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的核心期刊职称论文发表(2)
关于律师的核心期刊职称论文发表
关于律师的核心期刊职称论文发表篇二
论中国律师的豁免权
摘 要 律师在刑事活动中发表和履行职责有关的言论而不受到国家刑事追究的权利就是律师的刑事豁免权。本文从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内容谈起,而后从人权保障、程序主体性、特殊行业保护、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四个方面论述了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理论基础,而后又针对其价值进行阐述,基于对律师豁免权的理解提出了构建我国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建议。
关键词 律师刑事豁免权 程序正义 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麦耀星,四川警察学院法学系,法学学士。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025-02
一、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含义
关于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含义,国内学者对此研究的也比较多,笔者结合诸多学者的研究认为,律师豁免权就是在刑事诉讼中,由于需要执行其责任而其间发表的言论,不受刑事追究的权利。具体来说,律师刑事豁免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律师豁免权在刑事诉讼中担当着辩护人的律师所拥有的权利。由于律师执业的特殊性,从很多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律师一般都会拥有律师豁免权。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上规定,除了律师、被告人及被告人监护人、亲人也可以成为辩护人和诉讼人的代理人,这样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律师豁免权的价值。由于律师比较专业,且自律性比较强,因此律师拥有刑事豁免权是比较合适的。
其次,律师在法庭上为履行其辩护职责,过程中发表的言论不受到任何团体、个人及机关的责任追究,除非国家法律规定之外的一些言行。针对律师在诉讼中的言论,很多国家和地区都会对其责任进行免除,对于诉讼有关或者其他职责中的事项,律师就不会受到法律的责任追究。律师为履行自己的职责,必须在变化中尽可能的为辩护人说有好处的话,律师的这种行为不应受到权力机关及法官的发对,尽管律师有时候的行为和语言不能是法官或权力机关满意,但律师依然要遵照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举个例子,假如在追溯既往效力完全错误的法律,由于情感或者政治等其他方面的原因,被告会受到很大的攻击,也会连带使被告人的律师不受大家的满意,但律师处于自己的职责,有权对公众的舆论表示藐视。结合本国的国情,笔者认为我国的律师豁免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律师在接受委托责任时,不能挑三拣四,指控罪大恶极的被告人,律师也要为其辩护,权力机关不能以其违反法律纪律而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二是律师在履行其职责时,公开发表的言论中即便会出现过失,但也不能以诽谤、包庇罪而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三是如果在辩护过程中,律师认为当时权力机关执行的法律是过时的,律师有权对此进行争辩及撤销,并对现行法律的适用范围进行讨论。
再次,律师刑事豁免权不仅包括在法庭上所作出的言论辩护,还包括书面或口头上即是发表的言论。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额基本原则》第20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或刑事的豁免权。”我国是在这项原则上签字的国家,就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来看,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是和联合国原则中提出的“行政当局或法律当局”相对应的权力机关。因此,遵照联合国的这种原则规定,律师发表的口头或书面言论,只要是出于律师指责而进行都应该免除其刑事责任。
最后,律师刑事豁免权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行使。比如“律师不能把被告的口信捎出来,也不能把监狱外面的消息告诉委托人,如果律师受到在押的委托人从监狱寄给他的信件,由律师再转交给信件的收信人,律师就违反了非法转移资金和信件的罪过。”因此,诋毁宪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妨害司法等这些行为都不在豁免之列。
二、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理论基础
(一)人权保障理论
所谓人权指在人在其生存过程中按其本性应该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刑事诉讼中人权主要体现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各项实体权利的总和。为了确保受害人、被告人等的人权,律师必须享有刑事豁免权,具体的原因有两点:
1.律师是确保被告人、受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没有律师人权也就无从谈起。说明白点就是说,律师是从法律的角度为被告人、受害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合法的法律援助的,是从法律角度阐明被辩护人的责任相关的,在正当的法律辩护过程中,律师是同控诉方想对抗的,如果律师没有刑事豁免权,律师的正当权利得不到保障,没有那个律师愿意冒着风险去做正义的辩护,那么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辩护也就变的毫无意义可言。因为,律师和控诉方的权利不对等,根本维护不了被辩护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不仅是法律允许为法律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也是刑事诉讼中的参与人,律师的可发权益应得到律师的保护,这也是相应人权保护的意思。当律师在执行其职责时受到安全威胁时,当局应充分给予其保障。联合国指定的《基本原则》中,第16条、17条都属于各国政府保障律师正当执业的一般原则。第20条则是从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角度出发,对律师在正当执业中应享有的合法权益规范化。
(二)程序主体性理论
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有着和审判机关一样的程序主体地位,即为程序主体性理论。辩护律师在诉讼中,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职能,或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在某些国家,辩护律师承担着一定的司法职责,比如日本的辩护律师被认为肩负有一定司法职责的“在野法曹”,这类司法人员具有民间性和社会性。辩护律师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体,国家权力不应对其职务进行追诉。
(三)特殊行业保护理论
人类为了追求全社会成员身心的健康发展,创立许多特定的职业,比如医生、律师等,这些是以从业者和其服务对象之间的信任和合作为基础的。如果要求这些行业的从业者去充当犯罪的证人,那么这种合作和信任就会荡然无存,这些行业也就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律师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在律师为被辩护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律师始终处在冲突一方的对立面,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风险可想而知,所以律师必须享有豁免权,以免因为辩护过程中的某些言论而被有关部门追求刑事责任。如果那样的话,律师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可能再去承办刑事案件。其实,律师刑事案件的豁免权就是出于对律师的保护,对律师行业的保护。可能有人会说,律师的责任关键是发现事实真相,维护正义,这句话不错,但是一旦律师都没有了,或虽说律师存在但是没有那个律师愿意承接刑事案件,那么正义真相又在那里呢。维护事实真相是必须的,但是律师豁免权不是为了它,而是处于行业长远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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