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时事政治论文(2)
最新时事政治论文篇二
欧加石棉案评析
【摘 要】1996年法国政府颁布了一项石棉禁令,对加拿大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双方就此产生了争端。该争端后被正式提交WTO进行审查,欧共体成功援用GATT 1994的环境例外条款证明了法国石棉禁令的合法性。通过分析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在本案中对环境例外条款适用性的审查,可以发现WTO对环境贸易措施的审查呈现出放松的趋势。对中国而言,既要做好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准备,也要学会利用环境例外条款维护国民的公共利益。
【关键词】石棉;健康;GATT
一、背景
石棉纤维柔软,具备绝缘、绝热、耐高温等特性,因而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但石棉纤维可以分裂成细小的纤维,释放以后可长时间浮游于空气中,而后被吸入人体内。被吸入的石棉纤维可多年积聚在人身体内,附着并沉积在肺部,造成肺部疾病。1906年,第一起与石棉有关的死亡案例在英国被正式记入档案。
世界上所用的石棉95%左右为温石棉。加拿大是世界第二大温石棉生产国,并且是温石棉的最大出口国。加拿大所有的矿山都位于魁北克省,年产量达到2.25亿加元。1997年温石棉矿业为魁北克提供了1300个直接就业机会与同等数量的间接就业机会。从下表可以看到,1996年之前加拿大对法国出口石棉达到2万至4万吨,超过法国总进口量的2/3。然而,1997年法国石棉禁令生效后,类似的出口全年仅有21吨,这对加拿大采矿业以及其相关产业的影响很大。
二、争端经过
1996年12月24日,法国政府通过了《第96-1133号法令》,法令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禁止所有种类的石棉纤维的生产、进口、销售、运输等,无论其是否包含在材料、产品或设备中。石棉禁令的颁布造成了加拿大巨大的经济损失,1998年,加拿大将石棉争端正式提交WTO,直到2011年该争端才落下帷幕。
加拿大请求专家组对于法令规定的措施是否制造了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和其是否违反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等进行调查。欧共体则指出其并未违反相关条款,并请求专家组裁定GATT 1994第20条(b)适用于该法令,即该法令规定的措施是为保护人类的健康或生命所必需的。
专家组裁定:法令的禁止部分不属于TBT协议范畴;温石棉纤维和其他替代纤维属于同类产品;法令违反GATT 1994第3条第4款,但由于GATT 1994第20条(b)的适用,可以合理规避对第3条第4款的违反;加拿大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法国违反GATT 1994第23条第1款(b)。加拿大与欧共体对此都提出了上诉,上诉机构判定加拿大没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温石棉纤维与替代纤维是同类产品,并维持专家组关于GATT 1994第20条(b)的裁定。
三、案件分析
欧共体利用了保护人类健康这个重要的砝码,援用一般例外条款成功维护了法国保护本国国民公共健康的权利。本案是GATT/WTO争端解决历史上成功援用第20条(b)的第一例,因此本案中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对于第20条(b)适用性的判定值得探究。
GATT 1994第20条(b)的相关部分规定如下:本协议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方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第20条(b)与环境保护关系密切,和(g)一起被称为环境例外条款。根据以往的案例,要成功援用GATT第20条(b)来证明有关措施的正当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有关措施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命或健康;(2)有关措施是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所必需的。此外,还应证明有关措施符合前言部分的规定。
最开始,欧共体证明了石棉对于人类健康的威胁,指出早在1977年石棉就被国际癌症研究中心认定为第一类致癌物,并且INSERM调查显示1996年法国因接触石棉而死亡的人数靠近2000。专家组基于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公布的调查结果以及相关科学专家的意见,肯定了石棉对法国国民公共健康的危险性,认定石棉禁令的确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命和健康。在此基础上,专家组开始对该措施的必需性进行审查。
在必需性的认定上,专家组首先是界定了法国对于国民公共健康所追求的目标,接着在此基础上考虑了是否存在可替换措施。通过调查,专家组认为法国所追求的是零风险的健康目标,是对国民公共健康最高级别的保护。法国采取了最为严厉的石棉禁令,旨在停止石棉造成的健康风险的扩散,尤其是要保护那些有时会接触石棉,但却毫不知情的人。由于成员国有权利自主选择所要追求的健康标准,所以法国选择了最高标准的保护措施这一点不应受到质疑。
加拿大则认为现实中存在着能合理获得的可替换措施,即控制使用石棉。欧共体提出证据表明控制使用石棉既没有有效的结果,又不容易实现。比如该方法就很难应用到建筑业中,DIY爱好者就更不用说了。专家组基于法国所追求的健康目标以及欧共体提供的证据,判定控制使用石棉不能作为禁用石棉的可替换措施。
