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村社会转型与新农村建设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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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材1由 分享
论文摘要:新农村建设要求农村社会实现根本性的变革和转型,具体而言,就是要逐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束缚农村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二元经济制度,转变经济生产方式,塑造现代新型农民,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创造制度环境。而农村社会转型,又是新农村建设的归宿和目标。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转型;新农村建设.
引言
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已成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中国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的历史方位做出了准确的判断,并指出中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期,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面对新农村建设的复杂系统工程,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推进农村各项制度改革。
制度创新是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经济制度创新和变迁有着密切的关系。回顾农村经济制度变迁路径,可以清楚地发现二者之间的关系。20世纪50年代初随着农村土地改革的完成,建立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村经济制度和土地产权制度,新制度的确立使农村生产者成为真正的生产主体和利益主体,潜伏在社会中的生产力被激发了出来,农民作为经济主体和利益主体在新的制度安排下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当新制度刚刚展现出其较好的制度效率时,新一轮的制度变迁因国家工业化目标的需要而随之发生,农村合作化、集体化生产的制度安排被确立,集体化制度安排在与其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作用下,在最初生产者同样以经济主体和利益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性加入到团队生产中去,但是,由于集体化生产下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监督,更主要的是利益分配缺乏激励机制,导致了农村生产的低效率。与此同时,以二元户籍制度为中心的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把农民限制在农村和土地上,更使得农村劳动力过密化使用,在土地产出受地力限制不可能无限提高的情况下,过密化劳动力的投入进一步降低了队生产效率,也降低了队生产成员的经济福利。
家庭联产责任制是对集体化制度安排的创新,它通过科学处理国家、集体和生产者的利益分配制度而确立了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又一次调动了农村经济主体生产的热情,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一制度创新是在国家计划体制没有根本改变下进行的,当市场经济体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之前,农民在没有外在经济机会和比较利益选择的情况下,对土地的专注投入的确提高了生产力和土地产出,但这种产出的提高是相对于计划体制下的土地产出而言的。相对于计划体制长期的低效率和产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优势一下子就显示出了。但是,在二元经济制度下,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难以有效释放出来,这种制度所包含的潜力在长期运行过程中逐渐释放完毕,使得当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农村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很难完全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安排中获得与城市经济主体大致平均的利益,城乡收入差距由此逐年拉开并呈扩大趋势。
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改革二元经济制度,使农民能以和其他的市场主体和经济主体相对等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然内在要求变革二元经济制度,实现制度创新。新农村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变革作为制度支撑和制度保障。为此,本文拟围绕农地制度改革、二元制度改革、非正式制度创新及生产方式创新等方面探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新农村建设的利益保障制度
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但当前的农村土地制度,产权界定模糊,一方面抑制了农民投资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难以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首先就要构建有利于农村经济法制和保障难民土地权益的土地产权制度。
家庭承包制改革,在实践中形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民家庭承包使用的多重产权制度。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多重存在形态,为各级政府通过集体组织侵犯农民土地权益设置了制度空间。在如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问题上,有些学者提出土地私有化模式或国有化模式,应当说,这两种模式都认识到了界定土地产权主体的重要性,但是,由于这种制度变迁从目前来看并不具有可行性;有些学者主张通过完善集体土地承包制来界定集体组织和承包家庭之间的权利关系,虽然,表面上看来不无道理,但是,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集体和农户之间的多重产权结构,从而也就达不到制度改革所预计的目标。从立法方面来看,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都从法律上对农民的权利作了规定,但是它并没有解决土地产权主体多元化和模糊化的既有产权主体结构。只要继续保留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结构上多重主体构造,“农民长期而有效的土地使用权”的政策目标就很难实现。
为此,就构建一种土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民家庭作为独立的土地产权主体地位,而国家(包括地方政府)和村委会在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上,则是作为管理者而不是产权主体行使职能,避免了国家和村委会既是管理者又是产权主体而发生角色错位。至于集体经济组织,由于法律界定的模糊性在现实中难以作为农村土地产权主体。而农民家庭作为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和组织,成为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则是顺理成章的制度安排。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多重产权主体并存而导致权利界定不清的局面。当我们明确地找到产权主体时,产权的界定自然也就明确了,产权排他性行使也就得以实现。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需要确立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
