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钓鱼岛的初中政治论文范文
钓鱼岛列屿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及三个小岛组成,总面积约6. 5平方公里,位于中国台湾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处。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论钓鱼岛的初中政治论文,大家快来跟小编一起欣赏吧。
论钓鱼岛的初中政治论文篇一
钓鱼岛!我的钓鱼岛!
近年来,日本右冀势力屡屡在钓鱼岛制造事端,在岛上建了灯塔,又建神社,甚至还出动巡逻艇和军舰骚扰中国渔民,不许靠近该岛。日本在钓鱼岛每制造一次事端,均引起中国政府和海内外华人的一次强烈抗议。钓鱼岛到底是怎么回事?日本为什么对中国和海内外华人的一次次抗议置若罔闻而一再挑衅?我们到底该怎么办?
无可争辩,主权属于中国
钓鱼岛列屿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及三个小岛组成,总面积约6. 5平方公里,位于中国台湾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处。无论从发现占有权、还是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以及20世纪60年代以来生效的《大陆架公约》、《海洋法公约》来看,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都是公认的和无可争辩的。
在古老的历史上,中国关于钓鱼岛的最早记载可追溯到千年前的隋朝,那时中国的台湾和钓鱼岛邻近着另一个独立的国家叫琉球,隋炀帝曾派使臣朱宽召其归顺。到了14世纪,明太祖威震四方,琉球王乃正式进贡朝廷,成为藩邦属国。
1372年,中国人杨载首先驻足钓鱼岛。明永乐年间出版的《顺风相送》对钓鱼岛有详细记载。其间明人在台湾辖区钓鱼岛采珠集药、捕鱼开发从未间断过,这些在明嘉庆11年陈侃所著的《使琉球录》中也有清楚记载。明朝中叶,戚继光等民族英雄抗击倭寇时,就以钓鱼岛为战略防线。1602年日本侵犯琉球,琉球从此遭日人监督内政40余年。1654年清康熙帝册封琉球王为尚质王,定两年进贡一次,称中国为父国,用大清年号。明清期间的多幅疆海图都清楚标明钓鱼岛为中国的一部分。
1873年日本出兵侵占我属国琉球,并入日本改为“冲绳县”。由于此时清王朝已腐败无能,面对琉球王派到京城哭诉求援的使臣,只向日本提出“强烈抗议”后就不了了之,琉球从此被日本掠夺。但其间钓鱼岛始终归大清国的台湾管辖。光绪19年(1893)10月,慈禧太后还把钓鱼岛列屿赏赐给清廷内务官盛宣怀,供其采药之用。
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清王朝与日本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此条约只明文规定割台湾和澎湖列岛,没有提及此一海域的钓鱼岛群岛。1940年,同属于日本“辖属”的台湾和琉球争夺钓鱼岛的归属权,日本东京法庭作出判决:钓鱼岛仍旧归属台湾管辖。1945年日本向中、美、英、法等盟国投降,声明无条件地废除两国之间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随即废除。按照此约,台湾和它所属各个群岛包括钓鱼岛,全部回归中国。
论钓鱼岛的初中政治论文篇二
钓鱼岛历史研究
[摘 要]文章利用大量史实,并从国际法角度证明,钓鱼岛自古属于中国固有领土,中国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不仅是中国历代官方和学者的共识,更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大量中外史籍和图志表明,钓鱼岛列屿主权归属中国而不属日本。在1880年以前,从中国、琉球、日本、西洋各国的资料角度看,钓鱼岛列屿部属于中国的版图范围。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有关有正义感的史料仍是本着尊重历史事实的态度承认钓鱼岛列屿是中国领土。历史上作为钦差出使琉球的册封使,本身便带有代表皇帝也即是国家查勘领土版图和宣示主权之目的,其所著《册封使录》,毫无疑问具有官方文献之性质。《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确定的日本领土范围是明确的,钓鱼岛是中国领土。日本妄图逐步蚕食我海域,争我钓鱼岛是实现其野心的一个步骤。美国受其利益的驱使有意制造中日之间的领土矛盾。但钓鱼岛是中国的土地是历史的结论和国际法的规定。
