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东城市规划
一个成功的城市规划要求在建设的过程中实现人工与自然完善结合,追求科学与美感的有机统一,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共赢。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山东城市规划,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20年山东城市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从事城市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规划和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及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方针,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突出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建设水平。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土地、工商、交通、环保、电力、邮电、水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建设行业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服务标准,接受公众监督,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建设管理,并有权对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供电、通信、人防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时,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市民的意见后,方可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广场、立体交通、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管理。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项管线、杆线等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其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其中属于供电、通信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由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承担。
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区和住宅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停车场。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与城市人口、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养护和维修的年度计划,核定养护、维修费用,并对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必须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其完好和正常运转,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严禁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城市主要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城市主要道路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但因突发性地下管线故障,需要破路抢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由设置或者养护单位负责养护。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设置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及时修复和更换破损的照明设施。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正常运转,经处理的污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向城市排放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
严禁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防洪设施的维护,有计划地清除泄洪河道阻水障碍,保证泵站正常运转,确保城市汛期安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向用户提供其产品。除遇有不可抗力外,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停止生产和供应。因特殊情况需要局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城市燃气生产、供应和使用的安全。
在集中供热区域内,不得建设分散供热设施。
第二十七条 定时、定线、定点运行的公共客运交通车辆,需要改变规定的运行时间、线路和停车站点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需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化等,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的庭院绿化,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内具有重要历史、科学和观赏价值的园林、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划定保护范围,按有关规定严加保护。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雕塑,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经批准。
建设具有纪念性和重要历史意义的雕塑,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其他雕塑,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及危险房屋、构筑物等,由建筑物产权和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修整、改造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必须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街道各项环境卫生设施及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建筑垃圾清运到规定的垃圾处置场。禁止乱堆、乱倒建筑垃圾。
在城市规划区内运行的装运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 对城市建设管理实行行政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建设活动依法进行。
第三十八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城市建设监察执法体制,对城市建设监察执法队伍实行统一管理,监督城市建设监察执法队伍依法对城市建设各项活动进行综合监察,不得进行重复处罚。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监察执法人员,必须熟知有关城市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忠于职守,清正廉明,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建设监察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监察执法人员对城市建设活动实施监察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检查,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十一条 城市建设监察执法人员实施监察时,必须佩带统一的城建监察标志,出示城建监察证件。无城建监察证件和未出示城建监察证件的,被监察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四十二条 城市建设活动必须接受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城市总体规划、各项专业规划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环卫设施用地、园林绿化用地和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等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 第五章 维护建设资金 第四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由财政投入、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公用事业合理计价、吸引社会资金和引进外资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
第四十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的财政投入部门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城市增容费等税费收入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必须按确定的预算数额和分配比例拨付,不得截留。
第四十五条 国家和省已经规定的城市建设管理的各项收费必须按规定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随意减免。确需减免的必须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先维护、后建设的原则,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以及直接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的其他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并确定分配预算,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实行定期审计制度。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维护建设金的征收情况、使用计划、使用范围、投资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三)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四)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
(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六)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七)擅自建设城市雕塑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排放,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乱堆、乱倒建筑垃圾
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和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并拒绝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停止供水、供气、供热的,或者擅自改变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运行时间、线路和停车站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
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款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五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未来城市规划突出以人为本
城市要和谐宜居,规划是龙头。《意见》明确,到2020年,城市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公开性、权威性显著增强,新一轮总体规划编制全面完成,城市设计普遍展开,各类专项规划衔接协调,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100%。城市空间布局得到优化,生态环境明显提升,实现职住相宜。
“窄马路、密路网”有了具体指标
城市到底应为车设计,还是为人设计?
