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会计师职称论文
省级会计师职称论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学习啦小编整理了省级职称论文会计师,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省级职称论文会计师篇一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探究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含义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中因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出现,通常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没有保持应有的谨慎性并因此导致了对他人权利的损害。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1、法制建设落后
我国先后出台《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些法规由于立法时间与出台顺序的不同,在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相关条例上存在许多矛盾之处,这就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追究法律责任时就会由于尺度不一的问题导致分歧。
2、法律条文不明晰、弹性大
有关法律法规中均提及“情节严重”,但什么是“情节严重”,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划分,对于法律条文中的模糊用语,执法者该如何把握判罚尺度?特别是对“虚假证明文件”和“虚假审计报告”的界定不明,引发不同利益阶层的人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认识和理解不一致。
3、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条款不够清晰
在国外多数国家的注册会计师法律条文中,义务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占有很大比重,而责任性条款中以民事责任条款为主。而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只有第20条、第2 l条两条属法定业务的义务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这些条款大多有很强的原则性,与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差距,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时没有明确的规则作为参照。除此之外,审计报告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为的一种结果,评价其真实性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且不存在绝对性,绝不能简单地以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样的标准来判别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因此,一些执法部门仅凭审计报告真伪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判决,是不公平的。
4、法律界和会计界的处罚尺度不一致
对于审计报告,法律界所要求的“真实性”与会计界所主张的“真实性”有偏差。法律界所要求的“真实性”是指“内容的真实”和“结果的真实”,而会计界所强调的“真实性”是指“程序的真实”与“过程的真实”。
对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判罚标准,会计界坚持强调,是否严格遵循执业准则,这是判断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只要注册会计师严格依照审计准则执业,即使审计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注册会计师执业是对行业规范的遵循,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只能是“合理的保证”,而不是“绝对的保证”。而法律界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应与承担法律责任直接相关,尤其是在审判时,法官更看重的是结果。社会公众投资人的投资决策是依据审计报告的结果,而不是审计工作程序。只要审计结论与实际结果不相符合,利害关系人因相信“不实”的报告而遭受利益损失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几点建议
1、保持审计的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是其执业的关键所在。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守则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与审计客户保持独立。审计实践证明,与审计客户保持独立,可以有效保证注册会计师客观公正执业,使其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做出合理的符合执业准则要求的职业判断。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与社会公众,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和合法性才能得到认可。
2、加强行业内部管理,保证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加强行业内部管理可以通过同业复查、行业年检的办法,将可能发生的过失与错误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也是防范注册会计师行业承担过多、更重的法律责任的有效措施之一。
由于审计风险的影响因素多种多样,完全消除审计风险是不可能的,但可以采取措施,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质量控制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关键。如果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不严,很有可能因某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的原因导致整个会计师事务所遭到起诉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一套严密、科学的质量控制制度,并将其落实到整个审计过程的各个环节,促使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保证审计业务质量。
3、建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机构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在案件审判中,法官是否要采取审计鉴定结论,在涉及到专业认定时,也没有法定的审计鉴定机构。虽然法官可以申请与案件无关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但由于鉴定人的选择有一定的随意性,所以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仍有很大的自由权。目前,我国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的裁定和实施权归属人民法院,而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的裁定和实施权归属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随着公众法律维权意识的日渐增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无疑将成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而人民法院就是最终的裁判机构。由于注册会计师涉及案件的专业性较强,我国处理法律纠纷的法官大多不是很了解会计知识,因而法院常常难以独立对案件作出合理的界定。因此,应尽快成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专家鉴定机构,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的权威机构。财政部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主管部门,可通过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督管理下成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协助法院完成审判。
4、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独立审计准则》是国家财政部发布的,具有相当高的权威性和官方效力。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去做,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仅仅因为审计结论在客观上与实际不符,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不是一种担保,现有的专业标准只不过是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基础上制定出的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程序,并非绝对保证。对于一些精心伪造的舞弊行为,注册会计师是无能为力的。因此,《独立审计准则》应该作为我国司法界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它是行业的权威性标准,而不仅仅是行业准则。它不仅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利益,同时,也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四、结论
