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是什么的学术论文
同性恋是什么的学术论文
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历史上、在各个文化当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行为模式。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同性恋学术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同性恋学术论文篇一:《浅谈同性恋研究综述》
摘要:文章采用文献查阅的方法对国内同性恋的研究资料进行综合、整理、分析和比较,从同性恋的成因、生存现状、以及治疗等方面进行概述,以了解同性恋研究的发展现状。
关键词:同性恋;概念;成因;心理状况;生存现状;治疗
同性恋一词是德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发明的。1973年,美国心理协会、美国精神医学会将同性恋同性恋定义为:“同性恋是指一个人无论在性爱、心理、情感还是社交兴趣上,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这样的兴趣并未从外显行为中表露出来。”我国学者把同性恋定义为:这种关系可存在于内隐的心理上或外显的行为之中。如果一个人终生或一生中的大部分时间和同性别的人建立心理或行为上的这种关系,就可以称为同性恋者。
一、同性的恋成因
(一)国内对同性恋成因的研究
我国从古代开始就存在着同性恋现象,也很早开始对其进行研究,对其成因做了相应的归纳,即“先天说”和“后天说”。
我国现代学者李银河等人对同性恋做的研究结果表明,同性恋的成因是先天和后天并无定论,在后天因素的基础上,他提出了“空白占据理论”。即首次的性经历和遭遇最重要。因为当个体认同了某个性别角色之后,在一段时间内,他的性行为方式还是段空白,而一旦某种方式首先占据了这一空白,就有可能固定下来,形成终身性取向。
还有学者人认为,同性恋是过度压抑的结果。如果一个人的性需求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得到满足会导致性需求增大,为消除性压力,个体只好另寻出路使压抑的神经得以放松。
李玉玲认为,同性恋行为的本质原因是性情绪的作用。而且男女同性恋发生的原因是相同的。甚至同性恋和异性恋发生的原因也是一样的。
(二)国外对同性恋成因的研究
国外对同性恋成因的解释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生理因素决定说,这种同性恋称为素质性同性恋;第二种是社会心理因素决定说,称为境域性同性恋。
生理因素决定说主要从遗传因素、激素水平和大脑结构三方面来探讨同性恋。对于遗传因素,学者认为是遗传原因导致一个人从幼儿开始就产生性倒错,进而形成同性恋倾向。对激素水平的研究表明同性恋与激素水平有关,但是何者是因何者是果还无定论。关于同性恋与大脑结构的关系研究,脑科学研究至今还没有得出令人公认的同性恋完全是先天形成的结论。
社会心理决定说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是精神分析的观点,弗洛伊德认为,同性恋是性心理发展中某个阶段的抑制或停顿。如果儿童在恋父情结和恋母情结的阶段心理遭受创伤,可能压抑到潜意识中,青春期表现出来,发展成同性恋。二是行为主义观点。同性恋是受环境影响而习得的,还重视伙伴关系、偶然经历以及特殊性经历。一个人与异性的交往中受挫,异性感情得不到正常发展,在此期间偶然通过与同性的行为得到满足,就会发展成同性恋。
二、同性恋者的生存现状
同性恋群体作为社会亚文化群体,具有其独特的行为特征和规范,越来越多的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同时同性恋者生存状况的也得到了重视。
