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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对公共权力监督制约的制度设计与实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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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权力本是公民的共同权力,为全体公民共同所有。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公共权力的行使不可能由全体公民来共同行使,而只能由其代表(或委托人)来行使。在中国,公共权力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加坡对公共权力监督制约的制度设计与实践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新加坡对公共权力监督制约的制度设计与实践全文如下:

  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以来,以为核心的党的新一代领导集体采取了一系列的严厉措施,严惩腐败,整顿官风,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一批严重违法违纪、受贿贪污、腐败堕落的领导干部受到严惩,显示出党中央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广大人民群众欢欣鼓舞,增强了信心,看到了希望。提出“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就是要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规范和约束权力。新加坡与中国同为华人占主体的国家,都深受儒家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都是一个政党长期执政,新加坡对公共权力监督制约的制度设计及其政治实践,为当前我国反腐败和权力监督制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新权威主义

  政治科学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是权力,现代民主政治理论更是围绕着约束政府公共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一核心关系而展开讨论的,新加坡作为二战后新权威主义政权的典型代表,实现了从权威主义①向民主主义的成功转型,在一定程度上为后发展国家,特别是拥有儒教价值观的东方国家提供了一套有效监督制约公共权力的经验和一条渐进式改革发展的道路,在政治实践中具有权威与民主的双重性。权威主义,常常和极权主义相混淆,从政府权力谱系来看,是介于民主主义与极权主义的中间过渡状态。

  权威主义不刻意兜售意识形态,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控制力远不及极权主义。从新加坡的政治发展实践来看,新权威主义作为现代化进程与东方儒教传统相结合的产物,为受儒教影响的亚洲国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向民主政治提供可资借鉴的道路选择。二战以来发展中国家采纳的新权威主义政权,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取得显着成效的同时,也体现出了与传统权威主义相异的特性,可以概括如下: 新权威主义政权与传统集权政权相比,新权威主义政权控制的社会一般已经或正在进入现代化进程,民众已经被动员起来,进入平民政治之中; 其权力也并非完全的私人化; 具有较为强烈的现代化取向; 具有现代化取向和以宪法、法律名义进行统治,存在形式上的代议机构和利益表达机构等。

  ②考察中国社会政治发展,新权威主义理论又有着特定的历史性和合理性,根植于中国特有的制度安排和权力结构。1988 年中国知识界展开的关于新权威主义的争论,使这一学界论断进入公众视野,以萧功秦为代表的学者在批判与反思中进行了长达二十多年的深入思考和反复论述,使新权威主义现代化理论成为一套兼具政治实践关照的变革路径论说。本文所借用的理论分析框架便是这种新权威主义理论,在萧功秦看来,新权威主义从经验主义出发,所持主张具有开明导向的权威政治,是后发展国家走向民主政治的过渡性的必要手段。

  在后发展国家中,通过铁腕稳定政局,在稳定政治的前提下发展市场经济,促成社会利益格局的多元化,构筑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契约精神与妥协性的政治文化,为民主政治的建立夯实社会基础。①自从在英国宣布撤兵后不久举行的 1968 年大选中,以压倒性票数赢得了所有议席以来,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开始了长达四十多年的执政生涯,成为保障新加坡经济长期高速发展、政治廉洁高效和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的中流砥柱。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与新加坡人民行动党长期“一党独大”体制具有相似的新权威主义政治形式; 中国和新加坡都受儒家传统文化的长期影响,在文化观念和社会价值观方面有某些相同和相似的地方,人治传统、专制传统历史悠久,在文化观念和社会价值观方面,两国有相同或相似的地方,新加坡成功实现了从权威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转变,为中国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以萧功秦为代表的新权威主义理论学者,认为中国要在保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实现渐进式的政治改革,离不开铁腕措施,需要权威政治保证社会稳定。当前我国这种权威式的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改革,要实现新权威主义政治要向民主政治的转型,需要为民主政治的实现提供社会化条件,在这一过程中,必然要建立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只有制约和规范了公共权力,人民的基本权益才能得到保障。秉承着儒教价值观的新加坡,缘何能将“一党独大”的权威政治发展为“一种在多元选举制外壳下的权威政治,或者说是一种在权威性的政治资源垄断下的民主政治”②,这是本文要讨论的核心问题,本文将从政党、政府和政治文化三个维度探讨新加坡公共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二、新加坡公共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 一) 政党选举机制: 执政党权力制约的竞争模式