[关键词]钓鱼岛;中国领土;主权;《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
钓鱼岛位于东海海域,在福建省的正东,中国台湾省的东北,是我国最东端的岛屿。钓鱼岛距中国福建省东山岛约190海里,距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0海里,距琉球群岛的与那国岛约78海里。钓鱼岛是“钓鱼岛群岛”的简称,指的是一组岛屿,除主岛钓鱼岛外,还有黄尾屿、赤尾屿、北小岛、南小岛、大北小岛、大南小岛、飞濑(岩礁濑)等岛礁,散布在东经123°20′―124°45′,北纬25°44′―26°00′的海域中,陆地面积共计6.5平方公里。钓鱼岛周边海域渔业资源丰富,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闽台渔民的重要渔场。
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不顾中方一再严正交涉,宣布“购买”钓鱼岛及其附属的南小岛和北小岛,实施所谓“国有化”。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对13亿中国人民感情的严重伤害,是对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理的严重践踏。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公然否定,是对战后国际秩序的严重挑战。中国政府严正声明,日本政府的所谓“购岛”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丝毫改变不了日本侵占中国领土的历史事实,丝毫改变不了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主权。
历史文献证明,中国至迟在三世纪初就已发现钓鱼岛,并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进行管辖,纳入了中国海疆版图作为海上防区,绝非“无主地”。日本明治政府于1885年通过冲绳县当局调查后,认为其是无人岛,于是在1895年编入日本领土。日方偷换概念,用无人岛的说法取代无主岛,其所谓依据“先占”原则取得钓鱼岛“主权”的说法纯属历史谎言。无论是19世纪末日本窃取中国领土钓鱼岛,还是20世纪70年代美日对钓鱼岛进行私相授受,都不可能也没有改变钓鱼岛属于中国的事实。日本这种贪欲野心与其国内右倾化势力及军国主义存在复活有极大关系。
一、二战后日本不能反省历史,右翼势力潜伏在国内机体之中,是挑起钓鱼岛争端的重要政治诱因之一
日德两国,同样作为二战的发起者与战败国,但是在看待战争问题上却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德国是反复的认罪与反省,将对战争的悔过认真烙印在了骨髓之中,德国前施兰特在波兰奥斯维辛纪念碑前的一跪,站起来的确是整个德国民族。一向被欧洲人认为是从炮弹中浮出来的德意志民族,再度被周边国家接受,德法和解,德国成为欧洲经济引擎的三驾马车,在世界经济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日本与德国一样,战后借助天时地利,快速的实现了国家复兴,从战后废墟中建设成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日本没能对国内的军国势力进行全面清算,右翼力量潜在国内机体之中。随着日本经济走向下坡路,右翼力量跟随民族情绪趁势而起,在现在日本人的政治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本就风波不断的中日关系,在日本的挑衅之后坠入了深渊。
德法和解最大的基础是德国的根本性认罪与国际意志的战争赔偿,仅就这一事例而言,日本的态度也使周边受害国无法容忍。对历史的淡化处理,不断的寻求军国力量,背靠美国冲击战后秩序,日本在历史认罪问题上表现出来的不诚恳,使军国主义再次复活存在可能性。
战后我国对日本可谓是仁至义尽,不愿与其永结仇怨,未对日本进行有效的惩罚,则使日本不思往事,认为我国可欺可辱。战后日本在美国扶植下再次崛起,然其崛起是在经济以及科研方面,军队建设受到限制。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国家实力大增,国防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使日本朝野感到强所未有的危机感,因其过去对我国所犯下的罪行,使其开始担心我会对其打击。我国不断强大的海上力量,也使得日本甚为担忧,深恐我国强大打断其再次扩张之路,不断对我国进行言语攻击以及实际挑衅。我海军横穿东海驶入太平洋,并在归途之中环绕我钓鱼岛而行,以显示我国对钓鱼岛之主权,日本疯狂叫嚣受到我国威胁。
