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当兵入伍条件及优惠政策盘点(2)
2017年当兵入伍条件及优惠政策盘点
参军服役相关优惠优待政策
义务兵优待政策 参军服义务兵役期间,县(区)政府每年给予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对在西藏、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当地义务兵家庭标准的2倍发放优待金。义务兵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当年给其家庭增发优待金: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增发80%;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增发60%;一等功,增发55%;二等功,增发50%;三等功,增发20%;优秀士兵,增发10%;荣立多次功勋的,按其中最高级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义务兵家属享受军属待遇,乡镇(街道)、村(社区)给予其家庭挂“军属光荣”牌,落实上门送喜报、重要节日登门慰问,帮助军人军属解决实际困难。
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县(区)政府发放优待金。以南宁市城区2014年发放标准为例,城镇户口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为1.71万/年,两年3.42万元;农村户口义务兵家庭约6000元/年,两年1.2万。(2015年发放标准暂未明确)
2.义务兵津贴费。列兵津贴7200元/年,上等兵津贴8400元/年,服义务兵役期间津贴费合计约1.56万元(由部队逐月发放给本人)。
3.退役金和退伍补助费。义务兵退役时,部队发放自主就业士兵一次性退役金9000元,退伍补助费4000元,发放1个月津贴费、粮油补贴和服装费等约1500元,转移支付养老保险10456元,总计约2.5万元。
4.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全区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政策,服义务兵役期间按照4500元/年的标准发放,两年共计9000元(退伍时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发放给本人)。
5.学费资助。入伍的本专科学生(含新生)可享有学费补偿或资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如:3年制大专毕业生最多可获学费补偿款2.4万元,4年制本科毕业生最多可学费补偿款3.2万元,入伍后半年内由学校学生资助部门发放给本人(银行卡)。
6.报考军队院校。对象为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未完成国家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高中生士兵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在校大学生士兵年龄可以放宽1岁;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当年6月30日)。
7.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选拔办法按照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有关规定执行。大学毕业生士兵保送入学对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8.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部队提干。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①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②大学本科毕业的,主要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也可以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三本)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③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④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至当年6月30日,下同);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
大学生参军15项优惠政策
1.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
2.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5.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6.复学(入学)政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7.国家资助学费。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含成人高校),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8.高职(专科)升学。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9.政法干警招录。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
10.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直接获得学分。
11.退役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12.发放一次性鼓励金。给在南宁市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发放一次性鼓励金,其中,本科生及以上学历者每人8000元,专科生每人5000元。一次性鼓励金在新兵起运前,由批准入伍地县(区)
民政部门发放给学生本人。
13.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在南宁市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由批准入伍地县(区)民政部门按照入伍地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50%给其家庭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14.办理南宁市户籍。在南宁市应征入伍服义务兵的非南宁市户籍的大学生,退役后完成大学学业被南宁市用单位接收的,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就业报到证》办理南宁户籍。
15.在校大学生参军其它优惠政策。①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已交学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②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③在校大学生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对入伍学生家庭发放优待金;如入学前户籍地与就读学校所在地均在广西区内的,由入学前户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当地城镇义务兵标准发放入伍学生家庭优待金。④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规定给予除家庭优待金外的其他方面优待。⑤退出现役后复学,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⑥两次荣立三等功或荣立二、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⑦服役期满退役后不愿复学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
大学生当兵学费补偿资助审批程序
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学费补偿审批程序。①高校毕业生、在校生要通过“全国征兵网”报名,被兵役机关在网上确定为预征对象后,自行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批盖章后,一份交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另一份自行保管(用于履行后续审批手续)。此阶段工作应在5、6月份参加网上预征时已完成,如当时未在网上报名,应及时在7月31日前补办理。②8月中旬,参加县(区)体检或政治考核时,将自己保管的《申请表》提交县(区)武装部工作人员统一管理。③9月上旬,县(区)武装部对批准入伍的学生的《申请表》审核盖章,填写入伍批准书号,并返还学生本人或家长。④学生本人或家长将《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回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月内将补偿学费款拨付到《申请表》指定银行帐号(由学生本人填写的银行卡号)。
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学费资助审批程序。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向学校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逐级向省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财政部审核下拨资金,学校收到退役学生学费资助资金后,分年度直接用于缴纳学生本人的学费,并将缴纳学费的收据交学生本人。
高校新生当兵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办理程序
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伍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规定,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或考研,已被高校录取但因参军未到录取高校报到入学的学生为高校新生,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程序如下:①根据高校录取情况,及时登录“全国征兵网”将原网上填报的学历修改为“高校新生”;②在“全国征兵网”在线打印《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到应征地县(区)征兵办领取一式两份表格,并填写完善;③高校新生本人或委托他人携带《申请表》及高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到应征地县(区)征兵办核实信息后,将两份《申请表》交征兵办;④县(区)征兵办应在新兵交接后5天内将《申请表》加盖公章,连同高校新生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高校招生部门;⑤高校收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⑥高校将两份《申请表》审核盖章后,一份留学校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县(区)征兵办;⑦县(区)征兵办收到材料后,将《申请表》留存备案,并在1周内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其委托人保管;⑧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继续学业。
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碍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廉洁征兵监督
为提高征兵工作的透明度、公正性、公平性,热烈欢迎广大青年、家长和社会公众,对征兵、接兵工作人员下列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反映存在的问题,如情况属实,将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南宁市征兵办举报电话:0771-3939590,江南区征兵办举报电话:0771-5566576、5566577)
①是否利用职权索要、收受应征青年或家长钱物。
②应征青年从报名到批准入伍过程,不需要向任何征兵机构(含村(社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县(区)、市四级)、接兵机构或个人缴纳与征、接兵工作有关的费用,重点监督是否巧立名目向应征青年或家长收取报名、体检、政治考核、交通、被装、箱包、伙食、订报、《入伍通知书》领取费等费用。
③报名、初审、初检、体检、政治考核等过程,是否存在放宽条件、降低标准、组织混乱及其它舞弊行为。
④应征青年体检、政治考核结果和定兵名单是否张榜公布。
⑤是否向应征青年或家长提出安排食宿、购买物品(保险)、提供交通工具、安排游览和娱乐性活动。
⑥征接兵人员家访时是否有空头许诺,提出不合理要求等行为,接兵人员是否曾在自己住所约见应征青年或家长。
⑦是否存在高学历青年未批准入伍,就违规批准低学历青年入伍。重点监督在高中以上学历青年未全部批准入伍前,是否存在违规批准初中学历青年入伍。
⑧是否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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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兵入伍个人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