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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院学术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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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法院学术论文篇二

  法律成本与法律信仰

  「摘要」法治状态的达致少不了公民的 法律 意识的培养和法律信仰的形成。法律信仰的形成与否与法律成本的高低有着密切的 联系,是人们对法律成本进行权衡后所作出的价值选择。

  「关键词」法治,法律成本,法律信仰

  一、 问题 的提出

  在当下的法治语境中,许多学者认识到仅有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规范、辅以一套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再由国家自上而下的强制贯彻推行,并不可能达致真正的法治状态。对于法律信仰是达至法治之境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1]在理念上,这些学者提出了“法律信仰是基于 社会 主体对社会生活的公平正义的理想和秩序需要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的产物,是长期的人类法律 实践 经验的积累和理性思维活动的结晶,是人类把握社会法律现象的特殊方式,是社会法 文化系统中各种主观因素的有机整合和高度提炼。它是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 科学 分析 和理性选择,进而所形成的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2]然而对此问题仅有理念上的认识对于法治而言显然是不够的,于是进一步的思考随之而来。一些学者把法律信仰放在一个更大的场景-民族国家中进行描述,认为“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实即对民族国家的忠诚,也就是对该民族国家的文明/文化的归依”。[3]另外还有学者则从实践的角度对“法律如何信仰”、“法律怎样被信仰”提出了追问。[4]

  这些理念的提出,无疑起到了进一步丰富、充实和完善法治 理论 的作用。然而,这些学者在论述自己的理论的时候,要么过于“迷信市场 经济 和民主 政治 的神奇魔力”,认为“市场经济的抉择必然导致民族精神的价值取向由道德本位向法治本位转变,即法律信仰将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主导性选择。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必然会促成人们对法律的运用、尊重和信仰”;要么“过分夸大法制宣传 教育 的重大作用”,认为“通过自上而下的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法治意识的启蒙”,就能培养起法律信仰;要么在“逻辑推理和论证上存在不少问题”,犯了“循环论证”、“自相矛盾”、“同义论证”等错误。[5]再者,笔者认为,这些学者在论述法律信仰的时候,常常采取的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考 方法 ,把法律信仰仅仅放在精神的层面来展开叙述。这种论证方法的一个缺点在于其脱离了社会实际,从而可能会造成理论遭遇实践时无语的结果。笔者并不是一概反对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形而上学”,康德就曾认为形而上学是人类理性的 自然 趋向,“世界上无论什么时候都需要形而上学,不仅如此,每个人尤其是每个善于思考的人都要有形而上学”[6].然而笔者还是坚持认为,一种理论思考如果在现实和经验中完全无法实现,对具体问题的解决毫无帮助和毫无益处,那么,“理论反对实践”(龙宗智:《理论反对实践》,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这里仅借用其字面含义)的结果必然是理论在实践中败北。

  这里的争论让笔者想起自己在大学毕业时对 论文《从守法到用法-公民与法治进程》进行答辩时遇到的问题。一个老师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在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的今天,社会上还屡屡发生有法不依的事。为什么许多人在权利被侵犯时的第一个念头常常并不是想到要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的往往甚至通过“私了”等手段去“摆平”。笔者当时思考的是法律成本高昂和司法腐败的问题,而那位老师则认为根本问题在于公民法律信仰的缺乏。当时笔者就存下了一个疑问。现在想来,其时笔者跟那位老师的看法之间并非是完全对立的,而是可以“通约”的。笔者在此文中将要论述的是,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成本的高低是 影响 法律信仰的重要因素之一。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在这里所要进行的所谓法律信仰的经济分析,采取的是一种最宽泛和最粗浅意义上的概念。其原因固然有笔者对经济学没有太深的涉入的缘故。然而根本的原因却不在于此。笔者一直认为,法治是一项全社会的事业,而不只是某些人或某一类人的事业,因此,为建成法治社会而讨论法律信仰,其主体自然应该是包括普通民众在内的所有公民。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如果把很专业的经济学或经济分析 法学原理拿来放在这些普通民众面前,自然是很少有人会感兴趣和能看懂的。再者,就如同笔者在另外一篇文章里面所认为的,“尽管在理论上而言经济分析法学煞为复杂,可是在实践中却变得极为简单和现实。假若打一件诉讼标的为五万元的官司,却要花费十万元的诉讼成本,相信绝大部分公民对此不难做出抉择”。[7]本文中,笔者将从分析法律信仰的应然与实然的概念入手,论述的关系,进而对其在法治进程中的作用进行分析界定。

