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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律师职称论文发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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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律师职称论文篇二

  浅析律师调查令的现状

  【摘要】法律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对于保障律师从事有关的业务活动,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①可事实却不是这样,当律师向个人调查取证时,有些证人怕当事人事后打击报复不敢出来作证;当向有关部门进行取证时,却遭到这些部门诸多阻拦。于是就有了法院给律师签发“调查令”帮助律师调查取证的先河,然而律师所持的调查令到底能不能帮到律师呢?能帮到多少?这些问题都需要实践给出答案。

  【关键词】律师调查取证权;调查令

  一、引言

  一向温柔端庄的女律师戴佩清动怒了,她拿着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却被本市某区政府部门一个“弹皮弓”给弹了回来,而该项调查取证将涉及20多名外来劳务人员的劳资纠纷。戴律师的遭遇在律师圈中并非个别,长期以来,许多单位和个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律师的调查取证。

  律师的调查取证难已困扰律师行业多年,早在2001年上海法院就颁布了调查令实施规则,希望从法律和制度方面对“调查令”制度进行研究和完善,增强权威性,保证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可是律师拿到了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就万事大吉了吗?实则不然。

  二、律师调查取证权

  证据是司法程序中最值得重视的东西,正所谓打官司打得就是证据。所以证据的搜集就显得至关重要,诉讼双方谁能掌握更多对自己有力的证据谁的胜算就多一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一)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虽然有这么多法律为调查取证保驾护航,可是实务中律师的调查权证权很多情况下却是律师很难实现的权利,正如前言所提到了的情况一样碰钉子那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于是为了帮助律师顺利实现调查权证,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使法律法规不至于形同虚设,律师“调查令”出现了。

  三、律师“调查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正式实施调查令的函件中确定了在上海法院民事诉讼中正式实施调查令,《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自2001年6月13日起在上海市法院民事诉讼中正式实施。该实施规则的第二条对调查令进行了定义: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本条所称客观原因是指当事人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无法获得相关证据。

  律师调查令,是法院为了支持律师正常办案需要而依法签发的一种文书,用于调查收集如银行账号、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等②。调查取证是律师的工作,也是最令其头痛的事,为此法院可根据审案需要开出律师调查令,支持律师调查取证。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其他地方法院也相继实施了律师调查令制度,但在律师界大多人一致叫好的呼声中,律师调查令,究竟锋芒几何呢?

  四、律师调查令的冷思考

  有人戏称律师调查令就像“尚方宝剑”,但事实上,因为种种无形障碍,这把宝剑非但不够锋利,甚至经常沦为一纸空文。所以我认为律师调查令虽然比以前有所进步,但并非是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的根本之道。

  首先,律师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并非发生在诉讼之后,而是之前。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调查证据对于诉讼的重要性,就像作战中粮草对于军队的作用。很多案件,一旦对方知道将进行诉讼,这就无异于打草惊蛇。而调查令的取得都是以进入诉讼阶段,甚至执行阶段为前提,法院的调查令难以发挥作用③。

  其次,调查令的签发往往延误取证的最佳时机,可是没有律师调查令也可能错过时机,矛盾至极。一般来说,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之后,并不会马上得到批准,审批时间大多在一天以上。而在此之前,律师已经自行调查了一段时间未果后才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第三,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律师调查令可以成为律师应对调查对象不配合的尚方宝剑,被调查对象也可以反过来以此作为砝码进行要挟。假如律师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成为一种常用的手段,就很可能作为某些单位和个人为难律师的把柄,本来不需要法院调查令也要求提供调查令才配合调查取证,这在无形中就为律师调查取证增加了麻烦。

  第四:2008年实施的新修订的《律师法》中,并没有关于律师调查令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这一制度并没有法律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保证,那么法院对不协助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又该如何呢?

  综上所述,我认为,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必须从源头入手,通过法律的规定赋予律师强制调查取证权。律师调查令只是在现实情况下个别法院采取的一种救济措施,只能部分缓解律师取证难的问题,然而根本之策还是需要更多刚性的制度来保障和规范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④。

  注 释:

  ①马宏俊,主编.<律师法>修改中的重大理论问题研究[M].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2:57.

  ②黄宏,王翔.律师调查令遭遇困境――一令难行谁之过[N].019版.浙江日报,2011-11-24.

  ③苟峥嵘.法院给律师签发调查令的冷思考[N].010版.法制日报,2006-11-1.

  ④黄宏,王翔.律师调查令遭遇困境――一令难行谁之过[N].019版.浙江日报,2011-11-24.

  参考文献:

  [1]马宏俊,主编.<律师法>修改中的重大理论问题研究[M].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2.

  [2]黄宏,王翔.律师调查令遭遇困境――一令难行谁之过[N].019版.浙江日报,20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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