首先,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是在家庭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以农民家庭为单位构建的独立的人格化的产权主体,把承包土地的产权完整地赋予农民家庭,使农民家庭拥有包括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在内的完整的产权束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其次,在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下,农民家庭是唯一合法的土地产权主体,国家和村民委员会则作为农村土地管理者发挥作用。农民按照利益最大化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有效地配置和利用,国家和村委员会作为管理者主要负责因公共利益、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需要而对农村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农民家庭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有利于土地产权在彼此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交易和流转,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从目前来看,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非农就业的增加,农村土地开始出现转包、转租、代耕等各种自发的土地流转形式,但是,由于土地产权主体地位不明确,这种流转处于一种无序和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状态。在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下,土地产权流转因为产权主体的明确化将会变得更加规范、稳定和有效。
二、二元制度转型:新农村建设的制度前提
如果说,农村土地制度的构建是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经济利益的制度保障的话,那么,改革二元制度则是为保障农民的经济权利提供制度前提。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以二元户籍制度为核心,包括二元就业制度、二元社会保障制度等二元经济制度,已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制度性障碍。
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中国开始实行一种严格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这种户籍制度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形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人的身份被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从那时起,农村人口被严格限制自由迁徙,长期被束缚在农村及土地上,并且成了一种身份制度而沿袭至今。同时,农村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长期被限制在农村,不能自由流动,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开始有所松动,但是户籍制度仍然是制约人口自由迁徙的制度安排。
二元户籍制度不仅仅是人口管理制度,更主要的是隐藏在户籍制度背后的经济利益关系。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演变,二元户籍制度逐渐完备并形成一种制度惯性和利益关系而难以触动。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导致了一个国家内部,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的公民具有完全不同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它们目前主要表现在以二元户籍制度为核心而形成的二元就业制度、二元社会保障制度。
二元户籍制度决定了农民的就业等经济活动是二元的。二元就业制度安排是伴随二元户籍制度而衍生的。它把城镇就业和农村就业从制度上进行分割,农村人口只能在农村安排就业,从事农业生产。由于现行的就业制度安排没有把农民就业纳入正式就业制度之内,不管是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还是进城务工,都不是国家正式职工。因此,政府或国家不需对农民的非农就业承担和城市职工一样的各种义务(如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二元就业制度设计的歧视性,使农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处境极其艰难。而从国家现代化进程来看,二元就业制度和户籍制度共同作用的后果是把农业和工业化分开,把农村及农村人口和城市化进程分开,农民的身份被固化和职业化。
与二元户籍制度和二元就业制度一样,中国城乡社会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二元分割的。在国家所提供的正规社会保障制度缺位的情况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选择只能另寻出路。这替代性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就是以土地制度为核心、以农民家庭和村集体为基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依法建立的,由国家和社会向公民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使其达到某种生活质量的制度,是为了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而制定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障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内容,其中社会保险f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个方面)是社会保障的核心。从国际通行做法来看,社会保障的对象包括全体国民。社会保障在制度设计上对一国内所有公民是平等的,其目的在于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但在二元户籍制度和二元就业制度决定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二元的。农村居民被排斥在国家正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不能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这种二元保障体系的结构是:城镇居民享受着国家提供的相对较为完善、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的广大农民在这方面的情形恰好相反,主要依靠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
因此,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从根本上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前提。
首先,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目前,由于国家在农村的社会保障缺位,土地扮演着农村社会保障的功能,使土地资源难以资产化和有效利用。国家应当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在农村的投入,在农村逐步建立广覆盖的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等社会保障体系,缓解农民的后顾之忧。
其次,改革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给予农民以国民身份待遇。现行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农村剩余劳动力难以从农村有效释放出来,导致农地关系矛盾尖锐化。因此,改革二元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使农村劳动力能够自由迁徙、就业,与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机会,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也是当前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和难点。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转型;新农村建设.
