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律师职称论文(2)
江苏律师职称论文
江苏律师职称论文篇二
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
[摘要]: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这次修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时隔16年后的再次大修。16年间,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法制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本次修正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写入为标志,彰显了我国刑事法治价值理念的重大进步,使刑事诉讼法律地位和品格得到极大提升。然而修改后的律师制度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可能会导致律师辩护权在实践得不到充分保护。
[关键词]:辩护制度 辩护权 辩护豁免权
被指控人的辩护权经历了从微弱到逐步加强、从审判阶段延伸到审前程序并在审前程序中获得充分实现的发展过程。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辩护虽然在律师业务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但是在保护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却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修改后的律师制度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等,都使得律师在辩诉过程中作用微小,控辩极度不平衡。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的法律规定,如果这一条不进行修改,就会存在极易导致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这使得律师不敢轻易调查取证,只能从控方的证据中找出瑕疵和漏洞。如果律师参与调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改变了口供,或证人改变了证言,控方就可以依据这条法律拘捕辩护律师。控方既是运动员同时又是裁判员的身份完全破坏了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原则。
一、律师会见难问题
辩护律师行使会见权开始于侦查阶段,即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修改后的刑诉法对辩护律师的会见权进行了完善,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但是对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并且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这些规定对律师会见权限制较多,例如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在场民警有权决定停止本次会见等。
二、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
为使控辩双方力量基本平衡,建议立法取消现行法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种种限制性规定,从立法上赋予辩护律师与司法机关平等的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在依法调查取证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对于律师调取证据确有困难而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司法机关如无正当理由,应予以批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三、律师阅卷难问题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三十八条局限性太强,(一)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而不是全部的案卷材料。(二)没有惩罚性的制裁措施作为保障。此外证据的展示也应该是互惠的,律师虽然是弱势一方,但有时掌握的证明被告人无罪、证明被告人有立功、自首的证据,同样也会使检察机关毫无防备,为了保证庭审的效率和公正性,律师也应当适时地将有关证据向检察机关进行展示。
四、律师在场权问题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刑讯逼供现象屡屡发生,较为严重。因此,从抑制违法侦查、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维护程序公正的角度看,确立辩护律师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帮助权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做不仅可以有效防止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抑制非法侦查,而且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增强程序的透明度,维护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但这同时也会带来的问题是审问时间如何确定。我国法律没有限制审问时间,长时间的审问就等于在刑讯逼供,就算律师有权利在场,这种审问方式,律师岂不也成了受害人?如此一来,哪还有律师敢提在场权的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审问问题不得到规范,律师在场权就算有所突破,也是一纸空文。
五、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问题
刑事豁免权又称律师豁免权,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在我国,且不说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仅《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已让为数不少的律师被错抓,直接造成了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恐慌心理,全国范围内刑事案件律师的参与率急剧下降,一些律师直接宣称不办理刑事辩护业务,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将不办理刑事案件作为一项纪律予以规定,使得原本就非常幼稚的刑事辩护制度遭到了毁灭性打击。因此就我国刑事辩护现状而言,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尤为重要,其意义深远。
刑事辩护职能不断弱化甚至消失,已成为近年来冤假错案频出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样导致的一个后果是,在刑事诉讼的抗辩制度设计中,担当查清事实重任、牵制公、检机关公诉权的被告人辩护权,正在严重萎缩。
根据团藤重光教授所说的:“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扩大的历史。”能否保障辩护律师充分有效的行使辩护权是评判各个国家刑事法治方面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志。这些年的改革失败与教训始终在提醒我们,国家的民主、法制的建设离不开权力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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