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报名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那么你知道注册城市规划师报名吗?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报名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7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报名
2017年,为了加强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在总结原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从事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研究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可以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拟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教育网纲,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每年5、6月份。
(二)报名方式和地点:一般采用网上和现场报名两种方式,地点在各地人事考试中心。
资格制度
1999年4月7日,人事部、建设部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国家开始实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明确了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政策规定。
2000年2月23日人事部、建设部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0〕20号)[1],确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00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法规》、《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和《城市规划实务》;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
2001年5月24日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对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资格审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管理机构
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7月份。[2]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10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10年。
(三)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6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5年。
(五)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3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3年。
(七)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2年。
(八)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1年。
(九)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17年。
(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25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3]
免考条件
(一)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的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3)文件依据:人考中心函[2002]27号、人发[1999]39号、人发[2000]20号、人办发[2001]38号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三)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科目及时间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和《城市规划实务》。
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0月份,分四个半天进行
注意事项
该项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凡考试合格者可获得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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