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保障论文范文
浅谈社会保障论文范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发展过程中取得了重大成就,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社会保障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社会保障论文范文篇一
《 马克思社会保障思想及启示 》
[摘要]
虽然在马克思的经典著作中没有设计出一套完整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但通过马克思对早期资本主义社会保障的分析与批判和对未来社会保障思想的构想与描述中可以探寻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思想。全面考察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对以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指导和完善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当代启示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中国经济虽然获得前所未有的迅速发展,然而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社会保障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社会保障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是化解国民生活后顾之忧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安排。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仍然面临覆盖面狭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混乱等一系列突出问题,若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必将阻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马克思高度关注资本主义的社会保障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批判,在此基础上,对未来社会保障进行了构建与描述,形成了内容丰富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思想。在我国社会保障建设的关键时期,全面考察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对我国在社会保障建设方面更加注重实现社会公平,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中国特色社会保障理论的形成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划时代的意义。
一、马克思对早期资本主义社会保障的分析与批判
马克思并未在自己的著作中明确提出过社会保障的概念,社会保障这一概念最开始出现在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最为严重的1929年,时任美国总统的罗斯福为了破解单一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弊端,作为改革措施之一,颁布了《社会保障法》。这是社会保障第一次以文本的形式出现在世人面前,之后理论界以及各国政府所使用的社会保障概念和基本内涵基本上是以此为蓝本的。[1]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保障的思想,直接贯穿于其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解剖之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保障进行了相关阐述。马克思在对社会保障的必要性表示认可的同时,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保障制度公正的缺失。通过大量研究,马克思深刻揭露和批判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残酷剥削本质,指出资本主义的社会保障措施不过是资本家维护其自身利益的工具,其根本目的是更多地榨取工人阶级的剩余价值,实现剥削最大化,以获取更多的利益,因此,其本质上带有欺骗性和虚伪性。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保障是调节其社会矛盾的客观要求,其目的是为了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
马克思通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考察,深刻地认识到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打破了原有的农业人身依附关系,使得原有的家庭生产职能及家庭保障功能越来越无法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需要,由此产生了保障社会化的客观要求。马克思深刻地意识到由社会化大生产所带来的新的社会风险不可能在资本主义的社会条件和生产方式下得到自行解决,因而,必须通过社会保障的一系列措施来缓解社会矛盾,降低社会风险,这是资本主义得以存在的外部条件。资本家进行生产的目的是不断获得剩余价值,资本积累是其获得原始资本的一个手段,资本积累带来的结果是,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工人失业率的上升和贫困的增加,甚至生活条件也没有一点保障。
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资本家掌握资本和生产资料,劳动者附属于资本不得不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处于被奴役被剥削的地位。资产阶级贪婪剥削的本性决定了他们不会管劳动工人的死活,甚至依靠牺牲劳动工人的利益、健康、甚至生命来增加其资本所得。为了缓和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维护资本主义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稳定,资本家不得不采取社会保障措施救济处于社会底层的工人、贫民等,以维持其进行扩大再生产的外部条件—劳动力。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的社会保障在当时仅仅是资本力量薄弱的“拐杖”,只是资本主义生产与发展的一个存在条件。[2]马克思以英国为例,通过分析底层相对剩余人口的生活状况,分析了相对剩余人口给资本主义国家产业后备军带来的影响,得出了资本原始积累的规律。[3]因此,从马克思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早期资本主义社会保障制度尽管带有伪装的一面,但它丝毫也改变不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剥削本质,其本质上仍是为维护资本主义经济秩序服务的。