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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学类的学术论文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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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学类的学术论文范文

  关于文学类的学术论文范文篇二

  文学、文学史、文学生产方式

  摘要: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众多国别文学史对专业人士而言,不只是提供了全面、权威的文学史材料,更重要的是剑桥文学史的写法反映了文学研究方法的新进展,从而帮助学者们反思作为学科的文学的一些基本问题。

  2002年,由牛津大学的David LoewenstEin教授和芝加哥大学的Janel Mueller教授主编《剑桥英国早期现代文学史》(The Cambridge History ofEarly ModemEnglishLiterature)出版。此书是《剑桥新英国文学史》(TheNewCambridgeHistoryofEnglishLiterature)丛书中的一种。之所以是“新”文学史,是因为从1907年到1927年剑桥出版过一套15卷的《剑桥英国文学史》。但是对新文学史的编写者来说,以前的这套书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对文学和文学史的认识过时了。比如,对作家的研究是以传记式的和心理批评为主导的,所以经常从政治和宗教思想上来研究作家。还比如,那时候的学者对文学史的理解是固定的,他们深信:“什么是主要的文类,什么是次要的文类,这些文类里主要和次要的成就是什么,谁是主要的和次要的作家和流派,这些问题是可靠的知识和共有的判断。”《剑桥新英国文学史》希望打破过去那种文学史的写作框架,呈现出当前学界对文学的新认识。

  与过去介绍作家和流派的历史背景的方法不同,新英国文学史是从文学生产的机构和场所来考虑文学的。比如《剑桥英国早期现代文学史》第一部分的六个章节(全书分5部分、共26章),其论题主要包括识字、教育和阅读的状况,手抄本传播和流通的社会情景,印刷文化在塑造主体性上的作用,文学赞助者的社会情况,以及文学生产、传播和接受中对语言的选择。后面的四个部分是按时间分期,介绍不同时期的对文学影响最突出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机构(比如宫廷、教会)和场所(比如城市、剧院、家庭)。比如“文学与教会”,“文学与宫廷”,“文学与伦敦”。在这样的叙述框架里,具体的作家不像以前那样被专章讨论,而是置于文学生产方式的脉络中被介绍和评论。所以,这本文学史中没有单独的、专章专节的作家论。

  其次,文学不再被看做是一个稳定的、预设的概念,而是一个历史的建构,所以编写者讨论的是1 6世纪和17世纪的语境中的文学。我们现在一般把文学看做是诗歌、小说、戏剧和散文的总和,这种理解在18世纪的英国才开始出现,那时才把文学与虚构和想象经常性地联系起来。而在英国早期现代文学时期,文学指的是以书写形式保存和传播的所有知识。新的文学史就涉及以前的文学史不考虑的材料。比如,那时的历史、政治、宗教文本要被当做文学文本对待,分析它们的形式、风格、修辞、文类应该是不言自明的;它们的作者不能只从思想(史)的角度来讨论,而是要分析他们美学上和艺术上的成绩。比如以前,文学是被当做文化的组成部分来理解的,那么文化(以及社会)通常被理解为文学的背景和语境。而现在,文学既要被看做是文化的产物,也要被看做是文化的动因,因为文学是处在政治、宗教和社会的各种复杂力量之中,它既展现文化,也被文化展现。这样,文学文本与文学语境之间的界限就消失了。

  最后,文学的多民族性质得到了突出。英格兰文学无疑是全书的重点,但苏格兰文学以及以英语写成的威尔士和爱尔兰文学作品也在文学史的叙述之中。这个变化是与把文学当做民族(身份)建构的斗争场所联系在一起的。后面四部分的第一章都是“文学与民族认同”,讨论不同时期文学中民族、身份的不同理解,以及它们在不同地区不尽相同的社会作用。文学史的这种写法与比较文学的一些新近发展不谋而合。一些比较文学学者就指出,(单一的)国别文学史也一定要放在跨语言、跨文化和跨国界的视角下审视,国别文学中内在的异质性就能凸显出来,各种诗学的和政治的权力运作才能看清楚。

