究专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