我国学者李银河曾对北京地区男同性恋社群状况做过调查。结果显示,每个同性恋者都不同程度的拥有一些首属群体生活,而且同时也加入一些次属群体生活。他们在社会上交往时,往往彼此不告知真实姓名,活动场所大部分是公共场所。同性恋的感情与异性恋相比在形式、内容的热烈、还是真挚程度上都很相像,另外,同性恋的感情生活中也有追求者与被追求者之分。在婚姻观问题上,同性恋者认为这是一种失身份的现象,而且会给他们的自由带来限制。关于如何评价自己的同性恋取向这一价值观问题方面,持否定态度者身上这一价值观表现为负罪感和压抑感,持肯定态度者感觉自己生活的很充实。
对于女同性恋的生存状态,主要从对生活的态度方面考察,涉及对婚姻的态度和对生活的总体感知。对未婚或已婚的女同性恋来说,婚姻给她们带来了很多压力,绝大多数对婚姻持排斥的态度。在对生活的总体感知方面,由于同性恋者多处于一个比较封闭的生活空间中,研究发现女同性恋经常处于迷茫、紧张、防备状态,生活满意度低,整体幸福感不强。
三、同性恋的治疗
关于同性恋的治疗,不同学者持不同观点,有的认为同性恋不是病态,不需要治疗,有的把同性恋当作一种病症,异端,需要治疗。虽对同性恋的性质的看法不一,但绝大多数人都强烈希望改变性取向,不同治疗师采用不同方法对其进行干预,取得很好的效果。
季建林采用认知行为疗法对2例同性恋进行治疗,通过帮助患者树立自信心,减轻心理负担和焦虑情绪等方法使两例患者的同性恋行为均有改变。
王志超采用催眠诱导情景下的电击厌恶试治同性恋3例,共治疗8次,患者自称对异性产生爱意,随访多年,均已结婚生子,家庭生活美满幸福。这种方法既可消除对同性的性体验,又可建立对异性的性体验,但是在伦理上存在问题。
马振武等人运用厌恶条件反射联合认知行为疗法治疗3例同性恋,之后随访两年,患者都未再发生同性恋行为、工作良好,家庭幸福、社会适应良好。
雎密太采用综合法,即以领悟法为主,以行为法,以人为中心法和药物法等为辅的综合法于干预大学生人格性同性恋行为。经过2周的干预,患者纠正了同性恋的心理,学习生活等走上了正常轨道,开始对异性感兴趣。但是,这种方法对具有高认知水平、高领悟能力的人有效。
四、小结
综上所述,我国对同性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方面,实证相对较少。以后的研究不仅要丰富其理论,更应该多关注同性恋者的身心健康,以及同恋者的合法社会地位的保障。
同性恋学术论文篇二:《试谈发展中的同性恋态度》
摘要:同性恋是一个长久以来都存在争议的问题,大学生代表了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人群,文化环境更为开放,更容易接受新思想、新观念,且可塑性较强,他们对于同性恋的认知和态度代表了社会整体认知和态度的重要发展方向。
韩骢(1994)对大学生性态度调查发现:38.6%的男生和30.O%的女生对于同性恋应为社会所接受“表示赞同61.4%的男生和70.O%时女生表示反对。男女生之间亦未发现显着差异。男女生合计,赞同率为33.9%。郑连斌等(1997)研究发现:大学生对同性恋普遍持贬斥态度,认为它是性变态,违反道德规范,少数人甚至将其视为罪恶。但也有30%左右的学生认为这是人的权利,是属于少数人的正常行为。
调查还显示,大学生当“发现自己的好友是同性恋者”时,“劝其找医生”的为43.99%“与其疏远”的为39.93%,“更接近他”的为0.18%。另有20.08%的男生与12.58%的女生认为“无所谓,友情照旧”。当“发现自己的亲属是同性恋者”时,感到“羞愧”的男生为35.15%,女生为39.40%;感到“家中似有个重病人”的男生为35.56%,女生为35.l0%;“泰然处之”的男生为28.87%,女生为25.50%。当“发现自己崇拜的伟人是同性恋者”时,有63.03(男为61.50%,女为64.245%)大学生“为其惋惜”;有15.90%(男为l5.48%,女为16.23%)大学生“从崇拜变为憎恶”,有0.36%的大学生感到“不知如何对待”;另有2O.70%(男为22.18%.女为19.54%)的大学生表示“没变化”。
龚建林等(2003)的研究发现:大学生对同性恋普遍持认同态度,30.9%认为属少数人的正常行为,38.6%认为是人的性权利,但也有部分大学生对此持反对态度,认为它是性变态的占13.5%,10.7%认为违反道德规范,少数人(占3.1%)甚至将其视为罪恶行为。甚至有极少部分人(0.8%)表示不知道同性恋的存在。调查还显示,大学生当“发现自己的好友是同性恋者”时.59.5%认为“无所谓,友情照旧”,“更接近他”的为1.6%。“劝其找医生”的为23.2%,感到“羞愧”的为3.6%,“与其疏远”的为10.3%。当“发现自己崇拜的伟人是同性恋者时,在你心中的印象”时,有42.3%大学生认为“仍然崇高,丝毫不受影响”;45.1%的大学生认为“有缺点的伟大(为其惋惜)”;有8.9%大学生表示“从崇高变为可卑”。