  二、法律信仰的应然与实然

  信仰,其原本的含义是指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8]它强调的是人所持抱的一种极度虔诚的态度或信念,并用之指导自己的实际行动的一种精神境界。跟信仰一词联系最为紧密的事物,当属宗教无疑。人们常常把“宗教般的虔诚”看作是某项事业成功的条件之一。[9]由此可以看出,原初意义上的信仰,是仅在人的精神层面上来指称的。它不涉及信仰的物质基础,不对信仰所将付出的代价进行考察。这种精神境界的极致就是信仰者对其信奉的事业产生一种神圣感、庄严感、使命感和归属感,并愿意甚至乐于为了该事业而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直至生命。这即是理想中的信仰,或者说是信仰的应然状态。

  作为信仰的一种,法律信仰是人的信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仅甚至主要不是指对现行法律规范的信仰,而在更深层次上意味着对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有效运行的信赖,对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模式的有效性的信任,以及对法治状态下的符合社会正义、公平、理性和秩序的行为的 心理认同和自愿遵从。在心理结构上,法律信仰具有下列构成要素:法律知识、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其中一定的科学的法律知识是法律信仰形成的知识基础,主体对法律的依恋感、信任感和崇敬感是法律信仰的情感基础,而维护法律尊严,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则是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10]这些叙述同样是侧重从纯精神层面上对法律信仰的应然状态进行界定的,也即“就法律信仰而谈法律信仰”。

  然而,任何理想中的事物一旦放置到现实当中,都难免会发生或大或小的变化。法律信仰同样如此。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法学家的法律信仰与普通民众的法律信仰是否能够完全一致?或者说法学家心镜中的法律信仰图景与普通民众心镜中的法律信仰图景能否吻合?[11]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话题。再者,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法律信仰总是在具体的时间和空间里面,对具体的人而言的,换言之,法律信仰应该植根于具体的现实生活当中,是具体时空中的具体的人的法律信仰。所以,理论描述中的一概而论的应然的法律信仰状态,在现实中可能很难找到与之一一对应和完全匹配的恰当图景。一种相当精彩甚至是相当缜密的理论建构,在现实中完全可能产生一败涂地的不良效果。因此,我们还需要追问的是谁的法律信仰,在什么条件下产生的法律信仰?其中前一个问题即法律信仰的主体问题,后一个问题则是法律信仰的生成条件的问题。一言以蔽之,实然状态的法律信仰,应该在这么一个框架内进行讨论,即什么人在什么条件下的法律信仰。我们坚持从普通民众的角度,在具体的语境即当下 中国 的法治话语中来讨论法律信仰。

  三、 法律 成本的高低与法律信仰的生成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中世纪的人文主义运动,使上帝(神)的威信受到了极大的动摇。启蒙思想家们不遗余力地对神权和专制进行了攻击,提出了与神权、专制相对立的民主、人权和法治的主张。[12]于是,“法律至上”就成了“上帝死后”的一剂救世良方。然而,经历了思想启蒙和人文主义运动的震荡,法律信仰虽然还是信仰体系中的重要的一种,却已经与对神的信仰有了很大的区别,即法律信仰当中表现出来的理性主义倾向。特别是当人们意识到原先认为的“法律万能”只是一个不切实际的空想时,那种对法律的狂热追求和盲目依赖也渐渐冷却,进而慢慢转变为一种理性的权衡,一种比较之后的选择。因此,无论是“有法必依”还是“有法不依”,无论对法律是信,还是不信,其所“反映的都是对法律的奉违的成本算计后的选择”。[13]

