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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责任的3000字的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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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责任的3000字的政治论文篇一

  自由与责任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06-0013-03

  摘要:大众传媒自身的特殊性要求其在报道中必须坚持自由与责任并重。但是当代大众传媒却出现了价值危机,虚假新闻、节目媚俗化现象屡见不鲜。当代大众传媒伦理缺失的种种表现,揭示出传媒自由的价值理念偏离了正确轨道。因此,修正自由与责任之间的关系,找到两者的平衡点,是亟待解决的任务。彰显大众传媒的伦理向度,以期能够改善当代大众传媒的现状。

  关键词:大众传媒;伦理向度;自由;责任

  伴随着数字信息化的发展,传媒已经渗透到了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且形式日渐丰富。与此同时,大众传媒的责任缺失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一方面是大众传媒所特有的自由理念,另一方面是大众传媒本身的特殊性所要求的应肩负起的社会责任,二者应该如何权衡成为当今学者普遍关注的焦点。

  一、大众传媒的自由向度及界限

  (一)大众传媒的自由向度

  自由主义传播理论起源于西方自由主义思潮,在大众传播的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了反对君主专制,争取新闻事业的自由权,自由主义传播理论提出了“出版自由”的口号。他们认为出版自由、表达自由是人的天赋权力,政府和外界不能干预和压制。然而,受当时大众传媒发展情况的限制,这种自由主义的传媒理论中大众传媒的自由指的是新闻自由,在当时,新闻自由基本上等同于出版自由。但是,伴随着大众传媒的发展,新闻自由已经发展成为涵盖了出版自由、言论自由、采访自由、通讯自由、评价自由以及公民知情权等丰富内容的集合性概念。目前,伴随着第四媒介——网络媒介的迅速崛起,大众传媒的自由又被赋予了全新的意义。“一方面,网络的虚拟现实性为参与者提供了空前的自由空间;另一方面,网络媒介中的自由又具有特殊的互动性,在这种互动之中,社会公众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话语权。”[1]

  其实,传媒自由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理念,即传媒的行为应该是一种自愿的、不受任何强制的行为。自有人类以来,便有了对自由的追求。古希腊哲学家认为,“自由是通过理性力量获得的,这种理性力量使人发现和选择善的生活,从而超越自身肉体生存的价值而接近神性,以进入自由的境界”。[2]马克思认为,实践是人特有的存在方式。自由就是基于实践而实现的主体能动性。可见,人在本质上是追求自由的存在。因此,传媒自由的实质不仅仅体现为一种权利,更体现为人们追求自身本真状态的理念。

  (二)大众传媒的自由界限

  大众传媒在获得自由权利之后却并没有起到光明正大的领航作用,传媒自由的发展显然已经令受众大失所望。比如,某些媒体为了片面追求轰动效应,不惜牺牲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对色情及暴力内容大肆渲染,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目前,对大众传媒的自由进行伦理界定迫在眉睫。学者们普遍认为大众传媒的自由也应该有一个界限,诚如法国《独立宣言》中对自由的限定:所谓自由是指有权作一切不损及他人之事而言,所以,各人之行自然的权利,只在保证社会其他分子亦能享受同样权利的范围内。可见,自由并不是摆脱了一切的限制,“而是指使一切公正的限制最有效地适用于自由社会的全体成员,不管他们是权贵还是平民”。[3]对于大众传媒而言,对于发生的事件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并对时下热点问题进行深刻的评论,这是媒体应负的责任和使命。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媒体也逐渐走向市场,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追求经济利益也成为其正当的权力,但同时媒体也肩负着为公众服务的社会责任。笔者认为,大众传媒在进行各类事件的报道和评论中,应该向受众传播正确的舆论导向及健康向上的资讯,应视维护公益的社会责任为伦理底线。传媒自由是传媒道德的一项基本原则,但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任何自由都离不开对责任的考虑。因此,大众传媒的自由也必须在伦理责任的意识上加以审视,使传媒自由与伦理责任紧密相连。