  自 1968 年第一次赢得国会全部议席开始,人民行动党在接下来的四十多年里开创了新加坡“一党独大”的局面,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进入政治平稳运行期和经济高速发展期。从政治发展角度出发,萨缪尔·亨廷顿认为“一个现代化中政治体系的安定,取决于其政党的力量。一个强大的政党能使群众的支持制度化。政党的力量反映了大众支持的范围和制度化的水平”③。因此,强大的政党是处于现代化过程中的国家实现政治稳定不可缺少的因素之一,后发展国家的政治现代化要以政治稳定为前提,政治稳定要以政治权威作为保障,而政治权威又植根于强大的政党,这种强大的政党往往产生于“一党独大”的主导型政党国家。这一逻辑是体现在新加坡自人民行动党执政的四十多年的政治实践中,有着客观的现实基础。

  新加坡人民行动党长期执政,“一党独大”的政党执政现状却没有导致执政党权力的无限扩张与滥用。

  从新加坡独特的选举制度上来看,这有赖于人民行动党制定了既有利于人民行动党议员民主选举的法律框架,又为其它政党预留了充足的制度空间。1988 年,新加坡国会大选正式实行集选区与单选区相结合的选举制度。集选区制度是指在一个集选区中每个政党必须提出多名候选人( 3 -6 名,来自同一政党) ,其中一名候选人必须属于少数种族( 马来人印度人或其他种族的人) ,多名候选人结成一个小组集体参加选举,选民对各个政党的候选人小组进行投票的制度。④ 采用集选区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少数种族的利益、满足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多元和政治参与诉求。从最近二十多年来新加坡大选的结果可以看出,人民行动党获得国会全部席位的情况一去不复返,其它政党在议会中的席位不断增加,人民行动党得票率呈下降趋势。

  “2001 年、2006 年和2011 年选民支持率分别为75. 3%、66. 6%和60. 1%.”⑤,其它政党在国会席位的增加给人民行动党敲响警钟,激励他们不断优化执政理念与执政方式,规范执政党及政府行为。集选区制度本身也隐含着制度张力,当其它政党实力增强时,集选区制也许反而会对执政的人民行动党构成威胁。一旦其它政党在集选区取得突破,人民行动党失去的席位就不仅仅是一个、两个,而是数个、数十个,甚至更多。① 例如,在 2011 年的大选中,其它党第一次赢得了一个 5 人集选区的议席,赢得 40%支持率。

  政治的竞争性本身便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标准,新加坡定期举行的一人一票的全国公开大选,使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基于公民的民主选举过程,每个公民出于理性人的行动逻辑,必定投票给最能代表民众利益、最有能力治理好国家的政党,因此公开、透明、客观的全民公投不仅是对执政党权力制约的制度约束,更决定了政党权力行使的社会基础。

  人民行动党的自觉性也不断扩大着这种竞争空间,回顾 2011 年的大选,人民行动党在选区划分的问题上有所斟酌,集选区规模的缩小,为其它政党提供了更多的竞争机会,也加大了其它政党胜算的把握,选举竞争机制得以被进一步激发的新加坡,其选举更是回归到了基本法律精神之中。② 新加坡能在“一党独大”的主导型政党体制下,由权威政治向民主政治转化,离不开人民行动党的积极引导,不断迎合了多元政治力量的诉求,体现了新权威主义在民主框架下政党权力合法性获取与运行的可能性。从这一点来看,人民行动党是极富有领导和执政的政治艺术。

  ( 二) 反腐制衡机制: 政府公共权力监督制约的制度安排

  因人民行动党长期掌握政权,所以新加坡政府也可以被认为是人民行动党政府。新加坡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架构突出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在有限开放的权力结构框架下,通过一系列反腐制衡机制,不仅稳定了掌握公共权力的精英阶层的长期领导,而且也保持了名列前茅的廉洁程度。人民行动党自接管政权以来,一直以权威主义的铁腕维护政府廉洁,在实际政治生活的运行中,对于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权力的监督制约有着一套严格、长效的组织和制度建构。

