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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反腐斗争新形势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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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反腐斗争新形势论文篇二

《如何加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摘 要】反腐倡廉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党和国家领导人历来非常重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改革开放以来,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新形势下,要不断研究、探索反腐倡廉的规律和特点,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科学地评估,努力创新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杜绝立法性腐败,逐步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根治贪腐现象,构建和谐稳定社会。

【关键词】反腐倡廉 制度 创新 法治

反腐倡廉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温家宝曾经多次强调:“当前,我以为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而要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于改革制度和体制。”[1]毋容置疑,反腐倡廉是我党在新时期将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和国家制度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时代离不开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深入开展也离不开制度建设。我们必须坚持把制度建设作为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为促进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1.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深入开展反腐斗争,有效预防、治理腐败的根本保证。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和执政地位的巩固,是党的先进性和廉洁性得以充分体现的重要保证。

反腐倡廉制度是旨在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促进领导干部清正廉洁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惩防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和反腐倡廉治本之策,是实现依法执政理念和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

2.反腐倡廉制度的特征

反腐倡廉制度具有规范性、系统性、针对性、强制性的、程序性的特点,在反腐处理中能发挥规范指引、预见制约、惩罚和威慑的作用,是最好的反腐倡廉手段,掌握其基本特征对加强新时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2.1规范性

反腐倡廉制度就是由党政机关发布的对这一领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行为,有着制定、发布等方面的严格规定,并且区别于其它公文格式。

2.2系统性

反腐倡廉制度建是一种制度体系,包括干部教育制度、干部选任制度、权力制约制度、权力监督制度、干部问责制度、预防腐败制度、司法惩治制度等等。

2.3针对性

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覆盖全体掌握着公权的一切领导干部及其所管的人与事,不应有制度空白和漏洞,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殊人员存在。

2.4强制性

制度如同法律,一旦形成,所有人必须无条件遵循,制度执行力直接关系到制度的有效性,缺乏强制性和执行力的制度形同虚设,甚至会带来更大隐患。

2.5程序性

合法的程序才能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确保每一个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得到充分的、合法的、有效地保障

3.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法制化进程

正确认识反腐领域制度建设的法制化进程,对进一步推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保证党的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党高度重视并大力进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逐步恢复、建立、健全和完善了一系列重要的法规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从健全法制入手,制定了一系列反腐倡廉制度。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至党的十六大,党中央依靠制度建设解决腐败问题,并与时俱进,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把反腐倡廉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这一阶段,尽管有的制度还不健全、不完善,但是,已经初步解决了“无制可依”的反腐倡廉制度性漏洞问题,基本实现了“有制可依”的良好局面。

自党的十六大以来,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短短的几年时间,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取得了新的突破。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

3.1关于制定党内法规,加强党内监督方面的法规制度。如:2003年12月分别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4年9月党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法规,这些党内法规的颁布实施在党内外产生了重要影响。[2]

3.2关于制定强化纪委反腐作用方面的法规制度。如:中纪委、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发布了《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法规制度依据。

3.3其他有关方面法规制度的规定。如:2005年9月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的主体框架。2005年10月签署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也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次签署加入,开始积极探索与世界各国在反腐败方面的国际合作等。

4.当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4.1制度建设不够系统、完善

制度是反腐败至关重要的内容和手段。但以往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制度建设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有些重要的制度至今还没有制定出来,有些制度制定时过于单一,有些制度过于抽象和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定量的考核要求,容易出现因人而异和被曲解的现象,从而使得对腐败行为的制裁和惩处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

4.2 制度的形式主义现象比较突出

党内许多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有制不依”、“执制不严”或者“违制不究”。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社会上存在的“吃喝之风”和“收受红包或礼品”的等丑恶现象,中央及各有关部门下达的禁止性文件不可胜数,但是效果依然不理想。因此,如何真正发挥制度在防腐治腐中的保证作用,是当前我党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

4.3法规制度建设明显滞后

有关部门在制定出台法规制度时,忽视实际需求的急迫性,制定出台法规制度明显滞后,当我们拿出比较完备的对策的时候,存在的问题已难以治理了。

4.4制度操作弹性大,执行不力问题突出

当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上,一方面缺乏好的制度,另一方面一些制度操作弹性大,又缺乏相关制度的支持,使制度难以有效落实。

5.创新反腐倡廉制度是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证

创新是事业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反腐倡廉建设同样需要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改革开放以来的反腐历程表明了我们党在反腐倡廉建设上注重制度化、定型化、常态化,围绕预防、惩治、监督、激励、教育等诸多反腐环节展开的制度建设层层推进,至今仍在不断延展。

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乃是制度与时俱进的完善过程。邓小平同志曾精辟地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现代法治精神认为,人的理性都是不完善的,有缺点的。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些共同的行为规则,对人性的弱点进行强制性规范,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制度。如果制度不完善,就会为失范思想过渡到行为提供机会;如果制度健全,廉洁的思想就能充分得以施展,腐败的思想就不一定转化为失范行为。