加拿大就专家组对必需性的判定提出了上诉,认为专家组应该对风险评估作出量的判断。上诉机构认为,风险评估并没有规定一定要从量的角度入手,因而可以是质的评估,也可以是量的评估。专家组根据科学证据,认为并不存在最低的临界值可以使人类避免石棉带来的危险,而且石棉的致癌性属于很严重的风险,其评估可以说是考虑到了危险的本质和特征,因而上诉机构支持专家组的裁定。加拿大进一步提出,专家组对于可替换措施的审查过于严苛。上诉机构对此作出了解释,认为在考虑替换措施是否可合理获得时,要考虑其实施起来的困难以及对于所需目标能起何种程度的作用。上诉机构还指出,公共利益或价值越重要,相关措施就越容易被视为必需的。鉴于法国追求的是公共健康的零风险,而控制使用石棉,不仅实施不便,对于公共健康的保护程度也低于法国所追求的水平,因而上诉机构支持专家组裁定,认为该方法不是一种合理可获得的替代措施。 关于前言部分,专家组以美国石油案中上诉机构的审查标准为基础,认定该法令不存在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首先,该法令规定的措施于1996年由官方公布,并于1997年生效,并不是私下进行的。其次,该法令明确适用于国际贸易,因为它同时禁止了石棉的出口与进口。再者,该法令可能的确有利于国内替代纤维产业,但这是禁止一项产品自然而然会导致的结果,未损害到第三国生产者的利益,并不构成贸易保护主义。
与之前的案例相比,本案中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对GATT第20条(b)的适用性的判定有所改变,尤其是对必需性作了许多突破性的解释。对必需性的解释实际上触及了GATT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如何处理GATT作为一个整体所追求的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和保障成员国内部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在这里即为成员国追求国民公共健康保护这一政策目标。
GATT最初的宗旨是减少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往往把贸易自由化作为优先考虑的对象,这显著影响到专家组对GATT 1994第20条(b)中必需性的解释。对必需性的审查,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存不存在合理可获得的替代措施,而且该措施符合GATT或是最低限度违反GATT其他的规定。大多数情况下,总是能够设想出一种既与GATT相符或更少不一致、又能达到相关政策目标的替代措施,因此几乎没有贸易限制措施能通过必需性审查,这也是之前类似案例很难成功援用该条款的一个原因。
从本案的审查标准来看,专家组与上诉机构不再像过去那样强调有关措施必须在最低限度违反GATT的其他规定或者符合所谓最低贸易限制的要求,而只是强调该措施必须是实现它本身的目标所必需的。石棉案的最终结果使环境例外条款具有了实质性意义,它表明多边贸易体制对贸易与环境关系的态度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环境措施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获得了更多的合法空间。
四、启示
随着国际环境保护浪潮的兴起,WTO对贸易中的环境措施也日益重视起来。贸易与环境存在一定的关联,但由于以环境为由的贸易措施会影响市场准入问题以及不同国家的利益,所以贸易与环境之间会出现争端和矛盾,环境措施是否构成变相的保护主义这一问题也被提上了议程。石棉案可以说是一个先例,在公共健康和贸易自由的权衡中,WTO的天平开始偏向必需的环境措施。
环境例外条款允许成员国为环保目的而暂停履行WTO义务,援用该条款可以说是“低成本”甚至是“无成本”的,因而很可能为贸易保护主义滥用。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其有关环境措施的出发点可能是多方面的,也可能是单纯去保护生态环境及人民身体健康,因此我国应该加强对环境例外条款的研究,以便更好地识别贸易保护主义。另外,我国应该建立起预警机制,不仅要了解国际环保的最新动态,还应建立起绿色贸易壁垒数据库,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和企业,从而能够快速应对贸易壁垒,规避风险。
我国在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而制定相关环保措施时,也应当选择符合最低贸易限制要求的措施。如果必须进行贸易限制,就要特别注意环境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力求使贸易限制措施在实施前就符合该条款。当然,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要符合该条款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有关措施是必需的,而且所行措施与所追求的目标要保持高度一致,而不能以环保为名实施贸易保护之实。
总之,如果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真的是对立的,作为公共目标的环境保护应该比自由贸易更为重要。我国应在遵守WTO义务的前提下,合法、有效地运用WTO环境例外条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我国加入WTO的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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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许斐(1989-),女,江苏常州人,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商务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商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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