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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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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构建和谐,改善民生是时代主题,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与新农村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我国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仍不健全,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它是体现社会正义的需要、是保障农民基本人权的需要,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农村养老保险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和战略举措,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决定》明确提出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并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扶贫开发、防灾减灾、社会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部署。众多高含金量的“实招”,回应了亿万农民对“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期待,必将有效改善农村民生。但是,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上,目前仍处于法规、政策层面,亟待通过完善法制建设做保障。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是全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阶段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波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在建设“和谐社会”和“新农村”的大环境下,农村社会保障得到了空前的重视。但是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停留在政策层面而没有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滞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层次比较低,除了《宪法》第45条之外,并没有形成如《社会保障法》之类的基本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散乱于法规政策之中。
  2.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滞后。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完善,使得社会保障在执法和监督工作上存在巨大的隐患。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被占用现象时有发生。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是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3.城乡保障项目差异巨大。目前我国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基本完善,而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相当薄,呈现出比较明的城乡二元性。
  4.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分散。虽然2009年地方政府机构进行了改革,但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仍然分散管理效率不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群众救助、五保及灾害救助资金破占用、乱用的情况依然存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已经严重制约了社保事业的发展。
  5.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用难。日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统筹层次较低,大部分由县、乡、村统筹,要保证充足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是相当困难的。近几年中央加大了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但范围还比较窄,资金水平仍然偏低,需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统筹工作。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问题分析
  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充分考虑到中国的特殊国情,以及制约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特殊因素,才能实现“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农村土地保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影响分析
  “国家在把土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的同时也一并让渡了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农民的生老病死自此概与国家无关,一切保障都必须押在承包的土地上。”这是过去几十年中国农村土地问题与农村社会保障关系的真实写照。这种现状已经不符合中国当代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地少人多,近些年土地生产成本又大大提高,收益减少,土地收益仅够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其“保命”的功能远远大于发家致富的生产功能。根据中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并考虑到现实的土地承包制度,可以在土地保障的基础上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承认现阶段土地保障在中国农村起着重要作用的同时,通过更新与变革土地保障的形式,协调土地利用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将发挥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利用其生产资料功能有效地结合起来。
  (二)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责任问题分析
  政府对农民的社会责任。中国过去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多把农民排除在外,即使是实行过的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也因为组织管理混乱,资金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各部门互相扯皮,保障基金被挪用挥霍,农民报销无门,四处碰壁,最终对政府失去信心。政府要担负起对农民的社会责任,恢复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
  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责任。由于我国目前农村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在建设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时,政府的资金责任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对农村公共设施和资源配置的安排仍然过低。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由于缺乏资金陷入困境,农村“病无所医、老无所养”还比较严重。
  除了筹集保障资金外,政府还应当注意运用国家财政更好的发挥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运作中的保障作用。政府财政可以通过编制、执行政府保障于贝锋.,从预笄中划拨一部分用以维持社会保障开支,或用以弥补社会保障收支的缺口,以保证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与其他投保人的待遇实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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