小路口其实是个大问题,里面有这个问题的答案。去年,、省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提出,现有道路路口间距超过1000米的应加设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等设施;在人流量大的商业区、主干路,过街设施的间距宜为250至300米。但实际上,很多城市做不到这一点,市民还在为“要不要翻护栏”而纠结。
在前不久召开的全省城市工作会议上,省主要领导表示,衡量城市规划是否合格的一个标准,就是看能不能保证所有的地方,人都能走过去。在这方面,像纽约、伦敦、巴黎、香港、新加坡等人口密度很大的城市都做得很好,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借鉴。
《意见》提出,要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
以人为本搞规划,以往的很多做法要改改了。比如以往有些城市热衷“宽马路、大广场”,马路半天过不去,广场空荡荡的没处坐。《意见》明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要落实“窄马路、密路网”理念,推广街区制,甚至提出具体指标:城市建成区道路面积率达到18.8%,平均路网密度达到8.7公里/平方公里。
居住在城西,工作在城东,片面强调“功能分区”导致职住分离;工业用地粗放,居住用地拥挤。这些都不够“以人为本”。《意见》提出,城市新区要按照产城融合的要求,科学安排生产、生活用地,统筹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做到综合开发一片,配套完善一片,构建功能完善、生活便捷、环境优美的新市区。旧城更新要优化用地功能布局,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提升城区品质。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明确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合理确定开发强度,这些都将促进“职住平衡”“职住相宜”。
“贪大媚洋求怪”建筑难获“准生证”
《意见》提出,到2020年,城市设计普遍展开,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100%。并首次提出,将城市设计理念和方法融入各层次城市规划,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将城市风貌控制要素纳入地块规划条件,通过城市整体、片区、地块各个层次的城市设计管控,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处长梁泽庆告诉记者,城市设计是介于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之间的一种设计,它可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过去,城市特色缺失、建筑风貌不协调和城市设计不到位有关。另外,因为单体建筑必须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有了城市设计,“贪大媚洋求怪”的建筑就很难获得“准生证”了。
《意见》提出,要繁荣设计创作,提高建筑设计水平。改革规划编制和设计招标投标机制,合理设定招标条件,落实工作经费,遴选高水平设计团队,提高规划和建筑设计水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处长尹枝俏告诉记者,当前的招投标机制,对规划编制、建筑设计简单套用工程招投标的路子,没有考虑设计的智力成本;且套用“价低者得”原则,往往造成设计水平低的低报价者中标,那些资质高、水平高,同时收费也较高的设计队伍往往难以中标,致使我省设计整体水平偏低。
实现多规合一 避免部门“打架”
《意见》提出,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立足区域统筹、城乡一体、协调发展,实现“多规合一”。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推进两图合一。
多规合一,就是城市建设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和区域规划,以及交通、能源、资源和环境等多项规划要协调衔接、相互融合。以往部门各管各的,规划不时“打架”,往往造成严重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
“多规合一”有多迫切?在前不久的全省城市工作会上,省主要领导举例说,放眼齐鲁大地,除了城镇乡村建筑物之外,到处都是密密麻麻的沟渠、管线;封闭性的公路、铁路和高压电网更是将农田和原野切割成无数的碎块;不少风景名胜区都耸立着高大的烟囱和风电机叶片。不少城市反映,建设一个新的飞机场,很难找到一片合适的土地。由于高速公路路基垫高,很多地方,居民步行或者骑行都很难穿越。”
我省大部分市县现行的总体规划期限到2020年,眼下已接近规划期末,我省将全面开展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告诉记者,在新一轮总规编制中,省住建将积极对接发改、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推进“多规融合”,特别是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
山东城市规划解读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城市发展规律,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统筹改革科技文化三大动力,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布局,统筹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按照“一个定位、三个提升”总体要求,依法规划建设管理城市,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走符合中国国情、具有山东特点的城市发展道路。
(二)目标任务。实现城市规划科学、建设有序、开发适度、运行高效,努力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让人民生活更美好。到2020年,城市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公开性、权威性显著增强,新一轮总体规划编制全面完成,城市设计普遍展开,各类专项规划衔接协调,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100%。城市空间布局得到优化,生态环境明显提升,实现职住相宜。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明显提高,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健全。大中城市交通拥堵得到缓解,城市建成区道路面积率达到18.8%,平均路网密度达到8.7公里/平方公里,停车场布局合理。建成区100万人以上的城市,规划建设轨道交通等大容量公共交通体系。新建主干道同步建设综合管廊,25%以上建成区达到海绵城市标准。教育、医疗、养老、商业、文化、体育、消防等公共设施健全,与城市人口规模、分布相匹配,基本公共服务覆盖率和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城市管理法治化、精细化水平显著提升,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所有市、县(市)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智慧城市,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
二、提升城市规划水平
(三)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立足区域统筹、城乡一体、协调发展,实现“多规合一”。在全省新型城镇化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基础上,开展省域空间布局研究,深入分析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口变化趋势、经济增长潜力,按照接近城镇化成熟期的人口规模,对城市发展作出预测性、前瞻性安排。编制完成山东半岛城市群规划、海岸带规划和城镇密集区规划,明确不同地区城镇化发展指标。优化全省城镇布局,提高济南、青岛首位度,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做强山东半岛城市群。提升地区中心城市发展质量,完善县域中心城市综合功能。对非农就业达到75%的镇,按照小城市标准进行培育,争取到2020年培育10个左右人口超过10万人的小城市,赋予县级政府管理权限。对人口规模低于10万人,但是经济和就业非农化水平也超过75%的其他城镇,选择进行小城市试点,赋予副县级管理权限。各市要开展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明确城市定位、目标、规模、产业导向和空间结构,为城远发展提供科学指导、预留弹性空间。
