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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科技知识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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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科技知识论文

  航天科技知识论文篇二

  论中国航天业知识产权归属

  摘 要:在中国航天业原有知识产权形成中,国家、包括航天企业在�的各种经济体以及参与科技人员均以不同形式的要素资本提供了基础投入。故可在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权益的原�下,考虑把中国航天业原有知识产权,按不同情况分为四类以确定其权属,并用“目录管理”等具体办法加以落实,以保证中国航天业的新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属;航天业;要素资本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7-0250-02

  1 中国航天业原有知识产权形成中的资本投入和目前的权属困境

  自2006年以来,中央军委关于武器装备采购制度改革、国务院关于军工投资体制改革、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和非公经济参与国防科研生产的文件已经出台,航天业的改革已经进入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在上述几个重要制度改革推进实施中,也必然涉及国家投资形成的航天知识产权生成、权属和利益分配问题,需要尽快对各种关系协调等给出一个法律依据,以便在各项制度改革推进中有各相关主体地位依据,并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完善,从而推进航天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2 美国国防工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经验

  2.1 改革的理论背景

  美国是私有制市场经济国家。在其对国防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改革的理论背景中,首先是由美国科斯等人开创的“企业理论”和“产权理论”最受重视。在以“经济人”假设为出发点的诺斯等人看来,利用价格机制形成的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任何企业本质上都是一种变形的生产要素市场,它的存在都是“经济人”在产权交易中力求减少市场交易成本的结果,即作为市场交易变型的企业管理成本应低于市场交易成本,才是企业存在的前提;在任何企业内部都存在着成员偷懒和需要监督的情况,应通过奖勤罚懒体现企业的市场本质;在企业中,个人产权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激励,即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更大地内在化(工作更自觉勤奋),等等。

  2.2 改革的操作

  (1)美国1980年通过《拜一杜法案》,标志着国防知识产权改革初步启动。它明确允许政府投资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完成单位拥有(包括科研人员可分享利益),并要求必须申请专利,加速专利的实施,它同时又规定了国家保留“介人权”,即在完成单位未能使专利商业化时,国家可允许其它单位使之商业化,《拜一杜法案》实施效果明显,使高校迅速成为创新核心。

  (2)在《拜一杜法案》后,美国包括国防部在内的各方进一步从各方面细化国防知识产权改革,形成了一整套制度,其中包括,《联邦技术转移法》、《技术转让商业化法》、《美国发明人保护法》等,更进一步激励和保护发明创新者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国防建设,美国在国防采办条例中以及政府投资的国防项目中,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几乎所有美国国防部的武器开发研究的合同中都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相关条款。

  3 确定中国航天业原有知识产权归属的原则

  (1)从政治上看,我们在航天知识产权制度归属上要兼顾各方,注意以下原则:

  ①国家安全利益,国防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安全保障,保障中国国防利益是保障中国法人经济利益的前提。航天知识产权首先需要满足的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战略需求,以及保障国家核心的经济利益,因此,航天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用中的利益选择,必须坚持国家安全和核心经济利益至上的原则。

  ②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充分激励自主创新的主体,包括研制的出资各单位以及有关创新科技人员,当今时代,对技术创新者的激励已经成为各国国防政策的核心之一,航天业不能例外。

  (2)从理论背景上看,虽然社会主义中国许多学者并不完全认同美国科斯等人开创的“企业理论”和“产权理论”,但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实际就是人权和个人产权理论,人们可以在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及其推出的“知识价值论”中,找出对有发明创造的科技人员给以较高报酬的依据,国家财政资金的投入、国防科研生产单位自身投入和社会资本投入,以及个人智力财力资本投入,均构成航天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生成的基础,因此,在航天知识产权的权属于上应兼顾各方,建立“复合产权”的总体政策。

  4 中国航天业原有知识产权权属初探

  为确保国家对国防科技知识产权的有效控制,保障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正当权益,国家国防科研计划投资形成的国防科技知识产权权益,按各种资本要素及生成价值的“知识价值论”和国外经验,可实行“复合产权制度”。按其不同情况,主要是考虑到其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其形成中国家和单位投入的强度,以及激励科技有功人员的因素,可把中国航天业原有知识产权归属及其管理方式区分为四类:一是国家管制类,即涉及国家战略性核心利益的国防关键技术或武器装备,且由国家全额投入,其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二是国家控制类,即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且由国家主要投资形成的重点国防技术和产品,其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但经批准可将其使用权和收益权赠予项目研究单位,并允许后者在国家许可时有偿转让其使用权和收益权,三是国家授予类,即由各方(包括国家财政资金,科研单位自筹资金,社会募集资金等,其中,国家财政资金不多。)投资形成的国防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其免费使用权归国家所有,其所有权和经营权应按《国家科技进步法》授予研制单位,其使用权、收益权、许可权可依法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分解转移,四是航天业民品企业中的若干技术或产品,本来就是军民两用者,如其投资全由非国家的法人进行,那么,其知识产权应届其投资者,对其中某些,国家也可保留其免费使用权。

  (1)对国家管制类知识产权,当国家为国防目的指定由成果生成单位向其他单位实施时,除国家给付项目研制单位补偿费外,使用单位应当向项目研制单位支付一定的使用费,费用数额应由政府和军队主管部门确定,国家投资的军工项目或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在国家需要强制推广使用时,使用该项知识产权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应将其实际所形成的利润不低于30%的部分,作为研究开发补偿金支付给该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作为后者的研发基金和奖励基金。

  (2)对国家控制类知识产权,项目研制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3)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一是应给予与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和股权收益。科研成果用于生产活动带来重大经济效益的,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从所获利润中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重奖,职务发明人可以从专利转让、许可净收入或补偿金中提取不低于25%的报酬或股权收益,二是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律贴; 对国防科技做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专项工程和军工津贴等,三是对于从事教学、基础研究、尖端技术和高技术研究的人员,奖励金额从国家专项基金中提取等。