注册会计师行业在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注册会计师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肩负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面对当前复杂的国际经济形势,注册会计师行业唯有立足现实,顺时应势,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新的成长空间。
省级职称论文会计师篇二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研究
引言
随着我国不断增加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的需求量,使得注册会计师审计也被纳入经济监督的范围中。接连出现的一系列重大审计失败案例,不但给我国资本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且将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问题推上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为了满足我国证券市场乃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升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本文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问题进行了相应研究。
一、审计质量的含义及特点
1.审计质量含义
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审计质量主要指审计工作过程的质量,行业准则就是其评价标准。于审计服务的对象(外部信息使用者)来说,主要指审计报告的质量。审计报告能否提供可信程度高的会计信息是其评价标准。
2.审计质量的特征
①审计质量具有适用性。主要体现为:满足客户的需求;满足潜在投资者的需求;满足国家进行经济管理的需求。
②审计质量具有系统性。审计过程中的每一环节都和审计质量的高低密切相关。审计质量的好坏是由贯穿审计过程始终的多种因素(如独立性因素、道德因素、专业胜任能力因素等)共同导致的。
③指审计质量受到成本的约束。随着审计规模的扩大、审计要求的提高,相应的审计成本也会不断增加,但是,从审计活动的收益角度来看,却是非常有限。因此,审计过程经常会由于受到成本的制约,而放弃某些对提高审计质量有利的审计程序。
④审计质量具有主观性。对同一审计结果,不同个体对其质量的判断往往不同。一般来说,社会大众对审计质量的判断标准是审计能否发现财务信息中存在的重大错弊;而审计者的判断标准是遵守审计准则的严谨程度。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现状
1.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现状
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共有注册会计师99045人,非执业会员103566人,会计师事务所8295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事务所40家。
①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现状
根据2014年10月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显示:2013年度共有537家事务所被处以各种类型的行政处罚。同时,牵涉到的234名注册会计师也被处以行政处罚。
②中注协对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现状
按照规定,中注协须每年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常规性检查。2011-2013年的检查结果下表。
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财政部、中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的处罚数量一直居高不下。这也从另一方面体现出我国并不乐观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现状。
三、绿大地集团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1.案例回顾
绿大地集团是一家以绿化工程为主的企业,2004年其从马龙县旧县村委会购买了960亩土地,成本50万元,入账价格却为955万,虚增了18倍。除了此项假账外,绿大地集团用同样手段虚增了4到5倍的苗木存货。此公司在2004年之后的5年时间中多次虚增资产,从法院一审判决中得知,绿大地集团累计虚增收入总计高达5.47亿元。除此之外,绿大地集团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为其审计也所作为其一种欺诈手段。2010年,监管部门将目光锁定绿大地集团,通过向其“推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才使得种种财务黑洞曝光。
2.案例分析
在此案中,绿大地公司通过伪造发票、合同,虚增资产与业绩等手段进行财务造假,而这些并非高端的造假手段,却能让绿大地集团一次又一次成功进行了欺诈,这揭示出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存在着严峻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外部监管问题。(1)目前我国实行证监会、财政部及中注协多头监管模式,表面上看,这种模式能提升发现问题的几率,但事与愿违,多重监管往往会导致无人监管的后果。(2)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严重受限,使之由于缺乏足够信息而无法实施监管。从而导致我国社会公众监管力量弱小的现状。
②审计市场问题。市场对高质量审计的强烈需求决定了髙质量审计的供给,而由于目前我国无论是中小投资者还是政府抑或是大股东都对高质量的审计需求较低,这就使得审计质量在一定程度上较低。
③会计师事务所自身问题。(1)现阶段,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已成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形式,这种组织形式下的公司规定个人仅承担其出资范围内的责任,注册会计师作为理性经济人有理由选择通过提供低质量审计来获取高回报。(2)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有所欠缺。事务所审计风险意识不强,履行审计程序不认真,促使事务所的质量控制过于形式化。
四、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提升对策
1.完善外部监管环境
①明确划分政府各部门及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责。财政部、证监会与中注协应明确划出分各自的监管权限。建议,财政部主要监管不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事务所可以由证监会重点监管,而中注协主要负责注册会计师的培训与管理和审计准则的制定等工作。
②鼓励社会公众监管。虽然现在政府与行业协会都已参与到监管中来,但其力量还相对薄弱,仍需鼓励公众监管。而掌握足够信息是公众监管的前提。因此要首先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中注协可以在自己的官网上面建立项目管理窗口,每家事务所须将自己的项目全流程在此备案,来解决公众信息短缺的问题。
2.提高市场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
由于机构投资者具有专业的研究团队,因此建议扩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其为了控制运营风险,将对每笔投资进行层层审批,而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将成为其审批的主要依据。
3.改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自身状况
①改善事务所形式。本文建议将特殊普通合伙制作为事务所的主流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采用区分责任原则。第一,由于合伙人自己的过错导致的损失,其将承担无限责任;第二,因其他合伙人的过错产生的损失,合伙人将承担有限责任。
②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流程的质量控制。由于审计过程的任何一个阶段都与审计质量的高低密切相关,因此事务所需要针对每个具体阶段制定一系列控制措施,以保证每个阶段的实施质量。
结束语
虽然目前我国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在成熟度和完善度上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但是我们已经从多方面意识到问题的存在,并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相信经过政府、市场、公众三方的共同努力,将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推到一个新的高度将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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