  1. 贪污调查局: 监督制约公共权力的独立机构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是独立于警察机构之外的反贪污机构。政府颁布《防止贪污法》,运用严厉的法律解决贪腐问题。贪污调查局是公署的一个下属单位,由直接领导,局长由提名,由总统任命,并直接对总统负责,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构③,体现了人民行动党反贪的意志与决心。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依法拥有的主要职权有: 身份特权、调查权、调查保障权、武力搜查权、逮捕权、跟踪监事权、获取财产情报权和不明财产检察权④。

  作为新加坡反腐保廉的重要机构,贪污调查局的作用主要体现两个方面:

  一是贪污调查局的独立性。促使人民行动党成立独立的反贪污机构绝非偶然,积重难返的腐败现状在 1951 年发生的鸦片抢劫案中暴露无遗,更揭露出警察署内存在的普遍腐化现象,因此反贪机构监守自盗的行为迫使执政党下定决心肃清官场,而要彻底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必然召唤着反贪机构的独立,不仅位高权重的职能使其在反贪行动中即使没有警察署等执法力量的介入,亦能独立地对贪腐案件进行立案和侦查,而且,机构的独立性是重塑政府公信力和重拾民众信心的重要举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深入人心,为民众举报并配合调查贪腐案件提供了组织基础。

  二是贪污调查局的高效性。新加坡是侦控分立肃贪体制的典型代表,贪污调查局基于人员构成上的专业性及职业性,能够高效率、强有力地侦查涉及复杂的经济、政治和法律问题,并向监察机构提供充分证据。通过对政府公职人员日常生活定期和不定期的全方位监督,可以敏锐地侦查并高效地查办贪腐行为。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产生于新加坡腐败积重难返的困难时期,体现了新权威主义下人民行动党反腐的铁腕手段和决心。

  2. 法律制度: 规范公务员廉洁的行为准则人民行动党上台执政以来,为彻底扭转国家在英国殖民政府统治时期所形成的贪污贿赂风气和社会动荡不安的局面,将反腐保廉制度化,作为国家廉政建设的首要举措,新加坡廉政立法及其成功运作得益于两个方面:

  一是惩治腐败有法可依。随着相关法律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新加坡形成了一套宪法、刑事法律和行政管理法规相互配合、清晰详尽、操作性强的廉政法律体系,成为完备地规范公务员廉洁的行为准则。新加坡宪法以最高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公务员这一高薪职业,丰厚的物质保障加大了公务员腐败的机会成本; 《防止贪污法》和《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等刑事法律对贪腐犯罪的界定、处罚,举报、侦查、控诉等程序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并且规定了法院在没收贪污所得利益的程序及范围等; 《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和《公务惩戒性程序规则》成为专门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准则,并对玩忽职守和渎职行为的规定了如何处罚。完备的廉政立法不仅使惩治腐败有法可依,而且无懈可击的法律壁垒对公务员也形成了威慑作用,促使自身加强道德自律。

  二是反腐保廉执法严厉。执法严厉一方面体现在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例如《防止贪污法》第 6 条第1 款规定企图获得非法报酬的,与已经获得的违法报酬的行为一样规定为犯罪; 另一方面,法律可操作性强,条文详尽清晰,犯罪界限清楚,例如《防止贪污法》第 2 条对于“报酬”这一概念的严格规定,为实际严惩贪污行为提供了绝对的法律依据,避免了因为法条释义不清而影响执法效率。

  3. 民选总统: 平衡政府权力的内部杠杆1991 年以前,新加坡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 4 年,总统只具有仪式性职能,缺乏对政府的约束力。

  1991 年 1 月 3 日,新加坡国会通过了民选总统法令,规定总统由全民选举产生,总统开始有了部分实权,享有监管国家储备金及其他国家资产、约束和部长权力、审查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和谐、宗教和睦的法案以及调动腐败程序等实权①,特定情势下民选总统的权力就能够凌驾于之上。如此身负重任的总统,需要通过独立的选举,寻求选民的委托。尽管民选总统受人民行动党政府的影响,并且从 1993 年的选举来看,这种影响逐渐“从明显主导转变为隐形引导”②,但就民选总统本身及其初衷来看,在总统的权力和及内阁所拥有的合法决定权之间,民选总统也可以被视为平衡政府内部权力的杠杆,受民众委托的民选总统对于内阁行政权力的行使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 三) 儒家价值观基础上的文化认同: 新加坡公共权力的道义制约

