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于2012年6月29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侵入,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辖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务、环保、房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作好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地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依法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止、举报。
第七条对园林绿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划和建设编辑
第八条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和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并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各类公共绿地的绿线。
第九条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立足本市实际,兼顾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地块的绿化用地界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旧城改造区、城市商业区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二)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三)医院、疗养院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四)新建城镇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改建、扩建城镇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其他道路应当预留行道树种植位置。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绿地率标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规划条件,作为核发或者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本条所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按照《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园林绿化项目建设,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城镇主干道行道树的种植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木,其它道路行道树的种植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六厘米的树木。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本条第一款所称本地树种的具体名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公布。
第十三条从境外引进绿化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
第十四条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需要。
第十六条各类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率实施审核。未达到核定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第十七条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并实行专业监理:(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二)国有资金占总投资一半以上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招投标管理的其他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并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本市建立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对在本市承接绿化工程的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公共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养护费用,由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保护和管理编辑
第二十条园林绿地由其所有权人负责管理养护。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绿地,属于专有部分的,由其所有权人负责管理养护;属于共有部分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养护责任人:(一)实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区划,由业主共同负责管理养护;(二)实行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管理养护。
第二十一条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管理养护园林绿地。乔木、灌木、花、草等植物受损或者毁坏的,应当及时修复、补种或者更换。
第二十二条修剪公共绿地上树木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不得毁坏树木。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树木生长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兼顾公共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及时组织修剪:(一)因树木生长严重影响他人采光、通风,且利害关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二)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标线的;(三)影响架空线、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安全的;(四)树木自身养护需要。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管理养护责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因前款事由砍伐树木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禁止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禁止破坏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并恢复原貌。
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或者影响公共安全确需移植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一)一处移植不足三十株,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所在地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一处移植三十株以上,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所在地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移植前款规定树木的,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为一处,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一次性报批;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二十五条禁止擅自砍伐园林绿地上的树木。下列树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经批准后可以砍伐:(一)已经死亡的;(二)危及公共安全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第二十六条移植、砍伐公共绿地上树木的,应当将移植、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园林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一)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采果、剥皮、摘笋或者刻划树木;(二)在树木上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三)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铲草、捕鸟、葬坟或者放牧;(四)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五)其他损害园林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