  (4)对民用技术转军用中的知识产权,国家提供投资或贷款、补助金政策,减免税政策,对于民用技术转军用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优先安排项目用地等优惠政策。

  (5)上述前三种情况下单位中技术人员投入的创造性劳动的报酬,还可以采用市场工资率经绩效因子调整确定,需要强调,这里的“技术”,是指技术开发创造性劳动,而不是一项纯粹的专利或技术成果。

  5 与中国航天业原有知识产权初案配套的建议

  5.1 建立包括航天业在内的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名录管理制度”

  目前,普通专利制度是以行业(包括产品和技术混杂)为分类标准,根据国防工业现行的管理体制和技术产品划分,建议根据国防科研计划管理体制和装备产品技术领域划分,国防科技知识产权实行三级名录管理,以便于检索。

  一级目录:以重大武器装备系统和装备研制技术领域为标准进行划分;

  二级目录:以主要武器装备产品和装备研制技术领域为标准进行划分;

  三级目录:以一般武器装备产品和基础产品研制技术领域为标准进行划分。

  5.2 搞好航天知识产权“合同管理”

  目前,航天科研单位承担大量科研任务,常用的合同有国防技术预先研究合同、武器装备研制合同、863项目合同,以及就某型技术攻关而签订的横向协作合同等,其中,除863项目对缔约各方权利义务、知识产权归属、分享与转移成果管理和保密规定做了明确要求外,其他合同基本上都没有对航天知识产权进行详细的规定,对各方利益主体缺乏公平有效的保护。

  按照装备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应在各类合同上明确知识产权的生成与利益分配。其中包括,合同明确由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的使用,除《名录》规定的知识产权外,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授予合同受托人;不同类型的合同和签订方式均要明确知识产权的不同权属和利益分配;合同的价款和定价中应充分考虑研究中智力成果的定价问题,并就授权的成果转让进行必要的约定,应明确合同争议协调和仲裁的受理机构。

  5.3 把尊重航天知识产权充分融入政府的技术采办合同中

  就政府开发和采购先进技术而言,知识产权条款和条件是核心要素,是影响武器装备性能和成本的重要方面,甚至对该技术的全寿命保障也有长远影响。对于任何知识产权争端,合同双方应通过协商,在签订合同前仔细确认认可的条款和条件。在采办过程中,尽早确认应交付的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资料是很重要的。航天知识产权纳入政府技术采办合同中,对于武器装备及技术的采购成本以及经济承受力会产生重要的影响,所以应当把航天知识产权、合同性能要求、价格/成本因素结合起来进行考虑和谈判,在制定技术采办战略时,还要充分考虑政府对武器装备的需要情况,如生产、接收试验、安装、操作、维护、更新或修改、与其它系统的互操作性,以及向其它计划/系统/平台转移技术等,在选择来源和评价所有费用时,要特别注意航天知识产权问题,既要保障得到关系武器装备性能和武器装备正常维护的技术权利,也要注意把知识产权纳入合同的成本,在保护国家核心利益的同时,鼓励航天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5.4 国家一定要尊重和保护航天企业开发且自有的知识产权

  航天企业技术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特别需要长期的技术积累和稀有资源投入(包括高水平科研工作者的智力投人)。另一方面,企业为保障其生存和竞争力,主要利用知识产权收回其成本和获得利润,政府应当鼓励航天企业享有技术创新商业化和盈利的独占权,确保其收回投资和不断盈利,推动技术进步和技术转移。

  政府在采办合同中尤其应尊重企业开发的知识产权,通过竞争的方式获得产品和服务后,必须保护这些知识产权,政府还应鼓励企业在履行政府合同过程中将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商业利益最大化,并在履行过程中尽可能地利用已有的知识产权。

  政府采购航天企业自筹资金、自行开发的专利、商业软件和技术资料时,通常只能接受按市场惯例向政府提供相关的知识产权,获得受限制使用的知识产权,在合同谈判中,政府要区分买现成的采办产品和服务与开发合作的不同,采购商业性的知识产权时,要按照市场上普通知识产权许可条款签订合同。如果政府有特殊需要必须和航天企业进行谈判,并愿意为这种特殊需要而付费时,才可以改变商业许可条款。认为不花钱便可以改变商业许可协议是错误的做法。

  5.5 完善航天科技知识产权保密解密制度

  航天知识产权的保密解密工作是加强其知识产权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促进航天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建立知识产权保密解密机制,定期对专利进行审查,对无需保密的及时解密,发布解密信息,对解密后能够民用的航天专利技术,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积极推进其知识产权的转化。

  5.6 建立航天知识产权安全预警机制

  (1)安全预警内容及评价,包括预警内容、预警管理及危机评价,预警是指从根本上防止危机发生,是一种超前的管理。安全预警最重要的是建立一套专利预警指标体系,如专利申请量、授权量,还有一套与该领域有关的信息、法律、法规等。管理则是根据预警系统对危机分析的结果,组织有关专家、法律顾问、经济专家等,共同参与分析和决策,实施危机处理,将影响和损失减小到最低,不管是危机预警还是危机管理,都离不开危机评价,危机评价就是将各影响因素与各既定指标进行比较,如果超出指标,则就要发出危机警报。

  (2)实施安全预警组织管理,包括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参与人员。建立安全预警组织机构,参与安全预警系统的人员应包括信息搜集、分析人员,经济专家,法律顾问和决策人员等,同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3)建立预警系统的技术管理。建立案例数据库并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将各指标与数据库中的指标体系进行对比,一旦有异常则发出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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