  二、当代大众传媒的伦理缺失与缘由

  (一)当代大众传媒伦理缺失的表现

  近几年,传媒伦理缺失现象已经成为社会诟病,种种伦理缺失行为不仅使传媒失去了以往的公信力,还污染了社会文化,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概括起来,大众传媒的伦理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新闻失真。真实是新闻的本质,但是,媒体或新闻传播者因为种种缘由并没有使受众得到真实的新闻信息。比如,2007年北京电视台《透明度》栏目播出了一则《纸做的包子》的报道,在当时受到了全国人民的关注。但随后,北京电视台“北京新闻”节目中声称该报道已查实为虚假报道,并向全社会致歉。这则报道显然是一则虚假新闻,违背了新闻的真实性原则。新闻工作者首先要对真实负责,在这个问题上,人们的看法绝对一致,但是,究竟什么是真实?笔者认为,真实并不等同于准确,随着当下信息量的加大,一则仅仅建立在准确基础上的新闻并不能真正满足我们的需求。新闻真实不仅仅要求准确,更是一个去伪存真的过程。“新闻的首要原则——超功利地追求真实——最终将新闻与其他形式的传播区别开来”。[4]笔者认为,把新闻真实理解为一个过程更为准确,也更现实。它以第一篇报道为起点,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内容不断丰富,同时也更接近于真相,对于重要而复杂的报道必要时也应跟进相应的社论。由此可见,新闻失真并不仅仅指信息内容的不准确,也包含了相关背景材料和补充事实的不完整。

  其次是媒介审判。媒介审判这一概念源于美国,指的是“媒介在进行司法案件报道时,越过了自身的权限,动辄以‘新闻判官’、‘无冕之王’的形象出现,利用自身的议程设置功能,对尚未进行法庭审判的案件或犯罪嫌疑人品头论足,在一段时间内形成了舆论强势,从而影响新闻事件的进程,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5]。1997年发生的张金柱案件引起了法学界对于媒体和司法公正之间关系的反思。张金柱说自己死于记者之手,此话也不无道理。我国刑法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情节严重者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此案件中法律的公正性受到了舆论的影响,张金柱被判为死刑以平民愤,可以说这其中也有媒体的“功劳”。张金柱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也反应出我国司法和执法的不完善,但是媒体的新闻报道无疑起到了很大的导向作用。我国有很大一部分民众缺乏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推理逻辑,传统的杀人偿命的观念占据上风,强烈的道德愤慨主导了司法应具有的理性,在民愤的压力下,对正义的关注导致了非正义的结果。如果大众媒介任凭这种趋势发展,那我国的法制建设将受到重创。

  再次,媒介侵权现象也逐渐增多。目前,最常见的媒介侵权主要包括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等。虽然记者在隐形采访中经常使用偷拍、偷录等方式搜集新闻素材,人们对于这种方式也司空见惯,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传媒对普通公民权利的侵犯现象越来越严重,而且对公民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例如,在一本杂志的封面上刊登着一个泰国小女孩的照片,该照片是国际人口拐卖的一个受害者,她七岁时就被拐卖给一个瑞士人做老婆。这样的新闻显然是为了制止人口买卖,关爱妇女儿童。但是媒体没有对该照片做任何技术处理,这样的照片在激发人们同情之时也给女孩和他的家人带来了无限的伤害。虽然小女孩最后被解救回家,但是她和她的家人却生活在村里人的羞辱中。尽管这类新闻拥有广大的市场,能够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媒体工作者不能够片面追求效益而忽视被采访者的合法权利。普通公民相比媒体来说是弱势群体,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媒体的损害时,其内心要面临多大的压力可想而知。因此,媒介侵权问题还是要引起我们的警醒。

  (二)当代大众传媒伦理缺失的缘由

  第一,传媒市场化带来的弊端。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大力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变,这一转变也促进了我国传媒机构经营方式的转变,拉开了传媒市场化经营的序幕。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针,我国的传媒业也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道路转变。2004年,中央已决定将人民出版社以外的所有出版社转为经营型企业单位。由此可见,传媒产业已经走向市场。在大众传媒市场化的进程中,大众传媒的身份由单一的舆论引导者向兼舆论引导者和经济创收者双重身份转变,与此同时,受众的身份也从社会主义公民向纯粹的信息消费者转变。离开了政府的财政支持,大众传媒行业不得不自负盈亏,虽然大众传媒仍然是政府的喉舌,在政治上一致,但此时的大众传媒就等同于信息生产商,具有经济属性,这使得大众传媒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许多媒介不惜一切手段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市场份额,这必将导致大众传媒社会责任意识的淡漠和审美情趣的低俗化。

  第二,法制不健全。在西方国家,大众传媒的自由与责任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政府既尊重新闻自由,同时也对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予以法律惩处,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新闻自由的泛滥。然而,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有些法律尚未形成,既有的法律也有待完善之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多有存在。众所周知,法律是伦理道德的最后底线,如果能以法律来助推社会伦理道德,建构积极向上的伦理道德体系,也不失为权宜之计。但是,目前我国在传媒方面的法律建设明显不足。虽然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限制传媒自由泛滥的规定,比如《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等,但是这些都停留在规章条例、规范章程层面,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力,不仅如此,具有法律效力的“新闻法”“信息法”等相关条例也迟迟没有出台。法律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大众传媒伦理的滑坡。

