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心得体会
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纪委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那么对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你有什么心得体会呢?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22017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心得体会,供你参考。
2017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心得体会篇1
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四种形态”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拓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对于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而言,就是要把“四种形态”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遵循,坚持抓早抓小,正本清源,动辄则咎,切实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让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成为不可触碰的底线,严防干部从“好同志”蜕变成“阶下囚”。
一、正本清源,注重预防,加强教育“强警示”。“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强调全体党员要坚守纪律和规矩“底线”,勇于开展自我批评,加强自我监督,主动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防患于未然。一要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党员干部要切实强化组织观念,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三会一课”等制度,积极参加民主生活会,用好“团结-批评-团结”的有力武器,自觉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主动深刻剖析自身问题,对组织的约谈函询,要认真对待、主动配合;对同志的批评提醒,要虚心接受、即知即改,建立起良好的党内同志关系,形成杜绝触碰纪律规矩的有效防线。二要加强警示教育。围绕学习新修订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建设廉政文化长廊、开展警示教育、廉政谈话和廉zd规知识考试等形式,开展“读廉书树廉志做廉人”、“学思践悟”等专题教育活动,教育警示党员干部遵纪守规,廉洁自律。三要强化日常监督。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开展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纪律与法律、党内与党外、组织与群众、社会与媒体的监督,促使党员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习惯。
二、手握戒尺,动辄则咎,纪律规矩“挺前面”。“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强调对自律不严、常态化监督不力而触碰纪律和规矩“底线”的党员,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小错变成大错、小祸酿成大祸。一方面,要强化党纪党规意识。坚持正面引导,发挥示范作用,开展经常性地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党纪党规意识,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促使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另一方面,要树立抓早抓小理念。“四种形态”体现和诠释了纪严于法、纪先于法的要求,旨在建立更前沿、更严密的“防御阵地”。因此,在工作实践中,要通过谈心谈话、提醒函询、诫勉谈话、廉政约谈等方式,对党员干部自身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小过即问、及时纠正;对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严抓严管、及时处理,防止小问题养成大问题。
三、治病救人,倒逼追责,违规违纪“零容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强调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党员,出重拳、下猛药,当头棒喝、治病救人。一要拓展执纪监督的广度。对照《纪律处分条例》中“六大纪律”、“负面清单”所列问题,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深入开展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重点查处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仍不收手、顶风违纪的行为。二要突出纪律审查的深度。把严明纪律、执行纪律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着力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行为;加大纪律处分,根据违纪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岗位(职务)、给予党政纪处分等方式对违纪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对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曝光,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三要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围绕强农惠农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财经纪律执行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中插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侵吞国有资产、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案件,对于违纪违规的人和事,按照“一案三查”的要求,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党组织的主体责任,还要追究监督者的监督责任。
四、利剑高悬,加强协作,严肃查处“惩腐败”。“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强调对那些纪律处分已达不到惩戒目的的党员,坚决追究法律责任,及时清除党内毒瘤,保持党的肌体健康。一方面,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对接,突出时效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对接,在确保把违反纪律主要问题查清的前提下,坚持快查快结,缩短审查周期,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继续依法查处;对于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员,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突出联动性。健全与司法机关联席会议、案件查处相互抄报、司法机关提前介入等配套保障制度,完善与司法机关案件线索受理、案件移送、证据收集等程序,加大信息共享、办案协作、案情通报力度,从依纪处理和依法处理两个层面,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处,确保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五、严管厚爱,履职尽责,严格要求“提素质”。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更要带头接受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一要坚持秉公执纪。要围绕监督执纪问责这一主责主业,牢固树立执纪为民的权力观,坚持为民用权、秉公用权,继续深化“三转”工作,规范权力运行,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严格遵守组织原则、纪律要求、办案程序等制度规定,客观公正地处理违纪违规问题。二要完善内控机制。要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纪委分片联系、纪检监察工作单项考核、纪检监察干部准入等内控制度,细化实化约谈、作风巡查等制度,紧盯来信来访、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纪律处分等重要环节,建立完善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三要强化干部管理。要牢固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纪检监察干部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擅做取舍、选择性办案,以案谋私、跑风漏气,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行为,坚决防止“灯下黑”,用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2017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心得体会篇2
王岐山书记在xx调研时关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论述,充分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根本要求,传承了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彰显了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战略抉择。论述高瞻远瞩、内涵丰富,既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纪在法前,管党治党务必从严的要求,又体现注重日常教育监管,做到“常举刀”不砍人或者少砍人的爱护保护干部的人本情怀。这是纪检监察机关“三转”的深化,是更高层次和更具导向的要求,对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作出了战略定位。贯彻落实好王岐山书记“四种形态”的论述,必须正确认识与处理好“纪”与“法”的关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立起来、严起来,切实彰显纪律威严。