法律责任编辑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偷盗、损坏树木或者毁坏园林绿地,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核定的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以每平方米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园林绿地管理养护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树木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在公共绿地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各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有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二)有第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三)有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四)有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前款规定行为,造成树木损坏、绿地毁坏等严重后果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第二十九至三十二条设置的行政处罚,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市)县,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三十四条规划、园林绿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园林绿化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则编辑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园林绿地和绿地,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绿化用地。本条例所称公共绿地,是指下列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绿地:(一)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小游园、陵园、寺庙园林和文物园林内的绿地;(二)城镇公共道路的绿化用地;(三)其它属于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绿地。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面积不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和室内绿化的面积。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含本数;所称低于、小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1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同时废止。[2]
条例的说明编辑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6月29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完成了《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的修订工作,表决通过了《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原《条例》的必要性
原《条例》制定于1991年,1997年曾作过部分修改。原《条例》施行20年来,对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曾发挥了重要 的积极作用。截至2010年,我市主城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36.11%、39.4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增加到13.21平方米,先后荣获国家 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称号。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原《条例》中的部分内容与当前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际不相符合。实践 中,城市园林发展不够平衡,绿地布局不尽合理、局部热岛效应明显,毁损、占用绿地或者改变绿地用途等不良现象客观存在,均需强化立法予以解决。同时,随着 《物权法》、《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原《条例》中的部分内容与这些上位法不相一致。因此, 对其实施系统修订,对于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原《条例》的修订经过
2009年下半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要求与部署,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我市2000年前制定且其后未作修改的22件法规,进行了系统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主任会议决定将这部分法规分批、逐年列入立法计划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其中,该《条例》的修改列入了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度立法计划。
2011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开始着手原《条例》修改方案的研究、论证工作,在系统总结我市近十年来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实践,学习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历时半年,完成了《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的代拟起草工作。11月28日,市十五届人 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该《修订草案》,并决定将其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12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常委会会议的一审意见,市人大法制委会同农业委,书面征求了市法 院、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召开行业代表座谈会听取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监理从业人员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组织市规划、建设、国 土、城管、房管、民政、法制、林业和园林等部门负责人共同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协调,形成统一认识。2012年4月中旬,法制委就该《条例》的修订 工作向省人大城环资委作了专题汇报,并听取了相关负责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委于4月23日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的一审意见和其他方面的修改 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和《统一审议结果报告》。
