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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的学术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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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购买的学术论文篇二

  更新保险购买行动

  新保险法解读;10月1日后,保险市场新的游戏规则即将实施了一保险合同将会发生一系列有利于投保人的诸多变化,购买保险的行为也将会随之发生很多改变……

  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订草案,新《保险法》将在2009~10月1日起实施。和2002年版保险法相比,新修订的保险法新增了29条,更加倾向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同时对保险公司的规范运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保险行业快速发展的中国,《保险法》的修订,犹如一场及时春雨,为整个行业带来了滋润的甘露。

  这里主要说说投保人关心的问题,这个法律修订后,究竟哪些地方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有利7今后在买保险的时候,怎样才能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

  27岁的小飞2002年3月在单位安排的体检中,查出自己有乙肝大三阳,恰好这时,一个朋友向他推荐一款重疾险,小飞出于对自己健康的担心,就买了5万元。当时,朋友让他填了自己的基本资料,然后签了名,也未提到要做健康告知。在拿到合同后,小飞看到自己的健康告知那里都是选择的“否”,有点奇怪,不过,既然朋友都没有问,合同也生效了,他就没有多想。

  3年过去了,2005年的7月,小飞觉得身体非常不舒服,家人带去医院检查,结果已经是肝癌晚期。小飞想起自己还买了一份保险。就让家人找那位朋友,几经周折后,保险公司的回答是不赔,而且连保费都不退。理由是:小飞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保险公司有权利取消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不可抗辩的2年期限

  第十六条(摘要):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如实告知,如果因为过失或者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期限是两年,并且在知道解除事由起30天不履行,就失去解除权利。两年内发生保险事故,故意不告知的,不赔也不退保赞,重大过失不告知,不赔,退保费。

  两年内没有解除,之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赔偿。保险人在承保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依然承保的,发生保险事故要赔偿。

  在保险行业高速发展的中国,这类事件很多,主要问题基本出于三个地方:

  一是代理人。代理人为了让保单快速通过核保,有时候不让客户如实告知,或者有的客户告知了也不填。

  二是公司。某些公司内部的个别机构为了业绩要求,往往把一些本该拒保的保单都通过,待真要理赔时,又找出理由推脱。

  最后是投保人。有的客户已经知道自己有病了,才去投保,因为担心说实话保险公司不保,所以,故意不说。

  这些都构成了保险公司不理赔的理由,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如实告知,根据2002年版的保险法,保险公司任何时候都有权利取消保单。

  这次借鉴国际做法,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极大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用新保险法去看刚才的案例,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的,因为时间已经过去了3年。

  “不可抗辩”的另一面

  陈小姐准备给自己买一份保额为50万元的终身寿险附加3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她打听过了,对于像她这样年龄的客户,这家公司的免体检额度刚好是寿险50万元、大病险30万元。于是在填写投保书的时候,陈小姐对既往病史选择了“以上事项均为否”。

  保险代理人提醒她:“您不是说您的肝一直不好吗?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陈小姐说:“问题不大,只是乙型肝炎,尽管我现在在家休息不能上班,可是我从没住过院,门诊病历都在我手上,保险公司怎么会知道呢?”

  新保险法实施后,陈小姐的保单“安全”了,但类似陈小姐的情况会不会更具普遍性、会更多的发生呢?

  未必。一方面,保险公司会加强核保的严格性,比如降低免体检额度;另一方面,加强与医院的沟通和联系。随着门诊病历电子化的推广、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普及,在任何一家医院查任何一位病人的病史,都会变得轻而易举。

  当然,道德风险的提升和核保成本的加大也会导致保险费率的提高。

  另一方面,不可抗辩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成本,为了规避投保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不告知,保险公司不得不对更多的新保单进行检查,或者要求体检更多的新单被保险人,那这一笔费用究竟谁来承担呢?现在我们只能观望。

  强制规定了理赔时间

  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摘要)保险人认为理赔资料不全时,应该一次性要求投保人提供。保险人核定时,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协议后10日内支付保险金。保险人在核定后,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3日内向投保人发出通知。

