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公文通知范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党政公文通知范文3篇,欢迎大家阅读。
党政公文通知范文一
宁秦政办字〔2013〕5号
***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宁秦政办字〔2013〕5号
关于执行新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1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起草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标代号GB/T 9704—2012)正式颁布,对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进行了修订,对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进行了标准化统一。原1996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所述公文格式标准、1999年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标代号GB/T9704-1999)同时作废。
新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相较此前标准主要有以下六点重要变化:
1、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均统一使用该公文格式标准。党政机关公文纸张统一为A4类型国际标准纸张。
2、删除主题词要素,公文版记部分不再标明主题词。
3、密级、紧急程度标在公文左上角。
4、统一发文机关署名格式要素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正文后的落款必须写有发文机关全称。
5、成文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6、公文页码由居中改为标记在公文外侧(奇数页靠右,偶数页靠左)。
根据新版格式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通知如下:
1、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传达《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内容,严格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公文拟稿、排版、印制。自2013年2月1日起,上报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必须符合新标准要求,区政府办原则上不再接收不符合要求的上报公文。
2、从资源节约的角度出发,尚在使用16K国家标准纸张的部门,要逐渐过渡为使用A4国际标准纸张。
3、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公文中文字体使用方正字库,英文、数字原则上使用Times New Roman字体。上行文需在落款后空一行标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便于上级部门询问有关事宜。
对《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本通知要求如有疑问,可咨询区政府办朱艺,联系电话:52651166。
附件:1.《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摘要)(国标代号GB/T 9704—2012)
2. 秦淮区政府机关公文上行文格式样稿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4日
党政公文通知范文二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全面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办发〔2012〕14 号、浙委办〔2012〕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贯彻《条例》的责任感 公文处理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重要工具。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1931 年中央就颁发了《文件处理办法》,1938年晋察冀边区政府就发布《公文程式改革令》,1996年中办颁发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2000 年国务院颁发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由于党政机关公文体例不统一、格式不一致等问题,影响了机关公文处理的整体水平。新《条例》的发布,首次实现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统一,对于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实现党政机关高效有序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带头学习并自觉执行《条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从事公文处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研读,深入领会,坚持原则,明确要求,做到熟练运用,规范操作,从严把关,确保公文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统一公文格式,规范公文拟制 (一)统一公文格式。各级党政机关必须准确把握《条例》规定的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定义和原则要求,严格、规范地遵循《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需要确定。涉密公文要在版心左上角标注份号并根据涉密程度科学合理地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公文要按照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标注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要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发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上行文要标注签发人姓名,请示件须在附注处标注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公文一般应有发文机关署名并加盖印章,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规范使用公文版式和公文中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标点符号等,版面字体和字号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行数和字数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 1 不编为 01)。《条例》实施后,党政机关公文无需再标注主题词。 (二)规范公文拟制。严格执行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等有关规定。规范公文前置审核程序,对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室对发文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重大政策措施的协调一致性、可操作性进行初核。部门起草的拟提请以同级党委、政府或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公文,应先由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初核提出建议意见。未经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的公文,不得直接报送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签批。需要联合发文的,先由相关单位会审并经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再进入发文程序。对公文中涉及有关乡镇(街道)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须征求有关乡镇(街道)或部门意见并协商一致,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办文时必须提出倾向性意见,并说明理由。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或不按程序报送签批的公文,应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文稿经审核把关以后,进入发文程序。按照党委、政府或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文件签发权限,呈送有关领导签发,重要文件呈送领导审签时,应附有关背景材料和起草说明。 三、严格行文规则,注重精简高效 (一)严格行文规则。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确有必要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向县委、县政府及其办公室报送请示、报告,要根据请示、报告内容和党委、政府职权范围报送。属于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部门党组(党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要以党委或部门党组(党委)的名义报送县委;属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要以政府、办事处或部门名义报送县政府。