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地震中有哪些事情可以做
地震是天灾,是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地震的时候最重要的就是救援物资的援助,那么,银行在地震中能做些什么呢?下面是小编分享的银行在地震后的救灾行动汇总一览,一起来看看吧。
银行在地震后的救灾行动汇总一览
一、地震来临时中国银行业需要立即做出的行动
(一)保卫好银行金库就是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银行来说,第一时间绝对不是救灾,而是守护好银行金库。包括银行保险箱、保险柜、现金金库及贵重物品,防止受灾地区群众出现哄抢和挤兑。守护好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是银行人在地震发生后的第一要务。
例如,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银行员工在入职培训时的强调的地震应急策略中,在员工保护好自身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做好银行现金、财产的安全是首要任务。这与银行企业的性质有关,也是银行政治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尽已所能地为当地救灾贡献物力、财力
由于银行网点众多,员工也遍布大江南北,特别是在老少边穷地区的银行员工普遍是工作人群中的白领与高素质人群。他们拥有较为清晰的头脑与灵活的应变能力,在四川、云南、贵州等地震多发地区犹为如此,而且大部分县、乡、村镇银行由农村信用社和四大商业银行构成,可以组织员工协助政府进行抗震抢险救灾。
同时,银行建筑设计一般较为坚固,具有较好的抗震性能,在灾后可以收容部分受灾群众。银行网点应积极向总行支行申请救灾款项、物资,协助当地政策参与救灾活动,履行商业银行的政策性职能。
(三)积极统计地震灾害形成的不良贷款
当发生地震灾害后, 地震毁损震区厂房、机器、设备,甚至夺去人民群众生命。灾难毁灭性打击居民、企业遭受重创,降低了其短期偿债能力, 银行的信用风险由此加大,不良债权极易产生形成。
形成地震灾害不良贷款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债务人在灾难中死亡, 抵押品灭失且无担保, 债务无从追讨; 二是债务人未死亡, 抵押品灭失, 偿债能力丧失; 三是债务人未死亡, 抵押品部分灭失, 偿债能力受限。
当地分支行行应在地震灾情相对稳定之后积极统计上述受灾原因造成的银行不良贷款,上报总分行后再行决定不良处置策略。
二、地震灾情稳定后构建银行地震灾害不良贷款处置机制
(一)积极利用保险处置地震灾区的不良贷款
从1994年洛杉矶地震的经验中可以看出,由于美国大部分居民、企业都投保巨灾保险,导致1994年后的保险公司向洛杉矶地震中赔付达200亿美元,因此美国大部分保险公司在1994年后停止了地震险保险业务;同样,日本在阪神大地震后出现了地震险购买率从2.9%上升到至20%的高潮。
美国因此成立了加州地震局、日本专门设置巨灾险以应对银行对震后赔付的要求。
(二)分情况处理抵押物、财产担保的问题
根据国际经验,在处理地震灾后抵押物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抵押物毁损贷款人失踪,银行将终止合同关系,尚未偿还的贷款,将会核销处理;
第二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失踪,且无抵押物继承人的,银行可按法律规定,回收抵押物,未归还贷款按照坏账进行处理;
第三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失踪,有抵押物继承人的,由继承人承担借款合同关系,继续归还贷款;
第四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亦未失踪的,继续履行贷款关系。
上述是地震灾后有抵押物与担保品的四种情况,若为信用贷款,银行将面临更大的损失与风险。,
(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公司破产制度等巨灾配套经济与银行制度
在英、美、日等国破产制度相对发达,这对其在地震之后个人宣布破产创造了较为有利的制度条件。我国现行的《破产法》仅针对企业法人,企业在地震等巨灾出现之后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减免部分银行债务,但对个人却并不适用。