2012年4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根据常委会会议的二审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农 业委会同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对《修订草案》作了逐条梳理、认真研究。6月25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再次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条例(修 订草案第二次修改稿)》。6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最后,经当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形成 现报请批准的《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三、主要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5、《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6、《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7、《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
原《条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城镇。按照我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战略部署,新《条例》将适用范围拓展至全市城乡规划区。即,将城市、镇、乡 和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基本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及监督管理活动,都纳入《条例》调整范畴。与之相适应,将法规名称修改为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此外,原《条例》对园林绿化领域中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公园管理等特别事项作了规定。鉴于风景名胜区管理,国务院和省上已经专门制定了行政法规和 地方性法规,且主管部门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与之相适应,新《条例》将这些内容一律删去。对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我市已经另行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性法 规,为了避免出现同一领域内新的普通法与旧的特别法交叉并存,无法判定谁优先适用的局面,新《条例》明确将其排除在外,并删去原《条例》中的相关内容。 (新《条例》第二条等)
(二)关于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模式。
原《条例》制定于1991年,虽在1997年进行过修改,但部分规范内容还是带有一定程度的计划经济色彩,在现行法律制度背景下缺乏现实规范意义。主要包括:
1、原《条例》第四条按照不同用途对绿地类别作了划分,并将“公共绿地”作为与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等相并列的园林绿地类别。为了与《物权 法》、《侵权责任法》等基本法律衔接,利于建设、维护、更新等法律义务的确定,从而为园林绿地建设、维护费用的承担,管护责任人的确定,以及处罚条款的设 置,奠定前提基础。新《条例》根据《物权法》精神,从权属性质角度对“公共绿地”作了重新界定。明确了属国有或者城镇集体所有的道路绿地、防护绿地,以及 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小游园、陵园、寺庙园林、文物园林等原《条例》意义上的“公共绿地”,均属新《条例》所述的“公共绿地”范畴。 (《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2、原《条例》第五条分三款分别规定了政府、单位、个人的园林绿化义务;第六条规定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责。为使园林绿地建设管 护责任与园林绿化行政管理职责,日常工作与法定职责,公众的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之间的界限更为清晰,新《条例》将其整合为三条内容,分别对政府职责、部门 职责和社会义务做出规定。(新《条例》第四、五、六条)
3、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单位的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占地比例。考虑到当前实践中园林绿地的建设与维护,基本上均已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要求各单位自办苗圃、花圃,缺乏操作性,也不符合园林绿化事业发展的基本方向,故本次修订将该条删去。
4、考虑到园林绿化管理实践中,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是双重职能,既履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职能,又代为行使对公共绿地的所有权、履行所有者义务 和所有者权能,为了明晰二者之间的界限,促进规范化、服务性政府建设,新《条例》规定了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制度,对养护责任人的确定、养护责任承担方 式、责任范围等事项作了规定。(新《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
(三)关于绿地系统规划。
按照《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园林绿化领域的总体规划为“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镇总体规划的 组成部分,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绿线界限等事项的确定与调整,均应纳入规划管理。因此,新《条例》将原《条例》第十至十二条规范内容扩展、整合为四条表 述,分别对绿地系统规划的性质、编制要求、绿线管理和绿线调整问题作了规定。(新《条例》第九至十一条)
(四)关于园林绿化建设。
原《条例》第十八和第二十条对园林绿化建设行为设置了行政许可,前者要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事先报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者规定 了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制度。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目前这两项行政许可均已取消。因此,本次修 订删去了这两条规定中的许可内容。同时,为了加强园林绿地建设实践中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新《条例》增加一条,规定了四类绿化建设项目,应 当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养护单位。此外,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新《条例》对园林绿地建设标准作出了更细、更高的要求,并新增两条内容, 分别对物种防范和立体绿化问题作了规定。(《修订草案》第十二至十八条)
(五)关于改变绿地用途和临时占用绿地管理。
原《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分别对改变绿地用途和临时占用绿地的行为设置了行政许可。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绿地的保护力度,防范随意占用绿地,本次修订 将原《条例》第二十四条删去,从而将改变绿地用途的行为纳入规划管理范畴。即,需改变绿地用途的,应当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 证后,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而非另行设置行政许可予以管理。对于临时占用绿地,新《条例》明确了此项许可的条件为“公共利益需 要”。即,只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且经过批准,才能临时占用绿地。(《修订草案》第十、二十三条)
(六)关于树木砍伐、移植管理。
2010年2月,中共成都市委、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五城区经济管理权限的意见》(成委发〔2010〕4号文件)。按照市委“将30株以 下的树木移植审批权下放到区,市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的文件精神,新《条例》将30株以下的树木移植审批权全部下放到区。此外,为了加强社会 公众对树木砍伐、移植行为的监督力度,新《条例》新增了“应当将移植、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 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程序规定。(新《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