王浩(2007)采用访谈法与问卷法相结合调查大学生对同性恋的认知与态度。结果大学生对同性恋比较了解,主要途径是媒体宣传;对同性恋比较宽容,有4.9%的大学生表示会尝试同性恋。男女生在“同性恋是否会传播疾病”、“是否会破坏婚姻制度与社会稳定”以及“是否会成为一种性取向的发展趋势”存在显着差异(P<0.01);男女生在“周围人如果都反感同性恋,你是否仍会支持同性恋”问题上存在显着差异(P<0.05)。
张涵等(2008)研究发现:理科大学生对同性恋的认知情况好于文科大学生,态度也更宽容。第一次接触"同性恋"一词的时间不同的大学生对同性恋的认知和态度存在差异显着。研究认为大学生对同性恋的正确认知有助于他们对同性恋采取更宽容的态度。田唤等(2011)调查567名大学生对同性恋的认知及态度,结果发现大学生对同性恋各项基本知识的知晓率为59.9%~70.8%;女生对同性恋比男生更加宽容(P值均<0.05),与同性恋有过接触的大学生对同性恋的态度要正面积极(P值均<0.05)。58.5%的大学生通过网络获取同性恋知识,17.1%的大学生通过学校课堂获取。87.9%的大学生希望进一步获取同性恋相关知识。研究认为大学生对同性恋的态度是比较宽容的,但是对同性恋的认知还亟待提高。采取多种途径的健康教育是正确对待同性恋的重要举措。
以上结果显示,当大学生发现好友、伟人是同性恋者后,多数人会比较理智地看待。这表明,当代大学生对同性恋者的态度基本上是比较宽容。中国近年来的一些调查表明,大学男生中有过同性性行为的占16.6%;仅有心理倾向的占8.4%;两者兼有的占4.2%。
另一说是大学男生中有过同性性行为的占到7.0%~8.3%。按照金赛对英国同性恋数量的统计和怀特姆关于各个社会和各类文化中同性恋者所占比例均十分接近并保持稳定的权威说法,可以推测,同性恋在我们的社会中也当占到成年人口的3%到4%;如果关于同性恋成因的先天说可以成立,在未成年人当中的潜在同性恋者也应达到这个比例。对于这样一个相对数量稀少但绝对数量庞大人群,对于这―群有着独特生活方式、独特性取向的人们,我们应该也必须对他们有一些了解。
在西方人眼中,中国人对同性恋的看法是令人难以置信的天真和幼稚。虽然中国没有同性恋恐惧症,但对同性恋普遍的无知却达到令人沮丧的程度。
从上面调查结果看,大学生对同性恋态度从普遍持贬斥态度到普遍持认同态度的变化,说明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界和大众传媒对同性恋现象的关注,这种无知的状况已有很大改变。
参考文献:
[1]龚建林等.广州地区高校大学生性观念状况的调查研究[J].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3):86-89
[2]韩骢.大学生的性态度及其类型的研究[J].中国社会医学,1994,53(4):45-46
[3]李银河.性的问题・福柯与性[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3
[4]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
[5]田唤,马绍斌等.广州某高校大学生对同性恋的认知与态度.中国学校卫生,2011,32(1):24-26
[6]王浩.西安市487名大学生同性恋认知与态度调查.中国学校卫生,2007,28(7):601-604
[7]郑连斌等.当代大学生性观念调查研究[J].天津师大学报,2000,4:36-41
[8]张涵,孙婷婷等.大学生对同性恋的认知和态度调查.中国性科学,2008,17(9):9-11
同性恋学术论文篇三:《试论同性恋婚姻问题》
[摘 要]同性恋伴侣是否可以通过举行婚礼仪式而获得被国家认可的关系,这是近年来引发激烈争议的话题。婚姻一词从名称上解释便要求了它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如果作为社会形势的婚姻首先就是一种生育的联结,那么婚姻必然预设着性别的区分,因为人类的生育预设着这项差异。
