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是什么方式和特点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大学生的法治观念亟待提高,其关键是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能否顺利养成。下面学习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是什么,希望对您有帮助哦。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是什么
1 、法律思维是主体认知客体的一种方法。
法律思维的主体是指法律职业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客体是指法律规范和客观现实。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世界就分为主体和客体两部分。主体和客体相分而结成认识关系,认识的方法就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思维。法律是人类思维创造的产物,同时又具有独立于人类而存在的客观性,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理论为法律介入社会生活提供了依据,法律思维则为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的互动提供了方法。
2 、法律思维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最低标准的一个思考过程。
进入法律视野的客观事实经常呈现纷繁杂陈、杂乱无章的现象。这些现象背后隐藏着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法律思维作为理性的思考方式,需要对大量的现象进行分析加工,“无数客观外界的现象通过人的眼、耳、鼻、舌、身这五个官能反映到自己的头脑中来,开始是感性认识。这种感性材料积累多了,就会产生一个飞跃,变成了理性认识。”这种飞跃本身就是思考的结果。
但是,由于法律思维的对象一般都是发生过的事实,法律职业者只能根据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只能达到程序要求的法律真实,而不可能完全再现客观真实。因此,法律思维虽然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的思考过程,但这种思考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标准,即所谓的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与法律职业者相关联的不仅是法律规范整体,还涉及到具体的事实构成。法律思维不可能凭空产生,其必然以对事物的“先见”为前提。所谓“先见”是指个人在评价事物时所必备的平台,其先前的生活阅历、知识等构成理解倾向的基础因素,不可避免地带有个人的主观色彩。
法律职业者运用法律思维,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否则思考法律问题就会没有依据和方向;同时,法律职业者还必须具备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否则就无法认识事实构成。因此,只有具备了法律知识与“先见”这两个前提,法律思维才可能发生。
4 、法律思维以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为思考质料。
法律思维的逻辑起点是进入法律视野的自然事实或者说案件,这些自然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行为、动机等等。法律思维通过法律规范要求,区分出自然事实和法律事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建构,区分出法律事实的性质。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将法律研究和事实研究结合起来的过程,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则是这个思考过程的质料。用简图可以表示为:自然事实→初步法律研究→法律事实及其性质→法律事实和证据研究→深入法律研究→裁判事实。
5 、法律思维以法治理念为价值指引,以定分止争为目的。
如前所述,法律思维是一种法律方法,其既是实现法治的条件也是法治自身的固有要求。关于法律思维以法治理念为价值指引的问题,将在下文论述。多数情况下,法律思维表现为一个判断过程,以得出结论并给出理由为结果,其现实意义就是定分止争,即案件的审结。定分是对争执问题是与非的判断,止争是在判断的基础上据法裁断,给出法律结论和理由。在此,法律的目的与法律思维的结果形成了契合。
法律思维的方式和特点
方式
(1)法律思维必须以权利义务的分析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
(2)形式合理性优先于实质合理性;
(3)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
(4)普遍正义优先于个案正义;
(5)理由优先于结论;
(6)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基本特征
1、法律思维是主体认知客体的一种方法。法律思维的主体是指法律职业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客体是指法律规范和客观现实。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世界就分为主体和客体两部分。主体和客体相分而结成认识关系 ,认识的方法就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思维。法律是人类思维创造的产物,同时又具有独立于人类而存在的客观性,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理论为法律介入社会生活提供了依据,法律思维则为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的互动提供了方法。
2、法律思维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最低标准的一个思考过程。进入法律视野的客观事实经常呈现纷繁杂陈、杂乱无章的现象。这些现象背后隐藏着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法律思维作为理性的思考方式,需要对大量的现象进行分析加工,“无数客观外界的现象通过人的眼、耳、鼻、舌、身这五个官能反映到自己的头脑中来,开始是感性认识。这种感性材料积累多了,就会产生一个飞跃,变成了理性认识。” 这种飞跃本身就是思考的结果。但是,由于法律思维的对象一般都是发生过的事实,法律职业者只能根据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只能达到程序要求的法律真实,而不可能完全再现客观真实。因此,法律思维虽然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的思考过程,但这种思考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标准,即所谓的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
3、法律思维以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阅历为前提。与法律职业者相关联的不仅是法律规范整体,还涉及到具体的事实构成。法律思维不可能凭空产生,其必然以对事物的“先见”为前提。所谓“先见”是指个人在评价事物时所必备的平台,其先前的生活阅历、知识等构成理解倾向的基础因素,不可避免地带有个人的主观色彩 。法律职业者运用法律思维,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否则思考法律问题就会没有依据和方向;同时,法律职业者还必须具备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否则就无法认识事实构成。因此,只有具备了法律知识与“先见”这两个前提,法律思维才可能发生。
4、法律思维以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为思考质料。法律思维的逻辑起点是进入法律视野的自然事实或者说案件,这些自然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行为、动机等等。法律思维通过法律规范要求,区分出自然事实和法律事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建构,区分出法律事实的性质。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将法律研究和事实研究结合起来的过程,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则是这个思考过程的质料。用简图可以表示为:自然事实→初步法律研究→法律事实及其性质→法律事实和证据研究→深入法律研究→裁判事实。
5、法律思维以法治理念为价值指引,以定分止争为目的。如前所述,法律思维是一种法律方法,其既是实现法治的条件也是法治自身的固有要求。关于法律思维以法治理念为价值指引的问题,将在下文论述。多数情况下,法律思维表现为一个判断过程,以得出结论并给出理由为结果,其现实意义就是定分止争,即案件的审结。定分是对争执问题是与非的判断,止争是在判断的基础上据法裁断,给出法律结论和理由。在此,法律的目的与法律思维的结果形成了契合。
法律思维方式有什么特征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方式。其特征有:
第一,通过程序进行思考,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
第二,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甚至保守;