  儒家政治文化的主要特征是皇权主义、等级观念、清官思想和集团意识。③ 作为新加坡开国元老的李光耀,在领导人民行动党执政之始便体现了其建立中央集权体制的政治思想。新加坡的华人占到总人口的75% ,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执政者都深受儒教价值观和政治传统的影响,作为新权威政治的代表,新加坡能在人民行动党执政的四十多年里清正廉洁、政通人和,一个秉承东亚儒教价值观的权力高度集中的政体,如何通过独特的政治文化影响实现其对公共权力的制约? 基于儒教价值观的文化认同形成了对公共权力的道义制约,由内而外地规范着公共权力。

  儒教价值观对于公共权力的道义制约,一是体现在等级秩序上: 权威主义把社会看作是由一个统治者或统治集团领导下的控制链构成的等级组织。④ 新加坡的政治文化认同,也围绕着儒教治国的集权主义倾向,形成一套自上而下的等级秩序。儒教价值观突出了集体主义高于个人主义的特性,强调秩序、服从、忠诚与责任,在政治上则体现出权威主义的色彩,体现了权力集中于执政党的体制特色。而等级观念的政治文化传统又在新加坡的政治发展中形成一种国家合作主义的自上而下的逆向参与机制⑤,一方面受儒教价值观影响的地区缺乏西方社会的民主、法治与个人主义,难以以此来支撑现存社会关系,因此儒教价值圈的民众政治冷漠现象较之西方社会更为普遍;

  另一方面精英政党又积极成立政党基层服务机构,如城乡服务咨询委员会等,积极深入人民大众,主动了解民众所需,新加坡通过搭建遍及社会每个角落的政党组织网络,构筑全面照顾人民基本需求的制度机制,并与选举政治有机结合,建立了行之有效的逆向参与机制。二是体现在贤人政治上: 新加坡人民行动党长期执政,但仍能实现对公共权力的有效制约并渐进地实现民主化转型,与其精英政党选贤任能密不可分,经过严格选拔具有良好的德行和卓越的能力的人执掌公共权力。

  福山曾指出儒教也有与民主相协调的部分,这体现在儒教具有平等主义内涵的考试制度、对教育重要性的强调以及儒教本身的宽容性。⑥ 这也构成了新加坡精英政治人才向政治系统内源源不断输入的文化意识,能力卓越、克己奉公的领导者实际成为政治秩序的维护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儒家思想中最有价值的政治传统便是“德政”,基于儒家价值观的等级秩序也对精英政党的不断完善发展及自身权力规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同时儒教考试制度本身所暗含的平等主义形成一种权力约束的柔性文化张力。

  三、新加坡公共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借鉴意义

  新权威主义认为,从权威主义向民主政治良性发展,需要以下条件配合才能实现: 从制度层面看,制度创新速度快于腐败速度,法制对社会整合起到较大影响; 从社会经济层面看,下层社会向中产阶级化发展的过程较为健康,有足够的参政空间与市民社会支持民主的政治发展; 从政治文化层面,公民在威权体制下受到相当程度的民主训练。① 从公共权力制约这方面来看,新加坡所实现的由权威主义向民主政治的转型也离不开这对这三个条件的关涉,对转型期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发展也具有深远影响。

  ( 一) 民主政治发展中的新权威主义过渡

  新权威主义不是一种意识形态的阐述,也不是绝对的政体形式,而是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转型阶段政体特征的总结和描述。在执政的四十多年里,人民行动党平衡了经济快速成长和防止社会动乱的内在矛盾,形成一种独特的东亚式的混合民主制度,这也印证了新权威主义理论“经济自由优先于政治民主”的核心思想。新加坡的“新权威主义”制度下似乎存在着权力的竞争,但不存在权力的更迭,这是没有权力交替的民主。