  还是上面陈小姐的案例。假定保险公司承保了陈小姐的合同,5年后陈小姐的肝病发生恶变,查出了肝癌,根据不可抗辩条款,我们知道保险公司不会因为“不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但是,这30万元的重大疾病理赔金保险公司会不会一拖再拖,拖上两三个月,以致于影响陈小姐支付治疗费用呢?根据新《保险法》,这种状况以后也不会发生了。

  “投保容易理赔难”在很大程度上是理赔程序的繁琐和时限的不确定,新法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具体体现为:首先,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从而可以避免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拖延理赔。

  其次,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此外,保险公司收到索赔请求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这有利于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实际纠纷。

  也就是说,陈小姐从交齐索赔材料到拿到理赔金,最多不会超过40天。

  新保险法快速解读

  1 加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单方面条款无效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换句话说:投保人能享受到霸王条款的机会又少了一个了,具体新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会怎么样,我们只有等到国庆节后才能知道了。

  对于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的界定更清楚明确。

  第四十三条: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对比2002年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如果一位父亲有三个儿子,在他的寿险合同里,三个都是受益人。一天,在老大和

  老三毫不知情的前提下,老二因为某种原因杀害了父亲。那么根据2002版的保险法:其他受益人都没有受益的权利;而根据2009版保险法,老大和老三还有受益权。

  在死亡事件上,更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针对受益人和被保险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情况,新保险法规定,要推定受益人先死亡。这样,保险金就可以作为遗产根据遗产法进行分配,从而减少很多纠纷。

  针对自杀的,虽然两年内自杀还不能赔,不过新法加了一条说明:“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免除责任要书面或者口头说明才有效,否剿保险公司就应该赔。

  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负除保险人责压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想以后的投保书里,可能会有一张单独的免责给投保人签名确认。因为口头说明,需要录音才能证明,比较难普及。但是,这个书面的签名是可以做到的。所以,那种一张保单啥都保、啥都赔的“忽悠时代”快接近尾声了。

  特别提醒:

  你要买保险,那就得先知道: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保,要是你不满意,就别买;或者换别家公司去瞧瞧。现在国内的寿险免责有9条、有8条,还有3条的,千万别只盯一家公司不放。

  投保人或者被保人始终是弱者,需要上法庭时,往往是一个人或者几个人去面对一个系统,而且还是一个随时准备接受挑战的系统,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但是这个随时准备作战的系统的时间和精力却是无穷的。2002年版保险法没有规定这么详细的时间,所以,很多案件最后不了了之。系统说:“我又没有说不赔,只是我还没有调查清楚到底该怎么赔,您再等等吧,一定会有结果的。”

  10月1日后,系统就不能再说这句话了。

  免责和合同格式条款

  再来看一个案例:张先生投保100万元终身寿险,填写投保书的时候,想先看看合同条款,代理人告诉他,终身寿险最简单了,只要发生身故和全残都会全额理赔,张先生也就没再坚持。

  半年后,张先生去某国旅游恰逢该国发生暴乱,腰部中弹导致高位截瘫。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的理赔员指着合同中既没有放大,也没有用黑体标示的一行小字说:“暴乱是除外责任,您的申请我们不能受理。”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客户没有仔细阅读,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投保客户,出险后产生纠纷。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

  也就是说,如果这样的状况发生在新的《保险法》实施以后,张先生可以对保险公司进行起诉,因为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可以视同是保险公司的行为。

  在新法施行以后,一方面客户在签投保书的时候就可以看到全部合同条款,而不像现在有些保险公司只提供建议书i另一方面,合同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会用区别于其他条款的字体字号标示出来。这对保护客户权益确实是一大进步。

  特殊情况也能获赔

  李先生投保1 000)5-元终身寿险,指定受益人是李太太,但李太太为了早些拿到理赔金,竟然在李先生的食物和饮料中多次加入砷化物,终于导致李先生砷中毒致死。医院尸检发现疑点,公安机关介入死因调查,确定了凶手就是李太太。

  旧《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就不付保险金,这对被保险人很不公平。而新《保险法》则对此类事件规定,保险公司也要赔钱。

  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版保险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指出: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时,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

  在这个案例中,李太太因实施对被保险人的谋杀而丧失受益权,李先生保单的受益权由他的儿子、父母和兄弟姐妹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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