(四)两年内完成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充分发挥规划引领控制作用,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各市、县(市)全面启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期限到2030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两年内完成规划编制。此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要重新审视和明确城市功能定位,根据资源禀赋、区位条件、产业基础、文化积淀,科学确定城市性质和职能,充分挖掘和彰显城市特色。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结构,根据水、土地、生态等资源条件,深入分析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未来发展趋势,以水定城、以水定产,明确城市近远期人口、用地规模和发展方向,优化空间布局,促进集约紧凑发展。突出规划刚性约束,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线、水体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线,严格保护脆弱资源,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满足远景发展需求。统筹旧城和新区规划,科学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合理安排开发改造时序。提高规划的前瞻性和弹性,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趋势,为高铁、轨道交通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留出余地,并满足公共安全等要求。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推进两图合一。严格执行规划批前公告制度,强化公众参与,充分听取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提高规划编制科学性。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重点审查城市性质、规模、“三区四线”、功能布局、发展时序等内容。加快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报批进度,由省政府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要明确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五)在总体规划指导下统筹专项规划编制。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要落实“窄马路、密路网”理念,推广街区制,逐步打开能够改善交通微循环的封闭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形成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路网系统。合理布局公共交通线网、综合交通枢纽和公共停车场,方便城市内外交通和市内不同交通方式的便捷换乘。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要统筹布局地下停车场、商业、仓储等设施,做好与人防工程、过街通道、综合管廊、轨道交通以及地上公共空间的衔接,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要合理布局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网点、养老、体育休闲等公共服务设施,科学确定学校、医院等设施规模,提高布局均衡性,防止过度集中,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与人口分布和流动相适应,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城中村、棚户区居民完全市民化。城市抗震防灾、应急避难、消防、工业区综合整治、危化品储运、油气管线和加油加气站布局等专项规划,要强化城市安全防护,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旅游资源丰富的城市要编制好旅游专项规划,与文化、体育、商业网点、养老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六)加快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一步到位、分期组织实施的原则,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五年的重点发展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和年度实施计划,将总体规划、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内容落实到具体片区和项目,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新区要按照产城融合的要求,科学安排生产、生活用地,统筹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做到综合开发一片、配套完善一片,构建功能完善、生活便捷、环境优美的新市区。旧城更新要因地制宜确定每个片区的规划方案、改造策略和组织方式,优化用地功能布局,对有污染或安全隐患的企业设置防护隔离带或外迁,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提升城区品质。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明确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合理确定开发强度,落实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突出“四线”控制、建筑管理等强制性内容,为规划管理提供细致明确的基础性依据。
(七)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提高城市设计水平,加强建筑设计管理,保护历史文化风貌,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深入挖掘齐鲁优秀传统文化内涵,提炼和创新城市风貌元素,融入到城市规划建设各个环节,塑造充分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的城市风貌。制定城市设计管理法规,建立健全城市设计体系,将城市设计理念和方法融入各层次城市规划,形成城市设计导则,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控内容。开展总体城市设计,明确城市风貌特色定位、总体空间格局、整体景观体系和公共空间体系,划定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范围,突出城市空间形态的整体性、建筑布局的协调性和文化传承的连续性。加强区段城市设计,明确城市中心区、特色景观区、中央商务区、公共活动中心等的空间景观和建筑设计指引。街区和建筑布局要顺应自然山水环境,注重保护传统风貌格局,保留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人文元素。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开展建筑设计评优和设计大师评选活动,倡导开展建筑评论,加快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技术应用,繁荣设计创作,提高建筑设计水平。注重提高城市建筑“第五立面”的设计建设水平,防止城市建筑“千楼一面”。将城市风貌控制要素纳入地块规划条件,确保单体建筑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与周边环境相融合。改革规划编制和设计招标投标机制,合理设定招标条件,落实工作经费,遴选高水平设计团队,提高规划和建筑设计水平。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优秀建筑普查、建档管理等工作,严格保护传统风貌、街巷格局、特色民居等历史文化资源。强化城市形象规划设计,并与“好客山东”旅游形象充分融合。
三、提升城市建设质量