进言之,资本主义社会保障实质上带有欺诈、虚伪的成分,其社会保障金本身就来源于工人阶级创造的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阶级得到的社会保障基金表面上看是资本家提供的,但其实资本家绝对不会个人无私奉献,而是工人自身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马克思恩格斯深刻地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保障的本质,他们指出,资本主义的社会保障措施从表面上看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实质上带有很大的欺骗性。因为资本主义社会保障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改善工人的生活和工作状态,提高工人的生活水平,而仅仅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维持其再生产的劳动力所需,以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工人阶级的阶级地位决定了他们在劳动消耗大大增加的情况下,即使资本家采取了改善工人待遇的措施,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和资本主义剥削本质。[3]由此可见,马克思是在肯定早期资本主义社会保障必要性的同时揭露其欺骗性与虚伪性的。我们不能因为当今某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忽略资本主义社会保障制度的本来面目和真正动机。同样,当今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其怀柔之术使得其剥削方式更为隐蔽,但无论如何,只要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发生根本变革,资本主义制度的剥削性质就不会改变。
二、马克思对未来社会保障思想的构想与描述
马克思恩格斯没有设计出一套完整的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他们是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通过对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批判,马克思提出了对未来社会保障思想的构想。
(一)社会保障制度是未来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从社会再生产和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角度论述了建立社会保障的必要性。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工业化的进程中,是抵御社会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马克思在著名的“六个扣除”理论中指出,“在把这部分(社会总产品)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扣除的部分包括学校等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设施,以及用来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专门基金。[4]恩格斯也在《反杜林论》中着重强调社会保障基金对未来社会的稳定发展、政治安定、国民教育的重要作用。他指出,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基金可以从资本主义特权阶级手中夺取,将资本主义剥削生产的后备基金转化成为全社会的公共财产,成为新社会发展的保障基金,充当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基金的原始来源,在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5]马克思恩格斯在此强调了社会保障对未来社会发展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这是我们分析其社会主义社会保障思想的基本出发点。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主体是国家和政府马克思认为,国家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在资产阶级国家机器被打碎后,整个社会的管理任务就落到无产阶级国家的身上,当然,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也应当是国家。马克思在《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一文中,就主张在未来的社会应该“管理工人全部生活资料的国家工厂,并且负责照管丧失劳动力的人。实行普遍的免费的国民教育。”[6]恩格斯对此作了进一步阐述,提出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新社会要求以国家化的形式来推进和实施工人的保险事业。[7]所以,国家当局是保证社会保障制度贯彻实施的最终主体,在未来社会必须由国家或由国家通过行政权威,立法等措施来实施,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效率。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理念是社会公平正义马克思指出,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社会保障的价值取向,真正的公平并不是以同样的标准来对待每一个人,而是对每一个人的不同需求都给予同等的关注,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应放在社会主义的发展中去考察。首先,社会公平是以劳动为依据的。马克思指出,生产者通过劳动来体现其应有的权力,使社会发展确立了劳动这一平等的尺度。[4]很显然,符合这一尺度的分配是公平的。可见,马克思的公平观是以劳动为基础的,劳动是每一个劳动者都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生产环节的公平。社会保障是以保障社会公平为目标的再分配领域的公平,是在分配环节对公平的最后保障。也就是说,既要鼓励人们积极参加社会劳动,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在生产环节确保社会公平,为满足人的医疗、养老、社会保障等需要奠定基础,又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满足那些不能劳动的人的需要,从而确保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机体有效运转,促进社会良性发展。
三、以马克思社会保障思想指导当代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经历了萌芽、调整和改革阶段,最后达到今天的相对成熟阶段。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比较完善,取得了一些成就,尤其党的报告将社会保障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明确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地位和意义。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和反思的问题。实践证明,马克思社会保障思想契合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实践特征。一方面要继承和运用马克思社会保障思想在中国的最新理论成果,另一方面要以当下我国现实需要为驱动力,不断探寻解决当代我国社会保障难题的现实路径。
