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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修订教师法,让教师行使惩戒权时“有法可依”

时间: 曾扬1167 分享

  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规定教师不能惩罚和变相惩罚学生,对于那些经常惩罚学生、屡教不改的教师,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于是教师们谈“惩戒”色变,仿佛是悬在头上的高压线随时都可能电到自己。紧接着“赏识教育”横行,学生做对事情要夸,做错事情要鼓励,总之决不能批评指责。后来索性把“惩戒”束之高阁,甚至慢慢模糊了批评、惩戒和体罚的界限,即使是善意的批评,家长一口咬定是“体罚”,教师是百口莫辩,仍以体罚处理,这样的新闻比比皆是。

  教育没有了惩戒,看现在的校园:学生出口谎话连篇、不完成作业成常态、校园欺凌横行,学生被“赏识”惯了,哪能接受丁点批评?犯了错误,老师或家长只是好心说教一番,就离家出走,就自杀,这样的新闻屡见报端。这还是生活在相对简单的校园里,就如此脆弱心理,怎么踏入社会?谁的生活也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在面对各种挫折时,他们如何应对?现代人患各种心理疾病的风险极高,难道给“赏识”教育,给“和风细雨”的教育环境没有半点关系?教育可以没有体罚,但绝对不能没有惩戒。对于违反纪律的学生,一次恰到好处的惩戒可以学生有效的警醒,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缺点,也为其将来踏入社会做好心理预期。

  批评权和惩戒权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基本权利,但就目前来看,很多教师或被逼或自觉的放弃了这两种权力。在学生越来越难管教的今天,我们不能坐以待毙。学校教育需要惩戒权和批评权是各国教育界的普遍共识,例如美国有21个州立法允许学校体罚,几乎所有的美国学校都有禁闭室,学校有权将违反纪律的学生停课、关禁闭、开除甚至送少年惩戒所。英国《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规定,教师有惩罚不遵守纪律学生的权力,包括罚写作文、周末禁闭、停学等。体罚包括打手心每双手不超过3次,允许鞭打男生的臀部不超过6下等。在新加坡,对违规学生还有施以鞭刑的惩罚。由此可见,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我们很难想象,在学校无视班规校纪的学生,踏入社会后会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我国的《教育法》对教师的批评权、惩戒权以及对体罚的界定都比较笼统,让教师无所适从不敢逾越。如果《教师法》修订的像《交通法》那样详细:未携带驾驶证上路扣1分、不系安全带扣3分罚款100元等一样,学生没有按时作业打1下手心;不值日罚站30分钟等,教师才能硬起腰杆,重拾手中的教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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