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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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论文范文篇一
建筑案例研究
【摘要】东京国际儿童图书馆,于2002年由日本建筑师安藤忠雄完成改造设计,以创新思维,传递出人文历史的知性魅力。安藤忠雄所营造的遗存与当代、历史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空间,为这座历经百年的城市遗产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关键词】东京国际儿童图书馆;安藤忠雄;改造;遗存;当代;和谐共生
东京国际儿童图书馆位于东京都台东区上野公园,是日本为数不多的明治时期的西洋建筑之一,也是上野公园内林立的文化设施中,富有庄重氛围的文艺复兴风格的建筑。
国际儿童图书馆的前身是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上野分馆,历经明治、大正、昭和时期,是日本珍贵的城市遗产。1995年,人们对上野分馆的功能展开了讨论,因为儿童不读书是当时比较突出的问题,所以建立一所国立的儿童专用的图书馆在政界和民间的呼声都很高。日本政府深知,下一代阅读与否关系到国家的未来,更将“让阅读成为教育的灵魂”作为儿童教育的国策。由此,上野图书馆的设施作为国家儿童图书中心被再次利用。
国际儿童图书馆始建于1906年,由负责哥伦比亚万国博览会日本馆建筑的久留正道负责设计,作为帝国图书馆之用。这座建筑物当初的“口”字形建筑设计,最后仅完成约1/3,但一直沿用至今。之后经历1923年的东京大地震与世界大战,1929年后由坂本胜比古负责扩建与复原工程。旧帝国图书馆的一期工程采用的是砖混结构,二期增建的部分则采用了钢筋混凝土结构。一个图书馆,一百年的漫长历史,而今摆在建筑师安藤忠雄面前的挑战是:一方面要尽可能保存文化遗产,维护原始建筑的遗存;另一方面又必须对旧建筑的危楼部分进行修复和翻新。
1 装修风格上,复原历史,修旧如旧
改造要基于对古建筑的保存和再利用,同时更要满足现代建筑功能和设施的需求。在这样的改造思路下,安藤忠雄对旧建筑的外立面及内部装修给予了最大程度的保留,并且有步骤地进行了以老照片为依据的复原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对旧建筑的保护贯穿始终,室内的地板是在原有地板上做出的几十公分高的夹层,夹层内设置空调的通风管和照明线路等,以此避免对旧建筑的破坏,同时采用钢结构加固、保留屋顶的木桁架结构等一系列措施,有效地提高了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对着东侧马路入口一侧的外墙除了增加入口玻璃玄关外,完整保留了旧帝国图书馆的原貌,西侧内院原有外墙因增设连廊的需要设置了玻璃幕墙。建筑的表与内、新与旧两种不同的风格进行了恰到好处的调和,保存下来的外墙材料的部分修补处也仍保留着明治以来的风格。
图1 国际儿童图书馆东侧
安藤在旧建筑内部的装修复原上也下了很多功夫,内墙和顶棚采用日本传统的灰浆重新粉刷装饰,一方面可以恢复空间原有的简单雅致,同时可以使传统工艺得以继承发扬。遇到不得不用非传统材料复原时,即使是地板上的小木板,都要用浅色木头标识清楚。为了更好地保护楼梯的铁制扶手,在扶手内侧增设了玻璃栏板。楼梯中央悬挂着的枝形吊灯,是这座建筑物中唯一从创建时就使用的灯具,伸展的灯架和乳白色的玻璃灯罩,以古老而浪漫的光芒照射着楼梯。除此之外,建筑内还可以看到原有的嵌入手工玻璃的窗框,这也体现出设计师尊重空间中的历史,也尊重当代人面对历史的空间。图书馆内处处都散发着历史的气息,漫步其中,正像是历经明治、大正、昭和时期的一场独特的时光之旅。
2 空间使用上,引入新理念,满足现代需求
对于旧建筑,安藤尽量忠实呈现原有的状态,但在空间使用上,则以新的方式思考和对待。
为了使建筑旧貌的复原和保存与现代功能和设施相适应,安藤在建筑东侧原主入口处与西侧内院设置了一条与原有建筑呈15度角的玻璃通廊。东侧入口处的玻璃廊前端成为开放与现代的入口,解决了原有建筑入口紧邻楼梯间门厅局促的问题,形成了从室外到室内的过渡空间。为了不过多破坏原建筑,建筑西侧在原楼梯间的对应位置,脱离旧建筑主体设置了楼电梯间,这条通廊同时起到了引导读者流线的作用。玻璃通廊西侧延伸至内景观庭院处设置了咖啡厅,弱化了旧建筑实墙围合空间内与外的界限,使室内的休息空间与室外的休闲阅览空间交融一体,光线、自然的渗透使空间更具有灵性与亲切感。
为满足读者使用流线,建筑西侧在三层主体建筑外侧增加了玻璃连廊。体现原有建筑外墙砖与石质感的同时,创造出了与现有设计共生的独特空间。旧帝国图书馆经历百年历史在墙面所留下的痕迹,也成为市民触摸可及、传递历史感的亲切线索。当我们流连在建筑物的每个角落,都可以深刻感受到建筑师内心的那份尊重与细腻。
对于原有空间的再利用,安藤也充分考虑到使用人群的特殊性、空间使用的多义性和现代媒介的多样性,让图书馆不只是收藏图书而已。馆内陈列着童话书和画册等面向儿童的书籍,虽说是儿童图书馆,但其中的吸引力连成人也无法抵挡,与儿时真爱的书籍在此相遇的感觉、儿童书中那海阔天空的内容、独特的表达方式会让每位读者流连忘返。
图2 国际儿童图书馆玻璃连廊
一楼原有的贵宾室被改造成面向儿童的“儿童之屋”、“故事之屋”、“了解世界之屋”,进馆的孩子们可以自由的阅读国内外画册、童书。“儿童之屋”空间内没有自然采光,但整面天花板的光源照明是经过科学的设计和调测的,让孩子不管坐在哪个地方,打开书本都不用担心光线的问题,都不会产生阴影,无影灯的设计保护了儿童的视力。屋子的中央排列着大大小小、圆型体所形成的桌子与椅子,桌椅周围围绕着书架,当孩子坐在小椅子上,书的高度刚好符合视线高度,孩子自然可融入详和的阅读氛围中。这样的空间、桌子、椅子的设计,全是出自建筑大师安藤忠雄的设计。