首先,纪先于法。在抵御腐败病毒的侵蚀进攻中,道德防线、纪律防线、法律防线共同构成党员干部强大的免疫系统。党纪和国法作为防治腐败的两道防线,在防线构筑和作用发挥两个层面存在先后顺序,两者都体现了纪在法前的要求。纪律红线失守,往往是法律底线失守的预警信号,而法律底线被践踏,纪律红线必然荡然无存。因此,对党员违反规则的行为,纪律应率先反应,法律则是最后才响应的机制,诚如王岐山书记所强调的“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和走出干部群众长期公认的“好同志”瞬间沦为“阶下囚”的怪圈。
其次,纪严于法。纪律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必须是明确而不含糊、坚定而不容商量、理直气壮而不畏首畏尾的刚性约束,切实提升党员对党规党纪的敬畏心、戒惧心,特别是强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刚性条款和刚性要求,让每个党员从入党那天起,就知道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然会受到严厉的党规惩戒。对党员干部收紧纪律的绳子也是对党员干部的爱护,党规党纪不仅是戴在头上的“紧箍”,也是远离违法犯罪的“安全阀”,真正做到“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严管中体现了厚爱。对那些破坏党的规矩,不听招呼,我行我素,把自己游离于党的纪律之外,当“党内个体户”的党员干部,坚决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不能因为同时违纪的党员数量众多而搞“纪不责众”、“下不为例”。
三是纪从于法。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党章的明确规定,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开展,党的纪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纪律必须要遵从法律规定,不能突破法律的原则性、禁止性规范。党纪往往体现更高更严的要求,但这种要求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党纪和法律在限制自由和权利方面各有侧重,纪律不能设定属于法律特有的行为评价方式。只有党规党纪规定的内容比国家法律设置的“笼子”更密、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才能使各级纪委聚焦聚焦再聚焦,紧紧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2017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心得体会篇3
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的标题把“聚焦中心任务”放在首位,就是要求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党章规定和中央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全面提高履职能力。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我们要善于把握形势,根据现阶段的任务,把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具体化。监督执纪问责,这三者互相联系、互相作用、浑然一体,体现了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
纪委是监督纪律执行的,维护党的纪律是我们的根本任务。如果党员领导干部都能够守得住纪律,权力运行还会出大问题吗?我们必须攥紧拳头,把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担起来,不断健全和强化党内监督。
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的标题把“聚焦中心任务”放在首位,就是要求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党章规定和中央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全面提高履职能力。这是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核心要义。
监督执纪从来都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所在。早在1927年,面对白色恐怖,党中央就决定成立中央监委,开启了党内监督的组织创新,举起了监督执纪的大旗。从此,我们党总是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始终坚持从严治党,不断强化监督执纪。改革开放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发展,取得重要成绩。如果没有几十年来的艰辛探索和历届中央纪委的不懈努力,党风廉政建设就不会取得今天这样的成效,纪委必须履行好监督职责的定位也就不会这么明确。
与时俱进是我们党的理论品质,党的事业是不断发展的,“三转”恰恰是对过去的继承和创新。把“三转”放到历史中去看就会发现,形势发生了变化,我们的任务必然要变化。今天,历史的接力棒传到我们手里,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面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艰巨任务,我们就要有敢于监督、敢于红脸这份责任担当。
“三转”就是要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我们要善于把握形势,根据现阶段的任务,把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具体化。监督执纪问责,这三者互相联系、互相作用、浑然一体,体现了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纪委不能无所不管,必须紧紧咬住本职,聚焦中心任务,强化监督、严格执纪、严肃问责。
并不是说聚焦了,事就少了,或者没事干了。恰恰相反,工作越聚焦,越深入,就越能抓出成效。党的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明确职责定位,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清理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内设机构,把更多的力量压到主业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执纪检查,增强党的观念和组织纪律性,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扭住“四风”不放,一个节点一个节点抓,发动人民群众和媒体参与监督,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紧扣“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巡视越来越聚焦,震慑作用越来越大。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大起底,规范线索管理、分类处置,严格审查程序和审查纪律,提高质量和效率。这些都体现了“三转”要求,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纪委是监督纪律执行的,维护党的纪律是我们的根本任务。如果党员领导干部都能够守得住纪律,权力运行还会出大问题吗?我们必须攥紧拳头,把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担起来,不断健全和强化党内监督。
聚焦中心任务、深化三转之一 定位准则责任清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4-11-30 19:37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中央纪委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根据党章规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与时俱进提出的工作要求。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有着鲜明主题,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三转”的实质是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找准职责定位,明确主责主业。
从事任何一项工作,首先要明确自身定位,定位准才能责任清。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纪委的权力是党章赋予的,这决定了它的地位、责任和权威。党章第44条明确规定,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这是我们职责定位的根本依据。
这些年,纪律检查机关围绕党章规定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是,随着工作领域的拓展,也干了大量分外的事,该干的事却没集中力量干好。参加了各种议事协调机构,把时间耗在文山会海上;热衷于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搞检查、考核、评比,有的还专挑旅游景点开会,以各种名义组织出国考察,滋生“四风”问题;对参与小金库、“三乱”专项治理等乐此不疲,揽了不少不该揽的事。省级纪委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竟有4600多个,有的参加了200多个。一个领导小组哪怕一年就开一次会,纪委还有精力干好自己的主业吗?我们用了近两年时间,把省级纪委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减少至460个,清理比例达90%。职责不清、工作发散,就会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造成越位、缺位、错位。
权力意味责任,责任就要担当。责任清才能敢担当。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分清责任,聚焦主业,把该担的责任担起来。如果只是把权力揽过来,结果却负不了责,等到责任追究时你就惨了,那还不如揽得少点、把该干的干得好点。说一千、道一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我们的主业,这方面干不好,别的工作干得再热闹也没用。
“三转”是中央要求、形势使然。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问题依然多发,纠正“四风”、防止反弹任务艰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亟待克服。如果纪检监察机关不能做到聚焦中心任务、守住职责定位,真正把监督责任担起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就难以落实。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改变惯性实属不易,但是必须转变。纪检监察机关要抠住党章规定的职责,聚焦聚焦再聚焦,不断深化“三转”,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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