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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应用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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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心理学应用论文篇二

  《犯罪心理学在审讯中的运用研究》

  摘要:犯罪心理学在审讯方面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了: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来创设讯问氛围、在开展审讯的过程中按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适用讯问语言、在讯问的过程中按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巧妙使用证据等几个方面,通过对犯罪心理学在审讯当中运用的研究,拓宽犯罪心理学的适用范围,进而提升审讯效果。

  关键词:犯罪心理学;审讯;运用

  一、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来创设讯问的氛围

  1、创设震慑氛围

  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假如环境、时机与互动关系出现不协调的话,往往会打破审讯的氛围,从而对审讯的效果产生很大的影响,这里所谈到的环境、时机与互动关系就是指能够形成科学有效的震慑氛围,不然就会导致对犯罪嫌疑人的误判,导致其有机可乘,审讯就会变得没有效果。创设好的震慑氛围,能够有效打击犯罪嫌疑人存在的侥幸心理,确保其能够如实进行供述[1]。

  2、合理设置讯问场所

  在讯问场所与过程能够给被讯问人在心理方面造成很大的压力,这是让讯问人能够发生改变的一个重要因素。从心理学的层面来讲,讯问场所的设置应该做到简单,讯问的整个过程中应当做到枯燥,给被讯问人造成其自身和外界产生隔绝的一种错觉、失去控制能力的真实感受,进而能够在心理方面产生孤独和无助的感觉,尽量减少侥幸和欢喜那个,利于被讯问人和讯问人之间的合作。即便出现有审讯经验的犯罪嫌疑人也应该想尽一切办法尽快结束审讯的过程,这主要是因为其心理认为虽然其没有供述,也没有得到相关法律惩处的话,不如不进行合作,这样能有效减少现在的麻烦,将来的判罚也会适当减轻。[2]因此,在具体的审讯实践当中,即使被讯问人当时不想供述,但是其在被关押几天之后就会供述了。

  二、按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适用讯问语言

  讯问语言是犯罪嫌疑人和询问人之间进行语言沟通的重要媒介,主要包含有声语言和讯问人的身体语言。讯问语言的艺术性极为重要,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审讯人要用尽口舌之能,而是将重心放在观察或者是试探摸底方面,在轻描淡写之间,找准犯罪嫌疑人心理上的软肋。因此在进行审讯的过程中,审讯人员应该尽力让被审讯人员侃侃而谈,并且审讯人还要注意把握好不去刻意贴近审讯目标,避免审讯意图的暴露。

  另外,还要做到在自由交谈的过程中,做到声东击西,使用柔的办法来有效化解被审讯人员所使用的对抗手段,分散被审讯人员对追审罪行的注意,让其在丧失警惕的情况下逐渐暴露自己的马脚,找出审讯的重要突破口。并且上上面的做法能逐渐控制被审讯人的情感与情绪,消除其抵触情绪,让被审讯人能深刻体会到政府对其加以挽救的诚心。被审讯人在被注入一定量的同情心之后,这样才能让审讯人和被讯问人之间进行适当的沟通,从而能够让被审讯人对审讯人产生一定的认同感与信任感。在进行“闲聊”的过程中,审讯人能够让被审讯人的的心理发生四个方面的转变:一是,认识方面,让被审讯人意识到其已经出现穿帮现象,在产生悔恨心理的基础上,逐渐希望坦白从宽;二是,意志方面的转变,被审讯人随着侥幸、对立等方面的心理逐渐丧失,其会出现试图摆脱受审环境的心理压力诉求,进而出现供述心理;三是,本审讯人之前出现的过分恐惧心理的,审讯人应该尽力消除其不必要的戒备与恐惧心理,让其出现供述心理;四是,被审讯人原先出现无所谓态度的,应该使其产生恐惧方面的心理,使其紧张,便于其能更好地面对现实,配合审讯员工作的开展。

  三、按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巧妙使用证据

  通过大量的审讯实践表明,审讯对象不管其怎样狡猾与顽固,在审讯的整个过程中,在面对物证与证言的时候,一般都会感到震惊,疲于应对,不能迅速提出审讯策略,进而说出实情。由此可以发现,各种物证与证言在进行审讯的过程中,具备强大的震慑力量,其能有效击破审讯兑现实现已经设好的心理防线,充分破坏其故作镇静的心理状态,确保被审讯人能够按照证据的出示,出现不同的心理活动,进而使得审讯对象按照既定的方案来进行回答。当然,在审讯实践的过程中,优势还会出现审讯证据不足并且犯罪嫌疑人又不如实供述的情况,这时应该充分利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来巧妙使用已经掌握的证据,并且结合科学巧妙的审问语言,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

  在审讯的过程中,常用的证据技巧,主要有以下几种:“无中生有”、“以虚代实”、“以偏概全”等,下面来进行简单介绍下:一是,“无中生有”。这指的是没有掌握确切的证据,但是一定要有相关的事实来当做推论,来产生证据,这一方法主要包括人术、物术与事术,这里的人术一般用在共同犯罪案件的离

  间计。例如在审理某起盗窃案的过程中,对从犯不加审问,但是给主犯解除械具并且审讯人员故意和主犯开玩笑,并且进行多次提讯,吃饭的时候主犯和从犯一同,这就很容易让从犯感觉到主犯已经交代其罪行,进而担心主犯会将其罪行全部转移到从犯这,再对从犯进行审问之时,其自然会交代其罪行。物术也经常用在间接证据使用的过程中,比如将一叠白纸作为他人证言,进而在翻动白纸时故意让犯罪嫌疑人认为已经有大量的证人证言,进而为

  其造成错觉。用事术经常用在检验被审讯人是否是在撒谎,主要用在为了能够证实被询问人在某一犯罪场合犯罪,可以预先设置一定的地点,来诱导对方能做出回答。二是,“以虚代实”,指的是使用边缘证据来当成是突破口,让对方误认为全部的证据已经全部掌握进而供述。例如,充分使用隐私的来以虚代实。在办理某起情杀案件的过程中,在情理受害者遗物时,发现了受害者的日记,在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时候,就可以使用这一日记,让犯罪嫌疑人认为受害者还没有死,进而交代全部犯罪事实。[3]三是,“以偏概全”,这指的是在指出一部分犯罪证据的前提下,让犯罪嫌疑人认为全部的犯罪证据已经被警方掌握,进而将犯罪事实如实加以供述。

  参考文献:

  [1]梅传强主编,犯罪心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367。

  [2]李玫瑾,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35。

  [3]郑荔,试析心理学讯问技巧的合法性[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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