  总之,正如两位编者所说,《剑桥英国早期现代文学史》是一本创新的文学史,它“一方面研究(文学)生产、接受和流通的各种场所之间的相互作用,另一方面研究早期现代文本的美学和文类特征”。

  2010年,备受不少中国学者关注的《剑桥中国文学史》(The Cambridge History ofChinese Literature)终于出版。此书由耶鲁大学的孙康宜教授和哈佛大学的Stephen Owen(宇文所安)教授主编。剑桥文学史的一个特点就是以时间顺序安排,然后在每一个分期里对其中的作品、作家和流派做详细的论述。其中每一个领域都是由擅长的专家负责撰写。《剑桥中国文学史》保持了这个传统,按照年代并结合朝代的分期来叙述。同时,中国文学的范围也做了严格限定。除了少数地方讨论了在韩国、日本和越南等地写作的汉语文本外,书中论述的中国文学指的是:“在汉语圈里生产的文学,汉语圈既包括现代中国边境之内的,也包括离散(diaspora)群体。尽管不是所有被讨论的作家都是汉族,但都介入在汉文化中。”

  其他一些编写原则,两位编者在书出版前就已经在国内介绍过,已经为中国学者熟悉。其中比较有趣的是编者的文学文化观和史中有史观。文学文化(1iterary culture)是编者对文学的一种理解,也是这本文学史要贯穿的一种写法。他们希望写的不是一般的文学史,而是文学文化史,即“将文学文化看做一个有机整体,这不仅要包括批评(常常是针对过去的文本),也要包括文学研究(1iterary scholarship)、文学社团和选集编纂等工作。在适当的时刻或者在策略性地安排的章节中,我们应该评价文本是如何被制作并流传开来的,并对读者的性质要有所了解”。史中有史观表达了编者对历史和历史叙述的理解,在他们看来,“一种文学史本身就是人们所描述的文学的一部分。这就意味着作者和读者是在虚拟的文学一历史叙述中写作和阅读,这种叙述是写作和阅读必不可少的”。文学史不是对文学历史的客观描述,而是对过去的一种叙述,所以人们对文学和文学史理解也就成为文学和文学史的一部分。比如陶渊明在历代的接受史,已经构成了陶渊明作品的一部分,我们现在再阅读陶渊明,已经不是陶渊明时代的陶渊明了,而是被文学史介绍过的陶渊明。

  上面介绍的两本 文学史尽管叙述的对象不同,但有着相似的文学和文学史观:它们本着(新)历史主义的态度,以文学现象自身的 发展、变化作为分期的根本依据,将文学置于历史和 文化的脉络中,从文学生产方式的角度考察文学的生产、传播、流通和接受,突出文学的物质性因素。这种文学史的写法打破了过去文学研究中内部研究和外部研究的界限,体现出了当今文学研究中跨学科的发展趋势。这种文学史既不是以前那种概念先行、从概念推衍、剪裁文学现象的文学史,也不是那种展示由于不同原因而被经典化的作家、作品的文学史。

  自从文学史这种历史叙述方式在晚清被介绍到中国后,中国学者便成了可能是世界上最热衷于文学史 写作的。这背后当然有很多原因,比如中国发达的写史的传统,比如现代学术制度的建立,比如 政治的要求,等等。““””结束后,学界就有梳理、检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众多重写文学史 实践的呼声,希望反思那种以阶级为主线、思想性(政治性)高于 艺术性的文学史写法。这种检讨的呼声慢慢汇聚成“重写文学史”的口号,在1 990年代成为学界的一个 热点,其影响一直持续到现在。在种种“重写文学史”的提议之中,李怡教授近几年提出的“文学的民国机制”的思路比较有新意,值得我们深入讨论。