  也即是说,法律信仰是一个与法律成本息息相关的 问题 。法律信仰固然在 心理结构上要求具有法律知识、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等构成要素,然而仅有这些是不够的。正如掌握了法律知识的人并不一定必然遵守法律,反而可能成为高智商犯罪的主体一样。对法律知识了如指掌,对法治抱有很大希望的人,也可能会遭遇希望越大,失望越大的结果。有的甚至在掌握了法律这种知识资源(其同时也是一种权力资源)之后恶意的加以利用或规避,从而非但没有成为法律的信徒,反而成为了法律的叛徒。另外,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也不是无条件的东西,如果对法律的信仰只能换来自己的身陷囹圄甚或是性命不保,试问还有几多人会对法律产生好的情感,谁又能始终如一地坚守法律意志那一小块领地。虽然 历史 上不乏有苏格拉底那样的舍生取义-把法律信仰进行到底的人,可是那样的圣哲在历史上又有几人。更何况在笔者看来,这个事例本身就说明了一个问题,即在法治语境缺失的情况下,法律信仰者必将会为其信仰行为付出超常的代价,这是法律信仰者的悲哀,是一种非常态的结果。如果常此以往,已有的法律信仰必然会慢慢丧失,而未形成的法律信仰也更加难以形成。当然,在法治已经逐渐成为国家和 社会 (官方和民间)所普遍认同和遵从的一种治理模式的时候,上述的动辄为法律信仰殉葬的事例已属罕见。当然这并不是说明法律信仰就已经普遍形成了,需知有时“真正的反抗也许不是某种对抗,而是某种规避或沉默”。[14]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可以一种温和的甚至是温情脉脉的方式表现出来。其最明显的表现形式就是一种趋利避害的法律规避行为。用 经济 学上的话来说, 现代 社会的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每个人在做出行为之前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一番利益权衡和成本 计算 。首先法律必须能够给予自己利益,不能给自己利益的法律当然不可能得到主体的认同和选择。在此前提之下,就得看法律运作的成本了。如果运用法律来谋取某项利益的成本超过甚至等同于该利益,都必将 影响 人们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因为在此情况下,运用法律的结果将会造成主体的亏损,于是法律便会成为镜中之花和水中之月,成为人们高不可攀,可望而不可即的东西。这时主体将会舍法律而代之以其他手段去“摆平”。于是,有法不依的局面出现了,社会上的私下报复的行为出现了。总之,法律所能带来的利益大小将直接决定了人们对法律是否信仰以及信仰程度的大小。法律所能给人们带来的利益与法律成本之差越大,法律就越能被信仰和使用,反之,如果法律给人们的利益趋于零或负值,那么有法不依的现象将会越来越多,法律信仰危机也由此产生,法律被人们规避或抛弃也必将成为常有之事。因此,法律的运作成本越低,其所能够给人们带来的利益越大,法律信仰就越具有了现实的物质基础。

  四、余论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法律成本是影响法律信仰的一个重要(在笔者看来是最重要的)因素的结论。这就提示我们,在进行 理论 建构的时候,不应该脱离实际而空谈所谓的法律信仰问题。在这里可能偶尔会出现一两个为了一角或几角钱而诉诸法律解决的,于是或许会给反对的人提供了反驳的素材。然而,只要我们对已经出现的类似案件加以具体考察而不是笼统地以“曾经发生过”作为反驳的理由的话,那么我们会发现,将几角钱的纠纷诉诸法律途径解决的,其主体几乎都不是普通民众,其中最多的是法律人,准确地说更多的是律师。而他们将此类事件诉诸法律的目的,也几乎不可能是为了那几角钱本身,而更多的是期冀通过此类小额诉讼,来达到扩大自己的影响,宣传自己的目的。其实,这何尝不是在对法律的成本与收益之间进行了综合权衡之后所作出的一种理性选择-只是投入的成本与产出的收益不在同一诉讼当中表现出来而已,其付出法律成本所期待的是一种可预期的利益。

  退一步说,即使是普通民众为了“争一口气”而将几角钱诉诸法律途径解决的,其实也是一种对法律成本进行衡量后的理性选择。如果我们进一步放宽视界,那么法律成本中何尝不可以有法律心理成本的成份。当然,这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论述框架和本文中对法律成本的界定,是一个可以另行撰文论述的题目。

  主要 参考 文献 :

  1、许章润主编:《法律信仰- 中国 语境及其意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2、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3、谢晖:《法律的意义与追问-诠释学视野中的法 哲学 》,商务印书馆2003年出版。

  4、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5、许章润:《活法 说法 立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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