  第三,传媒从业人员伦理意识淡漠。大众传媒伦理缺失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上两个方面的客观原因,但更加不能忽视从业人员自身的伦理意识。比如2005年关于福建《东南晚报》记者等待并抓拍“骑车人雨中摔倒”照片的事件引发了关于记者道德责任的讨论。其实,大部分记者最初是怀着追求真实、服务社会的职业理想加入传媒行业的,但是由于业内不良风气的影响以及迫于生计的压力,不得不随波逐流,违背自己的初衷。但是,在不少新闻工作者那里,既没有一套成熟的职业理念,也缺少完备的职业意识和道德准则,贪图享乐、追求安逸的不良品质是传媒从业人员伦理缺失的罪魁祸首。一些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怕麻烦、怕吃苦,利用传媒行业的特殊性追求物质利益。这些现象体现在媒体从业人员身上,必然会导致其社会责任淡漠,更有甚者会发展到失职、渎职甚至犯罪的地步。由此可见,社会责任是新闻传媒作为一种职业或专业的核心支撑,是新闻职业道德的核心价值,也是新闻道德自律的目标指向。

  三、自由与责任的相互关怀

  传媒自由思想在现代社会出现了一定的偏离,以至于当代大众传媒出现了种种伦理缺失的行为,如何修正自由与责任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有些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把传媒社会责任理论看成是传媒自由理论的对立面,或者把社会责任理论看成是“合乎道德要求的”,而把传媒自由作为其对立面的“不道德”来看待。其实,自由主义的理念已经将传媒道德责任内置于人们对传媒自由的预设之中,正如本文第一部分讲到的,任何自由都是非绝对的,都离不开对责任的思考。笔者认为,大众传媒的自由与责任是一种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关系。自由是责任的基础,责任是自由的规范。要知道,大众传媒作为既是企事业单位机构又是生产单位的双重属性,不可讳言需要讲究经济效益,需要盈利。但是,媒体与一般社会生产服务企业最大的不同在于,媒体不能将盈利作为自己的最终目的,媒体应具有社会关怀,应担负起应有的伦理导向作用。

  在大众传媒的自由放任侵蚀了自由主义最初思想精髓的情况下,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渐渐兴起。实际上,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只是传媒自由理论的一种演化形式,有的学者称之为“新自由主义”,即认为它是对原有自由主义理论的修正。笔者认为,这种新自由主义对于当代大众传媒的伦理建设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能够对传媒自由理论进行补充和修正,使得传媒工作者认识到——传媒自由既是传播媒介所具有的权利,同时也是传播媒介应担负的责任。传媒的责任本质上是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满足公民的需要,而非少数人的利益。传媒工作者挖掘和报道真相时不应受到阻碍,即使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也在所不惜——此观念是公民信任传媒组织的基础,也是传媒工作者拥有的特殊资产。而传媒只有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实现其自身的价值,获得存在的理由,其特有的自由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陈寿灿,秦越存.传媒自由的伦理向度[J].人文杂志,2006(4).

  [2]冉川.当代大众传媒的伦理困境及出路[D].西南大学,2008.

  [3]郑根成.传媒自由的道德解读[J].学术界,2004(6).

  [4][美]比尔?科瓦齐,汤姆?罗森斯蒂尔.新闻的十大基本原则:新闻从业者须知和公众的期待[M].刘海龙,连晓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36.

  [5]郎劲松,初广志.传媒伦理学导论[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142.

  有关责任的3000字的政治论文篇二

  教育信托责任

  【摘要】在经济领域中,主体间的信托责任是经济活动得以进行的基础。将经济领域中的信托概念引入教育领域,同样存在着各种信托责任关系。在教育改革中,教育公平性问题嵌入式的存在于各个教育主体的信托责任关系中。确立竞争起点的公平、教育政策导向的公平和利益分配的公平可以促成信托责任文化形成;良好的信托责任文化可推动教育公平化进程,进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关键词】公平理论;信托责任

  【中图分类号】G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 (2012)02-0039-02

  组织行为学的公平理论认为公平不仅是一种客观状况,更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感受,[1]组织中改革本质上是利益关系的重新分配,组织的“公平”有赖于制定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表示教育改革不能一蹴而就,但十年、二十年都无明显进展,这是十分不负责的。这成就了一批教改流行语,却见证了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无奈。[2]教育改革的各种问题需要长时间来推进,在改革目标实现之前,必然会形成的一种改革的新观念,而支撑此种观念坚持下去的力量便是一份对社会发展有利的信托责任。

