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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律师中级职称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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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律师中级职称论文

  江西律师中级职称论文篇二

  关于律师庭审技巧的几点思考

  [摘要]案件的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庭审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是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能的基本形式。律师如何在既定的庭审程序和有限的时间、条件下驾驭庭审语言、把握沟通技巧对于案件胜诉是至关重要的。

  [关键词]律师 ; 庭审 ; 语言;技巧

  法官在法庭上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组织双方辩论、听取最后陈述等程序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奠定基础。那么在现实的庭审过程中,律师在法官组织的庭审活动中是否就应当按部就班的、严肃的、教条的当庭朗读法律文书、按顺序展示相关证据案件、义正言辞的辩驳对方观点才会收到最佳的庭审效果,才会更深刻的将己方观点植入并影响法官的案件处理方式呢?并不尽然,律师应采用各种灵活的方式让法官更加直观的了解案件事实并掌握案件产生的诱因等情况,为法官提供一条时间隧道,让其身处其中不仅可以回头追溯事件根源,也可以向前展望案件判决方式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在主张或答辩阶段讲求语言灵活生动

  我国的律师在这一阶段的传统做法是依照起诉状或答辩状朗读,这种模式容易造成法官思维上的疲惫。在英美法系的庭审过程中有的律师会对就事实部分作出认定的陪审团采用表演式的案情回放,用高昂的情绪、激烈如戏剧般冲突的表现方式调动情绪,以取得陪审员在案件事实评价阶段价值上的认同。律师的目的是让陪审团认可,并在这一认可的基础上让陪审团相信他们在用自己的意志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这时的语言表达是灵活简要的,这样的表达方式更有利于法官整体的、系统的把握案件事实,在事件发展过程中各方主体行为及目的间建立顺畅的逻辑关系。与此同时,律师可以在叙述过程中将案件描述得充满故事性,将案件事实以一种故事化的模式传达给法官,注重法官同样作为一个平常人,对于事件的普通思维方式和接受能力。感染法官并抓住庭审的主动权,真正成为法庭审理的推动者。在这个过程当中,适当吸收英美法系国家律师的庭审技巧,避免呆板教条的固有思维和辩论模式在故事化的阐述中,运用语言和演讲的技巧,将己方的观点,润物细无声的渗入到法官的思维当中,取得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价值认同和倾向性思维,最终取得案件的胜利。这样的方式,对于律师在有限的时间内最有效的掌控案件,应该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例如某地产公司与业主的一场车位买卖纠纷,就曾在一个事实的基础上上演了的两个不同的故事。在仅有两张车位收款收据的前提下,原告业主讲述的故事是这样的:业主于2006年与公司签订了《地下停车位销售合同》,约定业主购买01号车位,但这份合同已经双方合意解除。2007年8月初,业主分别缴纳各10.5万元车位款,购买02号和03号车位。由于业主一次性购买了两个车位,公司决定就这两个车位分别优惠5000元。同日,业主在公司提供的《地下车位使用权销售协议》上签字盖章并返还公司,但公司一直未将《地下车位使用权销售协议》签字盖章返还一份给业主。且《地下车位使用权销售协议》中约定的车位交付期限为2007年8月31日,逾期交付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时至2010年车位实际交付时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地产公司讲述的故事是这样的:公司曾于2006年与业主签订了《地下停车位销售合同》,约定业主购买01号车位,交付时间为2007年8月31日,金额为11万元。同日业主向公司交付了全额价款。2007年8月初,业主告知公司的销售人员希望能将01号调至02号。此前公司经估算工程进度,认为在原协议中约定的交付时间2007年8月31日前车位无法交付。因此在公司告知业主可以对该车位和业主购买的另一车位各优惠5000元的前提下,双方同意终止原协议,业主放弃追究公司交付01号车位的预期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签订02号车位的《地下车位使用权销售协议》。2007年3月21日,业主将01号车位的收款收据和合同交回公司处,公司出具10.5万元02号车位的收款收据和5000元的03号车位的收款收据,同时业主又对03号车位缴纳了10万元。由于公司采用先交钱、后签合同的工作方式,在出具相关收款收据后,才向业主交付《地下车位使用权销售协议》,业主表示因私章没带无法现场签署,要求将协议带回签署后第二天再带来。但直至双方发生纠纷后,业主一直没有将新协议返还公司。所以,在业主不能提交《地下车位使用权销售协议》作为证据时,公司作为车位交付义务履行的主体,现在可以应业主要求进行交付,不存在逾期违约的情况。