  在李怡看来,所谓文学的“民国机制”就是“从清王朝覆灭开始在新的 社会体制下逐步形成的推动社会文化与文学发展的诸种社会力量的综合,这里有社会政治的结构性因素,有民国 经济方式的保证与限制,也有民国社会的文化 环境的围合,甚至还包括与民国社会所形成的独特的精神导向,它们共同作用,彼此配合,决定了中国现代文学的特征,包括它的优长,也牵连着它的局限和问题。之所以强调“机制”,是因为李怡想要强调文学和文化的内在性结构,而不只是看问题的一个视角。在“民国机制”这个框架下,研究者可以返回到民国的现场,发现当时作家在文学与文化生产中的主动性和自主性,从而达到体制考察和人的精 神剖析的有机结合。李怡一直强调,提出“民国机制”这个概念并不是要清除西方理论对中国现代文学研究的影响,而是要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能够自己提出问题。“民国机制”正是这样一个自己的声音,因为它是“根植于近代以来成长起来的现代知识分子群体,根植于这一群体对共和国文化环境与国家体制的种种开创和建设,根植于孙中山等民主革命先贤的现代理想”。这种本土立场显示出李怡巨大的学术勇气和创新努力。

  事实上,“民国机制”的框架与前面介绍的两本剑桥文学史的方法有很多相似之处。所谓“社会政治的结构性因素”和“民国经济方式的保证与限制”,其实就是文学生产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文学和文化的“内在结构”。而“文化环境”和“独特的精神导向”,一个是生长在文学生产方式之上的,一个是从文学文本或者文化实践的美学特征中呈现出来的历史趋势。而“民国机制”希望回到历史的现场也正是剑桥文学史努力的方向,只是它们的(新)历史主义的立场更想指明历史的现场是重构的,而且是在不断地重构之中,所以不可能真正回到历史。对人的精神的剖析是“民国机制”思路的一个特点,这与两本剑桥文学史对文学、文化的物质性的重视表面上不太一致。但仔细分析,其实两者的精神是一致的,只是强调了不同的方面。剑桥文学史更多地从技术、制度等物质性的角度人手看待文学,但最终的目的不是对单个作品或作家的美学特性的 总结,而是力图呈现个体背后所代表的时代精神和气质。“民国机制”则更多地强调个人的选择和精神的独立,所以在李怡看来,茅盾之所以选择有批判力量的现实主义,不是由于生活所迫,也不是对现实主义原则的追求,而是自主地寻找一种精神反抗的资源。但另一方面,“民国机制”也是要从人与制度的互动来理解个人精神。茅盾之所以能去追求精神反抗,也是因为民国的出版、稿酬、法律制度保证了他这种选择的可能性。同时,茅盾的精神反抗事实上展示的是一批左翼作家的共同气质,这是时代的一种趋势。而这恰恰是剑桥文学史努力展示的。所以,“民国机制”这个思路与西方学界对文学和文学史的理解不谋而合,是文学研究和重写文学史的一条出路。