(一)以社会发展为第一要务,丰富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在马克思看来,只有达到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有实现理想的公平分配形式的可能,社会主义社会,作为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则是逐步接近公平分配的过程。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水平,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要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为此,既要清醒地认识到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坚定不移地把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与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有机地统一起来;也要在加快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同时保持一份清醒的理性,不能超越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搞短期福利政绩工程。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必须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起来,虽然二者在根本上并不矛盾,但在实践环节必须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为社会健康发展和长足进步提供持续动力,为建设理想社会提供可能。
(二)以马克思社会公平观为指导,建立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障对象的问题上,马克思并未笼统地把社会公平界定为无产阶级获得与资产阶级同等的待遇,而是从两个维度上对社会保障公平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即横向上看具有同等经济地位的人是否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纵向上看对不同经济地位的人是否区别对待。虽然马克思并未专门论及农村和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问题,但在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是消灭了城乡差距、工农差距以及脑体差距的平等社会,这无疑涵括了对农民社会权益的保障问题。因此,在当代要想促进城乡一体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就必须在横向上提高农民的经济地位以及社会保障水平,在纵向上使政府的社会保障政策向包括农民在内的经济上的弱势群体倾斜,[8]同时还须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我们唯有以公平和效率的相对平衡为基本原则,积极扩大现有的社会保障覆盖面,保障老、弱、病、残、孕等的基本权益,构建多层次、宽领域的社会保障体系,才有可能建成全面覆盖、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结合马克思的社会保障思想,我国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就要坚持人的主体性,通过社会保障实现人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需要建立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公民能够正常生活的基础和前提,这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必须确保的一个基本点。另一方面还必须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使人民能够享有更加健全的社会保障。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会随之增加,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丰富社会保障的内涵,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基本的保障和前提。在当代我国的发展境遇下,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该以马克思的社会保障思想为指导,创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目标,凸显人的主体性,尽可能地发挥人的才能,协调好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才能满足人的需要,才能真正地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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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保障论文范文篇二
《 社会保障权的法律探析 》
摘要
生存和发展是人在社会中的两大需要,以保障生存与发展为目标的社会保障权在现代社会基本人权系谱中居于核心地位。我国政府在保障公民社会保障权方面虽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实践和相关的进程中仍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权制度,以保障公民平等地、实际地享有社会保障权。文章对社会保障权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其基本属性展开一系列论述,同时对社会保障权的法律问题予以研究,涉及了如今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发展状况以及公民实现社会保障权的障碍,并且对相关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推动我国社会保障进程。
关键词
社会保障权;覆盖范围;法律问题
一、社会保障权的概念界定
社会保障权作为现代社会成员所共同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关于它的概念的界定言人人殊:“董保华认为:社会保障权是一种积极权利与行政权利的竞合,从内容上看是弱势群体的积极权利;从形式上看是国家的行政权,呈现出两者的特点……。社会保障权包括多项权利,如劳动权、物质帮助权。”“肖泽晟认为:社会保障权主要包括每个公民都享有维护相当的生活水准权(这是社会保障权的核心)以及为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而使易受伤害的特定人(例如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者等)享有受国家或社会特殊保护的权利。”“张光辉认为:社会保障权主要解决的是公民在生存与发展不能得到保障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同时还应该保障公民的发展权。”以上这些关于社会保障权的概念的界定,都有其合理性,都从不同侧面间接反映了社会保障权的真正本质。社会保障权可以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维护人格尊严的独立和完整,而这正是公民拥有社会保障权的主要所在。