引言
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已成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中国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的历史方位做出了准确的判断,并指出中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期,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面对新农村建设的复杂系统工程,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推进农村各项制度改革。
制度创新是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经济制度创新和变迁有着密切的关系。回顾农村经济制度变迁路径,可以清楚地发现二者之间的关系。20世纪50年代初随着农村土地改革的完成,建立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村经济制度和土地产权制度,新制度的确立使农村生产者成为真正的生产主体和利益主体,潜伏在社会中的生产力被激发了出来,农民作为经济主体和利益主体在新的制度安排下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当新制度刚刚展现出其较好的制度效率时,新一轮的制度变迁因国家工业化目标的需要而随之发生,农村合作化、集体化生产的制度安排被确立,集体化制度安排在与其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作用下,在最初生产者同样以经济主体和利益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性加入到团队生产中去,但是,由于集体化生产下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监督,更主要的是利益分配缺乏激励机制,导致了农村生产的低效率。与此同时,以二元户籍制度为中心的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把农民限制在农村和土地上,更使得农村劳动力过密化使用,在土地产出受地力限制不可能无限提高的情况下,过密化劳动力的投入进一步降低了队生产效率,也降低了队生产成员的经济福利。
家庭联产责任制是对集体化制度安排的创新,它通过科学处理国家、集体和生产者的利益分配制度而确立了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又一次调动了农村经济主体生产的热情,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一制度创新是在国家计划体制没有根本改变下进行的,当市场经济体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之前,农民在没有外在经济机会和比较利益选择的情况下,对土地的专注投入的确提高了生产力和土地产出,但这种产出的提高是相对于计划体制下的土地产出而言的。相对于计划体制长期的低效率和产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优势一下子就显示出了。但是,在二元经济制度下,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难以有效释放出来,这种制度所包含的潜力在长期运行过程中逐渐释放完毕,使得当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农村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很难完全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安排中获得与城市经济主体大致平均的利益,城乡收入差距由此逐年拉开并呈扩大趋势。
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改革二元经济制度,使农民能以和其他的市场主体和经济主体相对等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然内在要求变革二元经济制度,实现制度创新。新农村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变革作为制度支撑和制度保障。为此,本文拟围绕农地制度改革、二元制度改革、非正式制度创新及生产方式创新等方面探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新农村建设的利益保障制度
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但当前的农村土地制度,产权界定模糊,一方面抑制了农民投资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难以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首先就要构建有利于农村经济法制和保障难民土地权益的土地产权制度。
家庭承包制改革,在实践中形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民家庭承包使用的多重产权制度。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多重存在形态,为各级政府通过集体组织侵犯农民土地权益设置了制度空间。在如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问题上,有些学者提出土地私有化模式或国有化模式,应当说,这两种模式都认识到了界定土地产权主体的重要性,但是,由于这种制度变迁从目前来看并不具有可行性;有些学者主张通过完善集体土地承包制来界定集体组织和承包家庭之间的权利关系,虽然,表面上看来不无道理,但是,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集体和农户之间的多重产权结构,从而也就达不到制度改革所预计的目标。从立法方面来看,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都从法律上对农民的权利作了规定,但是它并没有解决土地产权主体多元化和模糊化的既有产权主体结构。只要继续保留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结构上多重主体构造,“农民长期而有效的土地使用权”的政策目标就很难实现。
为此,就构建一种土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民家庭作为独立的土地产权主体地位,而国家(包括地方政府)和村委会在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上,则是作为管理者而不是产权主体行使职能,避免了国家和村委会既是管理者又是产权主体而发生角色错位。至于集体经济组织,由于法律界定的模糊性在现实中难以作为农村土地产权主体。而农民家庭作为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和组织,成为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则是顺理成章的制度安排。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多重产权主体并存而导致权利界定不清的局面。当我们明确地找到产权主体时,产权的界定自然也就明确了,产权排他性行使也就得以实现。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需要确立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
