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带驾驶证怎么处罚
在行车过程中,有的驾驶员可能忘了带驾驶证。那么,没带驾驶证怎么处罚?下面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没带驾驶证处罚标准,以供参考。
没带驾驶证处罚规定
一、司机要开车,就应该具备驾驶机动车的资格,而驾驶证就是标明一个司机是否具有开车的技能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处理如下:
无论驾驶人行驶中违法与否,均不允许驾驶人再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然后,根据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无其他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2、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有违法,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及时退还机动车;
3、驾驶人未能提供驾驶证,按无证驾驶处罚。
二、没带驾驶证并不能绝对的认定无证驾驶,有证不带和无证驾驶有区别。
无证驾驶是指没有资格驾驶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
1、没有驾驶证的;
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
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6、驾驶证被暂扣的;
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
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
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
通常都将1—5情形称为“绝对”无证,6—9情形称为“相对”无证,10情形称为“疑似”无证。
对于是否无证驾驶,在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驾驶人是否具有合法的驾驶证之前,为了公众利益应该以无证驾驶对待。由于驾驶证是证明驾驶员经过培训都合格的驾驶资格证明,如果驾驶员行车时没有随身携带,就不能证明自己是经过培训的合格的驾驶员,为了公共安全起见,在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只能以无证驾驶相对待,没有携带驾驶证的人要对自己没有按法律规定随身带证的行为负责。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驾驶人有合法的驾驶证,就看驾驶行为是否违法给予不同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驾驶证有效期满的换证方法
一、办理条件
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2、机动车驾驶人不具有依法被吊销、撤销或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3、机动车驾驶人的累积记分未达到满分。
4、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中规定的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到车辆管理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领取《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表格。
2、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表格到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
3、体检合格后,随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数码照片,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和领取新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交纳相关费用。
相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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