  但是,“文学的民国机制”的提法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就是“民国机制”这个概念的适用性问题。我这里仅就上面提到的两本剑桥文学史的写作实践来看,文学生产方式被看做是整个社会生产方式的一部分,有着普遍的规律。当然每个时期、时代、朝代都可能有自己独特的机制。比如在《剑桥英国早期现代文学史》叙述中,从都铎王朝到英国内战时期都属于所谓的“英国早期现代文学”时期,但从都铎王朝到英国内战前,宫廷这种机构对文学的影响大,所以书中在讨论这些时期时都关注“文学与宫廷”。而内战以后,随着女性写作的兴起,家庭这种机构对文学的影响更突出,所以在讨论这个时期的文学时就有“文学与家庭”一章,而没有了“文学与宫廷''”。但是作为一种普遍规律,机构作为文学生产方式的一个方面对文学的作用才是这本文学史讨论文学的基本方式,至于不同时期的不同机构的作用并不(一定)构成分期和命名文学机制的根据。再比如,两部文学史都从文学生产方式的角度注意到了印刷的作用,而如果我们不把文学生产方式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如果以其中的个别组成部分(如印刷术)或者部分中的个别因素(如宫廷和家庭)来命名整个文学生产方式,我们就会割裂文学现象和文学史。如果文学有“民国机制”,那文学一定会有北洋时期的“民国机制”或者抗战时期的“民国机制”,也会有民国的租界机制或者民国的解放区机制,还会有民国的印刷机制或者民国的手抄本机制。我当然不是否认上面这些机制的存在,也不是否认这些机制对文学的影响,更不是要否认研究这些机制的合理性。但是,如果按照这种思路去写文学史,能不能写成一部文学史先且不论,我们至少会失去对那个时期文学趋势的把握,也就失去了从文学生产方式的角度来研究文学带给我们的整体感、历史感和辩证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称为“文学的民国机制”,不如称为“民国文学的机制”。因为我们关注的不是“民国机制”怎样证明或者颠覆了文学生产方式的理论,而是关注在民国时期,文学生产方式中的哪些因素突出了出来,对文学产生了更重要的作用。  其次,“ 文学的民国机制”这个概念回避了如何对这个时期的文学进行命名的问题。我们知道,对晚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这一段文学有不少命名,从新文学到现代文学,再到20世纪文学。这些命名背后当然有自己的学理,但更主要的是 政治和意识形态斗争的结果,用来描述这一时期的文学都有各自的缺陷。所以,我们需要一个更有涵盖性的、同时又有特指性的描述性术语来命名这一段文学。《剑桥英国早期现代文学史》的编者使用“早期现代”而不是“英国文艺复兴时期”这个常用术语来指称所叙述的时期,也是同样的考虑。“文学的民国机制”这个概念强调的“民国机制”,而不是民国时期的文学现象,所以文学在这个概念里有泛化的嫌疑,不能特指这一时期的文学。人们还可能会有这样的误解,就是文学的“民国机制”可能具有普遍性,比如在印度独立后应该有一个“民国机制”,因为那时的印度在政体、 经济 发展阶段等很多方面与民国有可比性。我认为,“民国文学”这个概念恰恰能避免上面的误解,它是一个包容性强而又有具体所指的描述性术语。首先,“民国文学”指的是在民国时期生产、流通和接受的所有被当时人认为是文学的东西,所以它既包括新文学,也包括旧文学;既包括有现代性的文学,也包括非现代性或者反现代性的文学;既包括高雅文学,也包括民间文学、儿童文学和低俗文学;既包括那个时期创作的文学,也包括那个时期对以前的文学和国外文学的再生产。总之,这是个很有弹性的概念。其次,“民国文学”有很鲜明的专属性。民国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特称,主要是指1912年到1949年这段历史,当然其下限甚至可以放在当下的台湾。至于“民国文学”的分期,不一定要与民国的起止时间一致,可以按照文学现象自身的变化来定义,这也是两本剑桥文学史采用的方式。在我看来,“民国文学”上限应该是1905年(科举制度的取消)。最后,“民国文学”是一个描述性的术语,没有那么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也没有新与旧、现代与传统这样的价值判断。

  最后,与上面的问题相关,因为“文学的民国机制”这个概念强调的是“民国机制”,所以它无法处理民国时期文学的一个重要作用:国族身份的认同。众所周知,晚清和民国时期是中外经济、政治、 文化和军事剧烈碰撞的时期,是中国以及中国人这种概念重新获得意义的时期。文学作为自我想象和想象他者的重要方式,在中国人的国族身份认同上有着独一无二的位置。民国机制的思路重视对历史现场的全景观察,强调作家个人与 社会结构的互动。虽然这种想法很有道理,值得提倡,但是,由于“民国机制”这个框架是建立在对文学生产方式的不断破碎化的基础上的,在具体研究中,研究者很难从整体的思路考虑人与社会结构在具体场域里的互动。换句话说,就是“民国机制”无法系统地解释人与社会结构如何互动。而“民国文学的机制”这个提法突出的是民国的文学,所以它考虑的首先是民国的文学是怎么样通过机制生产、流通和消费的。这样,研究者的下一个问题自然就是:“民国文学”对中国和世界的想象是怎样生产出来的?那么,民国时期文学生产方式的重要因素(如私人出版社、翻译制度、稿酬制度等)也就自然而然地凸显出来,成为需要研究的因素。

  总之,“文学的民国机制”是国内学者试图提出自己的问题的一种有益尝试,与当今西方对文学和文学史的研究成果有相当的契合,代表了文学史研究和 写作的新方向。但是,“文学的民国机制”的名称也反映出提出者认识上的一些盲区,从整体的、历史的以及文学生产方式的角度研究文学和文学史的理论和方法还不太成熟和系统。在这方面,上述两本剑桥文学史可能会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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