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和年休假能否相互折抵
有的用人单位规定了一系列的年休假折抵制度,那么,病假和年休假能否相互折抵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病假和年休假能否相互折抵,希望能帮到你。
病假和年休假能否相互折抵
病假是职工因疾病而必须休息治疗的医疗期,而年休假是在职员工法定享有的休假,病假与年休假不能相互折抵。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满1年的,可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对于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根据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劳动者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以上就是“哪些劳动者享有年休假”以及“病假和年休假能否相互折抵”的全部内容,劳动者可以了解一下年休假的相关知识。劳动者工作年限的确定对于休年假至关重要,也很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建议劳动者就工作年限问题咨询一下专业的劳动纠纷律师,避免错失休假机会。
哪些劳动者享有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员工如果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带薪年休假的享有范围
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哪些情形不享有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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