首先,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是在家庭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以农民家庭为单位构建的独立的人格化的产权主体,把承包土地的产权完整地赋予农民家庭,使农民家庭拥有包括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在内的完整的产权束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其次,在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下,农民家庭是唯一合法的土地产权主体,国家和村民委员会则作为农村土地管理者发挥作用。农民按照利益最大化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有效地配置和利用,国家和村委员会作为管理者主要负责因公共利益、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需要而对农村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农民家庭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有利于土地产权在彼此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交易和流转,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从目前来看,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非农就业的增加,农村土地开始出现转包、转租、代耕等各种自发的土地流转形式,但是,由于土地产权主体地位不明确,这种流转处于一种无序和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状态。在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下,土地产权流转因为产权主体的明确化将会变得更加规范、稳定和有效。
二、二元制度转型:新农村建设的制度前提
如果说,农村土地制度的构建是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经济利益的制度保障的话,那么,改革二元制度则是为保障农民的经济权利提供制度前提。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以二元户籍制度为核心,包括二元就业制度、二元社会保障制度等二元经济制度,已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制度性障碍。
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中国开始实行一种严格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这种户籍制度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形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人的身份被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从那时起,农村人口被严格限制自由迁徙,长期被束缚在农村及土地上,并且成了一种身份制度而沿袭至今。同时,农村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长期被限制在农村,不能自由流动,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开始有所松动,但是户籍制度仍然是制约人口自由迁徙的制度安排。
二元户籍制度不仅仅是人口管理制度,更主要的是隐藏在户籍制度背后的经济利益关系。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演变,二元户籍制度逐渐完备并形成一种制度惯性和利益关系而难以触动。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导致了一个国家内部,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的公民具有完全不同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它们目前主要表现在以二元户籍制度为核心而形成的二元就业制度、二元社会保障制度。
二元户籍制度决定了农民的就业等经济活动是二元的。二元就业制度安排是伴随二元户籍制度而衍生的。它把城镇就业和农村就业从制度上进行分割,农村人口只能在农村安排就业,从事农业生产。由于现行的就业制度安排没有把农民就业纳入正式就业制度之内,不管是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还是进城务工,都不是国家正式职工。因此,政府或国家不需对农民的非农就业承担和城市职工一样的各种义务(如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二元就业制度设计的歧视性,使农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处境极其艰难。而从国家现代化进程来看,二元就业制度和户籍制度共同作用的后果是把农业和工业化分开,把农村及农村人口和城市化进程分开,农民的身份被固化和职业化。
与二元户籍制度和二元就业制度一样,中国城乡社会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二元分割的。在国家所提供的正规社会保障制度缺位的情况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选择只能另寻出路。这替代性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就是以土地制度为核心、以农民家庭和村集体为基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依法建立的,由国家和社会向公民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使其达到某种生活质量的制度,是为了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而制定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障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内容,其中社会保险f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个方面)是社会保障的核心。从国际通行做法来看,社会保障的对象包括全体国民。社会保障在制度设计上对一国内所有公民是平等的,其目的在于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但在二元户籍制度和二元就业制度决定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二元的。农村居民被排斥在国家正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不能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这种二元保障体系的结构是:城镇居民享受着国家提供的相对较为完善、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的广大农民在这方面的情形恰好相反,主要依靠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
因此,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从根本上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前提。
首先,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目前,由于国家在农村的社会保障缺位,土地扮演着农村社会保障的功能,使土地资源难以资产化和有效利用。国家应当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在农村的投入,在农村逐步建立广覆盖的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等社会保障体系,缓解农民的后顾之忧。
其次,改革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给予农民以国民身份待遇。现行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农村剩余劳动力难以从农村有效释放出来,导致农地关系矛盾尖锐化。因此,改革二元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使农村劳动力能够自由迁徙、就业,与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机会,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也是当前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