[关键词]同性恋;婚姻;生育
一、引言
两个同性恋男人或女人是否可以通过举行婚礼仪式,而被国家视为关系合法?这在不久的几年前,几乎成为最能引发人们争议的话题之一。男同性恋或女同性恋想要缔结合法婚姻的权利,其理由是不难理解的。首先是某种仪式的情绪重要性。在生命中的某个时刻,我们相信每个人包括同性恋者都可能会相当幸运地遇到真正心爱的人,而在家人和国家面前把自己的终生托付给这个人。这当然是世界上最简单、最自然与最本能的人性。其次当然还有许许多多合法婚姻的法律与经济利益。诸如儿童监护权、共同组建家庭、遗产处理、法庭上的合法权利及其他数不尽的极其重要的权利、利益与特权都和婚姻结合在一起。
但是,通过查阅有关资料并经过一番思索,我对此持反对态度,现发表自己尚不成熟的粗陋见解。事实上,考量同性婚姻的赞成者与反对者之观点,至少有两个重要的议题需要被探讨:首先,是否合法地确认同性婚姻会强化或减弱婚姻制度;其次,是有关对婚姻本身的根本理解。同性婚姻的赞成者说,他们意在强化并歌颂婚姻。但是,事实或许并非如此。我们必须考虑到,同性配偶的合法结合会粉碎一般习俗对婚姻的定义、改变约束行为的规则、完全否认世界各大宗教的基本教义、传递婚姻的性爱方面的冲突信号、混淆婚姻的重大功能——繁衍并养育小孩。
二、分析
扩大婚姻的定义以包容同性结合,这会把婚姻曲解得让人无法理解。纵观整个婚姻发展史,婚姻都是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内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不仅研究了婚姻的起源和发展,而且对未来社会的婚姻进行了推想。他指出,蒙昧时代、野蛮时代的群婚制、对偶婚制下的婚姻是异性之间的结合,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从名称本身就说明了它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从恩格斯对一夫一妻制起源的分析,更可以看出它必然要求异性结为婚姻。一夫一妻制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
诚然,婚姻并非不需要丝毫的改变。在历史上,婚姻在性爱、生育与照顾子女之间形成强而有力的联结。但是,当代对婚姻的了解愈来愈强调个人自我实现至上,而非代与代之间的依附。并且,避孕和堕胎根本上已经切断了性爱与生育之间任何非意愿的联结。科技的进步允许我们随意地分离生物的、妊娠的与亲属的父母,因此上述的联结就更加薄弱了。在此情况下,婚姻的意义似乎相当不稳定。那么,要维持异性恋对婚姻的独占,是否有足够令人信服的理由呢?在我们对性道德、生育子女、婚姻的看法有了重大改变之后,上述问题就会随之出现。
那么,传统婚姻对于性爱和人类生育之间的联结,是否可以被进一步弱化呢?婚姻根本上是否应该是一种由两个互认为适配的人之间达成的契约化安排呢?抑或婚姻确认并实现着更宽广的意义。这其实无法轻易和历史、社会分割开来。当许多人都接受婚前性关系与同居时,我们察觉到了其中涉及到道德与社会趋势,如果这种行为是表达更大的真诚或为结婚作更好的准备,那么这两种做法都是受欢迎的。
然而,现在相当的证据显示出同性婚姻使婚姻本身变得更加不稳定和肤浅,而并没有使他们所承诺的更幸福的生活出现。社会政策对于建立完整的双亲家庭显示出偏好,异性恋对婚姻的独占可以用相同的方式来辩护。当然,无论在什么地方,相互爱护与关怀都应该受到社会的认同与鼓励。但是,婚姻作为一项社会制度无法只建立在相互陪伴的好处上。当我们把人类爱情之生物的、亲属的与生育的层面都混在一块时,会发现它关系到深远的社会利益。
神学家麦兰德论及生育的社会结果与人类意义时指出,要拥有小孩有数不尽的方式,并非所有这些方式都从事相同的事。小孩具有同等的人性,而且是在共享的爱下面自然地成长,在尊严上和我们不相上下,并不只是我们的产品。可是,并不是所有拥有小孩的方式都教我们认识这些事实……怀孕、生产、分娩、养育小孩应当是一项肯定与承认;对于我们所给予的生命,肯定它的良善;承认这个生命具有它自己的创造力,对此我们应当真诚。