(自近代以来东瀛倭寇与周边国家结下不解之仇,虽我国在二战之后在一定程度上原谅日本,然其并不以为然,不断寻衅滋事,更是以钓鱼岛问题与我国相扯皮。偷袭、好战是日本的民族性,中国大唐之时它冒险挑战,结果大败于朝鲜白江村战役。之后十几个世纪以来,仍是数次冒险挑战,屡战屡败,屡败屡战,至今不改。)
二、日本谋求东海大陆架及其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野心,是其争我钓鱼岛的经济诱因
钓鱼岛总面积仅6.32平方公里,这么个不起眼的小岛群日本为何如此拼命抢夺?“项庄舞剑意在沛公”。日本的真正图谋在于东海大陆架上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1968年10月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ECAFE)对东海海域进行了海底资源调查,认为钓鱼岛附近海域可能储藏着巨大的海底油田。“埃默里报告”认为东海陆架盆地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这一结果,激起了资源贫乏的日本侵占该地区的野心。
三、日本妄图逐步蚕食我海域,争我钓鱼岛是实现其野心的一个步骤
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存在争议。中国主张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自然延伸原则”划界,两国大陆架的分界线应在靠近日本琉球群岛的冲绳海槽。因为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在海底的自然延引,而日本的琉球群岛则形成于海底火山,因此中日两国是属于相向却不同在一个大陆架上的国家。这样日本基本上就与东海大陆架无缘了。而日本则主张以“等距离中间线”划界平分东海大陆架。但由于琉球群岛并不在东海大陆架上,因此其“等距离中间线”的划界主张显然缺乏地理上的理由。而钓鱼岛则全部位于东海大陆架上,日本取得钓鱼岛,便主张和中国共有大陆架了。那么,日本不仅可以有钓鱼岛周围12海里领海及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更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等距离中间线”的划界原则,甚至可以得寸进尺地将钓鱼岛作为划界的起算点,从而其原先主张的中间线继续自中国一侧推进,获取东海大陆架的绝大部分,并通过侵占钓鱼岛进而染指台湾及澎湖列岛。当然这只是日本一厢情愿的想法。中国认为,钓鱼岛属于中国;再者钓鱼岛的归属不应影响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因为钓鱼岛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条中规定的“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3、汪楫《使琉球杂录》。清康熙二十二年(l683),钦差正使翰林院检讨汪楫及副使等一行人,前往琉球册封中山王尚贞。《使琉球杂录》记福建往琉球有:“六月二十三日,自五虎门开洋,二十四日天明,见山,则彭佳山也。不知诸山何时飞越,辰刻过彭佳山,酉刻遂过钓鱼屿……二十五日,见山,应先黄尾而后赤屿,不知何以遂至赤屿,未见黄尾屿也。薄暮过沟,风涛大作,投生猪羊各一,拨五升米粥,焚纸船,鸣钲击鼓,诸军皆甲,露刃俯舷作御敌状,久之始息。问‘沟’之义何取?曰:中外之界也’。界于何辩(辨)曰:‘悬揣耳’。然顷者恰当其处,非臆度也。”(8)汪楫一行经过赤尾屿后,即行过“沟”祭海神仪式。汪楫问老水手“沟”是什么意思?回答说是中国与琉球的分界。汪楫又补充说刚才过沟祭海,恰好是在赤尾屿外的黑水洋面举行。这里明记赤屿以外为黑水沟,而此沟即是中国与琉球的海域分界。
4、周煌《琉球国志略》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除确认了钓鱼岛在中外之界中方一侧外,还标绘了台湾及其附属以钓鱼岛为中心的东北诸岛。
钦差翰林院侍讲全魁为正使、翰林院编修周煌为副使,前往琉球册封中山王尚穆。周煌归而著成《琉球国志略》凡十六卷,为明清册封使录中的集大成之作,也是研究琉球古代史的重要文书。该书记琉球“环岛皆海也,海面西距黑水沟,与闽海界。福建开洋,至琉球,必经沧水过黑水,古称沧溟,溟与冥通,幽元之义。”又曰:“东溟,琉地”。(9)这段话十分清楚地指出,中国与琉球的海域分界线就在黑水沟。由福建至琉球,必须经过绿色海域而进入黑色海域,黑水沟以西的绿色海洋为福建海域,以东的黑色海洋为琉球海域(东溟、琉地)。这种海域边界的划分法,是当时中、琉官方使节及航海家的共识,明、清册封使录中亦反复提及。这是无法篡改的历史事实。
