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开除党籍后工资有什么影响_会降多少工资(2)
四、离退休人员受行政处理和行政刑事处罚的待遇处理
(一)因在职期间违纪而在退休后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给予行政处分。但考虑到他们已经退休,因此,可不作处分决定,而按照其所犯错误和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由原单位按其管理权限根据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照两年一次正常升级增加退休费办法所确定的金额降低其退休费。
2、原为国家公务员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工资为标准,降低一级级别工资,退休费按降低后的工资标准重新确定。
3、原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应给予降职处分的,以退休时的职务工资为标准,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和相应的津贴工资,职务岗位津贴按降低一级职务确定,退休费按降低后的工资标准重新核定。
4、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享受工资的职务为基础撤销一级以上职务,并按重新确定的职务核定相应的职级工资待遇和职务岗位津贴标准,以此重新确定其退休费待遇。同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5、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理,以退休时所享受工资的职务为基础,给予撤销三职以上职务的撤职处理,其中不够三职的撤到最低职务为止。工资待遇和职务岗位津贴按重新明确的相应职级核定,以此重新确定其退休费标准。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6、上述对象从受行政处理的次月起,按重新核定的退休费标准执行。对处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退休期间因违纪且错误性质严重,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其错误程度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由原单位按其管理权限根据以下办法在退休待遇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人员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按照两年一次正常升级增加退休费办法所确定的金额降低其退休费。
2、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人员受降级、降职及以上处分的,首先按照两年一次正常升级增加退休费办法所确定的金额降低其退休费基数,然后再按以下处分种类降低其退休比例,重新确定退休待遇。
(1)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人员受降级、降职处分的,退休费按原退休比例降低5%后的比例重新核定计发。原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务岗位津贴标准按降低一级职务确定。
(2)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人员受撤职处分的,退休费按原退休比例降低10%后的比例重新核定计发,并按降低一级以上的职务,重新核定职务岗位津贴,同时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3)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人员受开除处分的,退休费按原退休比例降低15%后的比例重新核定计发,并按降低三级以上的职务,重新核定其职务岗位津贴,同时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三)离退休人员离退休期间,因违法被行政刑事处罚的待遇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在离退休期间,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治安拘留、强制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受处罚期间停发离退休费,遇国家和省规定提高离退休费标准时不予调整。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以其本人离退休前标准工资及有关津贴、补贴标准比照在职人员的处理办法给予确定。
1、缓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的生活待遇按以下办法确定。
(1)离休人员取消享受离休待遇,改按退休人员管理。其中: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降低原离休时本人一级级别工资、两档职务工资标准后,再按退休人员打折比例等规定重新确定生活待遇;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降低原离休时本人两档职务工资标准,并相应降低津贴工资(活工资部分)后,再按退休人员打折比例等规定重新确定生活待遇。
(2)退休人员中,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度的,降低原退休时本人一级级别工资、两档职务工资标准后,再按退休人员打折比例等规定重新确定生活待遇;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降低原退休时本人两档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并相应降低津贴工资(活工资部分)后,再按退休人员打折比例等规定重新确定生活待遇;执行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降低原退休时本人一级技术等级工资、两档岗位工资标准,并相应降低工资组成中的奖金(活工资部分)后,再按退休人员打折比例等规定重新确定生活待遇。
(3)1993年工改前退休的,缓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的生活待遇按退休前的职务工资标准降低三档后,再按退休人员打折比例等规定重新确定生活待遇。
(4)上述人员的职务岗位津贴按处罚前原职务降低三级及以上职务等级重新确定。
2、被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期满的,按照本文第四条之(二)款的规定,以是否给予行政处理而确定相应的离退休费。
(四)离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宣告缓刑的以外),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由原单位作出取消其离退休费和享受的其它有关离退休待遇的决定。刑满释放后,确有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的,由原单位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给生活费。
(五)离退休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属错判或原判过重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的,离退休待遇的处理,比照在职同类人员的有关处理原则进行。
五、其它有关规定
1、在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休养的国家公务员,如果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则仍具有公务员身份,此类对象犯错误,应作为在职公务员同类人员处理,不能按退休人员的办法处理。考虑到这些公务员已提前离岗,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时,以公务员提前离岗时所确定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一职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内部退养人员同样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2、对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行政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由荣誉称号的审批机关撤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其有关证、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六、本意见从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均按本处理意见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参照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开除党籍对工资的影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开除党籍作出了100多条的规定。
其中第14条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第31条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6条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37条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
从第45条开始,直到第174条,分别对各种情况下应开除党籍作出规定。例如:
第45条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46条规定:“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47条规定:“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173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偷越国(边)境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174条规定:“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于开除党籍的知识,应准确记住第14、30、31、36、37条的规定,其他应作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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