二、我国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发展现状
(一)法律保障不健全放眼望去,世界上的每个国家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没有一个不是事先进行立法的。早在19世纪80年代,德国就由于先后颁布了三部著名法律而率先成为世界上各个国家社会保障立法的模范,美国也因于20世纪30年代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相对比较完整的关于公民社会保障权的成文法典而闻名于世,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在当代世界各个主要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一直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还尚未出台任何一部综合性的规定社会保障权的法律,甚至专门性法规也相当稀少。从地位这个方面来说,在中国的整个法律体系框架结构中,社会保障权法律应该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不应该区别于其他各个部门法,而应和其他各个部门法一样,统一由人大制定并通过,而且它的效力应仅仅低于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毕竟它是可以保障公民的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性法律。但是,实际上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却不是这样的,它往往是以“规定”、“意见”等形式出台的。就现存的几部关于社会保障权方面的法律来说,他虽然是有全国人大制定并通过的,但是它并不是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在某种程度上也导致了社会保障立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的严重匮乏。
(二)覆盖范围小,分布不均衡当代国家的社会保障权的覆盖范围应当涉及到全体社会成员,但是“据有关资料统计,1998年时,我国享受社会保障的人数仅为2亿人,社会保障覆盖面只达到30%左右。”从多数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来看,我国享有社会保障权的主要是城镇各种企业的职工,而占总人口大多数的9亿农民却不能平等地享有各种社会保障权,这不能不说是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中的一大纰漏。长期以来,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是在国有企业、部分集体企业中实施,基本上只有国有企业中的职工才能享有失业保险,保险制度体系把其他的市场主体例如私营企业、个体经济还有其他一部分企业以及广大农村这些主体都排除在外。另外,公民的社会保障权也涉及到分布不均衡的问题。最明显的就是城乡间的社会保障发展不均衡。我国是农业大国,大多数人口是农民,但是我国目前出台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主要是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可享受的社会保障利益略少。另外就是社会保障群体间发展的不均衡。即便是在同一城市或地区,居民可享有的社会保障利益也存在区别。随着物价水平的增长,越来越多的人买不起房,而相当一部分人有多套剩余住房,一样地,同一个城市里生活的人,有的人有房不住,有的人要住却没房,因此住房保障的问题也愈来愈突出。
(三)整体保障水平比较低在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公民所享有的各项社会保障权的水平也渐渐得到提升。一方面,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普遍提高。通过有关部门的认真测算、精心组织和加强资金调度,养老金保障继续向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倾斜,顺利完成了企业退休人员及办养老金的调整工作,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月人均退休养老金逐年增加,新型农村互助医疗筹资水准提高,大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增加。然后,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以及工伤保险标准逐步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日常生活有了较好的保障。然而,就整个国家而言,现实的社会保障水平仍然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潮流,尤其是当今时代的人口老龄化趋势比较严重,各项社会保障措施还不能达到较高的水平。
三、改善我国公民社会保障权的途径
(一)健全社会保障权体系的制度框架首先,必须要按照我国签订的人权保护的公约和其他一些约定,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一方面,务必要将基础性权利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另一方面,社会救助权、社会优抚权、社会福利权在宪法中也没有涉及,因此,要在宪法中将这些权利完整地体现出来,彻底落实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其次,“制定社会保障权的基本法律,国家应将分散的社会保障法律应综合并尽可能汇集起来,法律应当用最清楚的合理的语言来起草”,尽可能快速地制定包括保险法、救济法还有福利法等法律的成文法典《社会保障法》。健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制度,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证。只有尽可能快地制定并且完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增强社会保障体制的规范性和稳定性。如今我们国家只有《社会保险法》,那要在这个基础上,继续研究养老、企业年金、医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失业、工伤、养育等方面的保险条例也要进一步完善,这样才能增强社会保障的稳定性和永久性。然后,在执法方面,我们要加强对执法过程的有力监督,不断完善执法体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最后,健全并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纠正一些有法不依的现象,对于那些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投保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和惩罚。