(八)统筹地下管网建设。综合实施大市政规划建设,编制市政建设规划和近期(2016-2020年)建设计划,强化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利用。统筹供排水、供热、燃气、电力、通信、广电等设施按规划一次性集中改造与建设,严防路面反复开挖。开展地下管线普查,掌握管线规模、位置关系、功能属性、产权归属、运行年限等基本情况,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道路整治、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凡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管线必须全部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再随意开挖新建管线。
(九)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和大型公共场所的公交设施及停车场建设,努力实现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无缝对接。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济南、青岛加快建设进度,其他大城市尽快启动前期工作,到2020年建成运行300公里以上。积极建设BRT等快速公交系统,城市主干道均应划定公交专用道,逐步形成公交专用道网络,中心城区实现公交站点500米全覆盖。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配套建设智能交通系统,科学设置交通标志和信号。路网密度较高的城区,可统筹考虑采用单向交通系统等措施,提高通行能力。现有道路路口间距过长的应在路段加设人行横道,交通量大的主干路应设置地下通道或过街天桥。增加公交运力和发车密度,大幅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尤其是纯电动公交车、大客车和出租车。倡导绿色出行,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路权,积极发展步行和公共自行车等慢行交通系统。
(十)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补齐服务短板,方便群众生活。加强社区服务场所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构建城市社区一刻钟服务圈。城市社区按人口规模配置中小学、幼儿园,2017年年底前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新建学校应统一配套学生集中就餐场所,已建学校应加快配套完善集中就餐场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到2020年,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0张以上,新建小区每百户配建养老服务设施20平方米以上,老旧住宅楼应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力争到2017年年底,每个街道办事处或每3-10万居民设立1个标准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消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空白点。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市级、县级图书馆和文化馆分别达到国家一级、二级标准,城市街道和社区普遍建成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推动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免费向社会开放,城市公园原则上要免费向居民开放。加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套群众健身设施,鼓励结合学校改扩建,建设和利用好体育场等设施。统筹考虑旅游发展需求和游客数量,合理配建游客咨询中心、旅游厕所、景区停车场等设施。
(十一)加强污水垃圾处理。加快雨污分流及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积极采用深度处理工艺,实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确保达标排放。推进再生水利用,城市工业生产、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绿化浇灌、生态景观等生产和生态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改善水体景观。到2020年,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设区市建成区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面解决污水直排环境问题,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统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推广焚烧发电处理方式,支持相邻城市共建共用区域性垃圾处理设施。加快建立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逐步实现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利用、分类处置”,做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十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强力推进城市雾霾治理,调整优化城市经济结构,淘汰污染重、能耗高的落后产业和过剩产能。落实城区建设工地控尘措施,规范渣土运输管理。加快淘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煤锅炉,开展散煤综合治理,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大力治理露天烧烤。普及城市集中供热,2017年年底前全面淘汰达不到超低排放标准要求的燃煤取暖锅炉。全面推广车用燃油国五标准。增加天然气供应,提高清洁能源比重。鼓励秸秆资源化利用,禁止违规露天焚烧。深化重点区域大气联防联控,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到2020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比2013年改善50%左右。
(十三)恢复城市自然生态。制定实施城市生态修复方案,恢复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湿地、植被资源,推进采矿废弃地再利用,治理污染土地。加大海绵城市建设力度,积极推广透水建材铺装,加快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建设,逐步实现75%以上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严禁侵占城市公共绿地,优化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布局,构建绿道系统,将生态要素引入城区,积极开展生态园林城市和森林城市创建活动。拓展城市绿化空间,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通过拆违建绿、拆墙透绿、破硬造绿等方式,建设一批规模适度、功能适用、景观宜人的街头游园,实现城市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目标。
(十四)实施旧城有机更新。各市、县(市)要制定旧城区改造计划,有序推进城市修补和更新改造,增加公园绿地和公共空间,保护老建筑、古遗址和古树名木,改造市政管网,完善配套设施,提升老城区环境品质。加快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全面推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提高货币化安置比重,将城边村、城市危房、建制镇区、采煤塌陷区纳入棚改范围,力争到2020年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任务。全面开展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补充相关设施,同步跟进物业管理,2018年年底前完成80%以上改造任务,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十五)推进节能城市建设。城市新区全部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建设,新建工程全面执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实施节能宜居暖房工程,2020年基本完成全省有改造价值的城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完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评价体系,分类制定建筑全生命周期能源消耗标准定额。推广超低能耗建筑,100米以下住宅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要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因地制宜推进地热能等新能源应用,发展分布式能源系统。实施公共机构节能、绿色照明等工程,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电动汽车充电桩(站)等设施建设。加强城市节水管理,建立新型节水器具推荐推广目录,实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和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创建节水型城市。