但是,在地震中,个人并不因为没有相关破产法律制度的保护而能幸免于难,其房屋毁损、财产损失、资不抵债的情况仍时有发生。特别是银行在追索债权时也没有法律依据,尽管出于人道主义,不能立即进行催收催缴,但是银行的追偿不会因为地震等巨灾的出现而减少一分一厘。
如果可以出台《个人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将有益于地震灾区居民生活的恢复与信心重建。
(四)银行构建防灾减灾基金及专项贷款制度
抗震救灾所需的资金数额庞大,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拨款及社会捐助难以满足重灾地区对于信资金、物资的迫切需求。因为,我国应效仿美、日等国建立《巨灾防护法案》《巨灾经济应对法案》等具体制度。例如,商业银行可以在此次遭受地震灾区九寨沟建立起“九寨沟灾后重建基金”等产业基金、城镇化基金、并购基金、专项贷款等多种融资方式,使用经济手段帮助和支持地震灾区群众的重建工作。
总之,从2008年5月12日之后,汶川地震灾后地区的银行信息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2008年二季度不良率急速攀升,且迫切需要银行贷款资金支持。
银行作为中国经济金融血液的命脉所在,在国家忧患,人民危急之时勇于承担责任,在守护好国家财产安全的同时,支持人民群众的救灾活动,支持灾区群众的灾后重建,以实际行动撼卫了银行从业人员高素质的职业形象,履行好银行的社会责任。
相信此次九寨沟地震中,银行一定可以再次发挥更为积极有效的救灾、重建功能,塑造良好的银行企业形象。
银行的介绍
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
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政策性银行: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等。
投资银行:包括高盛集团、摩根士丹利、花旗集团、富国银行、瑞银集团、法国兴业银行等。
世界银行:用于资助国家克服穷困,各机构在减轻贫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银行的起源
银行一词,源于意大利Banca,其原意是长凳、椅子,是最早的市场上货币兑换商的营业用具。英语转化为Bank,意为存钱的柜子。在我国,之所以有“银行”之称,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相关。
在我国历史上,白银一直是主要的货币材料之一。“银”往往代表的就是货币,而“行”则是对大商业机构的称谓。把办理与银钱有关的大金融机构称为银行,最早见于太平天国洪仁玕所著的《资政新篇》。
一般认为最早的银行是意大利1407年在威尼斯成立的银行。其后,荷兰在阿姆斯特丹、德国在汉堡、英国在伦敦也相继设立了银行。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初,银行得到了普遍发展。
在17世纪,一些平民通过经商致富,成了有钱的商人。他们为了安全,都把钱存放在国王的金库里。这里要注意,那个时候还没有纸币,所谓存钱就是指存放黄金。
因为那时实行“自由铸币”(Free coinage)制度,任何人都可以把金块拿到铸币厂里,铸造成金币,所以铸币厂允许顾客存放黄金。
但是很不幸,这些商人没意识到,铸币厂是属于国王的,如果国王想动用铸币厂里的黄金,根本无法阻止。
1638年,英国的国王是查理一世(Charles I),他同苏格兰贵族爆发了战争,为了筹措军费,他就征用了铸币厂里平民的黄金,贷款给国王。
下图就是查理一世。后来1649年,他被克伦威尔砍了头,这就是著名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详细情况可以参照《英国史笔记(四)》。
虽然,被征用的黄金最终都还给了原来的主人,但是商人们感到,铸币厂不再安全了。于是,他们把钱存到了金匠(Goldsmith)那里。金匠就为存钱的人开立了凭证,以后拿着这张凭证,就可以取出黄金。
很快地,商人们就发现了,需要用钱的时候,根本不需要取出黄金,只要把黄金凭证交给对方就可以了。
再后来,金匠恍然大悟,原来自己开立的凭证,居然具有货币的效力!他们抵抗不了诱惑,就开始开立“假凭证”。但是神奇的是,只要所有客户不是同一天来取黄金,“假凭证”就等同于“真凭证”。这就是现代银行中“准备金制度”的起源,也是“货币创造”机制的起源。银行体系可以将信用货币的数量放大,实物货币就做不到这一点。
此时是17世纪60年代末,现代银行就是那个时候诞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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