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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传媒政策的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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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传媒政策的相关论文

  无论是从产业层面还是从事业层面来看,传媒政策都要求媒体不仅要发挥“党的喉舌”作用,还需要关注市场(受众)需求。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推荐的传媒与传媒政策的相关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传媒与传媒政策的相关论文篇一

  《论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摘 要] 近年来,媒体不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关注,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社会舆论对司法的作用的地位日趋上升。然而司法与传媒的冲突也渐渐浮现,人们开始思索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本文拟就这关系做进一步阐释。

  [关键词] 司法;传媒;辩证统一;重构

  【中图分类号】 D90-0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2-065-2

  在当今这个时代,法律司法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司法彰显至高权威,而与此同时,传媒新闻在这个时代高度发展,媒体舆论监督在这个时代也在不断地加强。司法是法律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而传媒包括新闻,网络,报纸,广播,期刊等,各类传媒对司法的监督或介如可看作是公众舆论的监督或介入的表现。

  近年来,媒体不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关注,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社会舆论对司法的作用的地位日趋上升。然而司法与传媒的冲突也渐渐浮现,人们开始思索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司法与传媒的关系日趋紧密,司法的公正独立和媒体监督都是当今民主社会的重要基石,正确的传媒报道有助于促进司法公平公正,有助于遏制权利的滥用,有助于弘扬社会的法治精神,但应该认识到,不正确的媒体报道也会影响到司法的独立。

  为什么司法与传媒会有冲突呢?传媒与司法的冲突是由于两者所追求的价值不同,传媒追求的价值是思想自由,表达自由,而司法追求的价值则是法律的严谨,司法的公正,法益和人权的保护。司法和传媒的冲突主要表现为表达的自由和司法公正的冲突矛盾。如何处理这两者的冲突关系到公众的言论思想自由和司法权威和公正的问题。司法如何直面媒体,媒体如何监督司法,这是一个现实问题,同时也是无法回避的。

  一、司法与传媒的辩证统一

  司法与传媒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传媒既对司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在有些情况下,传媒也会影响司法公正判决,影响司法判决的权威性。两者的辩证关系主要表现为:

  第一,传媒对司法的积极促进作用。总的来说,对于司法公正,独立审判来说,如果传媒的报道合乎客观事实真相,传媒的评论合乎法律规范,则对司法有所帮助。正如前所述,传媒之所以对司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是因为两者的价值取向有一定的连接点,加强和保证司法的公正性,以及更为广泛地、有效地保障社会成员的权利都是司法和传媒认同的,司法机关开展司法工作正是以司法公正为其所追求的执法目标,传媒进行司法报道也以司法的公平公正为传播追求的目标,所以司法与传媒双方呈现一定的积极促进关系。因此,负责任的传媒的客观公正符合客观事实的报道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独立审判、公正司法等司法活动、程序的有效正常运转,而相对的,司法机关也乐于运用传媒这种得天独厚的优势与资源来传播各种社会信息,以及运用公众对司法的普遍关注的心理来为司法公正服务。

  首先,负责任的正确的符合客观事实的传媒报道有助于防止和遏制司法权力的滥用。司法权利是国家赋予的专属权利,由特定的主体独立地排他行使,,任何人不得干扰。因此司法具有封闭性的特征,司法的这种封闭性有利于排除各种案外的干扰因素,但也有可能使司法变得保守和僵硬,而且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暗箱操作。而正确的合乎事实的传媒报道有助于打破司法过程的这种封闭性和保守性,从而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例如河南灵宝的“王帅事件”,王帅因为在网上发帖,揭露了灵宝市政府违法征地,从而导致灵宝警方跨省追捕,而王帅本人却因诽谤罪被灵宝警方刑事拘留,此案例中灵宝警方的做法就是典型的滥用司法权力,以诽谤罪为名行打击报复之实。后来正是在全国媒体的一致声讨中,灵宝警方最后才不得不将王帅无罪释放。

  其次,正确的负责任的合乎客观事实的传媒报道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更好地保障法益和人权。例如在“孙志刚案”中.正是因为媒体的跟进报道,才使得案件被广大公众所关注,从而使《收容遣送办法》得以废止,最终使得更人性化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得以实施。再如,云南晋宁的“躲猫猫事件”,警方一开始给出的说法是,李荞明是由于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中玩“躲猫猫”游戏时,不慎撞墙头部受创致亡,后又称因和普某发生冲突时致伤死亡。这一死因的说法引来广大网友的强烈质疑,在各种传媒新闻媒体的强烈关注和跟进下,在官方的组织下,网友自主组团去调查,结果就在短短几天时间内,官方就调查出本案件的真实结果:李荞明是被狱霸牢头殴打致死的。试想,如果离开传媒的报道跟进和监督,李荞明的死因可能就这么含糊地过去了,也就不能够如此顺利查清了,原看守所的责任民警也不能够被追究刑事责任了。

  第三,司法与传媒的冲突。司法与传媒的冲突主要矛盾在于司法的独立与传媒的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传媒对司法案件的不符事实的报道和不当的带主观性的评论严重冲击了司法独立性。例如当时轰动的“药家鑫案件”,从案发进入到司法审判程序,经过一审到二审,直到最后的执行判决都很大程度地受到了新闻媒体,报刊等各类传媒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整个司法进程中,“舆论喊杀声”贯穿整个案件,以及另一种声音认为“判决被社会舆论所影响”,由此司法的独立性受到极大的挑战。