  新加坡为我国政治发展、改革提供了新权威主义过渡的可能性经验,首先,贪腐问题、公共权力缺乏制约问题,机构臃肿问题和官僚主义严重等问题,成为当前中国政治改革的诟病,积重难返,单靠官员的自觉和社会的动员难以迅速整顿,在这样一个瓶颈期必然需要中央的铁腕权威,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和治理。其次,在当前中国的政治制度框架内,地方选举可以借鉴新加坡“集选区”制度,通过有意识地技术性措施和制度安排,不断调试和优化民主选举方式和过程,不仅为政治竞争创造可能,提升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竞争力和危机意识,不断优化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提高公共权力运作的透明性和政府工作的高效性;

  而且,类似于集选区制度的可控性选举,又在很大程度上维持执政党的合法地位,保证了新权威主义过渡时期政局的稳定性,通过渐进式方式为政治民主化改革争取时间。当然,利用权威手段建构出中国式的民主发展道路,过程艰巨而漫长、宏大而慎微,离不开执政党的自觉性,法律制度的长效性,官僚行政的技术性,政治认同的立场性,这个过程必然考量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艺术。

  ( 二) 公共权力制约的长效制度化建设

  基于新权威主义下的公共权力制约,必然要求党和政府将反腐败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和顶层设计,为公共权力制约形成一套严格要求执行顺畅的长效制度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以法律明确规则。在哈耶克看来,法治的基本点在于“留给职掌强制权力的执行机构的行动自由,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以防止政府采取特别的行动来破坏个人的努力。② 故而,法治便成为限制公共权力、保证公民基本权力和个人自由的最坚固壁垒。因此,需要将公开、民主、监督的公共权力行使规则法律化制度化,鉴于新加坡完善的法律规定,细致、严厉、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使公共权力制约和监督的过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规则的法律化对于公共权力滥用有着良好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并能在第一时间查处违法乱纪行为。

  二是以专门机构行使反贪权力,长效的反腐败机制,必须依靠队伍素质、技术手段和操作规程都高度专业化的专门机构。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就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典范。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的具体操作和要求,这就是要建立纪检监察系统的双重领导体制,这是对党委权力的一个重大制约。包括人事上的改革,纪委书记由上级提名,协同组织部门来考察认定,不是由同级党委直接任命,这些改革措施有助于使反贪机构专门化。

  三是以社会力量完善监督,对公共权力的规范和制约源自于其本身权力属性与公民权益的内在冲突,因此长效化的权力制约机制必须扩展公民利益表达方式、畅通公民利益申诉渠道。而由于体制本身的缺陷,民众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举报也广泛地延伸到开放的网络空间中,成为一种社会与政府博弈的新形式。因此,对于公共权力的监督,不仅要拓展渠道,更要创新方式,积极发挥新媒体的互动作用,迎合多元社会下公民政治参与的需求。

  ( 三) 基于儒教价值观的民主实践

  新加坡的政治文化深受儒教道义制约的影响,同时英国殖民的历史和当政者的西方学习 背景以及信息技术的传播,西方政治文化的多元竞争和法治文明与传统儒教价值观融合,使新加坡的政治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依照民主法治的标准和程序。人民行动党长期执掌政权,从没有取缔反对党和普选制的意图,合法性的竞争政党的存在,早已成为新加坡普遍的文化认同,这对公共权力的行使有着不可估量的监督、制约和反馈的作用。

  另外,实际公共权力的运作及公务员行为的规范亦是在严密的法律框架内进行,这种严厉完整的法律制度和高效而廉洁的文官体制被公认为是维护社会发展的权威力量。③因此,受西方文明的影响,新加坡公共权力在强硬的外部压力和法律框架内运行,形成一种刚性制约。

  然而,新加坡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也离不开儒教价值观的柔性文化张力。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深受儒教影响,正是遵循了儒家思想才能使中华五千年文明源远流长,究其缘由,儒教文明中内含对外来事物强大的改造和消解能力,正因如此,新加坡才能通过新权威主义的政体设计,用西方的民主实践来服务于儒教的政治价值。

  民主制度的作用目的不是用来促进西方竞争和变化的价值观,而是促进和谐与稳定的儒教价值观。④ 或者,我们可以大胆预测,中国在未来的政治发展道路上会基于现实的政治实践设计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和经济发展道路的政治制度,尽管与西方民主制度有所不同,但在约束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益的民主理念的运用上殊途同归,实质上是一种基于儒教价值观的民主实践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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