第三,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即客观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法律思维追求的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
第五,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
浅析法官的法律思维
17世纪时,英王詹姆斯一世曾经询问首席大法官爱德华· 科克:提出法律是以理性为基础的,而国王与法官同样具有理性,法院也应服从国王的命令。科克回答说:“完全正确,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但是,陛下对它的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因为涉及臣民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那些案件是由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来决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科克的回答表达了法律思维的独特作用,即使法律思维也具有理性的特性,但是法律思维却属于法律人的理性。
思维是人类的一种有意识的认识活动,即是一种主观的精神活动。从思维的形式结构来讲,法律思维与其他一般思维类型没有什么区别,都要运用逻辑工具,遵循逻辑规则;所不同的是法律思维与其他一般思维类型内容结构的区别。
“司法”一词在汉语构词法上属于动宾结构,“司”作为动词是“掌管”、“管理”之意。虽然“司法”作为一个词汇在中国古已有之,而且亦有大量“听讼断狱”的裁判行为,但是不存在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近代意义的司法和司法机构。直至清末修律,中文中“司法”一词才被赋予目前通常使用的含义。那么什么是司法裁判呢?英国的《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司法裁判是这样下的定义:司法裁判是指“法官或法庭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或争议”的活动,是“在诉讼案件中,对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而这些权利被认为在原则上已为现行的法律所确定。
司法裁判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与立法权和行政权构成近现代国家的基本权力体系。司法裁判权是一项古远的权力,经历了悠久的历史发展过程,并在近现代社会中得到了进一步充分发展。在一定意义上,一个被社会普遍信赖的、有效的司法裁判机构是一个社会安全保障的减压阀,对保障社会的自我完善和良性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功能。司法裁判可以划为直接功能和延伸功能。直接功能是指司法裁判本身所固有的、决定司法裁判制度产生的根本性和基础性的功能,即纠纷解决功能。古往今来,听讼断狱,断是非曲直,解纠纷止争,是中外司法裁判的基本职能。延伸功能是指司法裁判在以直接功能的存在和运作为前提和依托的基础上,依据现代法治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些衍生性功能。
法官的法律思维,即法官之法律逻辑方面的思维,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通过逻辑推理,正确理解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定,切实领会有关法律规定的价值取向、精神实质和立法目的,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处理社会纠纷的能力。法官的法律思维能力作为司法能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司法能力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官法律思维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高低。
法官是国家司法权的执掌者,从其本质来说应该是一个集公正、博学、洞察、善断、智慧与仁慈于一身的人。本文从法官的角度来分析法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的法律思维,其具本可分以下五部分:
1.法官在接到案件后,要初步明确案件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目前有关这些问题的法律规定现状如何;
2.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外在要求以及有关权利义务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实际,分析本案已符合哪些法律要件,欠缺哪些法律要件,欠缺的要件对法律适用或依法处理的结果可能造成哪些影响;
3.由于思维本身是一个脑力运动的动态过程,因此,随着诉讼程序的进行、案件事实的不断明确化,法官的个案法律思维也必须要不断有所变化,要与诉讼进程、逐步查清的法律事实形成互动,同时,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法官还要时刻思考如何确保审判的程序公正,如何更好的贯彻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4.在适用法律时,法官还要通过法律思维找出解决有关法律条款相互矛盾的办法,解释适用此条、排弃彼条规定之充分理由,以及可用于准确表达案件事实及裁判结论的文字和语言;
5.除上述对法律规定表层含义进行思维外,法官还要具备更深层次的法律思维,即能通过思维从更深的层面去把握法律规定背后的法学原理、法律原则、立法目的以及涉及的本国法律文化等,特别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尚无相关的法律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这一思维更显得重要。从某种程度讲,这一思维也更能体现出法官价值,因为他要求法官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
法律思维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培养法官法律思维能力既是增强司法能力的客观要求,又是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的需要。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环节入手,增强法官的法律思维能力。
1.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就是在观念中及社会生活中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龙其是法官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法律实施的职责,法官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其他的上司。法官只有服从于法律,法官的思维只以忠于法律为限。在处理法律问题时,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加强法官基础理论的培养,加强法官上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法官日常培训。由于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体制的制约,具有良好法律知识背景的法官后备人才短期内很难满足审判事业发展的需要。要加强对在职法官法学基础理论培养,正如葛洪义所说的:“理论思维是各个法学学的精神基础,也是法律思维的灵魂”。只有打牢基础,提高法官素质才具有了发展空间,要扩大法的知识面,增强法官对信息的处理能力,提高思的敏捷性、精确性,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拓宽思的广度和深度;
3.改革法学教育模式,加快培养法律应用人才。法官职业化建设对今后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法学教育必须贴近司法实践,必须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多的专门人才。因此,有必要对目前法学教育进行变革,虽然不能期望大学生通过四年的法律本科学习就能胜任法官工作,但起码要求法学本科教育要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为将来的法官职业技能的培训和职业意识的养成奠定基础。这就需要对现有的课程设置作出调整,加大司法实务方面的课程安排,增加有关法律思维、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技能等方面内容。同时,课程设置要与法院的职业培训结合起来,相互联系,各有侧重,确保法官法律思维的形成。
法律思维不仅应当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需要的特有思维,而且也应当是法治社会中人们思考问题、处理纠纷的首位思维模式。它是黏合法律、法律方法与案件的有力工具,也是对法律、法律方法、案件本身思考分析的重要武器,是从根本上实现法治的内在要求。充分发挥法律思维的功能在我国法治社会进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看了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是什么的人还看了:
1.什么是法律思维
5.法律人的思维方法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是什么方式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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