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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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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安全我们每天都在提,但是每天还会有很多的交通事故发生。那么你知道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吗?下面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

  山西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停车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信号灯,如夜间事故还需开示宽灯、尾灯。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时还须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保持头脑清醒,要镇定,切记不要慌张。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拨打“122”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交警报案,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在警察来到之前不能离开事故现场。必要时,在报警的同时也可以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以及消防部门呼救、求援。如事故中有人受伤,应设法送医院抢救治疗,除轻伤本人拒绝去医院诊断外,一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抢救。对于能现场采取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在无过往车辆或救护车的情况下,也可动用肇事车将伤员送医院抢救,但要将肇事车各个车轮的着地点以及伤员倒位描出,做好标记,并要留人员看护现场。保持现场的完整性,能够获得事故发生时的原始证据,对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交警到来之前应当保护好现场,除非因抢救伤者和财产需要,不得擅自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物品等,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如遇下雨、刮风等天气,应就地取材,用塑料布、席子等物将痕迹盖起来保护好。如有必要,当事人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破坏。标围现场时,应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如果车辆通行确实有可能使现场受到破坏和危及安全时,可以暂时封闭现场,中断交通,待交警到现场勘察完毕后,再行疏通。

  山西特大交通事故索赔问题

  1、索赔调节

  1)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

  2)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询问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是否愿意进行赔偿调解。愿意调解的,调解次数最多为两次;不愿意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

  4)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诉讼解决

  1)收到责任认定书后,在交警给出的时间内不予起诉的,也没有达成调解意见的,交警将肇事车辆放车。

  2)收到责任认定书后,受害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同时要全保全查封对方车辆,以保证将来的执行。特别是伤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一段时间的,或者手术治疗的。

  3)法院立案后,向交警部门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车辆。

  4)法院开庭,可能构成需要伤残鉴定的,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

  5)鉴定结果出来后,或者治疗基本结束后,法庭开庭审理,判决。

  特大交通事故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死亡三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1)死亡二人;

  (2)重伤五人;

  (3)重伤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

  (二)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四)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两条的规定。

  【自首轻处的特别规则】

  交通肇事未逃逸自首的,轻处15%;逃逸后自首的,轻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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