5、《记事珠》明确记载:嘉庆十三年(1808年),大清王朝颁旨册封琉球国王。此年二月十八日,正使齐鲲(太史)、副使费锡章(侍御官)、学者沈复(太史司笔砚,字三白,《浮生六记》作者)等出京,同年闰五月二日,他们从福建出发,在左营副将吴安邦率兵弁220名护卫下,分乘二船一同前往琉球国。五月十一日,始出五虎门。向东一望,沧茫无际,海水作葱绿色,渐远渐蓝。五月十二日,过淡水。五月十三日辰刻,见钓鱼台,形如笔架。遥祭黑水沟,遂叩祷于天后。忽见白燕大如鸥,绕樯而飞,是日即转风。十四日早,隐隐见姑米山,入琉球界矣。十五日午刻,遥见远山一带,如虬形,古名琉虬,以形似也……
此段文字清楚地记录了沈复等人于嘉庆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辰刻见到钓鱼台(即钓鱼岛),随后祭天后(妈祖),顺利过了黑水沟(即中琉海沟),于十四日早隐隐看见姑米山,才进入琉球国界。这说明钓鱼台(即钓鱼岛)当时就在中国海域内,其距离琉球国界尚有一日航程,既不属于琉球,更绝不属于日本。
这段嘉庆十三年(1808年)中国人拥有钓鱼岛主权的文字记载,比日本宣称所谓的“古贺辰四郎1884年发现该岛”的时间早了整整76年。2012年,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傅熹年已经鉴定过这本清嘉庆年间手抄本《记事珠》。清华大学中国古典文献研究中心主任傅璇琮、著名文献学家郑伟章、台湾高雄师范大学《浮生六记》研究专家蔡根祥等学者们认为,此墨迹本是清代学者、书法家钱泳的手稿,且又是古典文学名著《浮生六记》的佚文,即:钱泳手抄沈复《浮生六记》中第五记《中山记历》(即《海国记》)的初稿之《册封琉球国纪略》部分内容。
《浮生六记》中的后二记已经佚失。《浮生六记》自清光绪四年(公元1878年)付印以来,该书就仅存前四卷,即卷一《闺房记乐》、卷二《闲情记趣》、卷三《坎坷记愁》、卷四《浪游记快》,而第五、六记卷的佚文一个半世纪以来一直莫知所踪。此手抄本记载的相关内容,据学者们考证,与《浮生六记》第五记的《册封琉球国纪略》所在的《海国记》内容是一致的。
以上所述明、清出使琉球册封使录有关中、琉地方分界与海域分界的史实,是当时国际间公认的共识。
下面将援引琉球国史籍与各国图志为证。
(五)琉球国史籍的记载和各国图志中的标记
1、琉球王国史料证明钓鱼岛自古归属于中国。
(1)《指南广义》。该书为琉球大学者、紫金大夫程顺则所撰(l708年),内中记“福州往琉球”针路,与明、清册封使录相同,也称“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特别是,该书附图中,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连为一体,与古米山之间成一明显的分界线,这幅附图,实际上成为陈侃“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及郭汝霖“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的最好说明。同时也是徐葆光“针路图”及林子平“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之蓝本。
琉球王府的权威史书1650年向象贤所著的《琉球国中山世鉴》采用了中国明朝册封史陈侃的记述称久米岛是琉球领土,而赤屿及其以西则非琉球领土。
(2)琉球学者蔡温于1726年所著的《中山世谱》等史书中也指出琉球疆域内不含钓鱼岛。琉球王国当年献给康熙皇帝的琉球大学者蔡温增订的《中山世谱》的图谱中无钓鱼岛等岛屿。(9)《中山世谱》附“琉球舆图”,所绘琉球国西南边界为姑米山,极西南边界为八重山群岛之由那姑尼山(即与那国岛),与徐葆光《中山传信录》完全相合。
以上这些史籍可证明,明、清册封使录所记中、琉两国的地方分界,是当时中、琉两国的官方及学者间的共识。
以下所举当时各国绘制的地图,是中、琉两国当时地方分界与海域分界的有力证据。
2、各国图志中的相关标记。
(1)日本地图证明,钓鱼岛非日本固有领土。
A、日本的有关史料证明,钓鱼岛属于中国。幕府撰元禄国绘图之《琉球图》(l702年)共三幅,所标琉球国西南边界为久米岛,极西南边界为八重山群岛之与那国岛,钓鱼岛亦不在《琉球图》之内。