  1 什么是信托责任和教育信托责任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关系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构成,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而展开。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方,信托责任是指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负有的严格按委托人意愿(而不是自己的)管理财产的责任。[3]

  信托责任是在信托关系成立,受托人就负有信托责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其责任相冲突,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谋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获得利益除非委托人同意。[4]若把经济学中的信托关系引入教育领域,教育主体间存在着不同的信托关系,比如政府与学校之间;学校与教师以及教育工作者之间;教师与学生及其家庭之间;政府与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庭之间;学校与学校之间等等。

  教育信托责任关系中,委托人可指国家社会整体、受托人指学校及教育机构、受益人指国家社会整体。即国家或社会整体把教育的问题委托给学校及各种教育机构,最终使得国家和社会整体受益,提高综合国力。

  从狭义角度看,委托人可指家长和学生本身、受托人指学校以及教育工作者、受益人是学生和家庭。即学生家长和学生把教育问题委托给学校及教育机构,最终使得学生本身及其家庭受益。

  目前,在中国教育领域仍然存在消极的教育文化,例如教育腐败、教育不公平的尖锐存在、假学历的泛滥等问题,严重阻碍教育信托文化的发展。此外,“钱之问”和学校 “去行政化”等问题,从信托责任的角度来看,将进一步规范教育受托人的责任和使命,有利于其责任和利益的区分,有利于教育产权制度的建立,也将更有利于教育文化的发展。因此,强大的教育信托责任是诸多问题自然的得到解决的关键要素。

  2 教育公平性与教育性托责任文化的关系

  首先,要确立竞争起点的公平。人们对教育公平的讨论从未停止,比如学生择校问题,许多家长都希望孩子不要输在起点上,大多会选择花钱择校,尤其当学校让家长对学校缺乏信任和安全感的时候,家长和学生追求教育起点公平的欲望会更加强烈。实际上,追求好的师资质量学校,与其说是追求起点公平,不如说是在追求一份良好的教育信托责任。因为教育信托责任是优质学校的必要条件。同一地区在教育办学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出现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差异较大的本原因,不应在于办学条件制约。探寻重点学校历史便知,在形成中,是一批又一批具有较高信托责任感和使命感的教育工作者们在办学,自然凝成一种视天下学子为己任的使命文化。这就是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信托关系体现。而正是这种文化,促进着教育公平化进程。

  其次,确立教育政策导向的公平。经济学家郎咸平曾指出国内经济金融界信托责任亟待培养的问题,在教育领域,一直强调人才培养的今天,教育信托责任文化的缺失和不足严重影响人才培养目标实现、教育改革目标和教育经济效益实现。因此,明确而公平的教育政策导向对教育改革而言意义重大。这之间包含了政府与学校之间的信托关系。假如政府能够为民办学校提供相对宽松的政策,那么学生在读书的选择权上也就较为公平,择校所带来的一系列不公平的问题也能得到缓解。从经济角度讲,私立学校符合高投入高产出的经济规则,正如企业对客户负责一样,有着高度的信托责任的企业才会赢得更多客户,教育办学道理亦如此。

  最后,确立利益分配的公平。教育部出台教师实行绩效工资制政策,改变以资历深浅、职称高低来分配薪酬的时代。正如行政伦理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认为“公正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理念,也是一个由机会平等、按照贡献、努力、社会调剂等原则组成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则体系”。罗尔斯认为真正的公平首先是以不公平为基础的,有时改变平均主义恰恰是对贡献突出者的一种公平,他们都有着高度的信托责任观念。但网络上有人提出质疑,绩效工资制是不是会使教师更关注教学结果,忽视了对待学生的公平性以及教师所扮演的其他重要角色?从教育文化角度来说,教师本身就是一种文化载体,其角色不会因为一个工资制度的改变而变得糟糕,相反,一段时间后这种绩效工资制度的激励作用恰激发其积极地去演好教师的角色,能够更好的培养和发挥其信托责任效能。因此,学校设置合理的绩效考核办法可成为不断激励教师的工具,体现学校与教师之间的信托责任关系。

  3 结语

  教育信托责任是教育公平化进程中的关键文化要素,强大的信托责任文化能够促进各行各业的长久发展,教育领域中的信托责任更应该引起关注,从而促进人才培养的目标和教育改革目标的实现,进而反作用于各个领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余荠.从社会政策导向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组织行为学公平理论谈起[J].毛泽东思想研究.2007(6)

  [2] 熊丙奇.“南方科大”成流行语反衬教改滞后[N].东方早报.2011-1-04

  [3] [4]陈丹丹.股权信托:一种创新的信托产品[J].华东科技.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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