  上述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业主购买的02号和03号车位是否存在书面合同,该合同的举证责任在谁,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时间是什么,是否约定有违约金。在事实认定过程中法官会采信哪个故事,又会依据证据规则判断究竟哪一方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呢?就看哪个故事更生动、更合理了。假设这个案件中的律师不采用“故事化”的表现方式将案件“回放”给法官,帮助法官了解案情争议焦点,那么法官仅依据两张收款收据来判断案件事实的判断过程会是多么痛苦。在这一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原告律师采用了传统的严谨的阅读起诉状的方式,没能让法官留下对案件事实的第一直观印象,浪费了先行陈述的时机。而被告“故事化”的阐述方式在庭审第一阶段就取得了主动。最终,法官依据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以及举证责任的划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在举证阶段讲求旗帜鲜明简明扼要

  在庭审中举证的传统做法是当庭按照顺序出示证据,叙述该证据的内容、证明目的。甚至有的律师在合同纠纷过程中当庭宣读合同条款,这种做法是非常没有必要的。在律师宣读条文的过程中法官甚至来不及找到律师所指出的合同条款位置,找到后又错过了律师要表达的证明目的。比较好的做法是在出示一份证据时,采用先提示证明目的后指出证据内容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法官对证据的认知速度,并尽快在律师表述过程中对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判断,同时加深对证明目的的印象。在强调证明目的后,律师可以围绕着证明目的提取证据材料中的必要内容予以展示。尤其是针对大量书证,简单的呈现不足以影响法官通过书证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如果律师能够有序的将“不会说话”的书证串联为一个故事化的链条,就比较容易让法官相信一系列文件的内在逻辑,从而达到“自由心证”的目的。

  在此阶段,律师除了提交证据外还有可能向证人发问,发问时应注重开放式提问与封闭式提问相结合。开放式提问一般提出比较概括、广泛、范围较大的问题,对回答的内容限制不严格,采用这种方式给己方证人提问可以让其自由发挥。由于己方证人的利益导向是确定的,所以在这种比较宽松、自由的发问引导下的回答是可控的。而给对方证人发问应采用封闭式,封闭式提问提出答案有唯一性,范围较小。它对被提问人回答的内容有一定限制,提问时给对方一个框架,让对方在可选的几个答案中进行选择。这样的提问能够让对方证人按照律师指定的思路去回答问题,以避免对方证人作出对己方不利的证言。

  三、在辩论阶段讲求内容系统完整

  双方律师的辩论并非简单的针锋相对的“应战”,而应当各方辩论内容自成体系。纠问式的诉讼模式,严谨固定的庭审程序,决定了在我国,律师无法像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一样,以巧妙的语言技巧、法律价值与人性的思考来打动案件最终的裁决者。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下,即使律师奉行传统严格的法庭审理程序,为了取得最佳的庭审效果律师仍然应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在最后阶段首先,应将证据、证人证言的主要内容简要的重申一遍,在重申的过程中使其形成证据链条,也就是让故事的逻辑发展变得合理而无懈可击。其次,为案件事实提供法律评价标准,即阐述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律师切忌在这一环节于法官面前班门弄斧的展现自身对法律条文文本的记忆能力。在阐述法条时可以用通俗的语言讲述立法价值或宗旨,阐述的重点也应当集中于为什么本案需要适用该法条,在双方就案件适用的法条产生争议或就法律条文的理解产生争议时,律师需要依据立法价值提供该法条适用于本案的判断依据。再次,律师应当在辩论过程中注重对法官情绪的调动。不但要使庭审参与人员倾听到律师的声音,用声音有效控制庭审参与人员的情绪,同时律师还要听到自己的声音,听到自己的声音就会感到内心有一种什么东西时刻提示自己应如何去做。让声音充满活力,找到说话的节奏,训练自己知道何时应该提高语调强调某一个句子,就知道何时达到辩论的高潮。律师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切忌照本宣科的读讲稿,那样无法打动法官的心灵,尽管辩论意见是律师几经推敲的作品,但实际上却很难取得共鸣。发表辩护需要脱稿演讲才能够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才会收到较好的庭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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