B、日本史地学家新井白石撰《南岛志》(l719年)所绘琉球国全图,亦以最西南端的与那国岛和西南端的久米岛为琉球国边界,钓鱼岛不在琉球国全图之内。 根据以上国际法原理,历史上中、琉两国的边界划分,适合于国际法中有关领土的疆界划分标准的第三项与第四项,即中、琉两国间以赤尾屿为山岭分界,以黑水沟为海域分界。因此,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毫无疑问属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些岛屿的附近l2海里水域无疑是中国的领海。由上述资料可见,中国在三世纪至六世纪就已发现钓鱼岛,并将其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进行管辖。这说明钓鱼岛绝非“无主地”,日方所谓依据“先占”原则取得钓鱼岛“主权”的说辞纯属欲盖弥彰的历史谎言。
五、琉球问题历史沿变
(一)逐步吞并琉球群岛――琉球(即现在的冲绳县)历史上并不属于日本,而是中国的藩属国
研究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还要从琉球交涉问题谈起,因为从历史上看来,钓鱼岛与日本吞并琉球和侵占台湾有关。从中也可看出日本步步侵吞中国领土的野心与阴谋。钓鱼岛位于台湾与琉球群岛之间,明代的《顺风相送》(1403年)便有记载,钓鱼岛并不在历史上的琉球36岛之列。历史上的琉球王国,于明朝洪武五年(1372)臣服中国,封王朝贡,列为藩属。清以后,一依明例,琉球奉中国正朔,并受册封,定二年一贡从无间断。但这时候,琉球王国本土(即今之日本冲绳县境内)由于不断受到日本势力的侵袭和渗透,事实上已是两属。其内政完全受制于日人,民间风俗也逐渐日化。只有每当清使将临时,日本人在琉球者才事先走避。这种明属中国、暗属日本的状态,一直持续到日本明治维新的初年。不过在咸丰三年(1853),琉球与美、法、荷兰订立通商条约时,仍然承认自己是中国的外藩,使用清朝的年号及文字,只把日本称为自己的邻邦。(14)
日本明治维新(始于l868年)后,急于把琉球并为己有,以此作为向中国台湾进犯的基地。l872年2月,日本九州鹿儿岛县官奈良原繁前往琉球,向琉球王国政府首脑宣告日本的变革,并命令琉球进行政治改革(15)。早在前一年,因琉球的一些渔船在海上遇难,漂流到台湾,一批渔民被台湾的高山族人误杀。日本政府便借此机会向清政府交涉,硬说是杀害了“日本人”,企图派兵侵占台湾。另一方面日方又摘引清衙门大臣毛昶熙、董恂在交涉答辞中有“番民皆化外,犹贵国之虾夷,不服王化,亦万国所时有”,将之曲解为台湾番地不属中国版图。日本政府于1874年4月派西乡从道率兵三千进攻台湾,迫使清朝签署了《台事专条》,其中规定“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16)。并向清廷索得补偿银50万两。从而迫使清廷默认琉球人是日本人,使日本吞并琉球合法化。日本内务卿大久保利通据《台事专条》中清廷承认日本出兵台湾为“保民义举”一条,向日本政府提出逐步实现吞并琉球的建议:“今者中国承认我征番为义举,并抚恤难民,虽似足以表明琉球属于我国版图之实迹,但两国分界仍未断然。”为了进一步确定琉球归属日本,他建议日本政府首先必须加强琉球的属国化,割断其与中国的关系,对琉球王国进行体制变革,使其政治制度日本化。具体措施是:“先召其重臣,谕以征蕃事由及出使中国始末,并使令藩王宜自奋发,来朝觐谢恩,且断绝其与中国之关系。在那霸设置镇台分营,自刑法、教育以下以至凡百制度逐渐改革,以举其属我版图之实效。”(17)
大久保利通这一将琉球属国化然后加予吞并的建议,得到日本政府同意。1875年,日本政府派遣熊本镇台之兵进驻琉球,同时向琉球发布命令:禁止入贡中国,不准接受中国册封;撤销福州琉球馆;琉球今后与中国的贸易和交涉概由日本外务省管辖。(18)日本政府这一加强琉球属国化,即阻贡中国的命令拉开了近代中日琉球交涉。
日本阻贡命令宣布后,琉球全国震惊。国王即命王子归仁至日本“谢恩”,说明不能停止进贡中国。同时,于l877年初派遣官员向德宏来华陈述日本阻贡经过,乞求清廷援救。负责接见向德宏的浙闽总督何景和福建巡抚丁日昌,对日本阻贡的反应还是正确的。他们建议清廷“饬知出使东洋侍讲何如璋等,予前往日本之便,将琉球向隶藩,属该国不应阻贡,与之剀切理论,并邀集泰西驻日诸使,按照万国公法,与评直曲。(19)时充驻日公使何如璋到任之初,即接到清廷要他对琉球问题“相机妥筹办理”的命令。(20)
何如璋根据衙门指示,援引《中日修好条规》(1871年签订)第一条“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互有侵越,俾获永久安全”的原则(21),向日本外务卿寺岛宗则就日本阻贡一事提出口头抗议,随后又送去一个措词强硬的照会,力陈琉球称臣朝贡中国的历史,指责日本阻贡一事。照会中提到“日本堂堂大国,谅不肯背邻交,欺弱国,为此不信不义无情无理之事”(22)。寺岛认为照会有辱日本政府,是一种“暴言”,并且坚持琉球为日本属邦之说:“该岛数百年来皆为我国之邦土,现为我内务省管辖。”(23)寺岛要求何如璋作书面道歉,撤销照会,否则拒绝会谈。由此可见日本一贯无赖的特性。李鸿章非但不支持何如璋,反而指责何“于交涉事情历练未深,锋芒稍重……转致激生变端”(24)。衙门对何如璋在东京交涉中的强硬态度亦大不以为然,甚至要撤回何如璋,以挽回僵局。与日本的无赖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清政府的软弱,而日本政府知道中国方面无意力争琉球,遂于1879年3月派兵接管了琉球藩王居住的首里城,掳国王和王子至东京,改琉球为冲绳县。清廷坐视不救,听日灭之,断送了隶属中国五百年的琉球国。从中可看出日本步步侵吞中国领土的野心与阴谋。