(十六)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把坚固耐用放在首要位置,以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为重点,适当延长设计使用年限,提高建设标准,建造“百年建筑”。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充分发挥质监站作用。健全参建各方终身责任追溯机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切实治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认真贯彻国家建筑抗震设防要求,适度提高民生工程、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等的抗震等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按不低于地震烈度7度进行抗震设防,严格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实施精品带动战略,发挥“泰山杯”等样板工程引领作用。推进建造方式创新,通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制定实施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激励政策,支持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攻关,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2017年设区城市新建高层住宅实行全装修,2018年新建高层、小高层住宅淘汰毛坯房。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建筑,提高建筑质量和结构安全水平。
(十七)切实保障建设安全。加强新建建筑选址安全审查,从源头上保障建筑安全。加强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做好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后评估制度。强化安全监督机构作用,推进建筑安全标准化建设,落实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技术、管理人员特别是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抓好重大风险源防控,排查整治施工安全隐患。实施工程全周期风险管理,重点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斜坡(高切坡)、隧道(地铁)、地下管线等运行使用安全。强化高层建筑消防审查,保证建筑消防设施配置和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实施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加固改造,深入排查整治老旧建筑安全隐患,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提升城市管理效能
(十八)强化规划实施管理。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各级各部门必须维护规划的严肃性、连续性,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不得变更。省城市规划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区域协调发展、城镇体系布局和城市规划建设重大问题。各市、县(市)规划委员会要提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的话语权,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各类城乡规划、相关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在批准前须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每个市、县(市)设一个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管理权不得分散和下放。城市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大会报告、向同级政协通报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各级人大、政协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调查、视察、协商等形式,加大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作用,保护城市自然和历史文化风貌,对规划强制性内容作出规定。实行“阳光规划”,严格落实规划批前公告、批后公布、许可听证、公众监督等制度,畅通规划进社区等公众参与渠道,维护人民群众了解、参与、监督规划的权利。省和各市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力量,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信息平台,为城市规划管理和国有土地储备、出让提供科学依据。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多种手段,及时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城市规划督察制度,建立城市总体规划层级监督和预警机制,对违反规划的重点案件挂牌督办,严肃追究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理顺城乡规划执法体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承担执法主体责任。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用3年左右时间深入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整治行动,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在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城市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一。
(十九)严格建筑市场管理。强化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完善合同管理,严厉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构建工程建设统一的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发布、应用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加快推广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水平。完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推动优质优价。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推动重点项目投保重大工程保险,引入市场化手段控制工程技术风险。
