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电子科技大学录取分数线(3)
电子科技大学历年排名情况
年度 | 全国排名 | 省内排名 | 总分 |
2017 | 29 | 2 | 67.52 |
2016 | 37 | 3 | 66.88 |
2015 | 37 | 2 | 67.12 |
2014 | 42 | 2 | 65.89 |
2013 | 45 | 2 | 64.47 |
电子科技大学在四川省排名情况
四川省大学排名 | 学校名称 | 学校类型 |
1 | 四川大学 | 综合 |
2 | 电子科技大学 | 理工 |
3 | 西南交通大学 | 理工 |
4 | 西南财经大学 | 财经 |
5 | 四川农业大学 | 农林 |
6 | 成都理工大学 | 理工 |
7 | 四川师范大学 | 师范 |
8 | 西南石油大学 | 理工 |
9 | 西南民族大学 | 民族 |
10 | 成都中医药大学 | 医药 |
11 | 西南科技大学 | 理工 |
12 | 西华大学 | 综合 |
13 | 西华师范大学 | 师范 |
14 |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 | 理工 |
15 | 西南医科大学 | 医药 |
16 | 成都学院 | 综合 |
17 | 成都工业学院 | 理工 |
18 | 四川理工学院 | 理工 |
19 |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 理工 |
20 | 乐山师范学院 | 师范 |
21 | 川北医学院 | 医药 |
22 | 宜宾学院 | 综合 |
23 | 成都医学院 | 医药 |
24 | 内江师范学院 | 师范 |
25 | 绵阳师范学院 | 师范 |
26 | 四川文理学院 | 综合 |
27 | 攀枝花学院 | 综合 |
28 | 西昌学院 | 综合 |
29 | 成都师范学院 | 师范 |
30 | 四川旅游学院 | 综合 |
31 | 四川民族学院 | 民族 |
32 | 阿坝师范学院 | 师范 |
33 | 成都体育学院 | 体育 |
34 | 四川音乐学院 | 艺术 |
35 | 四川警察学院 | 政法 |
2017电子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电子科技大学;英文译名: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第三条 电子科技大学2017年采用“电子科技大学”和“电子科技大学(沙河校区)”两个名称招生,分别编制计划和录取。
第四条 电子科技大学是公办、全日制的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学校以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为核心,以工为主,理工渗透,理、工、管、文协调发展,具备培养学士、硕士、博士的完整教育体系。
第五条达到学校相关要求颁发电子科技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电子科技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的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协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学校同时设立由校长、主管校领导及纪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选聘招生工作组组长、组织招生宣传、录取、特殊类招生等事宜。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起草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三)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五)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六)受权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
(七)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九)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各省的生源质量调控。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自主招生学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等)及保送生。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10%。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一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平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学校平行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学校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收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若录取各省份征集志愿仍不足,我校将会把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全国性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学校执行四川省地方性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专业分数级差办法,专业志愿间的分数级差依次为2分,1分,1分,0分。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录取时,若考生成绩相同,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
第十四条 根据我校专业特点,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考虑。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电子信息类(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以“电子科技大学(沙河校区)”名称在本科一批次招生;颁发电子科技大学相应专业毕业证书、工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格拉斯哥大学相应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示范性软件学院、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医学院以“电子科技大学(沙河校区)”名称招生,其中医学院考生入校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我校部分专业按大类招生,学生完成大类培养阶段后,根据相关政策进入专业培养阶段。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浙江省考生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按其有关规定直接投档到专业。上海市考生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其相关规定投档。浙江省、上海市考生可填报的专业范围及选考科目要求,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的2017年普通高校专业(类)选考科目为准(详情请参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录取参考。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选考科目和要求与普通生相同。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当地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的录取标准参照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指导分数线,结合我校相关招生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为物理,且等级为A级及以上,另一科目不限,且等级为B级及以上,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选测科目和等级要求与普通生相同;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进行专业排序;分数相同时,优先比较物理科目等级。
第二十三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 以培养电子信息拔尖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成电英才计划”实验班,将在四川省、重庆市、河南省、安徽省、河北省、云南省、江西省、山东省等省份择优录取部分考生,专业为电子信息类,高考成绩原则上排名在其所在省份的1200名以内(不含加分,具体名次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为准)。
第二十五条 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等的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本校的相关招生章程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我校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2017年我校本科生各专业学费标准为:电子信息类(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每人6万元/学年,临床医学专业每人6000元/学年,护理学专业每人4900元/学年,“电子科技大学(沙河校区)”其他理科专业每人9800元/学年;其他理科专业每人4900元/学年,文科专业每人4400元/学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高考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源大道2006号
邮政编码:611731
招办电话:028-61831137、61831139
监察电话:028-61830237
学校网址:http://www.uestc.edu.cn
本科招生网:http://www.zs.uestc.net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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