日本吞并琉球,清廷顾虑舆论的压力,感到“如任其废灭而不论,如国论众论何?”(25)这时美国前总统格兰忒(Ulysses Simpson Grant)游华,并将赴日访问,清廷托其代为调停。
斡旋结果还是清廷首先作出让步。清衙门根据格兰忒之意,照会日本外务省,表示:“本王大臣认为从前所论,可概置勿论,一一依照美前大总统来书办理。”(26)向日方认错。这种“弱根”的外交,当然使日本“深表欣慰”。
经格兰忒“调停”之后,琉球交涉不再是何如璋与寺岛宗则之间进行的照会战,而是由两国互派特使在北京进行“妥商”。日本方面提出“分岛改约”以解决琉球问题的方案,即以琉球南部邻近台湾的宫古、八重山二岛及周围各小岛分予中国管辖(条约未提及钓鱼岛,可证钓鱼岛不在琉球南部诸岛之列);但中国方面则应“举其所许西人者,以及于我商民”(27),实即是假琉球南部群岛的主权换取日本商人得以入内地自由通商和获得与西人“一体均沾”的不平等条款。由此足见日本始终不忘欲将不平等条约强加予中国,日本今天仍有这种幻觉认为中国人都是任其摆布,才如此嚣张,而同样对俄罗斯则不敢这样无赖。 1945年7月,中、美、英所发布的《波茨坦公告》(同年8月苏联加入),其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第一条及第六条中均宣示“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
1946年1月29日,《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确定的日本领土范围是明确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
(二)钓鱼岛问题的出现是由于美国对钓鱼岛的非法侵占
本应归还中国的钓鱼岛却连同琉球群岛一起被美军占领,钓鱼岛成为美军靶场,美国敌视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美开始联手围堵中国。
《旧金山对日和约》:1951年9月8日,日美将对日作战战胜国的中国和苏联排除在外,私下达成做出了与《开罗宣言》、《波菠坦公告》不符的如下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和要求,日本同意将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通过联合国交美国托管(30)。将北纬29°以南的南西群岛(包括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等交由美国托管,美国为此设立琉球政府(即托管当局)。该约第三条规定美国行政权管辖下的琉球列岛及其领海范围有:“日本国对美国向联合国所作任何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西南诸岛(包括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孀妇岩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及硫磺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其唯一管理当局之建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次建议并就此建议采取确定性之行动之前,美国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包括水域)暨其居民,包括此等岛屿之领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司法及管辖之权力。”(31)从条款内容看,并无涉及钓鱼岛列屿或日本所称的“尖阁群岛”、“尖头群岛”。当年,日本政府对该条约作了极为详细的“解说”,其中在解释“条约第三条的地域”时,明确指出:“历史上的北纬二十九度以南的西南群岛,大体是指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32)这一“解说”清楚地表明,《旧金山和约》规定交由美军托管的范围,不含钓鱼岛列屿,因为众所诸知,钓鱼岛列屿并非“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