  又比如曾经轰动全国各地的“张金柱”案件。1997年8月24日晚,原郑州市某区公安分局局长张金柱,因酒后驾车沿人行道逆向行驶,结果撞上一对推自行车行走的父子。后来,11岁的孩子不治身亡,而父亲则和自行车被卷在车下,被其拖行长达1500米。从法律上讲,张金柱的行为只是交通肇事而已,最多也只是应当判处15年的有期徒刑。但该案公开报道后,由于此案件张金柱的行为恶劣,后果也严重,因而引起了全国各大媒体的广泛高度关注,民愤极大,尤其是对案件中的张金柱傲慢的态度和其案发时的残忍细节和进行了大量的绘声绘色的描述,更是引起了全国民众的极大愤慨。在媒体舆论的穷追猛打、一浪高过一浪的持续不断的喊杀声中,法院最终却以故意伤害的罪名判处了其死刑的极刑。

  在司法的领域,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公正审判是正当法律程序的体现,它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之中处于公正无偏的中间立场,法律是审判的最高准则和标准,是司法人员判案的唯一依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传媒常常可能成为法庭外的力量,传媒报道内容和其营造出的某种舆论氛围,或许对裁判者产生重大压力或其它影响,其结果使得法官判案难以做到程序公正,难以做到独立、冷静的审理案件。

  二、我国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现状

  现实中,我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目前正呈现出一种错综复杂的状态,比如冲突呈现出多样性和普遍性,对一些基本问题缺少共识,目前还尚无具体的运行规则和协调机制等。并且在我国,绝大部分媒体都是隶属于某一党政机关或某一部门的,其传媒媒体的部门色彩,政治色彩和地方色彩都是极其浓厚的,我国的新闻媒体,通常是作为某一种政治又或是其它力量的代言人而存在,传媒的报道与评论也很容易受到其他外力的影响,从而偏离真实客观和准确的事实,新闻准则,因此新闻报道有时候也是会偏其符合离客观事实的新闻准则,其报道有时也不是那样地合乎传播规范的。

  再者很多媒体工作者通常缺少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素养的训练与培养,同时新闻报道以时效性和简明的风格为要求,这些都使得新闻报道更倾向于把司法案件当成事件来报道,所以新闻报道过程中更注重描述层面和事实的概括。传媒的新闻评论也通常与法律精神相去甚远,乃至于有可能成为纯粹的一种“媒体炒作”行为,其结果是既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独立的审判,又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三、我国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重构

  那么在狂风般的舆论压力中,我们又该如何维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与独立性?应该承认,传媒监督司法审判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但这种监督应该是有界限的,传媒要建立相应的机制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也应该进行相应的司法体制的改革,保障司法独立,也要保护新闻的自由及其监督的职能。

  在传媒方面,首先,媒体应该明确定位自己的监督角色。传媒应该清醒地意识到一点,司法是第一位,媒体是第二位,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必须符合事实,服从司法程序的需要。对于司法的报道,媒体履行的是其传播职能,而不是监督职能,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与其说是监督,不如说是为了帮助公众更好地实现知情权,而监督只是由此派生出来的副产品。其次,应该完善颁布和完善传媒监督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一切依法行事,确定传媒的监督原则,规范传媒监督行为,传媒应坚持自律原则,尊重司法特性原则,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分开,做到客观公正。并且通过自律或他律的形式建立相关规则,在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独立之间建立平衡双方关系的法律机制。

  在司法方面,司法审判应独立于舆论中的民意,司法公正的源泉在于司法制度本身,而不是大众舆论的满意度。司法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认为的理性思维活动,它通过裁决者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素养,借助科学严密的正当法律程序和证据体系、法律规则来裁决纠纷,实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功能。司法权的行使者都应以法律和合法证据为最高标准,而不应以民意来支配和左右审判。因此应完善改革司法体制,完善司法制度本身,改革司法体制,减少司法独立对法院外部因素的过度依赖。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开放信息渠道,鼓励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防止和遏制司法权的滥用。同时建立司法新闻发言人与记者招待会的制度,搭建媒体与司法的对话平台,通过两者间的对话与研究,从而达成更多的共识。

  在我国,司法界与传媒界两者不是对立面,司法和传媒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都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权利,都旨在推进民主法治的进程。双方都应当为维护司法公正而采取积极的合作态度,司法机关不能拒绝传媒对司法工作的客观报道和舆论监督;而传媒也不能干预司法工作的独立正常进行。将来的发展,更需要传媒与司法明确各自的定位,通过深化改革,实现两者关系的调整和平衡,以更好地实现中国梦。

  参考文献:

  [1]贺卫方.司法理念与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l999.

  [2](美)迈克尔・帕伦蒂.美国的新闻自南[M].韩建中,刘先琴,译.郑州:河南人民出版,1992.

  [3]陈斯喜,刘松山.冲突与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A].万鄂湘,主编.中周司法评论[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4]田大宪.新闻舆论监督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周燕燕(1991-),女,汉族广东梅州人,广东培正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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