而就婚姻本身的核心而言,婚姻不是任意建构的,当然不能只由对它有要求的人来重新界定。人类一次又一次地在爱情的结合上寻找神圣的意义,并想要从中创造安置其社会角色的空间。可是,婚姻并不仅仅是一起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希望能够白头偕老,而亲密到神圣化程度的宣示。大多数国家的婚姻法序言都表明婚姻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婚姻的核心所在从来就不是至少不主要是爱情。它是一项值得尊重的资产,建立在道德、性爱、人性甚至宗教的现实之上。婚姻有它自然目的论的基础,根植于男女不同而互补的本性上,以及建立在双方如何相互砥砺、扶持、鼓励与完成上。就是通过这种制度,我们繁衍、养育、教育并延续我们的物种。
事实上,正如大哲学家罗素指出的那样,把婚姻当作一种法律的制度仅仅体现了一个惯例,它不但在原始人类当中存有,在无尾猿和其他别的动物当中也存有。养育后嗣这件事,凡是需要雄性合作的动物,即实行实际上的结婚。通常来说,动物的婚姻是一夫一妻的,而且根据某些权威学者的言论,在类人猿类当中,其情形尤其如此。假使那些权威学者的言论可信,则这些幸运的动物似乎不至于遇着那么多使人类社会苦恼的问题,因为雄的一经结婚,即再不为别的雌的所诱惑,而雌的一经结婚,也不能再勾引别的雄的。
所以类人猿虽没有宗教的帮助,他们可不知道什么叫做犯罪,因为他们的本能即足以产生德行了。有证据表明,在最低的野蛮人种当中,现仍存在类似的情形。布须曼人据说就是严格地一夫一妻的;塔斯马尼亚人(现已绝种)对于妻子是永矢忠贞的。甚至在文明人类中,有时也可以依稀觉察到一夫一妻制的痕迹。就习惯影响人的行为而论,本能上一夫一妻的主张,依现在的情形看来,却并没有它应有的那么坚决,这实在有些奇怪。然而这却是人类心智的一个奇特的例子;人们的罪恶与他们的智慧都由这种心智的特点生出,所谓罪恶与智慧即是打破旧习惯创造新行为的想象力。
对性的吸引力与爱情联结,并将爱情与子女和建立家庭联系在一块时,婚姻根本地构造了我们对人类尊严与社会本质的看法。对这样的说法是否有任何怀疑呢?不管同性婚姻有何好处,它都弱化了那个架构并缩小了我们的视野。在既定的人类生活中,对于接纳我们不曾愿意选择或承担的责任,婚姻成为最能教导我们的方式之一——或许没有任何其他经验能与之相比。事实上,它应当教导我们尊重同性恋的既定本质并对同性恋者保以尊重——这样的尊重是一种对于具有真正结果意义的差异的承认。
当然,有人或许会说婚姻不只是为了养育小孩,否则我们也应当禁止没有小孩的异性恋配偶结婚。那么,如果政府不决绝不孕和老年异性恋人结婚的权利,那么对于同性恋配偶来说,政府又如何能否定他们这项权利呢?笔者以为,例外并不能否定规范本身的有效性或必然性。
某些个人如何运用婚姻,不管是有意的还是某种无能为力的原由,并不能决定该制度的目的。在那种情况下,异性恋者的不孕,并不会和同性恋者结婚一样,与婚姻的意义相冲突。如果作为社会形势的婚姻首先就是一种生育的联结,那么婚姻必然预设着性别的区分,因为人类的生育预设着这项差异。我们都是一男一女的子孙,而婚姻则是对自然人类状态道德上与社会上的必然反映。因而,即使在没有生育能力的情况下,性别差异仍然得顺应婚姻这个更大的设计,这是同性结合所无法达成的。也因此,性别差异成为界定婚姻的界限——因为它是婚姻真正目的地先决条件。
三、结语
我们相信,理想的世界应当是一个充满宽容且富于变化的世界,在这样的世界里,人们可以自由去做他们想做的事情,有相当宽广的挥洒空间。但是,即使这样的世界,也需要维护一些重要的制度,而婚姻与家庭恰恰是最重要的制度之一。这也是为什么它们备受推崇与向往的原因,我们应该维护它们。就婚姻之本质审视,承认同性恋间可缔结婚姻将有损婚姻制度的内核,造成概念混乱,故不值得提倡。对同性恋者所应享有之各种权利,完全可以通过建构非婚姻性的其他民事制度来加以保障。
[参考文献]
[1][美]沃尔夫.哲学概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2][英]罗素.幸福之路.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
[3]刘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导读.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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