钓鱼岛历来属于台湾岛的附属岛屿。既然根据包括该条约在内众多国际法文件都多次规定了台湾及澎湖列岛在二战后归还中国,钓鱼岛绝对没有被单独分割出去由美国托管的道理。因此,可以断言,该和约并没有将钓鱼岛连同琉球群岛等一同交给美国托管。即使该和约明确规定了将钓鱼岛置于美国的托管之下也是非法和无效的,因为钓鱼岛的主人中国没有参加该和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日本学者川上清也指出,在旧金山和平淡判时中国代表甚至没有被邀请参加会议。因此该会议的所有决议对中国都不具有任何约束力。(33)”1951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兼外交部长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严正声明“美国政府在旧金山…会议中强制签定的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私约不仅不是全面的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34)《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而且,该和约所确定的交由美国托管的西南诸岛并不包括钓鱼岛。《旧金山和约》及其他相关规定,无权涉及和决定中国领土的归属问题,不能产生将钓鱼岛主权授予日本的法律后果。
接管琉球之美军司令部又于1952年2月29日颁布了有关琉球领域之第六十八号指令(即《琉球政府章典》第一章第一条),该令详定琉球列岛之地理境界为:“A北纬28度,东经124度40分;B北纬24度,东经122度;C北纬24度,东经133度:D北纬27度,东经131度50分;E北纬27度,东经128度18分;F北纬28度,东经128度18分”(35),诸点连线区域内诸岛、小岛、环礁、岩礁和领海。六点加起来即是包括从北纬24度至28度,东经122度至133度之内的琉球群岛。而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位于北纬25度至26度,东经123度至124度之间,正好在其经纬度内,这便是日本声称钓鱼岛列屿属琉球领土的持论依据。
美军司令部颁布的第六十八号指令所划的琉球列岛地界,是美国托管当局单方面的作为,它是不具有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国际法及国际间有关两国边界划分的惯例,涉及两国边界问题,首先,必须尊重历史上形成的自然疆界,即“地理上的统一与历史上的形成”(36)。如有争议部分,必须取得两国间的协商,单方面的意见是无法律效力的。
1953年12月25日,美国琉球民政府发布的《琉球列岛的地理的境界》(第27号布告),将当时美国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辖的区域定为包括北纬24°、东经122°区域内各岛、小岛、环形礁、岩礁及领海。这份布告所确定的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挟带其中。美国琉球当局单方而对钓鱼岛列屿的非法侵占构成了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
退守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也声明不同意该条约并保留发言权。
八、美国擅自将钓鱼岛“送还”日本的行为不能改变中国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
当时深陷越南战争的美国决定调整其全球战略,在亚太地区战略收缩,以便集中力量在中东和欧洲与苏联争锋。这样美国就需要日本在亚洲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于是美国总统尼克松和日本首相佐藤于1969年11月22日发表联合声明宣布美国将把冲绳归还日本。(37)
日本趁机于1970年8月31日通过琉球政府立法院起草的《关于申请尖阁列岛(即钓鱼岛)领土防卫的决定》,首次公开主张对该群岛拥有主权。同年9月10日琉球政府发表了《关于尖阁列岛主权及大陆架资源开发权的主张》声明,l7日发表了《关于尖阎列岛主权》的声明,宣称:根据1953年12月25日发布的美国琉球民政府第27号布告“尖阁列岛”被包括在美国政府及琉球政府的管辖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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