(二十)改革城市管理体制。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职能,科学界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调整公布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创新城市治理方式。到2017年,完成市、县(市、区)政府城市管理领域机构综合设置,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实行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工作的县(市、区),可探索将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推进城市管理和执法重心下移,科学划分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工作范围。依法赋予街道办事处相关城市管理职能,在街道办事处派驻城管执法人员。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加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人员行为,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
(二十一)创新城市智慧管理。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融合,建设智慧城市、智慧住区。做好市政设施运行、交通、环境、应急、城建档案、房屋交易与产权等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探索建立城市管理执法信息与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联动机制,将严重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计入个人诚信档案。推行城市精细化管理,将市容管理、社会治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公共服务等事项纳入管理体系,细化城市管理空间,量化城市管理对象,创新城市管理流程。完善市政、园林、环卫等方面的养护管理标准规范和考核办法,到2020年,全省城市和县城40%以上的主次干路达到深度保洁标准。推广以道路为载体的一体化综合养护和作业模式,落实养护标准定额,提升养护管理水平。
(二十二)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强化物业服务市场监管,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充实基层物业监管力量,将物业管理纳入对街道办事处工作绩效考核。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商事务、协调互动的“四位一体”社区管理机制,积极运用人民调解制度,有效化解物业矛盾和纠纷。落实物业服务标准规范,明确环境卫生、公共绿化、秩序维护、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内容,引导物业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服务效率,鼓励开展房产租赁、代购代办、老人陪护、家政服务等业务,促进物业服务规范化、信息化、多样化。
(二十三)提升防灾避险能力。坚持把城市安全放在第一位,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城市工作和城市发展各个环节、各个领域。加强车站、地下空间、公园景区、商场超市、人员聚集场所等地点的安全风险管控。加强城市建设、运行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定期做好风险评估,健全信息报送、应急响应、现场指挥、协调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动员和统筹协作等工作机制。对影响城市安全的油气管道实施整治搬迁,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及时处置安全隐患。建设城市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立供水水质检测通报制度,保障饮水安全。加强城市消防站、市政消火栓和消防队伍建设,确保城市小区及公共建筑的消防车通道畅通,提升消防安全防范和火灾救援能力。增强城市防汛防洪能力,提高城市排涝系统建设标准,及时清淤疏通,改造城区主要行洪河道等薄弱部位,减少城市积水内涝。治理采空塌陷区,防范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规范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严格控制堆体高度、坡度,确保与建筑、居民区的安全距离。加强地震、防汛灾害预警和应急自救演练,完善城市生命通道系统,合理布局和建设城市防空、防灾等应急避难场所。城市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公共活动中心和旅游景点等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要配备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设备设施。提高应急救援水平,普及应急自救知识,强化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提高社会公众的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形成全天候、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应急保障体系。
(二十四)促进城市共治共享。健全城市基层治理机制,强化街道、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促进协调共管,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群众、调解纠纷、帮解难题的作用。推进市政管理信息公开,保障市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畅通市民参与城市工作渠道。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提升市民文明素质,促进形成良好的道德素养和社会风尚。建立完善市民行为规范,增强市民法治意识。提炼弘扬城市精神,编发《市民文明手册》,开展清洁环境、文明交通、文明旅游、文明餐桌等宣传活动,引导市民热爱城市、关心城市、建设城市,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强化组织协调。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城市工作格局,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城市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市)党委和政府要制定具体目标和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培养一批懂城市、会管理的干部,用科学态度、先进理念、专业知识来规划、建设、管理城市。组织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市分管领导和新任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的培训。
(二十六)坚持依法治市。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规划、建设、治理城市。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领域立法,鼓励支持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加快制定城市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完善城市工作法规制度体系。健全依法决策体制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作为城市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坚决遏制领导干部随意干预城市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的现象。强化法律责任追究,依法惩处规划建设管理违法行为。
(二十七)严格督查考核。开展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升行动,结合新型城镇化考核,健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制度,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并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省政府就贯彻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2020年山东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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