(二)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是不平衡的,特别突出的问题是对三类群体的覆盖率比较低。第一个群体,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第二个群体,是进城务工农民和被征地农民。第三个群体,是农民。”其实,由于社会生活条件、各方面因素的不同,城乡社会的社会保障肯定会有所区别,但是无论这种区别有多大,国家和社会都不会置任何一方于不顾。因此,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对于目前已经定型的城镇社会保障模式,再结合不同的社会保障的项目内容,吸纳更多的社会群体,如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职工比非国家单位的职工得到更多的保障,事实上,无论是国有职工或者非国有职工,都不应该受到歧视,每个人的社会保障权应该得到平等的保护。二是根据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的现实需要,切实建立规模更大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也能平等地享受。
(三)提高社会保障权的全民保障水平首先,关于如何提高社会保障权的整体水平,国家和社会的财政投入自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要联系社会上各个方面的资金投入,再加上国家的补助,稳步提高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权水平,尤其是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健、失业工伤方面的保障待遇水平。其次,对于众多企业退休人员,应当建立一个相当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小幅度地慢慢提升,以此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保障水准;对于城镇居民,国家和社会应增加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扩大新型农村互助医疗的财政补助;逐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尤其是失业、工伤保险待遇;还要不断地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进行扩大,不断充实全国的社会保障基金,进而使全社会的保障水平得到一个整体的提高。另外,我们应该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那就必须要研究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体制,进一步提高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那么对于这个体制的监督同时也要加以认真对待,对于各个方面的投资运营水平也要适当提高,并且要尽量努力确保基金的安全。最后,比现在社会经济发展还要快速的可能就是当今时代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了,为此必然要防患于未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使其能够可持续发展,对老龄人的各个项目的社会待遇水平加以提升。国家或者社会应建立相应的老龄人养老金调整机制,对于老年人看病的问题,可以提高相应的看病报销比例或者开展门诊统筹等,落实老年人基本养老保险。同样地,失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也要不断提高,职工、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三套医疗保险制度在报销比例方面还是有一定差距的,为此也要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来缩小其差距。提高城乡间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努力缩小城乡间的差距。因此,提高养老、医疗、低保、失业以及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水平,是促进我国的社会保障历程的一大关键。
四、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社会保障权既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人权、一种典型的社会权,同时又是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规定的宪法性权利。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它的状况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存、发展和解放,体现着人类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进程。从全世界的视角来看,现代社会公民无不支持社会保障权的发展。“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世界上的很多人口都没有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农村与城镇的社会保障差别过大,这些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问题要求国家承担应尽的义务,使越来越多的现代社会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
浅谈社会保障论文范文篇三
《 社区化社会保障和非盈利组织研究 》
摘要:
本文从非盈利性组织的内涵和特点说起,对我国社区化社会保障的形成进行了阐述,并对非盈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化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进行了简要分析,最后总结出了几点建设意义。
关键词:
非盈利组织;社区化社会保障;参与
社会保障制度的良好实施不仅与一个国家体制的完善相关,更是一个国家文明昌盛的体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非盈利组织不断成长,它是社区化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载体和依托,对社会保障有重要的影响。
一、非盈利组织的内涵和特点
社会化程度的日益加深使现今社会逐渐分化成政府、市场和非盈利三个领域,他们对应的组织载体分别是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和非盈利组织。非盈利组织是社会成员之间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组织在一起,共同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它存在的目的不是盈利,而是致力于社会公益服务,满足社会民众的需要,处理个人及公众关心和关注的各种社会性问题,救助弱势群体,增进社会和谐与文明。非盈利组织通常有四个特点:一是非盈利性,即不以盈利为目的。事实上,非盈利组织也是盈利的,不同的是,他们不以经营性活动为主业,不把盈利作为利润进行自我分配,而是把它们用于与组织的目标一致的公益项目,服务于社会,尤其注重对弱势群体的服务。二是非政府性,它没有行政级别,是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组织,属于民间组织,实行民间管理,可以接受政府的支持和援助,但政府不能以此进行干涉。三是组织性和自治性,指它作为独立的组织形态,不依赖于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建立,有自己正式的规章制度,具有独立的决策权和自我管理能力,可以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在内部管理和对外工作中都是自治自主的。四是志愿性,这是非盈利组织重要的精神资源和主要的动力源泉。非盈利组织的成员自愿接受一定程度的时间和资源的捐献,他们作为志愿者参与并开展社会工作,自愿为他人服务。
