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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与政策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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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势与政策课程论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公平的理论思考》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奋斗目标。文章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

  关键词:正义理论;社会公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党的执政目标,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把它放到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这样三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扩展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这样的理论创新和战略拓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本文试图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初步探讨。

  一、“正义”理论价值与社会公平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所谓和谐社会就是“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从这个表述可以明确领悟到,社会公平和正义被摆在了极为重要的位置。

  (一)“正义”理论的提出及价值

  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的价值理想。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优良政体的制度安排应该围绕正义展开,公平正义应是优良政体的核心原则。按照这个逻辑任何一个纯粹的政体――纯粹的君主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等都不能成为理想的政体,因为它们都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理想的政体应是体现了正义各方面标准的各种纯粹政体的混合。把“正义”同现代社会的建构直接联系起来的是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他提出了“正义是人们各得其所应得”的观点,正义的基本涵义就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得到与其行为相适应的合理的平等的对待。罗尔斯的论断提供了这样一种现实,在社会发展到某一阶段,人们总是会自然而然地去关注“得”的价值正当性问题,当然这种关心更多的是“我是否得到我应得的”而非“我得到的是否我应得的”。在经济迅速发展的转型时代中,体现每一个人现实具体的“所得”的最普遍领域无疑是经济社会的分配领域,人们直觉认为以货币和收入水平来检测“正义”价值通常都更为简洁。所以往往在衡量正义是否存在和实现时,社会分配状况成为最具刚性的尺度。“正义”作为一种价值理性,并非只停留在人类的思维领域,它不断地外化为具有很强实践意味的现实追求,其表现集中凝聚在对社会公平的渴望和实现中。

  (二)社会公平的内涵界定

  社会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对于社会公平、平等,从静态的角度考察,是指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的相互比较,它应包括经济上、政治上、文化上和人格上等四方面的平等;从动态角度把它作为一个过程来考察,则包括社会条件的平等、机会平等和结果上的平等三个方面。作为起点的公平、机会的公平与结果的公平三位一体的社会公平可以被用来对社会的整体状况做出评判。“从价值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的本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表现为对社会公平的重视”,十六大报告中正视了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没有改变,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扭转,贫困人口还为数不少”等实际存在的社会不公平现象,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十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科学发展观昭示了我国政府已经开始在更大程度上为实现社会公平而努力,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则为真正有效实现社会公平开辟了可靠的途径。应当说,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过程中,消除我国社会现实存在的不公平现象,提高社会公平的范围和程度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长期战略任务。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不断消除社会不公平因素

  我国目前正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这个阶段既是黄金发展期,同时又是矛盾凸显期。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蕴含着积极争取第一种光明前景,向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迈进,规避第二种黯淡前景的战略意图。系统地看,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实的任务就是要解决好社会公平问题,不断地消除社会不公平因素如贫富悬殊、地区差距、道德滑坡、官员腐败、犯罪猖獗、环境污染等等。

  (一)收入差距扩大

  世界银行、国家统计局和有关学者专家公布的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约为0.35―0.45,并认为中国进入了收入差距较大的国家行列。在2002年,中国社会各阶层对社会存在较大差距的判断的平均程度高达81.8%。中国社会科学院《2003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一书的相关调查显示,在领导干部对2002年所存在的社会问题的判断中,收入差距问题被列在第一位。

  (二)城乡差距扩大

  相关研究显示,从1985年到1992年间中国的城乡居民的收入比例从1.88上升到2.59,而且呈现出由缓到急的发展状态。到2000年,国家统计局的数字显示,中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是3:1。但这只是表明差距。如果扣除实物因素和物价因素的影响,在2000年,中国的城乡差距约为5:1。必须指出的是,这种收入差距的现状及扩大的趋势只是城乡差距扩大的表现之一,在其它领域也同样显示了城乡之间过大的差距。例如我国城乡医疗保障和服务可行性大差别,影响了我国公平目标的实现程度,在WHO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中,将中国的卫生筹资公平性排在191个成员国中的188位。

  (三)地区差异扩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个地区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尽管相继实施了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战略,但是东中西部的相对差距仍呈逐年扩大的趋势。通过三项数据对比,可以清楚地看出地区差异扩大的现实。从经济总量看,东部地区占全国经济总量的比重不断提高,从1980年的50%提高到了2003年的59%,中、西部地区分别由30%和20%下降为24.5%和16.5%;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人均GDP的相对差距进一步扩大,分别由1980年的1.51和1.91扩大为2002年的21和2.61;人均GDP最高的省(不包括直辖市)和人均GDP最低的省之间的相对差距由1980年的3.52倍扩大为2002年的5.43倍。