请示要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或建议事项。除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不得以个人签报等形式直接向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报送公文。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的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政策性、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严格控制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时各联署机关行政层级要相当。党政机关一般不与企业联合行文。 (二)注重精简高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坚持精简高效原则,做到“四个严格”:严格控制文件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中央和省已发至县团级且要求明确具体的文件,不转发且一般不再发贯彻意见。涉及同一事项的工作部署、配套政策、责任分工等的文件,尽量合并下发;严格明确行文职责,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般不以党委、政府或“两办”名义联合行文。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由县委、县政府或“两办”名义转发或印发;严格规范行文程序,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县委、县政府职能部门上报县委、县政府的公文,一律分别报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不得分头报送,防止多头和越级报送。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邀请中央、省、市、县领导同志参加活动的请示件,如事先未作联系沟通,原则上不予办理。坚决杜绝文件倒流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公文的现象。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严格控制发文规格,能以“两办”名义印发的文件,不以党委、政府名义印发。能以信笺、“白头”文件等形式印发的,不以“红头”文件形式印发。各类议事协调机构成员调整除涉及正副组长(主任、召集人)由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外,其他成员调整一般由议事协调机构自行发文。 四、优质办理公文,强化保密安全 (一)优质办理公文。《条例》明确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要严格按照《条例》对公文办理各环节工作的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地处理机关往来公文,保障机关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公文签收登记后,要对照《条例》规定的初审的重点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对批办性公文,准确恰当提出拟办意见,保证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并及时了解掌握公文办理的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或者反馈意见,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要由专人负责催办,公文的办理结果要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准确把握发文办理的程序规定,对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要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对复核后的公文,要及时登记印制核发。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文传递和传输的准确、及时、安全、保密。需报送上级机关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及时报送备案。加强机关档案工作,及时将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及办理完毕的公文与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二)强化保密安全。要把安全__作为公文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保密意识,加强保密教育培训,强化保密管理措施。党政机关公文要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加强公文密级的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__权限、程序__对公文密级的确定、变更、解除进行管理和规范,绝密级公文应当有专人管理。加强公文印发传达的管理,印发传达范围要严格按照发文机关要求执行。借阅、复制、下载、汇编、摘抄机密级以下涉密文件,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严格履行报批登记手续;复制、下载、汇编、摘抄的涉密文件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要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要注明翻印机关名称、日期。加强公文清退销毁的管理,清退要按时、齐全,销毁要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加强公文移交的管理,机关合并、撤销和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对公文进行移交、清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配强工作力量,强化队伍建设,对公文处理工作人员要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爱护。要明确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切实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当前首要任务是抓好公文格式的统一规范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尽量缩短适应期,严格落实《条例》各项新要求、新规定,确保公文处理工作的统一规范。 (二)加强宣传教育,抓好学习培训。广泛深入地做好《条例》宣传工作,使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都熟悉和掌握文件精神。加强公文处理工作业务培训,县委党校要将《条例》的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计划。重视公文处理工作理论研究,积极探索工作规律。 (三)加强督促检查,健全管理制度。抓好《条例》学习贯彻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督查有力、考核严格、奖惩分明的公文处理工作督查机制。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健全公文审核、传阅登记、催办督办、整理归档、保密安全等各项制度,把收文、办文、发文、管理等每一个环节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切实推动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文处理工作规范、优质、高效运转,进一步提高全县党政机关工作科学化水平。 ***县委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 |
党政公文通知范文三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属及中央、省、市驻正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格式,加强公文管理,增强公文效能,提高公文处理质量,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现对我县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作进一步明确规范,要求如下:
一、严格公文格式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办理公文。一是要正确选用文种;二是要严格按照公文格式排版。进一步规范公文,切实树立公文的权威性。
二、严格行文程序
重要文稿的审签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把关;需要联合行文的,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把关后报需要联合行文的相关单位会签后,再送县委办公室秘书科按程序报相应领导签发。
三、切实改进文风
一是少发文。可发不可发的文件坚决不发,涉及部门的工作的不以党委名义发,切实树立公文的权威性。二是发短文。一般文件控制在2000字以内,重大文件尽量控制在4000字以内。在文稿起草内容上做到通俗易懂、简洁明了,前后不重复累赘。三是重实际、说实话。注重调查研究,所制定的指导方针、工作措施要有可操作性。
四、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各级各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学习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正确运用公文格式。今后在文件签批流程及正式公文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