二、社区化社会保障的概述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建立的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的生活保障系统,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保障的对象是社会全体成员,通过从生育、疾病、工伤事故、失业、养老直至死亡这一生命过程实施各种保障措施,帮助他们摆脱生存危机,改善和增进他们的福利,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皆有所养”,为社会经济生活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社区是指以一定规范和制度将个人、群体、组织结合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组织是社区基本组成部分,由于每个社区中各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联结方式以及它们与社区环境的关系不同,使得每个社区形成不同的结构,各有特点。社区化社会保障的制度就是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以及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提出的,以社区作为依托、以社区居民为主要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主要特征是保持统一制度下的社区特色,由当地政府、企业部门和非盈利部门针对本社区出现的问题进行社会保障。这一特色给予社区很大的自由空间,让社区可以自行调配各种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自然形成由当地政府部门、企业部门和非盈利部门共同参与的协同合作机制,协调本社区的社会保障供求关系,满足社区的需求。
三、非盈利组织参与社区化社会保障的必要性
社会保障的实施,既不是简单的政府行为,也不是单纯的商业保险活动,它是各类社会形态共同参与的过程。在整个社会保障过程中,政府、市场、非盈利组织有机结合,通力协作。政府站制定法律法规,实施宏观领导,制定规划。市场主要致力于经济发展。非盈利组织则作为社会保障建设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链接政府与广大民众,在政府和市场无法协调的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一直由国家承办,但由于财力、人员有限以及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体制的存在,在实施过程中,保障范围无法做法全面,很多需要保障的对象没有得到惠及,一些农村和偏远地区,除了一些特殊人群及民政保障对象外,其他的民众需要自己来承担社保费用。而垄断的经营特性,使其没有竞争意识,造成了服务质量较低的现象。所以,单纯依靠政府来实施社会保障就会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失效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引入新的力量来协作完成。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在增加资本、配置资源、服务社会等方面承担了部分的职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市场的本质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与自身利益有矛盾的时候,会选择保全利益、放弃阻碍自身发展的因素,因此,有时候弱势群体和产业的权益并不能很好的得到保障。因为政府无力、市场无效问题的存在,非盈利组织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凸显出来,它弥补了由于政府和市场缺陷而造成的社会保障缺失和不到位的问题。
四、非盈利组织参与社区化社会保障中的意义
第一,非盈利组织可以提高社会保障服务效率与服务质量。非盈利组织具有非政府性、自治性与公益性的特点,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形式主义和官僚作风程度低,做事更灵活、专业、高效,更具使命感,可以重新梳理和激活原先社会保障中的缺漏和盲区,灵活、及时根据不同的形势做出快速的调整和应对。这些特点,使非盈利组织在提供社会保障服务时既可以节约成本,更迅速完成目标,同时可以完善服务项目,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而且非盈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也可以促进政府和企业的职能转变,推动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非盈利组织的灵活性也给服务领域开发创新带来了更多的可能。第二,非盈利组织根源于基层,更有利于弱势群体救助。非盈利组织发源于民间,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成员来源于社会保障的社区基层组织,并且组织也要求工作人员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实际情况。非盈利组织最大的特点是贴近人民群众,他们植根于基层,有利于掌握因社会公共物品供应不足、信息不对称、分配机制失衡等因素而造成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的弱势群体的现实状况,能够直接地开展社会救助、福利服务等工作,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环境,保障底层人民的最低生活要求。非盈利组织的灵活性又使工作人员可以根据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调整保障方案,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障服务,更有利于救助工作的进行。第三,非盈利组织可以整合社会力量,为民众参与社会保障搭建平台。社会保障是一项庞大而持续的工程。目前,社会保障部门在协助政府做好各项保障工作中,由于任务繁杂、人手不足,已经显现出精力不足,时间对接不上的问题。而对于非盈利组织来说,为了实现自己的使命与宗旨,不受政府或市场的干扰,他们一般会组织大量的志愿者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投身到社会保障服务的队伍中去。这样既能整合社会力量去完成社会保障工作这项大工程,又能让民众自身参与到社会保障的过程中去,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增强社会责任感。在一定意义上,非盈利组织既是社会保障工作施行的主要力量,也为更多的社会成员参与社会保障提供了平台,有力地整合了社会力量,增强了社会凝聚力。
五、结语
我国的非盈利组织广泛存在于各个社区中,应充分发挥其在社区化社会保障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发展,对于他们发展中面临的问题,要积极给予帮助和解决,使其能最大程度上帮助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不断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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