女子阅览室和特别阅览室位于二层的原“第一资料室”和“第二资料室”,因为这里的书多是被用来做研究使用,所以只允许年满18岁的读者进入。图书馆三楼的原阅览室改造为儿童图书博物馆,定期展示世界儿童读物,设有立体展台,同时,三层的大厅经常用来组织研讨会、演讲会、演奏会等活动。
整个馆内除了儿童读物外,很少出现丰富的色彩,只在适当的区域出现卡通的图案。空间内让人处处体会到的是宁静与舒适,也许丰富多彩的画册和图书才是儿童图书馆的主体所在,也更适合儿童的静心阅读。不知道孩子们能否体会到这种“非宁静无以致远”的用心。
旧帝国图书馆在历经百年沧桑后,以国际儿童图书馆的创新思维,传递人文历史的知性魅力呈现在众人面前。安藤忠雄营造出的这种遗存与当代、历史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空间,让人颇为感动。记得安藤忠雄在接受NHK电视专访时曾经说过:“建筑这种生物,即迷人又困难,把心放进去,投注感情,建筑物就活了起来。”
参考文献
[1]安藤忠雄著;谢宗哲译.安藤忠雄的都市彷徨[M].台北:田园城市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
[2]矢部智子著;黄怡筠 译. 东京建筑散步[M].台北:马可孛罗文化,2007
作者简介:
祝剑锋(1978-),男,内蒙古呼伦贝尔人,建筑师
案例研究论文范文篇二
工伤认定案例研究
[摘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监察、行政复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伤认定等项工作都与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在工作中如何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精神实质,妥善处理每一起案件对于行政审批人员和执法者都是严峻的考验。本文对一起特殊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例进行分析,对工作间休时间,保洁工在员工休息室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认定视同因公死亡进行分析。全文分为一、案件经过;二、法律依据;三、首次工伤认定;四、行政诉讼;五、二次诉讼;六、最终裁定;七、案件引起的思考;结语。
[中图分类号][C9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6-0417-0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监察、行政复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伤认定等项工作都与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条款,妥善做好各项工作对于减少纠纷,避免上访,避免不必要的行政诉讼都是广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亟待认真对待并且积极做好工作的大问题。一起看似简单的案件,如果处理不当,产生的后果和影响是深远的,教训也是深刻的。
2010年12月5日吉林省四平市发生一起在工作间歇休息吃饭时间,在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休息室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死亡员工家属、用人单位、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围绕着这起特殊工伤认定问题展开了一年多的行政诉讼。
一、案件经过。常某系吉林省四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派遣到某店保洁员,2010年12月5日上下午班,15时30分许,在公司规定的休息吃晚饭时间内白带食物在保洁工休息室用餐时突发疾病昏迷,送往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三、首次工伤认定。2011年7月4日常某丈夫向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认定常某工伤申请。该局受理后员工家属、用人单位围绕工作休息吃饭时间是否算作工作时间,保洁工休息室是否属于工作岗位争持不下。当事人家属认为工作休息吃饭时间应该算作工作时间,保洁工休息室属于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认为工作休息吃饭时间与其它上班员工午休吃饭时间类似,不属于工作时间,员工休息室不属于保洁工工作岗位。经过调查取证等工伤认定程序,倾向于用人单位意见,于2011年明26日作出四人保不认字[2011]第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四、行政诉讼。当事人家属常某丈夫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在法定时限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10月20日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这一疑难案例召开专题会议,请有关专家分析案情,并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了专题汇报,与此同时专门致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法律事务中心,针对这起特殊案例工伤认定进行探讨,经过人社部组织专家学者反复研究、分析、论证,复函明确指出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就是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个角度出发,对这起特殊案例工伤认定要倾向于弱势群体,方显公平公正。