  (四)补偿不对等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农民的收入状况也得到了较大改善,但到目前为止,“三农”问题日趋严峻突出。改革开放26年取得的成果,农民并没有充分分享。工人阶级是中国共产党依靠的阶级。由于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对国民经济做出战略性调整,在这个过程中国企改制、搞活,致使大批产业工人下岗。在计划经济时代做出了重要贡献的产业工人和无地农民、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显然是不对等的。利益失衡导致心理失衡,是当前社会情绪一个重要诱发因素。收入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异的扩大以及补偿不对等只是中国社会中不公平现象的一部分。伴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转型而出现的失业人口的增多、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过窄、保障程序太低以及腐败的滋生和蔓延等其它因素都在凸现社会不公平的同时,又作为一种促进因素扩大着社会不公平的范围和程度。这一切,都对构建和谐社会形成直接障碍,必须不断加以消除。

  三、以缩小贫富差距为重点,努力实现社会公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有坚实的经济基础。社会转型期出现一定程度的贫富差距扩大和变化是正常的,但如果对贫富差距不加以控制,使其无度发展,会严重损害社会公平和正义,随之而来的就是给社会的和谐造成灾难。因此,在建构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以控制乃至缩小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为重点,逐步把社会公平贯穿到各个领域,这既有张扬公正的意义,还为发展营造可持续的环境。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瑟?刘易斯认为:“收入分配的变化是发展进程中最具有政治意义的方面,也是最容易诱发妒忌心理和社会动荡混乱的方面。”因为非规范收入造成的收入差距会影响人们工作和生产的效率,甚至成为社会不安定的根源。邓小平也指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民收入分配要使所有的人都得益,没有太富的人,也没有太穷的人”。

  (一)完善社会分配机制,加大公平优先的二次分配力度

  社会分配机制不完善,尤其是二次分配的“公平优先”原则没有得到很好体现,是贫富差距扩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从当前来看,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有效化解收入差距、地区差距过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等社会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推动社会发展的强大合力,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因此,要改变过去“金字塔型”的分配格局(即贫困人口作为塔底的地盘大,而高收入人口占少数),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水平,形成一种橄榄形的收入分配格局,即中间大、两头小的分配模式。十五大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曾在当时引发了争论。十六大的提法则为“一次分配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注重公平”。十六届四中全会则先讲“激发活力”,再讲“注重公平”。这些提法及所强调的重点的变化,反映出中央对公平与效率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1993年以来的改革现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在改革的第一阶段(1979―1993年),由于是一种“双赢搏弈”,政府面临的再分配的压力还不很明显,但改革的第二阶段(1994年至今),由于相当一批“弱势群体”的出现,要求政府加大二次分配的力度的压力明显增强。但由于政府财政汲取力严重下降,导致“公平优先”的二次分配很难有大的作为,使二次分配领域的“公平优先”大打折扣,这一阶段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急剧扩大。这就要求政府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

  (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利益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建立健全各类保障机制。要解决各种利益矛盾,必须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多方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利益的重要措施。政府可设立专项救助基金,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和贫困者的基本生活所需。在我们社会中,确实有一部分人由于年老、疾病、伤残等各种原因而陷于贫困,需要国家倾斜分配利益的方法来解决这部分人的最基本的居住、生活、医疗,从而使社会不稳定局势得以缓和。当前尤其是要重视低收入者和城镇困难职工的救助和生活保障。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健全的社会保障和完善的社会福利可以提高整个社会对贫富差距的容忍程度,降低社会弱势群体的被剥夺感,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

  (三)破除城乡、地区、行业樊篱,畅通社会各阶层流动渠道

  约翰?罗尔斯令人信服地阐述了“社会公平”的内涵和基本要求。他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同时,公平、正义不仅是一种伦理价值,也是法律、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体系。在罗尔斯那里,公平的正义要求在社会成员间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一个公平的社会在主要社会制度上必须能够实现把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地分配给每一个社会主体:一方面有什么样的权利,就应当分配什么的义务。如政治权力是应当为社会大众服务,而不是拿它去“寻租”,即不能进入市场,获得资本权力;资本权力必须以正当的方式获得资本收益,而不是制假、欺诈,或者贿赂政治权力从而变相获得各种非法资本权力。同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如纳税等。另一方面,有什么样的义务就应当分配什么样的权利,如同等劳动有从社会获得同等收益的权利。为了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一方面需要深化改革,保证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但与此同时,也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那些既严重影响效率又危害公平的因素,按照“公民一律平等”的宪政原则,给不同地区、城乡、行业以共同的国民待遇,逐步消解地区、城乡、行业之间的藩篱。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实现以人为本、充满活力、协调发展、稳定有序的社会。要真正使广大劳动人民既是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又是财富的享用者。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其必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而不断深化。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2、王锐生.社会主义本质论[J].中国社会科学,1996(4).

  3、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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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李强、洪大用等.市场经济、发展差距与社会公平[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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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张翼.从三组数据看地区差异[N],光明日报,200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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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作者单位:第三军医大学人文社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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