原《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六条分别对擅自占用绿地和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等行为,设置了处罚措施。新《条例》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这三条内容整合为一条表述。(新《条例》第三十一条)
此外,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践中,中心城区已实行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园林绿化领域的处罚权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因此,新《条例》增加一条,对此予以明确。(新《条例》第三十三条)
(八)其他修订内容。
1、原《条例》第七条规定了树木的权属问题。按照《立法法》和《物权法》的规定,物的权属只能由法律规定,故本次修订将该条删去。
2、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绿化损失费”和“补植保证金”制度。考虑到就法律性质而言,“绿化损失费”属侵权责任范畴,“补植保证金”兼具违约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均不宜在本法规中作实质性规范。因此,本次修订将该条删去。
3、原《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强制执行问题;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本条例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按照《立法法》和《成 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的规定,法规的解释权由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下属的法制工作机构行使。同时,按照近年我市立法惯例,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法规解释等其他专业法律、法规已作系统规定的问题,在法规文本中统一不再作重复规定。因此,本次修订将这两条内容删去。
此外,为使文本更加规范、表述更加准确,还根据现行《立法技术规范》对原《条例》的其他条款作了技术性修改。
以上说明,请连同新《条例》一并予以审议。
成都温江银杏在园林绿化中的作用及配置
成都温江银杏是世界上著名的风景园林绿 化树种之一。其树干端直苍劲,树姿雄伟壮丽,苍翠挺拔。其根如龙盘,巨干参天,冠似华盖,巍峨嶙峋。其叶形如折扇,翠绿莹洁,奇特优美,颇为美观。树体肃 穆壮丽,古雅别致,炎夏枝叶繁茂,绿荫蔽日,晚秋果实累累,一片金黄,给人以华贵典雅、大雅别致之感。银杏集树形美、叶形美、内在美、“人格美”于一身, 融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为一体。
银杏在园林绿化中的配置
园林银杏的栽植要根据具体地形、地势和地段进行规划,采用景点外貌与银杏景观相结合的方式,巧妙、合理地进行布局和配置,构成一个景观空间,使游人置身其 间,陶醉于美的意景之中。银杏与各种植物的不同配置组合,能形成千变万化的景观,给人以丰富多彩的艺术享受。银杏作为景园绿化树种,其配置方式可采用以下 几种:
1.孤植在空旷的平地和草坪上,孤立地栽植一株银杏,充分表现其雄伟、苍劲、葱茏、庄重、硕大无比的气概。
2.对植用两株或两丛银杏分别按一定的轴线对称栽植,主要用于大型建筑的附近或出入口处、石阶旁等,起烘托主景的作用,使建筑物更显得雄伟庄严。
3.行植按一定的株行距成行栽植,这在景观上显得比较整齐而富有气魄。多用于道路两旁栽植,再点缀些月季、木槿、碧桃、樱花等花卉、灌丛,使之雅致得体,令人欣快。
4.丛植把3~5株或5~8株银杏较紧密地栽植在一起,其树冠彼此相连形成一个整体外轮廓线,从而表现出艺术上的整体美,少量株数的丛植还能起到独赏树的效果。也可以以银杏为主体,配以若干陪衬树种或花丛,显示出错落有序、层次幽深的自然美。
5. 混植银杏与其他树种规则或不规则地混栽,适用于广场四周或草坪边缘,它既能表现出不同种类的个性特征,又能使这些个性特征协调地结合在一起形成集团美,如 银杏与枫树星点搭配,深秋金黄色的银杏叶与“霜叶红与二月花”的枫树叶交相辉映,其自然景色显得格外妖娆。银杏与柿树、山楂、海棠等配置,在夏末秋初给人 以金风乍起,硕果累累的丰收之感。
6.群植将较大数量的银杏按照一定的构图方式栽植在一起,形成一定面积的银杏层林作为主景,并以此为基础 再辅之一定数量的其他树种作陪衬,造成上下、内外分明,错落有致的多个层次,深秋层林尽染,流金溢彩,宛如一幅铺展在蓝天下的巨型油画。群植银杏不但有形 成景观的艺术效果,而且还有改善生态环境的巨大作用。
园林绿化作用介绍
人们的生活环境条件,有适合的,有不大适合的,有坏的。人的生存,人的寿命长短,同这些条件的好坏关系极大。通过绿化植树,种花种草,改良土壤,改善水质,保证空气清新,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以提高全体人民的身体素质,精神焕发地建设祖国。 园林绿化是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同城市人民的关系十分密切,它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一)美化环境
园林绿化是美化城市的一个重要手段。一个城市的美丽,除了在城市规划设计、施工上善于利用城市的地形、道路、河边、建筑配合环境,灵活巧妙地体现城市的美丽外,还可以运用树木花草不同的形状、颜色、用途和风格,配置出一年四季色彩丰富,乔木、灌木、花卉、草皮层层叠叠的绿地,镶嵌在城市、工厂的建筑群中。它不仅使城市披上绿装,而且其瑰丽的色彩伴以芬芳的花香,点缀在绿树成荫、蓊郁葱茏中,更能起到画龙点睛、锦上添花的作用,为广大人民群众劳动、工作、学习、生活创造优美、清新、舒适的环境。
(二)净化空气
园林植物对净化空气有独特的作用,它能吸滞烟灰和粉尘,能吸收有害气体,吸收二氧化碳并放出氧气,这些都对净化空气起了很好的作用。
(三)调节气候
树木具有吸热、遮荫和增加空气湿度的作用。
(四)减弱噪声
城市中工厂林立,人口集中,车辆运输频繁,各种机器马达的声响嘈杂,汽车、火车、船舶、飞机、建筑工地的轰鸣尖叫,常使人们处于噪声的环境里,不仅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妨碍睡眠和谈话,吵得人们烦恼不安,还会使听力减弱以至耳聋,并易引起疲劳,使操作人员反应迟钝降低劳动生产率,甚至发生工伤事故。据计算,噪音到70分贝以上(分贝是声音的响度单位,表示声音强弱的物理量),人就不能持久工作,对人体有害。
(五)杀死细菌
空气中散布着各种细菌,又以城市公共场所含菌量为最高。植物可以减少空气中的细菌数量,一方面是由于绿化地区空气中的灰尘减少,从而减少了细菌,另一方面植物本身有杀菌作用。地榆根的水浸液能在1分钟内杀死伤寒、副伤寒A和B的病原和痢疾杆菌的各菌系。0.1克磨碎的稠李冬芽甚至能在1秒钟内杀死苍蝇。1公顷的刺柏林每天就能分泌出30公斤杀菌素,可以杀死白喉、肺结核、伤寒、痢疾等病菌。还有某些植物的挥发性油,如丁香酚、天竺葵油、肉桂油、柠檬油等也具有杀菌作用。尤其是松树林、柏树林及樟树林灭菌能力较强,可能与它们的叶子都能散发某些挥发性物质有关。在有树林的地方比没有树林的市区街道上,每立方米空气中的含菌量少85%以上。有人做过测定:林区与城市百货大楼空气中含菌率竟相差10万倍,公园与百货大楼相差4千倍,所以绿化植树对杀菌,提供新鲜空气,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作用是不小的。
(六)监测环境
植物是有生命的东西,它和周围的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环境条件起变化,在植物体上就会产生反应。在环境污染的情况下,污染物质对植物的毒害也同样会在植物体上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植物的这种反应就是环境污染的信号,人们可以根据植物所发生的信号;来分析鉴别环境污染的状况,这类对污染敏感而发生信号的植物称为环境污染指示植物或监测植物。
(七)防火防震
许多植物有防火功能。由于这类树木本身不易着火,因此在城市房屋之间多种这类树种,可以起阻挡火势蔓延的作用。有防火功能的树种应具备含树脂少,枝叶含水分多,不易燃烧;萌芽再生力强;根部分蘖力量强等特点。
(八)增加收益
搞好绿化植树可以提供工业原料和其它多种林副产品。如香樟、乌桕、核桃、油橄榄、油茶等种子可以榨油;刺槐、香樟、丁香、玫瑰、瑞香等是香料植物,可以提供香精原料;银杏、柿、枣、批杷、桔、葡萄、苹果等果子可以供食用及制酒、制果酱、制罐头等;白榆、白杨、青桐、芦苇、构树、竹类等可以提供造纸原料;杞柳、紫穗槐、白蜡树等可以编筐,或以条代木供建筑需用;国槐、栾树等可提供染料工业的原料;绝大部分树木的根、叶、花、果实、种子、树皮等可供药用。其它如棕榈剥棕皮,桑叶养蚕,漆树割漆,杜仲提制硬橡胶,皂荚代肥皂,毛白杨制人造纤维,松树取树脂等,都可以为工业提供重要的原料。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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