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学生手册
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精心为你们整理的长安大学学生管理一般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你们会喜欢!
长安大学学生管理一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长安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 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化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等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
(六)获得学校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七)在学样制定影响学生重大权益的规定时,享有参加听证会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者得贷学金及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管理工作,强化依法治校意识,明确学生在校期 间本人(及其亲属)与学校各自的权利义务,学校实行学生权利义务确认制度。
学生入学时,须明确在校期间的权利义务,并与学校签订权利义务确认书,即《学生管理与自律责任书》,再予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履行缴纳学费义务,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学籍管理的规定申请办理调整所学专业的事宜。
第十四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依照长安大学研究生、本科、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年限办理。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分别按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有关规定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按照学籍管理的规定程序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确性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按学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二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按有关规定发放相应的肄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按照《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长安大学本科生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和《长安大学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全体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的义务,以保障学校的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和渠道,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不得组织和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管理、社会实践活动、校园科技文化活动等管理职责由教务处、校团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行使。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学生可依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学生团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公安机关的批准。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为非法活动,学校应当予以劝阻或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者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生年度综合考评制度、专项学风教育制度以及学生周日晚点名等制度。
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规定。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参见《长安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校内公共场所的规则,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资助
第三十八条 学生的奖励与资助实行申请制度。
学生工作部(处)行使学生奖励与资助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生的奖励与资助应当坚持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第四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学校积极设置和增加勤工助学岗位,尊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的人格,并予以公平、公正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育人为本,教育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学校坚持扶志与解困相结合的原则,对学生进行多种形式的资助。
学校对学生奖励与资助的具体规定见《长安大学学生奖励与资助的规定》。
第六章 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学生伤害预防和处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要保证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的学生。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和纪律。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七章 学生违纪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克、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五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三条 被子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具体规定见《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八章 申诉和听证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各学院(部)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生申诉和听证制度。学生应该遵循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坚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的决定;
(二)违纪处分的决定;
(三)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的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申诉时,有权要求通过听证方式对原决定进行复查。学生要求听证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组织听证。
第五十九条 有关申诉和听证的具体规定见《长安大学学生申诉和听证规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学校定期组织人员对学校有关学生的奖励、资助、处分、申诉、听证、档案管理、学籍管理等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加强对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学术道德、考试纪律、网络使用及其他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教育和监督检查;引导学生进行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实现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长安大学学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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