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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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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农村合作组织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条重要途径。文章从农村合作组织制度变迁的视角探讨了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历程,揭示了当前其在组织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促进其发展的措施。未来中国的农村合作组织将沿着更加专业化、更加独立化、更加法制化、更加小型化的道路发展。
  关键词:农村合作组织;制度变迁;发展方向
  
  一、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历史变迁和制度演进
  所谓农村合作组织是指以农民为主体、在自愿互助基础上联合起来、实行民主管理并以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为目的的组织。从世界各国合作运动的经验看,农民合作组织的领域十分广泛,涉及生产、消费、供应、销售、信贷、保险等各个领域,其具体形式多样。
  (一)农村合作组织的历史变迁
  改革开放前农村合作组织的变迁历经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时期。从1952年中国共产党建国后完成土地改革到1956年的互助合作阶段,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采取了“三步走”战略:第一步的互助组阶段,主要在1952年底至1953年底,是中国农村合作组织最初的萌芽时期。互助组也称“劳动互助组”。第二步的初级生产合作组织阶段,主要在1953年年底至1955年上半年。按照中共中央预定的农业合作化计划,搞了互助组,接下来就是引导互助组向农业生产合作社迈进了。第三步的高级生产合作组织阶段,主要在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年底,要求在初级社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大型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
  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合作组织的设想和具体制度安排,是把农业(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工业、商业、文化教育、军事国防等统一于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之中。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实质,是企图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小农经济基础上建立一个所谓平等、平均、公平合理的社会。
  (二)农村合作组织的制度演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制度历经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农村经济合作联社。单个专业合作组织势单力薄,抗风险(包括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三个方面)能力不强,这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决定了的事实。要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发展合作组织联合社。必须看到,商品农业特别是现代农业的发展,客观要求单个农民要用合作生产经营应对各种风险,并最大化地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这是农民合作组织得以产生、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基本成因。
  第二阶段——农民协会。其特征是农民入会时缴纳会费而不是股金,不是经济实体。它是农民在技术服务、生产、加工、储运等环节上联合起来建立的一种比较松散的社团性合作经济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利益关系比较松散,主要围绕一种主导产品的发展,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第三阶段——专业合作。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阶段。其特征是劳动者自愿联合在一起,人社时缴纳股金,实行一人一票制,民主管理,管理比较规范,与社员联系比较紧密。专业合作组织多数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属于合作社法人,按照合作社原则运作,实行利润返还,人股分红,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代表了中国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方向。
  第四阶段——股份合作。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合作组织为了在竞争中取得有利的地位而不得不大量融资,但合作组织的自有资本增加远远不能满足融资增加的需要。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以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逐渐减少,而以证券为主的直接融资日益扩大。为适应资本市场的这种变化,合作组织为解决资金问题便引入了股份制,从而出现了合作制中的股份化倾向,即出现了所谓的“股份合作组织”。股份合作组织虽然不同于传统合作组织的集资方法,但它仍然具有合作组织性质。股份合作组织是现阶段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方向。
  二、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呈现了新的特点:
  首先,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形式多样化。中国农村涌现了大批各种形式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为区别于改革开放前的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成立并延续至今,已经行政化了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这些农村合作组织被学界称为新型农村合作组织。这些组织产生的共同背景,是农村商品生产和农村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瓦解,农业生产重回小农户耕作体系之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小农户重新成为独立的社会主体,在政府的指引下依照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发起组建和成立了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这些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是城乡联系的重要形式。
  其次,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合作组织法律地位的逐步明确。个人彼此间相互联合以增强经济实力和社会竞争力的愿望促使农民合作组织在农村悄然兴起并迅速发展,但在产生并发展起来后的很长时间内,这种自发的农民合作社都是在法律的边缘生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直到2006年10月31日中国颁布了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才结束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尴尬状态。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和行为进行了适当的规范。至此,中国农民合作组织总算有了一个合法的名义,为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解决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障碍,这在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史上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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