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 > 新闻资讯 > 学习资讯 > 全国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2017(2)

全国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2017(2)

时间: 王燕648 分享

全国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2017

  防暑降温费税收该如何处理

  安监总局要求:要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要在高温作业场所增添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要合理安排或调整劳动者夏季高温天气工作时间,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全国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2017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一、劳动保护支出

  劳动保护费支出系指确因工作需要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支出,清凉饮料、特殊工种保健津贴待遇等保健费用,职业病预防检查费等。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即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的健康检查和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应作为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在税前予以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取得的进项税额可申报抵扣。同时,企业实际发生的高温工作劳动保护支出,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二、高温津贴支出

  关于员工取得的高温津贴,应区分两处情况。即因分别员工的的工作岗位进行不同的税收处理。

  1、高温作业人员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 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即对于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不属于福利费范畴。

  2、一般员工(非高温作业人员和一般人员)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即对于企业发放给员工的以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名义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会计和税收上都作为福利费处理,并按规定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条件的,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同时,对于企业员工(含高温作业员工)取得的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向员工发放的高温费不属于免税所得,应当全额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中,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个别地区对防暑降温费有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所属地区纳税人可参照执行。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三条规定,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暑期对在高温、露天作业的人员供应清凉饮料,属于劳务保护支出,不属于雇员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国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相关文章:

1.2017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多少钱

2.天津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2017文件

3.防暑降温发放标准2016

4.2017年各地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5.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17

6.2017高温补贴标准规定

7.2017全国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1075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