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建规立制,与时俱进,方能有效地反腐倡廉。一旦制度本身正确严谨,就掌握了反腐倡廉的主动权,从关键环节消除了形成腐败的条件,避免腐败案件的发生;对于违法乱纪行为,制度的惩罚作用就会体现出来;反腐倡廉必然靠制度来保证其成果。

6.加强反腐倡廉制度评估是保证其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对反腐倡廉制度进行评估是确保这些制度有效性的重要方法,它能及时完善反腐制度,克服这样或者那样的漏洞,同时,也能对制度进行与时俱进的修正。主要包括二个方面:

6.1科学性进行评估

推进反腐倡廉的制度创新,就必须要求对现行制度进行科学性的评估,[4]在此基础上实现制度的精细化、科学化,使制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同时,要针对主要腐败现象进行相应的专门立法,使对领导干部的廉政要求、从政规范上升为法律法规,使反腐倡廉建设有法可依。

6.2杜绝立法性腐败

如果立法不公,那终将是最大的、最根本的腐败。提起法治领域的腐败,人们通常会想到众矢之的的“司法腐败”,而很少会认识到颇具隐蔽性的立法腐败同样也是不容漠视的权力腐败现象。如何有效遏制立法腐败现象,有效治理立法中的部门利益法制化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环节着手:

首先,要大力推行“阳光立法”。每一项立法行动,都应该允许全社会广泛参与,以民意为基础的立法活动肯定能够杜绝立法活动的暗箱操作。

其次,积极推行立法回避制度。凡是涉及部门利益的立法起草工作,该部门原则上应当回避,如此一来,必然避免部门立法腐败现象。

第三,建立立法问责制度。遏制立法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最有效武器就是立法问责,并将立法问责制度明确写进《立法法》,有了法律惩罚和约束作用,就能够确保立法公正。

7.反腐倡廉法治化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发展方向

从反腐倡廉的实践看,完备的反腐倡廉法规体系是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成效的重要条件。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就必须建立健全各项法规制度,将反腐倡廉工作纳入法治化进程。

7.1加强反腐倡廉立法工作

应当尽快制定或修订一批法律、法规和条例,建立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规范国家公务人员从政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改变实践中以党纪政纪处分取代其它处分的不良现象。还要对基本制度和惩处措施细化量化,增强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7.2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公开制度

要按照公共政策和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的要求,在推进政务公开、财务公开、选人用人公开等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阳光政务,拓宽权力运行透明的深度,对公众关注度较高、公益性强和公共权力大的部门实行重点公开,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7.3加强对权力的层级监督

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和高科技载体,扩大群众参与监督的范围,要科学合理利用网络的监督作用,改进群众参与监督的方法,使干部始终处于多层次、多角度的监督中,消除干部监督的“真空地带”。要完善信访投诉制度,加强投诉中心和举报中心建设,加快举报立法,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和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切实保障群众的监督权,充分调动公众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

7.4努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

坚持实用、科学、效能的原则,以党务政务公开制、民主集中制、岗位目标责任制、督查考核奖惩制为重点,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工作规程规范、民主决策、党风廉政、监督检查以及党支部工作、绩效管理、内部管理等制度,使各项廉政制度都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和威慑力。

在注重制度的严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下,要对现有的制度进行一次梳理,滞后于实践发展的要进行修订,有明显缺陷的要及时完善,过于原则的要尽可能细化,需要制度约束的要进行补充,以使各项廉政制度规定彼此衔接、互补互济,着力提高制度的全面性和系统性,发挥制度规定的整体合力。

7.5依法维护制度的权威性、适用性

有了好的制度,关键是执行。如果制度执行不公平、不公正,那就会导致制度权威性的丧失,反腐倡廉制度没有了权威性就如同一纸空文,而且还可能助长腐败。因此,必须大力维护反腐倡廉制度的权威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处理反腐倡廉问题。

8.结束语

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廉政建设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从制度上堵塞滋生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漏洞,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适用性,从制度上减少权钱交易的机会和空间,从制度上规范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温家宝同志讲:“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实现人民的愿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

中共中央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__周年大会上讲话时表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信任和支持。”[5]

由此可见,反腐倡廉是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决策,在新形势下,努力加强和创新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法治的原则是最好的选择。从不断法制化,逐步发展到法治化是根治腐败的必由之路。如此一来,反腐倡廉制度法治化必将能够完全实现,一个廉洁蔚然成风的社会必然能够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答中外记者问》,《河南日报》,2011年3月15日。。

[2]王关兴 陈挥:《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史》

[3]中国国务院:《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 2010年12月29日发布。

[4]安徽省纪委研究室:《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问题研究》,《中国监察》,2010年8期。

[5]《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__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新华社,2011年7月1日。

(作者单位:河南濮阳中原油田供电管理处;河南 濮阳 45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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