四平人社局2011年十一月八日作出《关于撤销对常某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四人保撤字[2011]第一号,行政诉讼原告张某撤回了起诉。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2011年11月14日重新作出四人保工认字[2011]第12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常丹在工作间歇时间内在工作场所休息室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视同工伤。
五、二次诉讼。当事方四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四人保工认字[2011]第12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在法定时限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四人保工认字[2011]第12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1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出庭应诉。由于诉讼双方在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分歧很大,《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认定范围没有确切规定,2012年3月8日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依“因本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关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作出中止诉讼行政裁定。
六、最终裁定。在中止诉讼期间,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针对本案向市中院、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关于本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得到明确答复后于二0一二年8月30日作出行政裁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作息时间表,下午班工作时间为13时45分至20时,17时至18时为工作休息吃饭时间,休息吃饭是人的正常生理需要,也是为更好完成工作所必须,该休息吃饭时间仅有一小时,系工作时间的间歇时间,属于工作时间。作为保洁工,负责卫生清理工作,根据保洁工的工作性质,其负责清理的每个部位及单位设置的保洁工休息室,均应属于其工作岗位。本案常某在工作间歇时间,在企业提供的休息室用餐时突发脑出血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规定。被告人吉林省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四人保认字[2012]第129号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裁定维持被告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的四人保认字[2012]第129号认定。
七、案件引起的思考。工伤认定工作涉及千千万万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作为专门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不可能把包罗万象的工伤实例一一列举出来,工伤认定工作遇到疑难杂症一定要慎重处理,本案中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一次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确实欠妥,引发行政诉讼在所难免。该案的可贵之处是作为被告的吉林省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知道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有错误,有瑕疵,欠妥的情况下,不是一味强调理由,文过饰非,坚持已见。而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发现做出的行政决定有问题后,及时做出撤销错误行政决定,依据事实和法律重新作出与原决定截然相反的行政决定,这种知错就改的工作作风值得称道。
结束语:社会需要和谐,国家需要稳定,人民渴望安居乐业,退休职工需要安度晚年,工伤职工需要得到经济补偿。近年来我们国家信访案件层出不穷,尽管造成信访案件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究其原因,根源在于政出多门,文件浩瀚如烟,文件与文件之间互相矛盾,地方与地方间的文件精神不一致,不公平的问题比较突出。以工龄文件为例从建国到如今全国所有涉及工龄的文件恐怕能拉一卡车,过期的文件仍然在执行,过时的文件也没有废止,这种状况不解决势必影响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